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1.保护我省海域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处置船舶污染事故,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建立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控制、降低或消除船舶污染事故损害;

3.保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得到必要保障;

4.履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贯彻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国际公约等制定本预案。

(三)制定和发布。

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分为省级、市级、码头级和船舶级四个层次,其中包括特殊海区溢油应急计划《秦皇岛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1.《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级预案,由省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制定的《秦皇岛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已于2003年11月13日由交通运输部和河北省政府联合发布实施。

2.沿海各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由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四)权利和义务。

1.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发现船舶污染事故均应立即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应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污染险情或事故时,均有义务尽快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船舶沉没,可能造成河北海域污染的,沿海有关市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3.沿海有关市政府、涉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当地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的要求及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

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

(五)适用范围。

1.适用于河北海域内发生的下列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

反应工作:

(1)河北海域内发生的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2)超出事发地市级预案处置范围或能力,需要省政府组织协调进行紧急应对的船舶污染事故;

(3)发生在河北海域外,已经或将要对河北海域构成重大污染威胁的船舶污染事故。

2.适用于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3.河北海域范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天津、河北、山东海事局海域管辖范围的通知》(海人教〔2017〕425号)规定的河北海域范围。

(六)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协调联动;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持续发展;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资源整合。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一)领导机构。河北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河北海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

(二)指挥机构。

1.河北省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应急办、省委外宣局(省政府新闻办)、河北海事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局)、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秦皇岛市政府、唐山市政府、沧州市政府、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省海警总队、中国民航河北安全监督管理局等。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行动,指派现场指挥;

(2)研究制定应急情况下的政策和对策;

(3)批准船舶污染事故的信息发布;

(4)决定应急反应终止;

(5)组织船舶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工作;

(6)当应急能力超过本省范围时,对外省(区、市)请求援助。

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河北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应急办主任、河北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2.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河北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河北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河北海事局负责危管防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值班室设在河北海事局指挥中心。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

(2)搜集信息,分析研判,为省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汇总并向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上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组织落实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船舶污染损害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

(6)组织确定省沿海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

(7)组织清污行动记录汇总工作;

(8)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效果评估;

(9)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习、演练;

(10)组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