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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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三章----------------------------工作程序控制

第四章----------------------------应急反应设备

第五章----------------------------培训、演习及预案的修订

第六章----------------------------报告制度

1 总则

编制目的

1.1.1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防治油类污染事故造成损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1.1.2配备相应设备,在发生海区船舶污染事故后,利用现有设备、器材及人员,迅速有效地做出应急反应,控制和清除污染

编制依据

1.2.1 我国有关法规和规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⑧《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⑨《港口溢油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⑩《港口散装油类作业污染物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⑪《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预案》

.术语和定义

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石油及其炼制品和其他油类(及类油)物质。

.事故等级划分

1、一般污染事故

溢出污染物不足10吨,而且发生在非敏感区域的污染事故。

1.中等污染事故

①溢出污染物大于10吨不足50吨;

②污染事故发生在敏感区内或距离敏感区有一定距离但极有可能对敏感区域造成污染损害;

③污染源难以控制。

1.4.3 大型污染事故

①溢出污染物为50吨及以上的污染事故;

②污染源无法控制的污染事故;

③敏感区域受到严重威胁的污染事故。

2 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

.防止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小组

2.1.1应急反应小组组成

总指挥:公司总经理

副总指挥:公司副总经理

现场总指挥:船长项目经理

成员:公司所有岸基人员及船舶船员

2.1.2 防止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办公室:

天津市海王星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1.3小组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全面实施。

(2)接受到污染事故报告,迅速做出评估,采取抢险行动。

(3)一旦启动本预案,必须迅速召集所有应急反应人员就位。

(4)组织协调和指挥污染应急事故的防治:

①向上级部门报告,请求援助。

②确定报警、监视监测、应急设备与人员的调配、物资供应及后勤保障等。

③支援和指导现场应急反应行动。

④迅速组织及指派应急队伍携带应急反应设备器材赶赴现场控制、清除污染。

⑤对现场指挥部提出的求援,及时进行协调和组织工作。

(5)负责公司污染应急反应系统和应急能力(应急队伍,应急设备)的建设。

(6)组织防止船舶污染应急演习。

.现场管理人员职责

2.2.1项目经理

检查船舶执行相关防污染规定情况,听取安全主管每月例行检查结果的汇报并提出完善性建议,船舶污染事故现场最高指挥员。

2.2.2安全主管

负责检查、指导、监督项目部施工船舶的防污染工作:检查督促各船舶按规范配备防污设备、检查监督船舶防污染措施执行情况、在项目经理的指导下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

2.2.3船长项目主管

制定本船舶防污染措施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船舶防污设备的技术性能及使用情况进行自检,对安全主管例行检查发现的隐患立即进行清除,并将整改后的结果上报安全主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中配合安全主管进行调查和处理。

应急小组联系方式

应急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

3工作程序控制

.加油控制

3.1.1加油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作好准备工作;

3.1.2检查加油作业的有关设备,尤其是尾轴/甲板液压管系/甲板设备重点部位,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3.1.3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3.1.4受油双方协商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3.1.5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3.1.5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3.1.6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内存油倒流入海中;

3.1.7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记入《油类记录簿》和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油污水和油泥的排放控制

船舶的压舱、洗舱(甲板)、机舱等含油污水及油泥,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油污水及油泥处理设施接收处理。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海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在指定区域排放,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2.1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排放控制

施工水域内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应委托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不应任意排放。却需排放含油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的,应符合国际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和标准,并在排放的24小时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排放生活污水的,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2.2船舶垃圾倾倒控制

①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生产垃圾两大

类。生活垃圾主要来源于厨房垃圾、残肴饭菜等;生产垃圾包括破旧的滤芯、油污的棉纱和破布、灰渣、积垢、包装材料,船舶维修和保养产生的油漆废料、铁锈、机械设备的废料等垃圾。

②船舶生活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或施工水域,平日应倒入带盖、不渗漏

并有明显标志的生活垃圾储存容器或聚已烯材料制成的垃圾袋中,当船舶停靠后海基地或施工区域靠泊点时,可以向陆地指定的垃圾箱倾倒;航行船舶可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水域处理入海。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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