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2009〕43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食监〔2009〕437号关于印发《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总局制定了《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1 —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原辅料、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乳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并对省级质监部门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上级质监部门对下级质监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应当为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2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第六条企业应保持资质一致性。
重点落实下列责任:(一)保证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有效、一致;保证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当与许可证书内容一致;(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生鲜乳收购站规章制度

生鲜乳收购站卫生消毒制度为提高生鲜乳收购站的卫生管理水平,保障生鲜乳质量,生鲜乳收购站要确定专门消毒人员,定期消毒,确保消毒工作到位,不留死角,并认真填写卫生消毒记录表。
一、卫生消毒1、环境消毒。
生鲜乳收购站周围环境每周用2%氢氧化钠溶液消毒一次。
站内排污池和下水道等每月用漂白粉消毒一次。
在奶厅的工作人员入口处设消毒池,池内使用2%氢氧化钠溶液。
2、人员消毒。
工作人员进入生鲜乳收购站应穿工作服和工作鞋并经紫外线消毒,要洗净双手,经常修剪指甲。
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奶厅。
3、生鲜乳收购站消毒。
生鲜乳收购站在每班牛只挤奶后应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并进行喷雾消毒。
4、用具消毒。
每班次用专用消毒剂对奶桶、奶杯等用具进行彻底消毒和清洗。
5、牛体消毒。
奶牛进奶厅时,对牛蹄进行消毒、药浴,牛体进行喷雾消毒。
二、设备清洗1、预冲洗1.1 每次挤奶完成后马上用清水冲洗管道。
1.2 预冲洗不循环,用水量以水变清为宜。
1.3 预冲洗水温在35℃~36℃之间。
2、碱洗2.1预冲洗后立即改用专用的碱洗液循环清洗15 分钟。
2.2 碱洗液温度,开始温度75℃以上,循环后不能低于41℃。
2.3 碱洗液pH值为12。
3、酸洗3.1 每天一次用专用的酸洗液对管道进行5分钟的循环清洗。
3.2 酸洗液温度在35℃~46℃之间;3.3 酸洗液pH值为3。
4、挤奶前的清洗每次挤奶前用专用清洗剂,对管道循环清洗3~5分钟。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质量监测抽查制度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质量监测抽查工作由省、市、县畜产品质量监测机构负责。
二、县级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质量监测抽查工作。
至少每月抽检一次。
三、市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质量监测抽查工作,监测抽查比率不低于生鲜乳收购站总数的10%,至少每月监测抽查一次。
四、省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负责全省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的质量监测抽查工作,监测抽查比率不低于生鲜乳收购站总数的5%,至少每季监测抽查一次。
宁夏生鲜乳质量安全现状及对策

生鲜 乳奶站拉 网式抽 检4 9E,检验项 目为三 聚氰胺 、黄 曲 8J /
、碱类物质 。 奶农 1 7 场 ( ),机械化挤奶站 3 4 ,超过6 %。宁 霉毒 素M1 49 9 户 2个 5
被挤奶的牛的数量
28 8 0
310 2
a 一
65 的恒定奶产量I l h k/ g 轮
( 泌 乳牛 群大小 。 ( 1) 2)牛只 单产量 , ( 3)人 员 5 结 论 配置, ( 4)牧场 管理模式 及预 期精细化 程度 , ( 5)牛舍
的类 型 及 与 挤 奶 问 的 距 离 , ( 6)治 疗 室 的 设 置 , ( 7) 扩
次生鲜乳 中抗 生素专项整治任务4 0 l 0 ̄, t 均 鲜 奶 占有 量 1 4 g,是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的 6 。 现 有 乳 品 加 部兽医局 下达每年4 k 5 倍 3 工企 业 2 家 。奶 粉 加 工 企 业 1 家 ,液 体 乳 加 工 企 业 6 , 3 7 家 其 检验 项 目为 : 1一内酰胺 类 、氨 基糖 苷类 、林克 大环 内酯 中银 川市 8 ,吴忠市 1 家 ,中卫 市1 .固原市 1 家 3 家 家。规模 类 、四环素 类 、氟 喹诺酮 类抗 生素 。四是农 业部下达 全 国
1 宁 砭 屯 鲜 孔 七 产 销 售 悄’ . 2 况
宁夏 现有奶 站由三个 主体 组成 ,分 别是 乳制 品生产企 9 .% ; 检 出 生 鲜 乳 中 1 内 酰 胺 酶 1 2 ,有 非 法 添 加 行 89 3一 批 1
4批 业 开 办 1 4 ,奶 农 专 业 生 产 合 作 社 开 办 1 6 ,奶 畜 养 殖 为 1检 出 生 鲜 乳 中总 抗 生 素残 留 1 5 ,存 在 不 执 行休 药 期 9个 8个 09 0 场开办 1 6 。奶 站主要分布在吴 忠市和银川市 ,其中 :吴 规 定 的 抗 生 素 超 标 现 象 ,通 过 专 项 整 治 。从 2 0 年 1 月 至 个 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川府函[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川府函[2009]109号2009年5月14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以下简称《乳品条例》)已于2008年10月9日公布实施。
现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同《乳品条例》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乳品条例》是针对2008年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在系统总结和分析我国乳品质量安全状况,借鉴奶业发达国家乳品质量管理经验,并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和梳理基础上,根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的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和保障奶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法规。
我省是农业大省,近年来乳品产业发展迅速, 2008年全省生鲜奶产量67.5万吨,乳制品产量105万吨,有乳制品加工企业54家,总计日处理生鲜奶生产能力达5000吨。
但我省乳品产业发展也存在许多问题:乳品产业总体规模小,人均奶类占有量不足全国水平的一半;乳制品工业企业实力较弱,品牌知名度较低;奶牛饲养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较低,产业化程度不高;大多数乳制品生产企业无原料奶生产供应基地,奶业一体化发展水平较低。
把《乳品条例》落到实处,是帮助企业、农户摆脱困境,保护奶业生产力的迫切要求;是深入贯彻国家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精神,解决奶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全面建设现代奶业的迫切要求;是重塑消费者信心,重振民族品牌,保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四川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乳品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扎实的作风、最严明的纪律、最有力的措施把贯彻《乳品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农业部进一步部署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个 产业 技 术 体 系 项 目的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工 作 。做 好 “ 一 十 五 ” 技 支 撑 计 划 5个 重 点 项 目的 组 织 实 施 和 管 理 , 成 科 完 “ 禽 健 康 养 殖 与新 型 工 业 化 生 产 模 式 研 究 与 示 范 ” 项 目 畜 各 课 题 总 结 和 项 目验 收 工 作 , 取 ” 鸡 育 种 ” 究 专 项 立 争 蛋 研
项 实施 。 ’
加 强 草原 保 护 和 建 设 。 护 国家 生 态 安 全 维
进 一 步 完 善 草 原 生 态 补 偿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 实 专 项 资 落
金 , 织 实 施 好 试 点 工 作 。编 制 完 善 《 国 草 原 保 护 建 设 利 组 全
用 总 体 规 划 实 施 大 纲 》 制 定 完 善 退 牧 还 草 、 津 风 沙 源 治 , 京 理 等 工 程 政 策 措 施 . 加工 程 建 设 内容 、 大 建 设 范 围 、 增 扩 提 高 建 设 补 助 标 准 . 长 补 助 期 限 ; 续 组 织 实 施 好 现 有 的 延 继
保 护 条 例 》 立 法 进 程 , 合 国 家 有 关 部 门尽 快 建 立 草 原 的 配
植 被恢 复费 收 费 制 度 。配 合 全 国 人 大 农 委做 好 《 牧 法 》 畜 的
猪 主 产 省 份 的专 项 跟 踪 监 测 ;启 动 蛋 鸡 全 代 次 监 测 计 划 , 按 照 “ 代 —— 父 母 代 — — 商 品代 ” 构 , 行 生 产 和 效 益 祖 结 试 情 况 监 测 ; 备 建 立 1 主 产 省 份 的 3 3个 奶 牛 生 产 重 点 筹 3个 1 县 的 监 测 体 系 。加 强 畜 牧 业 生 产 形 势 调 研 . 握 畜 牧 业 生 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石政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08〕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规范奶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全市奶业稳步健康发展,本着建立完善监管、检测、服务三大体系,推进奶业生产方式变革和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总体思路,切实加强对生鲜乳生产和收购环节的全方位监管,努力构建奶牛养殖场和生鲜乳收购站规范经营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资格审核,规范生鲜乳收购站建设1生鲜乳收购站必须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小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生鲜乳。
2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具备“六有”条件。
即有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3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健全和实施五项制度。
即卫生消毒制度、生鲜奶日常检测制度、质量监督员工作制度、生鲜乳收购站购销台帐制度、营运交验制度,做好奶牛养殖档案、投入品使用档案、疫病防治档案三项记录。
4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范文(3篇)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管,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____《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指经农业部或者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通过国家计量、资质双认证的法定检验机构。
第三条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协调、监督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其从事检验检测人员能够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职责:(一)承担生鲜乳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
当买卖双方对生鲜乳质量发生争议时,负责委托对生鲜乳质量的争议进行检测仲裁。
委托开展生鲜乳分等分级的检验测试工作。
(二)接受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委托,对检测人员、生鲜乳收购站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三)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数据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其检测手段和检测结果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认定第六条申请生鲜乳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法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向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条件(一)在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
(二)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三)依法经计量、资质认证。
第八条申报材料(一)第三方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二)检测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五)计量、资质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____份)(七)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自治区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三者均为复印件)(八)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九)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十)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根据检测任务的需要,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布局和数量。
山东省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山东省奶业协会

山东省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规范规定山东省鲜奶吧在原料采购,制作加工,销售等过程中,关于环境、设备、人员及卫生、原料制作及质量等管理应达到的标准要求,以保障乳品质量安全.本规范适应于以制作加工即食鲜奶、现酿酸奶等奶制品的鲜奶吧。
2 引用标准及规范性文件GB19301生乳GB19645巴氏杀菌乳GB19302发酵乳GB12693乳制品厂良好生产规范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NY/T1450中国荷斯坦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939杀菌巴氏乳和UHT灭菌乳中复原乳的鉴定农业部令15号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
11。
4)农业部令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3。
4)卫生部令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
2.8)3定义3.1鲜奶吧:是生乳生产、乳品制作加工、乳品消费为一体的新型乳品经营(流通)业态.是通过生乳即时采购、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以即食鲜奶现酿、酸奶为主的新鲜奶制品和消费服务的场所。
3。
2即食鲜奶:仅以生牛(羊)奶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即时饮用液体品。
3.3现酿酸奶:仅以生鲜牛(牛)奶为原料,经杀菌和接种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种)、嗜热链球菌或其他由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现场发酵制成的产品。
3.4巴氏杀菌机:根据巴氏杀菌原理、设计、制造的用于牛(羊)奶杀菌的机械设备。
3.5酸奶机:根据酸奶制作原理,集发酵、冷却、冷藏后熟、贮存为一体的机械设备。
4场所与设备4。
1周围环境和相邻商铺业态与乳制品制作、消费需求无相互冲突。
4.1。
1鲜奶吧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及产品卫生。
4。
2鲜奶吧必须有整洁的制作加工环境。
4.2.1制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布局合理,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生原料与熟食品均应杜绝交叉污染.4.2。
2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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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行为,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一、抽样工作
(一)抽样工作原则
1、承担单位应对被检省(区、市)奶牛养殖、牛奶收购情况,包括奶牛存栏、牛奶产量、养殖结构(奶牛场、奶牛小区和散户的比例)、生鲜乳收购站数量与构成、生鲜乳运输车辆数量与构成、主要乳品企业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根据调研结果,结合监测方案要求,确定监测地区和监测对象。
抽取样品应有充分的代表性、真实性。
2、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规范的
要求进行抽样。
3、承担单位应与当地畜牧部门共同完成抽样,抽样人员不得接受被检单位取样后送检。
(二)抽样程序及要求
1、抽样组织
(1)承担单位应根据监测计划研究制定抽样方案,并在每次抽样前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等的学习。
(2)承担单位应根据抽样方案准备所需物品,并由专人
负责检查和发放抽样单、抽样工具等。
2、抽样过程
(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经过培训上岗。
承担单位应指定一名抽样负责人,负责抽样方案的具体实施及协调。
(2)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工作证件和有关文件。
(3)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及留样。
应将包装好的样品完全密封,用于密封的封条上必须包含抽样日期、两名抽样员及受检人签字,并且保证如果不破坏封条则无法打开被封样品,特别注意防止样品在运输及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
抽样人员应妥善保存所抽取的样品,保证抽取样品全程冷链运输,防止样品变
质。
(4)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
填写的抽样信息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
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章(名),其中抽样人签字必须为两名抽样员签字。
抽样单为三联单,第一联由抽样单位保存,第二联连同抽取的样品交被检单位保存,第三联随抽取的样品交检测单位。
(5)抽样人员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连同抽样单第二联交被检单位保存,并应告之保存条件、保存时间等相关事宜。
其余两份样品用于检测。
(6)抽样人员应在抽样过程中全面了解被检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以便进行监测结果的分析总结。
3、拒检的处理
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检后果,同时要通知当地畜牧部门予以协调。
如果被检单位仍然不接受抽检,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内容包括:被检单位名称、拒检理由、经过、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
抽样人员和当地畜牧部门人员在书面材料上签字,并及时向省级畜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该被检单位按不合格处理,拒检的情况材料随同其他监测结果一同上报汇总单位。
二、检测工作
(一)检测工作原则
1、统一检测方法。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计划中指定的检测标准或方法进行检测,不得随意更改检测方法。
2、统一判定原则。
检测结果按照监测计划中规定的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二)样品的接收与处理
样品移交到检测单位时,接样人员应根据抽样单对样品的封样状态、数量、质量及样品编号等逐一进行核对。
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单入库,按照要求保存样品,并及时安排检测工作。
(三)检测要求
1、检测准备
(1)检测人员应熟悉被检样品的检测技术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要求,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持证上岗。
(2)检测用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剂和标准物
质应在有效期内;实验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要求。
2、检测过程控制
(1)在每个检测批次中应加入质控样品、参考物质或标
准品。
(2)认真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晰,信息要准确、全面。
(3)准确使用计算公式、计量单位和相关符号,计算结果允许误差应符合标准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和计算无误。
(4)对筛选出的疑似阳性样品应进行确证。
(5)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问题,应按要求逐级申请复检。
①对临界值、离散数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检出限的检测结果应进行复检。
②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应进行复检。
③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检测人员又解释不清的,应进行复检。
(四)检验结果的处置
1、承担单位在上报检测结果前,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被检单位。
2、抽样单位要对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的发送进行跟踪,确认检验报告送达被检单位。
(五)异议处理
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承担单位收到被检单位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三、监测结果的应用
(一)承担单位在异议处理程序完成后,应及时将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发送所在省级畜牧部门。
(二)在生鲜乳运输环节检出的不合格样品如隶属其他省份,还应同时向该生鲜乳收购站所在省级畜牧部门发送《检验报告》。
(三)省级畜牧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检出不合格样品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四、监测结果汇总分析
(一)承担单位应如实上报监测结果,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准确。
对所提供的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二)承担单位应按照监测结果汇总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信息,并进行总结。
(三)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监测计划的要求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监测汇总单位。
(四)监测汇总单位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监测要求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统计、分析、汇总。
对监测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
(五)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监测数据差错多、总结分析报告质量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个年度减少或停止其承担生鲜乳监测任务。
五、监测纪律
(一)承担单位不得参与以生鲜乳监督检查等名目开展
的任何形式的有偿活动,不得向受检单位颁发生鲜乳监督检查合格证书等。
(二)承担单位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三)承担单位对有关抽样方案、被检单位名单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务下达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承担单位所有人员在农业部公布检测结果之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检测结果。
(四)已封样品在送达实验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承担单位如发现抽样人员抽样行为不规范,应立即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抽样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
(六)检测人员不得编造、更改检测数据。
(七)抽样人员应衣着整齐,态度端正,秉公办事,严格
执法,树立生鲜乳质量监测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