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乳品质量安监管理制度

乳品质量安监管理制度乳品质量安监管理制度为贯实国务院《乳质量量安全监督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乳质量量安全监管程度,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乳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施行方案。
一、充分认识贯实《条例》的主要意义乳品是人民群众主要的生活消费品,乳质量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社会和谐不变。
《条例》明确了奶畜养殖、生鲜乳收买、乳成品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详细要求,对违法生产运营行为的处分打击、县政府和监督治理部分职责和问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则,为切实增强乳质量量安全监管,保证乳质量量安全,供应了政策根据和司法保证。
认真贯实《条例》,具体整理和规范乳操行业生产运营次序,切实提高乳质量量安全监管程度,关于加强人民群众消费决心,促进乳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凡主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分要从贯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公共食物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立场,充分认识贯实《条例》的主要意义。
依照《条例》要求,明确责任,制订办法,全方位、全进程增强乳质量量安全监管,推进我县乳操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具体增强乳质量量安全监督治理(一)增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1.推进奶牛规划化、规范化养殖。
依照属地治理的准则,加速推进奶牛规划养殖、规范养殖,以全县四个奶牛养殖小区(场)为基本,加大扶持力度,落实鼓舞政策,到20XX年岁尾,散养奶牛悉数进入养殖场(小区)集中豢养。
农牧部分要增强对奶牛养殖场(区)的监管,严厉生鲜乳生产规范和要求,坚持健全养殖档案,做好免疫防疫、消毒诊疗、无害化处置等工作,推进依法养殖、规范养殖、科学养殖。
2、对奶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运用严厉把关。
农牧部分要把奶牛饲料生产企业、卵白饲料生产企业和外地购进的奶牛饲料及奶牛场的自配料悉数归入监管范围。
发现问题实时查处。
还积极推进规划化养殖场(区)饲料统一收购、统一检测形式,加大及格饲料推行力度,健全饲料起原记载,完成饲料质量的可追溯,削减奶农涣散收购风险。
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为保障全省乳制品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乳制品生产管理,加强乳制品行业自律,促进乳制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我省乳制品的安全放心消费需求,在此,我们向社会做出以下承诺: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行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责任追责制度,创建健全乳制品质量安全上溯系统,分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正直忠义,严苛自律,遵规守法,确保出厂乳制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二、自建自控奶源。
以生鲜牛、羊乳为原料的,企业保证自建自控奶源基地,确保生鲜乳质量合格;以原料乳粉为原料的`,企业保证原料乳粉质量安全可控,并严格执行原料乳粉、乳清粉批批检验等措施,确保原料乳质量安全。
三、杜绝无水乙醇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作法。
从原奶全面收购、原辅材料订货、生产加工、出厂检验、销售运输全过程实行严格管理,原奶和乳制品受检严苛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企业严苛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执行生产过程记录和销售记录,健全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创建产品上溯制度。
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承诺严格执行“五不”规定:不接受委托加工,不搞贴牌生产,不进行分装生产,不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五、生产羊奶粉企业允诺,严苛奶制度,不交掺有牛奶的羊奶,不以牛奶伪装成羊奶,不全面收购散奶,羊奶制品确保努力做到天真,质量优良。
六、乳制品标识真实,不欺诈,不销售过期变质产品,价格合理,诚信守法,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增强质量意识,强化管理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七、聆听消费者意见,拒绝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监督。
深入细致搞好售后服务,辨认出瑕疵产品及时下架下架,并依法索赔适当损失和分担适当责任。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平政发[20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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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平政发〔2011〕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为了切实规范奶业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销售环节的全方位监管,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生鲜乳质量安全关系奶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备受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整顿和规范生鲜乳生产经营秩序,对于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我市奶牛养殖、生鲜乳生产销售现状和监管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来看,促进奶牛标准化养殖、规范生鲜乳收购销售行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刻不容缓。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公共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管,认真查找安全隐患与漏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强化质量安全监管的办法与措施,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销售行为,确保不发生生鲜乳质量安全事件。
二、以规模化和标准化为方向,推进奶牛养殖健康发展1.加快规模化发展步伐。
生鲜乳销售职责整治行动方案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生鲜乳销售职责整治行动方案生鲜乳销售职责整治行动方案根据市场调查,目前我市生鲜乳生产销售行为日益多样,在一些居民生活区和街头以现挤羊奶等方式出售散装生鲜乳的情况增多,同时,也出现了“鲜奶吧”等鲜奶加工销售新渠道。
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销售环节监管,切实消除隐患,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市政府及食安委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生鲜乳生产销售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管部门职责(一)现挤现卖羊奶摊点的监管。
城区内的所有现挤现卖羊奶摊点,由市畜牧局负责摸底调查并登记备案,督促指导经营者对奶畜按时进行检疫,督促从业人员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健康证明。
要深入到每一个养殖户做好养殖监管和指导服务工作,严格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定期对羊奶进行抽样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
由市城管局负责指定现挤现卖羊奶摊点的经营时间、划定具体经营地点,在规定时间、地点之外从事经营活动,或在城市主干道占道经营,有碍城市形象和交通通行的,由市城管局负责依法取缔。
市卫生防疫站负责为饲养员和挤奶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持证上岗。
坚持疏堵结合,对不符合条件或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一律予以取缔。
各乡镇区区域内的现挤羊奶摊点,由各乡镇区牵头负责摸排登记,并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由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范整顿,综合治理,逐步取缔。
第 2 页共 6 页(二)“鲜奶吧”的监管。
申请开办“鲜奶吧”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获得许可,由卫生防疫部门核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由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一律查处取缔。
“鲜奶吧”应选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奶源供应商进行定点采购,须签订供货合同,索取奶源供应商的经营资格证明(《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准运证》等),所购当批生鲜乳必须索取合格检验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较高水平,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具体目标包括:1、杜绝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和禁用兽药。
2、规范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确保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
3、提高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大户的质量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4、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增加监测频次和范围,及时发现和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整治重点1、种植业产品(1)重点整治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不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的行为。
(2)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无证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
2、畜牧业产品(1)重点整治生猪、肉牛、肉羊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生鲜乳生产收购过程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
(2)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生产经营、非法添加禁用兽药等违法行为。
3、水产品(1)重点整治水产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不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的行为。
(2)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的监管,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1、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1)严格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加强证后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2)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检测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中是否添加禁用成分,以及有效成分含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辽食药监餐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辽食药监餐发〔2016〕44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一些经营者以门店形式,直接将生鲜乳作为原料,经净乳、杀菌、发酵等工艺,制作加工成巴氏杀菌乳或发酵乳,供市民现场即食消费。
为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司〔2015〕36号)精神,结合我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督管理,现就加强我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为加强全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全省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认真抓好新的食品安全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四章第四节之规定,对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实施许可管理。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自制饮品制售”)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生鲜乳是指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奶畜产犊后7日内的初乳、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及变质乳不得用作生鲜乳;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是指以门店加工方式,直接将生鲜乳作为原料,经净乳、杀菌、发酵等工艺,制成巴氏杀菌乳或发酵乳,供消费者消费的食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鲜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鲜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鲜奶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鲜奶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检验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鲜奶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鲜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鲜奶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鲜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鲜奶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二章鲜奶生产管理第五条鲜奶生产企业应当取得乳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六条鲜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奶源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奶源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奶源质量安全。
第七条鲜奶生产企业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
第八条鲜奶生产企业应当对鲜奶进行包装、标识,并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第三章鲜奶销售管理第九条鲜奶销售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验明鲜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第十条鲜奶销售者应当保持鲜奶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变质、污染、超过保质期的鲜奶产品。
第十一条鲜奶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标明鲜奶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第四章鲜奶运输和储存管理第十二条鲜奶运输和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鲜奶产品运输和储存的规定,保证鲜奶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鲜奶运输工具和储存设施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避免鲜奶产品受到污染。
第十四条鲜奶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当控制温度、湿度等条件,确保鲜奶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五章鲜奶检验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第十五条鲜奶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鲜奶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鲜奶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鲜奶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单位应当对鲜奶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留存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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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抓住机遇,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加强安全优质规模化奶业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的乳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2011年要全面实现生鲜乳收购站机械化率达到100%,生鲜乳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三、重点工作
1、加强生鲜乳生产质量管理。
2011年要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逐个登记备案并加强管理,指导奶畜养殖场按照《条例》规定,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生鲜乳。
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对奶畜实施强制免疫,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奶畜所生产的生鲜乳禁止出售。
2、加强生鲜乳收购质量管理。
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切实落实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奶站的规划布局,明确建设主体。
加强奶站日常管理,建立生鲜奶购销台帐、收售记录、设备消毒、生鲜奶质量自检等制度。
加强督察检查,建立奶站监督检查、例行监测等制度,将奶站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3、加强生鲜乳运输质量管理。
生鲜乳运输车辆要取得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奶交接单。
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
生鲜乳运输车辆要具备生鲜乳运输条件,只能用于运送生鲜乳和饮用水,使用前后要及时清洗消毒,确保生鲜乳运输质量安全。
4、健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要制订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落实监测经费,加强检测能力建设。
乳品生产企业和挤奶站要按标准配齐检测设备,做好日常检测工作,要建立第三方生鲜牛奶质量监测体系,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5、要加强生鲜乳价格管理。
一要强化对生鲜乳价格成本调查和监测预警。
切实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成本调查,根据生鲜乳生产淡旺季和市场变化,及时掌握和了解生鲜乳生产成本的构成和供求情况,为合理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提供准确的成本依据。
二要进一步加强购销价格管理。
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指导监督购销双方切实履行《黑龙江省生鲜乳购销合同》,明确生鲜乳交易过程中数量、质量、价格、计价标准和违约责任等。
三要进一步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发放许可证,
进一步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规范生鲜乳交易行为,确保生鲜乳购销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平稳实施。
对不按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购生鲜乳的企业,要调整其奶源,并予以通报批评、媒体曝光。
尽快建立生鲜乳第三方检测制度和机制,及时对购销中有质量争议的生鲜乳进行第三方检测,实现生鲜乳的公平交易。
6、要规范生鲜乳市场交易行为。
全市生鲜乳购销交易要签订统一的合同文本,当地工商部门要及时指导监督购销双方遵照执行。
生鲜乳购销双方以本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并公布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为依据,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签订并执行由省工商局、畜牧兽医局联合监制的《黑龙江省生鲜乳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要明确生鲜乳交易的数量、质量、价格、计价标准和违约责任等。
7、要加大生鲜乳市场监管力度。
切实加强奶业市场检查监督。
按照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发放许可证,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的监管,规范生鲜乳交易行为,确保生鲜乳购销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平稳实施。
对不按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购生鲜乳的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必要时调整其奶源,并予以通报批评、媒体曝光。
特别是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企业、奶站,物价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以确保生鲜乳交易参考价的有效落实。
要督促乳制品企业进一
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到入厂的生鲜乳按规定标准实施批批检验,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
四、总体安排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奶产业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和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因此,各县区畜牧部门要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与县(区)委、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争得重视,得到支持,全面提高责任意识,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确保本县(区)生鲜乳质量安全。
2、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各县区畜牧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奶业条例》,围绕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三个环节狠抓执法检查,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1)继续执行生鲜乳收购站政府、企业双方派驻监管员制度,所有奶站必须设有专人进行监管,死看死守,坚决杜绝掺假使假。
(2)对年初与生鲜乳收购站签订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承诺书》,要逐站、逐项、逐条进行检查,保证各项承诺落到实处。
(3)对全市所有已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及准运证明的生鲜乳运输车辆,都要回头看。
主要看:生鲜乳收购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是否存在参杂使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记录项目内容填写是否齐全,保存完整。
运输车辆是否与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相符;是否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内容填写是否健全。
(4)坚决取缔无证生鲜乳收购站点,严厉打击无证流动收奶车,发现一个取缔一个、扣押一个、查处一个。
(5)加强养殖源头管理,指导养殖户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强化日常监管,确保投入品安全。
五、重要活动安排
1、切实开展好本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生鲜乳质量的检测工作。
确保抽检次数以及质量。
并在2月底之前完成对全市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进行审核,确保收购站、运输车辆保证收购、运输资质。
2、科学合理分配抽检站点,力争做到以点带面,全面反映全市生鲜乳质量情况。
在2011年全市抽检36个批次,抽检奶样1700个,其中,生鲜乳收购站抽检奶样960个,
抽检率达到150%以上,生鲜乳运输车抽检740个批次,抽检率达到200%以上。
3、在2011年6月份,组织一次市辖区交叉检查活动。
促使各区生鲜乳质量进一步提高。
4、对辖区内乳品加工企业派驻第三方检测监督员,对已派驻和新派驻的监督员要重新组织开会,严格要求,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