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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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一、概述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是一种用于监控和管理组织内各个层级和领域的有效机制。

它的目的是确保组织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以及降低风险。

本文将探讨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应用范围和实施步骤。

二、重要性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对于组织的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它可以帮助组织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从而增强竞争力。

此外,通过建立合适的监控机制,组织还能够更好地管理资源和人力,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三、应用范围动态监控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组织,包括企业、学校、政府机构等。

在企业中,它可以用于监控生产线的运行情况、员工的绩效表现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

而在学校中,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则可以用于监控学生学习情况、教学质量以及校园安全等方面。

政府机构可以利用该制度监控各项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社会经济指标。

四、实施步骤1. 确定监控目标:首先,组织需要明确需要监控的目标,例如生产效率、质量指标、成本控制等。

2. 设计监控指标:根据监控目标,制定相应的监控指标和标准。

这些指标应该能够准确反映问题的存在,并且可以量化和衡量。

3. 选择监控工具:根据组织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监控工具和技术,例如传感器、监控摄像头、数据分析软件等。

4. 收集和分析数据:通过监控工具收集数据,并进行实时或定期的数据分析。

这可以帮助组织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 制定应对措施:一旦发现问题,组织需要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并迅速执行。

这包括纠正措施、培训改进等。

6. 定期评估和改进:组织应定期评估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持续改进。

这可以确保制度始终保持有效性和适应性。

五、总结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是组织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帮助组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通过明确监控目标、设计监控指标、选择合适的监控工具、收集和分析数据、制定应对措施以及定期评估和改进,组织可以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实现目标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以实现道路运输业的动态监管和事前预防。

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公司车辆车载终端和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和管理。

一、车载终端系统安装和维护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系统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808-2011的标准要求。

2.驾驶人员必须接受培训教育,正确使用车载终端系统,并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

驾驶人员全权负责车载终端的日常维护工作,如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并进行维护。

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不得被拒绝。

3.车载系统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

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行为都是严禁的。

4.在行驶过程中,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除非有特殊情况。

5.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管理工作平台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

车载设备不能私自撤换、加装或将其另作他用。

6.车辆在运行途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如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

7.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8.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车载终端设备。

10.操作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1.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干燥。

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附近,以免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

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公交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公交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和人员的管理,提高公交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营车辆、驾驶员及工作人员。

#### 第二章监控设备与管理第三条公司应配备先进的车辆GPS动态监控设备,确保车辆定位、行驶速度、路线等信息的实时监控。

第四条公司应对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条驾驶员应按照规定使用GPS动态监控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改动设备。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监控中心,负责对车辆和人员的实时监控,并对监控数据进行记录、分析。

#### 第三章监控内容与要求第七条监控内容应包括:1. 车辆位置、行驶路线、速度等信息;2. 驾驶员行为规范,如疲劳驾驶、超速、违章操作等;3. 车辆运行状况,如紧急制动、碰撞等;4. 乘客安全情况,如拥挤、跌倒等。

第八条监控要求:1. 监控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2. 监控中心应实时掌握车辆和人员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 对监控数据进行分析,为运营管理提供依据。

#### 第四章驾驶员行为规范第九条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 按规定线路、时间、站点运行,不得擅自更改;3. 不得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违章操作;4. 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5. 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乘客安全。

第十条对违反上述规范的驾驶员,公司将根据《公交公司员工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监控考核小组,负责对监控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监控考核小组应定期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绩效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监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监控考核小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1. 引言动态监控是一种管理工具,它通过实时监测和分析系统或过程中的数据来帮助管理者做出决策和优化管理。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是一套规定、流程和控制措施,旨在确保动态监控的有效运行以及对系统中的问题进行及时发现和解决。

本文将介绍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目的、制定与执行流程以及示例措施。

2. 重要性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2.1 提高问题发现效率通过建立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可以实时监测和分析关键数据指标,及时发现系统或流程中的问题,包括生产效率下降、设备故障、员工行为异常等。

这使得管理者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扩大和影响。

2.2 优化决策和资源分配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能够提供准确和详细的数据分析报告,帮助管理者了解系统或流程中的瓶颈和问题。

基于这些数据,管理者可以做出更准确的决策,合理分配资源,优化运营效果。

2.3 提升客户满意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可以及时检测到与客户需求不符的情况,并通过报警系统或提醒措施通知相关人员,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通过解决客户问题,提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客户忠诚度。

3. 目的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包括:•发现并解决系统或流程中的问题•提供数据支持进行决策和资源分配•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保障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4. 制定与执行流程4.1 制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制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需要注意几点:•确定监控的范围和关键指标:根据具体业务和需求,明确要监控的系统或流程的范围以及关键指标,例如生产效率、设备运行时间等。

•确定监控频率和方法:确定监控数据的采集频率以及具体的监控方法,可以使用传感器、监控软件等多种手段进行数据采集。

•设定警戒值和异常处理流程:根据历史数据和经验,设定警戒值和异常处理流程,当数据超出警戒值时,触发报警或异常处理程序。

4.2 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需要注意几点:•定期监控和数据分析:按照设定的监控频率,定期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报告并进行绩效评估。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工具,旨在监控和管理组织内的各种活动和流程。

它可以帮助组织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确保运营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探讨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实施步骤以及对组织的好处。

第一部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对于组织的成功和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它可以帮助组织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通过积极监测和评估组织内部的各种流程,包括生产、采购、销售等,组织可以迅速发现潜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这可以帮助组织避免因问题的延误而导致的损失。

其次,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组织内部的效率。

通过对各项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组织可以及时调整工作流程和资源配置,提高生产力和工作效率。

这有助于组织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和竞争压力,提高竞争力。

第二部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制度需要以下关键步骤:1. 设定监控指标:首先,确定要监控的关键指标和指标的目标值。

这些指标可以是生产效率、质量控制、客户满意度等方面的数据。

通过设定清晰的目标值,可以更好地衡量和监控组织的绩效。

2. 收集数据:收集与监控指标相关的数据是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重要一步。

通过自动化的系统、传感器、人工记录等方式,及时收集数据并存储在数据库中。

3.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是判定组织绩效的关键一步。

通过统计和分析数据,可以揭示问题所在,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4. 及时反馈和调整: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这可以确保问题得以及时解决,同时也帮助组织持续改进和优化流程。

第三部分: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好处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可以给组织带来许多好处。

首先,它可以帮助组织降低风险。

通过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组织可以减少各种风险,如质量问题、安全问题等。

其次,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组织的创新能力。

通过持续监控和分析,组织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和客户反馈,从而及时调整和改进产品和服务。

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暂行办法

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暂行办法

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2.12•【文号】水财务[2012]499号•【施行日期】20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暂行办法(水财务[2012]499号水利部2012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水利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依托财务管理信息系统,采取自动预警、在线研判、现场核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水利财政资金运行进行实时监督、纠偏和控制,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的活动。

第三条动态监控目标是通过完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优化监控手段,逐步实现水利财政资金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监控,提高水利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动态监控范围为水利部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级预算单位。

监控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水利财政资金。

第五条动态监控遵循以下原则:全面监控、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查控结合,整改提高、奖惩挂钩。

第二章动态监控职责第六条动态监控工作由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财务司负责组织实施。

水利部委托预算执行中心承担动态监控的具体工作,预算执行中心对监控行为及结果负责。

部属各级预算单位负责对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进行动态监控并对监控行为及结果负责。

第七条财务司的职责:(一)接收、核实和反馈财政部监控互动、审计署在线审计发出的疑点信息;(二)指导日常监控工作,组织对疑点信息及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等进行会商,提出处理意见并下达整改通知;(三)提出动态监控结果运用建议,报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纳入预算执行考核;(四)通报动态监控结果。

第八条预算执行中心的职责:(一)负责日常监控工作,及时向财务司反映动态监控中的重大问题;(二)提出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信息,及时予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报财务司;(三)对财务司确认的违反财政法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现场核查;(四)对监控疑点信息、核实反馈信息及整改核查材料等进行登记备案。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1. 范围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岗位,旨在规范动态监控管理,保障公司信息安全和稳定运行。

2. 监控内容2.1 网络监控网络监控是指对公司内部网络和服务器进行实时监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网络流量监控:监测网络的数据流量,防止网络拥堵和流量攻击;- 网络入侵监控:监测外部攻击和内部非法入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漏洞;- 网络行为监控:监测员工的网络使用行为,避免泄漏和滥用公司机密信息。

2.2 设备监控设备监控是指对公司内部计算机、、视频会议等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计算机使用监控:监测员工的计算机使用行为,包括打开的文件、网站浏览、登录和操作记录等;- 设备日志监控:监测设备的日志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视频监控:监测公司内部环境,保障员工和财产安全。

3. 监控程序3.1 监控设置通过系统管理员为公司内部所有设备添加监控设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端口设置:设定监控的端口和范围;- 用户权限设置:根据员工职位设置相应的权限和访问范围;- 监控阈值设置:设定监控的阈值和告警条件。

3.2 告警和处置监控设备在浮现异常情况时,会及时发出告警通知,管理员需要及时进行处置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发现网络入侵或者攻击,需要拦截并追踪攻击来源;- 发现计算机使用异常或者非法操作,需要对涉案员工进行调查和惩罚;- 设备浮现故障或者异常,需要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4. 监控记录与存档所有监控记录需要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存储和备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设备监控记录,需要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存档,保证后续审查和调查的证据性;- 员工网络使用记录,需要在员工离职或者转岗时进行结算和清理;- 入侵监控记录,需要作为重要的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完善整个安全架构。

5. 附件清单- 监控系统设置表- 监控告警处理流程图6. 法律名词及注释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洲议会于2022年4月14日正式发布,取代了1995年《欧洲个人数据保护指令》。

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一、引言动态监控人员是社会治安管理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的责任是监控和维护公共安全。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工作人员,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要素和运作方式。

二、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共安全,并保障监控人员的权益。

管理制度的存在能够明确监控人员的工作职责、规范行为准则、设定责任要求,并为他们提供发展空间和福利待遇。

这些都对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动态监控人员队伍至关重要。

三、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的要素1. 工作职责明确动态监控人员的工作职责应清晰明确。

他们需要掌握监控设备的使用方法、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异常状况,并通过通讯手段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同时,他们还需定期提交工作报告,接受领导的考核与指导。

2. 行为准则规范监控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守客户信息,严禁滥用职权。

同时,他们需要具备团队合作精神、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应对工作中的各种挑战和突发情况。

3. 绩效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能够激励监控人员发挥工作潜力,提高工作积极性。

绩效考核可根据工作完成质量、工作时效和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薪酬及晋升机会。

4. 培训与发展为了适应监控技术的不断更新,要定期组织培训课程,提高监控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还需关注他们的职业发展需求,提供晋升机会和职业道路规划,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职业满意度。

四、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的运作方式1. 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根据监控工作范围和需求,合理设置监控岗位,并确定相应的人员配备。

根据监控区域的大小和紧急情况的反应速度要求,有选择地配置固定监控人员和巡逻监控人员。

2. 值班制度制定合理的值班制度,确保监控室24小时不间断运作。

根据工作量和人员数量,合理安排值班时间和轮班制度,保证监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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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

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车辆监控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四条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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