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财外字[200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21•【文号】财税[2003]201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2003年10月21日财税[2003]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总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中国免税(集团)总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对纳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免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火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经批准设立的出境免税店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店(以下简称: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实行下列退税政策:一、放开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的商品品种。
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不再对免税店商品经营其他国产品在品种上加以限制。
对免税店允许经营德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
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是指:1、中免公司以及纳入其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各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的范围超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的项目和商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境物品表》所列商品(见附件)。
3、《卫生部、对外经贸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以及利用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加工生产的制剂。
4、根据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商品(海关监管代码为“8”)。
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标 签】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企﹝2004﹞241号【发文日期】2004-11-25【实施时间】200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外交部,民航总局,交通部,铁道部,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及免税店,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等免税品经营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免税商品经营管理,体现免税业特许经营政策,理顺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分配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第三条 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商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第四条 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额)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
第五条 征收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企业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免税店以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企业。
第六条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按其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由总公司集中缴纳;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供货的其他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在企业所在地就地解缴。
总局2010年1月政策问答

国税总局2010年元月28日纳税人权利义务在线访谈问题荟1、《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在3年内的,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是否只追征税款、滞纳金,不进行罚款;超过3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都不用考虑?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如果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不属于纳税人主观故意造成的,换句话说,不涉及定性为偷税性质税款的,只缴纳税款滞纳金,不罚款。
2、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且应当两人以上。
第二,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准备或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在检查过程中,依法接受询问,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相关事项依法给予保密,有权就相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听证。
对法律规定符合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第四,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我公司售A客户钢材一批,由于上月单价开错,A客户已认证发票,我公司开红票需A客户提供红字通知单,当A客户对税务局提出单价有误申请以后,还用我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吗?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不用。
4、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来划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而固定资产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用途存在多样性和可变性,比如,一台车床,既可以用来生产免税军品,也可以用来生产应税的民用物品,二者没有绝对的界限。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那些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能抵扣。
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

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对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意味着应税服务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了出口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现代服务业的深入发展和走向世界创造了条件。
对于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特别是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远洋运输的)期租、程租和(航空运输的)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国际运输服务退税率为11%,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退税率为6%;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六)不适用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七)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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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零税率”和“免税”不要傻傻分不清(附:免征的40个项目20种行为)

“零税率”和“免税”不要傻傻分不清(附:免征的40个项目20种行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两类政策,那么,这两者有什么相同与不同呢?相同点一是提供零税率和免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纳税义务,相应的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
这点有别于不征税收入,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没有纳税义务,无须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
二是两者从形式上看都表现为纳税人不纳税,或者说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
三是两者都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即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
四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不同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了四十类项目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规定了一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情形。
可见,增值税零税率仅仅适用于跨境应税行为,而增值税免税政策不限于跨境应税行为,也适用于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
此外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涉外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2000]18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涉外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涉外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2000]182号2000年11月8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下放至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现就有关具体情况明确如下:一、关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的范围问题(一)、中央单位在京举办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以市属单位为主与外商共同举办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划分,其中注册资本在折合500万美元以上(包括500万美元)的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注册资本在折合500万美元以下的,均以企业注册地址为准,分别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涉及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各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市内资企业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涉及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
(三)、外国企业在我市从事承包工程、文体演出、建筑工程设计、修理修配、售后服务等各类零散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凡上述劳务发生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各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凡发生在我市内资企业的,按劳务发生地确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有关我市涉外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其他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017年附加税减免政策相关规定
2017年附加税减免政策相关规定附加税减免有哪些政策,附加税减免有哪些项目可以减免。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附加税减免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附加税减免政策国务院决定从2月1日起,“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
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据市地税局测算,新政实施后,我市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两项费用的缴纳义务人将由5.2万户增加到12.05万户,新增减免费用7257万元(其中教育费附加4354万元、地方教育附加2903万元),减免费用将由950万元激增至8207万元,增长8.6倍。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新政落地前,我市将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免征营业税项目(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相关提示】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政策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16日财税字〔20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
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 2012-04-11 09:26:30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今天我与我的同事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12-04-11 09:28:01 ][ 孙勇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33:51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
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 33:51 ][ 斯特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
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2012-04-11 09:37:57 ]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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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
财外字[2000]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免税业务在符合国际惯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前提下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国家对免税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增强参与国际免税市场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第三条免税商品销售业务,是指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和陆路边境口岸,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和市内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第四条国家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垄断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提出国家有关免税品销售业务的政策,报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免税品商店或变相允许外商参与免税商店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免税商品的经营范围,严格限于海关核定的种类和品种。
第七条免税商品的销售对象,限定为已办妥离境手续,即将登机、上船、乘车前往他国及出境国际交通工具上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
第八条免税商品的销售区域为:
1、设立在出境的口岸机场、港口、车站的海关隔离区内;
2、国际交通工具上;
3、市内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设立出境口岸免税品分公司、免税店和外交人员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从严掌握审批,各地海关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审批。
第十条开办市内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继续坚持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国务院规定的国家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制定管理规定的“四统一”方针。
第十二条各级海关应加强对从事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单位各种免税商品的严格监管。
第十三条免税商品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牵头统一对外谈判、询价、签约;免税商品凭统一制定的报关单,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指定的报关员报关提货;免税商品的运输必须使用海关监管加封的运输工具;免税商品须储存在海关核批的专门仓库;免税商店须定期将免税商品的进口、销售和结余的数量函告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免税商店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企业;免税商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和当地海关实施计算机联网。
第十五条制定完善的免税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机构,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建立完善的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对所有免税店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的管理体系,制定统一的内部会计报表制度。
免税商店必须接受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免税商店必须根据政策规定,向国家如数缴纳各种税费和海关监管费。
第十八条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营利润。
第十九条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必须以资产为纽带,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方向,积极推进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加快企业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经营步伐,增强参与国际免税市场竞争能力。
第二十条国家对免税品经营单位实施一年一度的经营年审和会计专项年审,审查内容包括经营能力、经营资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行业财务制度情况等,对不符合年审要求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分别给予暂停供货、停止供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