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一章 国际组织法)【圣才出品】
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

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国际组织法读书笔记《国际组织法(总论)》梁西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五版。
第一章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基本性质第一节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概念剖析国际组织的概念:一般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其宗旨是依靠成员间的合作来谋求共同利益。
所谓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组织的五个基本特征:1、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国际组织是有别于其成员国而具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一种国家间机构。
3、国家为了使国际组织实现其宗旨,需在一定范围内约束国家本身的行动而赋予国家组织若干职权。
4、国际组织具有高度的国际合作功能。
5、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而建立的。
第二节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性原则”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就是它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
国际组织,即使是最有权威的国际组织,业只是一种介于国家之间的法律组织形式,而非国家实体,并不具备国家的属性。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法律人格的行为能力有如下几个方面:1、缔结多边或双边协定2、召集和参加国际会议3、派遣与接受外交使节4、调节国际争端5、承担国际责任和请求国际赔偿6、参加另一个国际组织的活动甚至加入另一组织7、作出国际承认与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8、构成国际继承的主体和客体9、其他行为能力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和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1、国际组织具有广泛地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2、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一种有别于其成员国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主权国家是积极的能动的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则是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创立的国际法主体。
3、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及其行为能力的范围问题,国际法并无一般性的规则可循。
4、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法学理论基础是“职能性原则”。
国际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国际法》复习题一、填空题1、国际法是伴随着产生的法律部门,是主要调整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法法律渊源分为和。
3、UN是的缩写,中国成员国(填写是还是不是)。
4、争议解决的方式有和方法。
5、国际法内容体系主要有和。
6、国际法是伴随着产生的法律部门,是主要调整法律规范的总称。
7、国家要素为、、和。
8、UN是的缩写,中国成员国(填写是还是不是)。
9、争议解决的方式有和方法。
10、极地国家领土。
(填写是还是不是)二、选择题1、中国是(年)恢复UN正式成员方合法席位的。
A.1980B.1971C.1995D.19872、下列法律渊源不是国际法的法律渊源()。
A.国际条约B.内国法C.判例D.道德规范3、国际条约是有缔约权能的主体如()签定的合同。
A.港口B.承运人C.国家D.个人4、以下哪些不是国际法主体?A.自然人B.国家C.太空D.国际组织5、国籍是()和国家的联系纽带。
A.主体B.居民C.国家D.物体三、判断题在括号内填写 或者ⅹ。
1、国际法没有法律效力。
()2、UN前身是国联。
()3、UN不是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组织。
()4、国际法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5、跨国公司在国际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6、国际法经过了简单的发展进程。
()7、国际法没有效力依据。
()8、国际法的居民就是难民。
()9、国际争议解决只能靠武力。
()10、中国在1971年以后不是UN的成员国。
()11、国际法产生的前提不要求有国家产生。
()12、领水是领土。
()13、居民不是国家构成要素。
()14、国际法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自然人。
()15、个人在国际法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16、国际法经过了简单的发展进程。
()17、海洋法没有效力依据。
()18、国际法的难民没有国籍。
()19、国际争议解决只能靠软实力。
()20、台湾能加入联合国。
()四、名词解释1、UN2、国籍3、国家4、主权5、国家6、居民7、国际组织8、人权五、简答题1、简述国际法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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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 opec )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 1 、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 、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 、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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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 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国际法复习题单选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不具有以下特性(A)。
A.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属于自身所固有B.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成员国通过协议所赋予的C.国际组织的职权一般通过组织章程明确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因而具有有限性D.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2.某国批准国际条约后,还必须经过该国的国会将条约内容制定为法律,该国法院才能适用条约的规定,这种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是(D )。
A.直接适用B.自动执行C.条约的遵守D.转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同法第239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这种法律规定表明,在民事诉讼领域,我国对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应该是(A )。
A.自动执行B.并入C.条约的遵守D.转化4.按照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下列说法不符合国际法基本特征的是(D )。
A.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是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B.国际法的基本体是各个主权国家C.国际法是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各国,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D.国际法主要由联合国安理会以及国际法院等机构予以保证强制实施5.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是(A)。
A.格老秀斯B.边沁C.维多利亚D.狄骥6.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B)。
A.1625年格老秀斯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B.1643—1648年召开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C.1609年格老秀斯发表的《海洋自由论》D.1789年法国大革命取得胜利7.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
A.国家之间的关系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8.国际法形成不同的学派是由于(A )。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目录第一章绪论 (1)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3)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6)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2)第五章国家责任 (14)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6)第七章国际人权保护 (19)第八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22)第九章海洋法 (24)第十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第十一章外层空间法 (30)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32)第十三章条约 (35)第十四章国际组织 (39)第十五章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六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1)第一章绪论概述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1、法律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数量较少;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数量很多。
当然,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2、立法机构不同。
国际社会是一个分散的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不是由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并颁布的。
而国内社会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
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其中包括专门的立法机构。
国内法是通过专门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的。
3、司法和执法机制不同。
国际法的实施与国内法不同,国际社会不存在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而国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有强大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这是因为,在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社会里,平行关系是各个成员关系的基本特征。
自从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国际关系后,国家就开始逐渐遵守一些规范。
一旦国家认为它有义务必须那样做时,它就是在遵循法律的规范。
因此,国际法是法律,它与国际礼让和国际道德是不同的社会现象。
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答:与近代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的实体内容等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扩大。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已经不限于主权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
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一

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一第一章导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彼此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因这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是国家以合同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必然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国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包管实施,而国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外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罢了,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并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国际法效力依据:1、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社会连带法学派:狄冀、庞德规范法学派:凯尔逊2、实在法学派:边沁、宾刻舒刻3、格老秀斯(折衷法学派):格老秀斯、沃尔夫、瓦特尔4、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按照应该是国家之间的合同:A、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订者,因此,只有国家之间达成的合同,都对各国具有拘束力。
B、各国达成的合同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订者,通过必然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订的法律文件,因此,成为各国必需和应该遵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C、各国之间的合同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按照。
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主要是:1、新独立国家的兴起;2、国际组织的增加;3、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4、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现代国际关系的这些新变化:第一:确认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新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第三:国际法内容的更新。
自学考试《国际法》听课笔记(一)

第⼀章导论 第⼀节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性: 国际法是⼀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起构成当代⼈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与国际私法对应。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国际法的特点 1、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 (1)强制⼒的依据有所不同 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 (2)⽴法⽅式不同 A.国内法是国家⽴法机关依⼀定程序制定 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可以是成⽂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4)强制⽅式不同 国际法通过国家本⾝单独或集体⾏动实现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除国家之外,争取独⽴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内法的主体则主要是⾃然⼈和法⼈,但⾃然⼈和法⼈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国家之内的法律。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然⼈、法⼈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的⾏为。
⼆、国际法的演进和范围: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
1643-164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独⽴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格⽼休斯(近代国际法之⽗)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我国最早运⽤国际法的⼈:林则徐 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战结束和联合国成⽴以后。
第⼆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国际法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习惯,⼀般法律原则,确⽴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法(司法判例,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协议本⾝不是国际法的渊源,⽽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