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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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元政办发[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元政办发〔2009〕9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县直各单位:为确保国家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网络安全,全面提高我县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和水平,现将《元江县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元江县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l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信安〔2008〕736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09〕127号)要求,抓紧开展并完成我县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确保国家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网络安全,全面提高我县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和水平,县人民政府决定于2009年6-9月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的和意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基本策略、基本方法。

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不仅是实现国家对重要信息系统重点保护的重大措施,也是一项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11.11•【文号】教办厅函[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0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构建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信息安全工作,提高教育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在教育系统全面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教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目标落实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设的文件要求,增强各地、各校主管部门领导的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开展技术培训,建立信息安全技术队伍,建立健全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技术保障体系;全面开展教育系统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和测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教育系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体系,切实提高教育信息系统安全水平,保证教育信息化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教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内容1.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要求,对教育系统各级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信息安全工作部门主管领导及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2.信息系统安全定级和备案。

各单位对本单位信息系统进行定级,对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要办理备案手续。

3.对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开展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工作。

根据测评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4.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在教育系统联合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三、教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安排1.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并配合公安部门在教育系统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网络信息等级备案

网络信息等级备案

附件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一、XXX信息系统描述简述确定该系统为定级对象的理由。

从三方面进行说明:一是描述承担信息系统安全责任的相关单位或部门,说明本单位或部门对信息系统具有信息安全保护责任,该信息系统为本单位或部门的定级对象;二是该定级对象是否具有信息系统的基本要素,描述基本要素、系统网络结构、系统边界和边界设备;三是该定级对象是否承载着单一或相对独立的业务,业务情况描述。

二、XXX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定级方法参见国家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一)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1、业务信息描述描述信息系统处理的主要业务信息等。

2、业务信息受到破坏时所侵害客体的确定说明信息受到破坏时侵害的客体是什么,即对三个客体(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的哪些客体造成侵害。

3、信息受到破坏后对侵害客体的侵害程度的确定说明信息受到破坏后,会对侵害客体造成什么程度的侵害,即说明是一般损害、严重损害还是特别严重损害。

4、业务信息安全等级的确定依据信息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以及侵害程度,确定业务信息安全等级。

(二)系统服务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1、系统服务描述描述信息系统的服务范围、服务对象等。

2、系统服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客体的确定说明系统服务受到破坏时侵害的客体是什么,即对三个客体(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的哪些客体造成侵害。

3、系统服务受到破坏后对侵害客体的侵害程度的确定说明系统服务受到破坏后,会对侵害客体造成什么程度的侵害,即说明是一般损害、严重损害还是特别严重损害。

4、系统服务安全等级的确定依据系统服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以及侵害程度确定系统服务安全等级。

(三)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业务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服务安全等级较高者决定,最终确定XXX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第几级。

附件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备 案 单 位: (盖章) 备 案 日 期:受理备案单位: (盖章) 受 理 日 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备案表编号:填表说明一、制表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和备案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和备案
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过程中,可以聘请 专家进行咨询评审,并出具定级评审意见
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 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邀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 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定级工作步骤
第四步:信息系统等级的最终确定与审批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参考专家定级评审意 见,最终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形成《定级报 告》。 如果专家评审意见与运营使用单位意见不一 致时,由运营使用单位自主决定系统等级。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 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保护等级进行审 核批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社会秩序、公共利益
对相应客体的侵害程度 一般损害 严重损害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特别严重 损害
第二级
第四级
国家安全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对相应客体的侵害程度
系统服务安全被破坏时
所侵害的客体
一般损害
严重损害 特别严重 损害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级 的合法权益
不同危害后果的三种危害程度描述如下: 一般损害:工作职能受到局部影响,业务能力有所 降低但不影响主要功能的执行,出现较轻的法律问题, 较低的资产损失,有限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其他组织 和个人造成较低损害。
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严重损害:工作职能受到严重影响,业务能力显著下 降且严重影响主要功能执行,出现较严重的法律问题, 较高的资产损失,较大范围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其他 组织和个人造成较严重损害。
定级实例2
对相应客体的侵害程度
业务信息安全被破坏时所
侵害的客体

金融行业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金融行业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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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保分级及要求

等保分级及要求

一、等保分级及要求
等保级别5级分级标准要求
1 个人,法人,团体,造成损害。

但对国家和社会不造成损害的防护
2 个人法人,社会造成严重损害,对社会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的防护/检查
3 对社会持续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的策略/防护/检查/恢复
4 对社会持续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策略/防护/检测/恢复/响应
5 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策略/防护/检测/恢复/响应
二、等保定级
商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为四级,网上银行、跨省骨干网,重要支撑系统,在线服务系统为三级,其他为二级
银联,银行卡信息交换是四级,跨省骨干网为三级,其他为两级
三、相关标准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22240-2008)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工作实施细则》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技术方案设计要求》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规范》
《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
四、评测方式:
访谈,检查,测试
五、等保测试要求。

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大连市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大连市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全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精神,提高我市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和水平,做好我市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准确定级、严格审批、及时备案、认真整改、科学测评”的要求完成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的定级、备案、整改、测评等工作。

建立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有效保护我市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提高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定级范围(一)电信、广电行业的公用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等基础信息网络,经营性公众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数据中心等单位的重要信息系统。

(二)铁路、银行、海关、税务、民航、电力、证券、保险、外交、科技、发展改革、国防科技、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商务、水利、国土资源、能源、交通、文化、教育、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邮政等行业、部门的生产、调度、管理、办公等重要信息系统。

(三)市级党政机关的重要网站和办公信息系统。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

三、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开展培训。

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学习和掌握等级保护有关政策、规范和相关标准。

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直属部门、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定级工作,组织召开定级工作会议,分阶段组织相关培训。

重要信息系统定级工作有关具体问题说明

1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2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3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861号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公信安20071360号5关于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6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071号7关于推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体系建设和开展等级测评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10303号
二、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1. 确定定级对象 • 起支撑、传输作用的信息网络(包括专网 、内网、外网、网管系统)。 • 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 制、办公等目的的各类业务系统 。 • 各单位网站。
二、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管理办法》规定的五个等级: •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 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 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 家安全。
二、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 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 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备案;其他 信息系统向北京市公安局备案。 •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 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 各部委统一定级信息系统在各地的分支系 统,即使是上级主管部门定级的,也要到 当地公安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体系 基础标准: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 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技术类、管理类、 产品类标准。 安全要求: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行业规范

信息系统安全等保等级

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
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
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
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
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
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接的网络系统等
信息系统安全等保等级
等保定级
适用范围
潜在损害程度
பைடு நூலகம்第一级(自主保护级)
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系统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
县级某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关于推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体系建设和开展等级测评工作的通知(公信安303)

关于推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体系建设和开展等级测评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10]3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网络安全保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网络警察)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精神,加快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体系建设,提高测评机构能力,规范测评活动,确保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顺利进行,满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决定在全国部署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体系建设和等级测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通过广泛宣传和正确引导,鼓励更多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从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满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的迫切需要。

(二)通过对测评机构进行统一的能力评估和严格审核,保证测评机构的水平和能力达到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三)加强对测评机构的安全监督,规范其测评活动,保证为备案单位提供客观、公正和安全的测评服务。

(四)督促备案单位开展等级测评工作,为开展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奠定基础,使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逐步达到等级保护要求。

二、工作内容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以下工作:(一)统筹规划,正确引导,积极稳妥地推动等级测评机构建设。

结合本地已定级备案信息系统数量和分布情况,从满足等级测评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测评机构的规模和数量,积极引导本地符合规定条件、有良好信誉的企事业单位从事等级测评工作,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有计划、积极稳妥地推动测评机构建设。

(二)规范流程,严格把关,确保测评机构的水平和能力符合测评工作要求。

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管理规范(试行)》(见附件一),对申请成为测评机构的单位严格把关,按照申请受理、测评能力评估、审核、推荐的流程,认真开展测评机构评审和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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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9 页 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7〕4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要求,中国保监会将在保险行业内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要求及组织方式 各单位应按照“准确定级、严格审批、及时备案、认真整改、科学测评”的要求和“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工作原则,成立相应的领导及实施机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准确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保监会成立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解决保险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监会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保监会机关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的具体实施工作和行业定级工作的指导审核。 各保监局负责本局内独立运行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并对各自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等级保护定级工作进行指导审核。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负责本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以及其下属子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保险总公司统一部署本公司和分公司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二、定级工作安排及定级范围 (一)定级工作安排 为稳妥做好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拟在保险行业内分步分批实施。 保险行业第一批定级单位包括: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 其余公司作为第二批定级单位(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二)定级范围 1、保险监管部门监管、办公及网站等重要信息系统;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经营、管理、办公等重要 第 2 页 共 9 页

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重要信息系统”) 2、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 三、主要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自主定级(9月20日前完成) 各单位按要求成立相关定级实施机构,对本系统内的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展开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数量、分布、业务类型、系统结构、应用或服务范围等基本情况,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附件2)的要求,确定定级对象并初步确定保护等级,形成定级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3)。 涉密信息系统的等级确定按照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阶段:审核(9月25日前完成) 各保监局将各自独立运行的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的定级报告报保监会审核。 各公司对本公司内的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定级进行统一审核,对跨省联网运行且由公司总部统一确定等级的,由总公司将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的定级报告报保监会审核 (有集团或控股公司的,由集团或控股公司将定级报告统一报保监会审核);保险公司分公司将经过总公司审核的,且在分公司独立运行的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系统定级报告报当地保监局审核。 保险行业协会将所确定的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的定级报告报保监会审核。 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在接到定级报告审核文件后,对不符合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要求其改正,审核通过者不再单独答复。 第三阶段:备案(9月30日前完成) 根据《管理办法》,各单位定级报告通过保监会或保监局审核后,对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为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应到公安部网站下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见附件4)和辅助备案工具,并持填写的备案表和利用辅助备案工具生成的备案电子数据文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保险行业协会确定的信息系统、保险总公司统一定级的跨省联网运营的信息系统,向公安部备案;保险公司分公司将总公司定级的跨省联网在当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以及在当地分公司独立运行的信息系统,向当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完成后,各级单位将备案证明复印件报相对应的保险监管机构存档。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依据《管理办法》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填写《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备案表》(见附件5),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所确定的涉密信息系统,报送相对应的保密部门备案。备案完成后,各级单位将备案证明复印件报相对应的保险监管机构存档。 第四阶段:总结工作(10月15日前完成) 各单位应对等级保护定级工作进行总结,并报保监会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保监会根据定级工作开展的情况和定级工作报告,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并启动第二批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第 3 页 共 9 页

联 系 人:李春亮、王晓鹏 联系电话:************ 附件: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2、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5、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备案表 二○○七年九月六日 附件1: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通字[2007]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 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等级划分与保护 第六条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 第 4 页 共 9 页

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八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具体实施等级保护工作。 第十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 第十二条 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 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2-2006)、《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3-2006)、《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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