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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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合同中管理费如何处理

违法分包合同中管理费如何处理

违法分包合同中管理费如何处理 违法分包合同中管理费如何处理?建设工程领域的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为止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处理管理费适用严格适用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总承包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后,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办法】 一、严格适用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我国《合同法》中十五种有名合同之一,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于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基于无效合同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应当返还实际施工人。 2、对于尚未收取的管理费。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中尚未履行的义务无需再履行。即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基于无效合同尚未收取的管理费,实际施工人无需再缴纳。 二、根据公平原则对管理费进行区分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于已经收取的管理费 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基于无效合同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应当返还实际施工人。但是,如果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实际履行了管理义务,则根据公平原则,实际施工人应当支付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与其实际履行管理义务对应的劳务费用,具体数额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 扣除上述劳务费用后,剩余的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应当返还实际施工人。这样既符合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又避免了实际施工人因无效合同而超过有效合同能够获得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对与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实际履行管理义务对应的劳务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将在下文中论述。 2、对于尚未收取的管理费 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无需再缴纳,也就不存在对管理费进行区分的问题。 三、属于违法所得部分的管理费的处理方法 《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最高院违法分包人连带责任

最高院违法分包人连带责任

最高院违法分包人连带责任
中国的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每年仍然有大量的违法行为存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院就分包人的违法行为责任进行了相关研究,并发表了有关结论。

根据最高院的研究,本国司法机关针对违法分包人的连带责任有几种适用的处罚惩罚方式。

起初,最高院认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分包人应受到法律所规定的相应惩罚。

这些惩罚包括处罚金、暂拘、禁止公职、拘留、决定关闭等。

但是,如果分包人是一个实体,如公司,那么在案件的处罚机制上,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处罚金、永久贸易禁令、土地没收等。

另外,违法分包人的责任也可以通过赔偿的方式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违法分包人应该承担有效的赔偿责任,赔偿的金额应反映其经济实力。

如果分包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催告其进行赔偿。

最后,违法分包人的责任也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来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司法机关可以对违法分包人采取责令改正、拘留、罚款等处罚。

总之,最高院的研究表明,违法分包人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罚方式,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受害者的权利。

在未来,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违法分包人的责任制度建设,以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和有效地防止和惩罚违法行为。

司法部门需要制定有
关违法分包人的责任规定,以解决违法行为的问题。

此外,司法部门还需要加强宣传,让更多普通民众了解分包人的责任,以确保司法机构能充分发挥法治责任,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受害者的权利而努力。

施工合同中分包人代位求偿

施工合同中分包人代位求偿

一、前言在建筑市场中,分包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分包商在完成自身承包工程的同时,还需与其他分包商、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建立合作关系。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分包商往往面临着代位求偿的风险。

为了保障分包商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施工合同中分包人代位求偿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施工合同中分包人代位求偿的定义与法律规定1. 定义施工合同中分包人代位求偿,是指分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或总包商)的违约行为导致分包商遭受损失,分包商有权要求发包人(或总包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发包人(或总包商)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2.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受到损失的,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也对分包商的权利进行了保障。

三、施工合同中分包人代位求偿的风险成因1. 发包人(或总包商)的违约行为发包人(或总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延迟支付工程款、要求提前交工、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违约行为,都会导致分包商遭受损失。

2. 分包商的违约行为分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擅自停工、擅自变更工程内容等违约行为,也会导致分包商遭受损失。

3. 第三方原因如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条件变化、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也可能导致分包商遭受损失。

四、施工合同中分包人代位求偿的应对措施1.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分包商应详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分包商可以与发包人(或总包商)就赔偿条款进行协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2.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控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确保发包人(或总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分包商应妥善保存与施工有关的证据,为代位求偿提供依据。

3. 及时采取救济措施一旦分包商发现发包人(或总包商)存在违约行为,应立即采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催告、暂停施工、申请仲裁或诉讼等。

工程合同不能分包吗合法吗

工程合同不能分包吗合法吗

工程合同不能分包吗合法吗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分包。

在建筑工程中,总承包商为了完成工程项目,有时会将部分工程任务分包给其他专业承包商来完成。

这种做法可以提高工程效率,因为专业承包商通常在其专业领域内拥有更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如果分包不当,也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下降、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工程合同中规定不能分包是否合法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建筑法规,工程合同中可以约定不得分包或者限制分包的条件。

这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业主或总承包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统一管理,可能会要求不允许分包或者对分包进行严格的限制。

但是,这种约定必须合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不能分包,那么承包商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分包。

如果承包商违反合同规定进行了分包,可能会面临违约责任,甚至导致合同无效。

同时,如果因为分包导致了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承包商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来看一份简单的工程合同不能分包的范本:工程合同(不能分包条款范本)甲方(业主):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达成如下协议:1. 本工程由乙方负责施工,乙方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甲方要求。

2. 乙方承诺在本工程执行过程中,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3. 如乙方违反第2条规定,擅自进行分包,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所有款项之日终止。

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需要注意的是,这份范本仅供参考,实际的工程合同应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建筑工程中的转包和分包是不一样的性质的,对于建筑施工发包违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不清楚违法装包会怎么处理,那么,建筑工程施工违法犯罪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呢?我相信浓浓的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一、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没收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明定进行分包妨害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从而将此两类行为定性为违反行政法禁止性勒祖规定的行为;而《合同法》也有与此相反规定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承包人由此所实际取得的超额收益,根据建筑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资质于出借建筑法定类同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和无资质建筑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均属于非法所得,应由法院在诉讼中予以收缴。

对此,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承包人无证转包和违法承包商分包行为的外延范围。

结合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规定,违法分包,是指:(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的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具备;(2)建设工程总承包乙方合同中未获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实体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但要再分包的。

总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直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总包工程建设给他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中,应限制承包人但此范围内认定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分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分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分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包括合法分包合同与违法分包合同。

合法分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违法分包合同则应当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无论是合法分包还是违法分包,均涉及发包人与分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其中部分问题在司法实务和理论上还存在较大争议,需要予以明确。

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在发包人、分包人和分承包人之间形成两个合法的合同关系。

一个是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总承包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分包人与分承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关系。

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各自的合同约定确定。

但是,由于分包人也是发包人所发包工程的施工人,其施工行为对工程质量也会产生影响。

分承包人作为施工人,应向分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如果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债权,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也可能无法实现。

因此,发包人与分承包人之间虽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也会依据《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定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分包人(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人(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工程质量保障和工期保障,即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已施工完成的工程。

分包工程未按时完工,导致全部工程不能按时完工,或者分包工程质量不合格,损害发包人利益的,分包人和分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还需要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内部关系是分包人与分承包人的关系。

外部关系是分包人和分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对于外部关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该款规定并未区分分包人与分承包人的原因。

即无论是分包人原因还是分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分包人和分承包人均应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劳动关系认定及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

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劳动关系认定及⼯伤认定和赔偿问题在办理案例过程中,经常碰到建筑施⼯⽅将⼯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然⼈(俗称“包⼯头”),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然⼈招⽤的劳动者发⽣⼯伤事故后,多半会出现与违法转包/分包⽅之间的劳动关系之争、与劳动⾏政部门的⼯伤认定之争,包⼯头与违法分包/转包⽅的赔偿责任之争。

那么,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下,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然⼈招⽤的劳动者与违法转包/分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能不能认定为⼯伤?能不能获得⼯伤赔偿?案例1某⼯程公司与包⼯头何某就某⼯程公司总承包项⽬某县⾃来⽔管道安装⼯程,由何某以包⼯包设备的形式承包。

后何某叫来本村村民⾦某等10余⼈来到其承包⼯地从事⾃来⽔管道安装⼯作,⾦某在进⾏管道安装作业时,被⾃来⽔管道的弯头突然掉落砸伤,导致全⾝多处⾻折,花费医药费10余万元。

⾦某受伤后,向劳动⾏政部门申请⼯伤认定,劳动⾏政部门以⾦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湖南某⼯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为此,⾦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某⼯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该案中,⾦某与湖南某⼯程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不构成劳动关系,⾦某还能要求劳动⾏政部门做出⼯伤认定么?⾦某能否获得⼯伤赔偿?⼀、现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发包⽅与包⼯头雇佣的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为保障建筑⼯程领域⼯⼈的劳动权益,于2005年5⽉25⽇发布《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建筑施⼯、矿⼭企业等⽤⼈单位将⼯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然⼈,对该组织或⾃然⼈招⽤的劳动者,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承担⽤⼯主体责任。

因为该条的规定,在很长⼀段时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将“⽤⼯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等同,认为违法转包/分包⽅与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然⼈招⽤的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 行为认定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是指承揽方在获得工程项目合同后,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内容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的行为。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 合同约定:如果原始合同中明确禁止承揽方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而承揽方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转包,则被认定为违法。

2. 质量问题: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并且由于转包导致施工环节失控,难以追溯责任,同时未能提供相应的施工资质、人员和设备证明等,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3. 安全问题:如果违反国家建筑安全标准,在转包过程中未能保证工人的安全条件,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身伤亡,也会被认定为违法。

分包行为违法是指承包方将工程项目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执行,这些单位或个人没有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未经合法程序审批的情况下进行工程施工。

分包行为违法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 资质要求:如果分包单位或个人没有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没有合法的从事相关工程施工的资格,则被认定为违法。

2. 合同约定:如果原始合同中明确禁止承包方将工程部分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而承包方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分包,则被认定为违法。

3. 执照审批:如果分包单位或个人未经合法程序审批,进行工程施工,则被认定为违法。

在中国,建筑工程施工转包和分包行为违法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和相应的处罚。

具体的法律法规可根据当地的建筑业管理要求和政策进行查询。

建议相关参与方在开展工程施工时,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的施工进行。

最高院: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担责的14条最高法裁判规则

最高院: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担责的14条最高法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该条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较多争议,同案不同判现象亦为突出。

因而,通过梳理最高院法院判例中的司法裁判观点,整理出十四条裁判规则,以供大家参考。

1《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6条适用的前提是实际施工人首先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案名:肖金安、咸阳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20号法院观点:该条(26)第一款应系原则性规定,即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本案中,肖金安与中厦西安分公司签订了《内部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中厦西安分公司系肖金安的合同相对方,肖金安应首先向中厦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主张权利,在本案诉讼前肖金安亦一直向中厦建设集团、中厦西安分公司主张权利并提出诉请。

该条第二款系规定的特殊情形,即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准许实际施工人提起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且仅能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2在对利息未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先交付工程,后结算的,从交付日计付利息案名: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祥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972号法院观点:由于郑祥庄与西部中大公司未对工程款付款时间和如何计算利息进行约定,且涉案工程已经于2009年底交付使用,故一审判决认定应从2010年1月1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正确的。

西部中大公司上诉主张应从2014年7月17日双方进行最终结算后,工程款的数额才是确定的,才能开始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但双方的《最终结算书》并无对利息如何计算的约定,西部中大公司亦未提交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该项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建三局: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欠款责任认定及其处理原则

中建三局: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欠款责任认定及其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

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这条规定的准确执行面临复杂的情况。

发包人(下称甲)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下称乙),乙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工程分包人(下称丙),丙又将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下称丁),也即承包人实施了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由此造成的工程款拖欠,也即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的拖欠工程款,甲、乙、丙、丁各方该如何承担责任?这是一个涉及责任认定及其准确处理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

上述情形之下,各方如何承担责任,首先涉及到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甲乙之间合同属于正常的承发包合同,只涉及乙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乙丙之间、丙丁之间的合同因为违反《建筑法》第29条、《合同法》第272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也属于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列举的合同无效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以及第4条规定,乙、丙、丁都在承包人项下,乙丙之间、丙丁之间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是工程款支付仍然参照合同约定执行。

且乙、丙、丁都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既然工程结算参照合同约定执行,但丁可以向哪些人主张欠款、甲乙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呢?针对司法实践中这一有代表性、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处理,笔者认为丁可以起诉发包人甲、违法分包人丙,发包人甲在欠付乙方工程款范围内对丁承担责任,同时责任范围不超过丙方欠付丁方工程款范围。

丙对丁方承担欠款责任。

乙方对丁方欠款承担不承担责任。

笔者的观点可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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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当中,他们的纠纷一般都是因为施工或者是工程款所引起的纠纷是比较多的,
同时对于违法分包也会有相应的连带责任,那么对于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追偿权?
下面由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欢迎您的阅读。
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追偿权
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是享有有追偿权的,这是法律所规定的。
1.连带责任的追偿权分为完全追偿权和部分追偿权。完全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
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其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2.部分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一定份额的费用,剩余份
额的费用应当由自己承担。
连带责任的完全追偿权和部分追偿权的共性:
1、连带责任的追偿人与被追偿人间是利益共同体,存在于共同责任中。
2、追偿人与被追偿人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不分责任的先后和大小,都有义务向权利人
清偿。
3、追偿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随之在共同责任中产生新的按份责
任。此时,追偿人变成新的债权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请求偿还各自的份额。
4, “法定”与“约定”是构成产生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责任的完全追偿权与连带责任的部分
追偿权区别在于,完全追偿人在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全部的费用,而部分追
偿人只能追偿部分的费用。
保证人的追偿权的成立条件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
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
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
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
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
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
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
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
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通过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整理大家应该可以知道,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是享有有追偿权
的,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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