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问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孙宁连共104页文档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热点难点问题课件

总结词
及时、准确、客观地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详细描述
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同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绿色建筑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管理流程。
加强保密工作
对涉及重要技术的信息进行保密管理,防止技术泄露。
寻求法律救济
当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机制
在争议出现后,双方当事人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解决争议具有高效、经济、灵活的特点,可以避免因诉讼或仲裁产生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01
知识产权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02
知识产权特点
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无形性。
03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保护创新成果,促进技术进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技术
01
在建设工程领域,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进行施工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绿色建筑法律制度的实施方式
绿色建筑法律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的发展;企业应积极采用环保技术和材料,推广绿色建筑理念;社会应提高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活。
绿色建筑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随着环保意识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绿色建筑法律制度将不断完善和发展。未来,该制度将更加注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生态保护,鼓励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实务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实务问题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规定了工程项目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项目启动后,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了以下几个典型问题:一、工程延期由于不可预见的恶劣天气影响,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施工任务。
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因此,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期,并签署补充协议,明确新的工期和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承担方式。
二、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对此,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如果问题严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照片、视频、第三方检测报告等,以便在争议解决时作为依据。
三、变更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变更请求,这导致了原合同内容的变化。
乙方应根据变更的内容评估额外的工作量和成本,并与甲方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合同条款。
所有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以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
四、付款争议乙方在完成部分工程后,向甲方申请进度款支付,但甲方认为工程进度不符合约定,拒绝支付。
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参照合同中的付款条件和进度确认机制,通过第三方评估或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来解决争议。
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五、合同终止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如乙方连续两次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节点,甲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后,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处理已发生的工程量和费用结算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乙方开发的商业综合体项目的施工。
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出现了多项争议。
首当其冲的是工程延期问题。
由于甲方在施工过程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乙方认为甲方未能按期完成工程,应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
甲方则辩称,地质条件的异常变化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类争议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并不鲜见,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作出判决。
其次是工程质量问题。
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建筑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甲方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甲方则认为材料供应商应对此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审查合同条款、材料供应协议以及相关证据,以确定责任方。
如果甲方能够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监管职责,那么责任可能转嫁至材料供应商。
再者是变更指令引起的争议。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多次变更设计,导致甲方成本增加。
甲方要求乙方补偿额外成本,而乙方则认为变更属于合理范围,不应承担额外费用。
法院在处理此类争议时,会重点考察变更的合理性、是否影响了工程的进度和成本,以及双方是否有明确的变更指令和确认流程。
最后是结算争议。
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对最终结算金额存在分歧。
甲方认为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而乙方则坚持按合同原始报价结算。
解决此类争议需要详细审查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变更记录等相关文件,以确定最终的结算依据。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实际情况、技术标准和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项条款,尤其是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变更和结算的规定。
同时,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对于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全解答

目录分析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解除
第一章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成立和效
力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成立和生效 第二节黑白合同 第三节合同无效的后果
第一节解除程序 第二节解除后果
第一节工程质量 第二节工程工期 第三节工程价款 第四节优先受偿权
第一章受案范围和诉 讼主体
第二章请求权和抗辩
第三章鉴定
第四章多数人诉讼形 态
第一节受案范围 第二节诉讼主体
第一节发包人请求权 第二节承包人请求权 第三节违法分包人、转包人、被挂靠人请求权 第四节实际施工人请求权 第五节第三人请求权 第六节抗辩
第一节委托鉴定 第二节质证 第三节审核
第一节多原告或多被告诉讼 第二节反诉与另诉 第三节第三人参加诉讼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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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全解答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合同
施工
实务
施工
第三人
方面
承包人
问题
问题
建设工程 程序
建设工程
法律
权
以物抵债
诉讼
工程
合同
项目经理
内容摘要
本书紧扣当前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已经于2019年2月正式施行。为了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施工合同解释》(二),本书通过将建设工程实务的主要 方面,包括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工程质量等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问答方式进行整合,让人知其然,并知 其所以然。本书内容丰富而具有针对性。我们将收集的400多个实务问题,参照《施工合同解释》(二)的体例 进行整理。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与生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工程价款与结 算、建设工程工期、工程质量、程序问题、司法鉴定、工程优先权、以物抵债、实际施工人、建筑企业法务管理 等方面。
建设工程实务与技巧(1)

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也是可以验收的
司法解释第13条
•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 承包人只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建设工程的
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责任
验收对质量责任的区分
• 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就不能再以质量缺陷 抗辩不付、少付工程款;
字第23号)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 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 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 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 算的依据。
•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 发包人肢解发包的 • 没有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 • 合同价款低于成本价的
《合同法》第52条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中标通知书性质问题 合同效力问题 价款结算问题 质量问题 工期问题 实际施工人问题
师安宁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

师安宁,法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优秀辩手奖获得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特约法治评论员,交流信箱:shianninglaw@126本文原载于2021年5月12日?人民法院报?“案例精解〞栏目师安宁:案例裁判规那么解析二十二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裁判案例处置类型,但其中涉及众多司法裁判规那么的适用争议,值得司法实务界进行深入研究。
从立法及标准性文件的体系性而言,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依据较为充分。
不仅合同法第十六章专章设立建设工程合同制度,而且最高法院发布了详尽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来指导此类纠纷的司法裁判规那么适用问题。
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12月11日发布并且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第16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各地亦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来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的造价与工程质量等纠纷。
典型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21〕民提字第235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1期〕“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本案所涉及的司法裁判规那么包括:1,如何正确认定合同无效后的各方法律责任;2.,在合同无效体系下涉案工程款应如何正确适用计价规那么;包括:涉案工程款是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还是据实结算?该案例的主要裁判指导思想包括: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典型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21〕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9期〕“齐河环盾钢结构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合同实务问答

建设工程合同实务问答一、合同订立1. 问: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哪些原则?答: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合规、权责对等的原则。
各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问: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答: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工期延误责任、质量保修、安全生产、违约责任等。
3. 问: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形式有哪些?答: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形式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效力1. 问: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答: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明确,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2. 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答: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问:如何判断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答:判断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可以从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内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的履行等方面进行审查。
如发现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
三、合同履行1. 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如何确保工程质量?答: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应当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 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如何处理工期延误?答: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工期延误,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区分责任方。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典型的12个法律实务问题

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典型的12个法律实务问题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
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建筑,然而建筑领域避免不了产生纠纷,那么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如何应对呢?请看下文详细解读。
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2、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