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息放贷,判刑定罪没商量——南京首起高利贷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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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及其案例

高利转贷罪及其案例

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当前存在一些企业打"擦边球"的现象,即从银行贷出资金后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这些企业就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

虽然这些企业在贷款时并未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是后来其将贷款擅自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已经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构成高利转贷罪了。

折叠编辑本段构成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

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

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

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

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

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

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

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涉黑实录】常德市张南华地下钱庄案侦破纪实

【涉黑实录】常德市张南华地下钱庄案侦破纪实

常德市张南华地下钱庄案侦破纪实2011年4月29日,一起涉嫌“高利贷”的刑事案件在常德武陵区法院开庭审理。

这是一起广受关注的地下钱庄案。

从常德警方侦查到开庭审理,历时一年多,卷宗多达62本。

被告人张南华等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项罪名。

这一地下钱庄是如何让当地名噪一时的“瑞祥·凯特国际”楼盘开发商“人间蒸发”的?他们的钱来自哪里?地下钱庄如何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市民集体上访案件露出端倪瑞祥•凯特国际楼盘由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常德两大交通要道———武陵大道与柳叶路交会处,面积为9248.1平方米,有精品住宅248个单位,面积从90平方米到136平方米不等。

黄金地段自然吸引了很多业主光顾。

家住常德市武陵区的刘军就是其中一个。

2007年9月24日,准备结婚的刘军倾尽积蓄,在瑞祥•凯特国际楼盘购买了一套面积为92.81平方米的房子,双方协定交房时间为2008年5月30日。

可到了2009年6月,房子还没竣工。

和他一样,还有203户已全额交款的业主们。

他们在工地现场看到,三栋楼呈“品”字形布局,其中两栋已经封顶,另一栋即将封顶,整体上显得气势非凡。

但工地现场一片死寂,所有施工已停滞。

6月13日,开发商姚某“人间蒸发”,就连平时十分热闹的售楼部也人去楼空。

200多户购房者陷入焦虑之中,他们已经交付购房款5000余万元。

不少人开始上访。

合作开发实质就是高利放贷开发商姚某“人间蒸发”,引起常德市政府的关注,市建委牵头,联合房产局等单位成立调查组。

经查,瑞祥•凯特国际不能顺利完工的主要原因是资金问题。

12月7日,常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手调查此事。

12月9日,常德市公安局成立了以局长汤向荣为指挥长的常德市打击非法经营金融犯罪专案指挥部,下设专案组,由经侦支队抽调办案经验丰富的精干民警组成。

经调查,在2006年,常德市南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南华获得位于武陵大道与柳叶路交会处的9248.1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拟用于商业、住宅用地进行开发。

就江苏泗洪高利贷崩盘事件浅析中国民间借贷问题

就江苏泗洪高利贷崩盘事件浅析中国民间借贷问题

南京师范大学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期中作业就江苏泗洪高利贷崩盘事件浅谈中国高利贷问题院系: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姓名:李婷婷学号:151206192014年12月就江苏泗洪高利贷崩盘事件浅谈中国高利贷问题在金融界有一句名言:钱是永远不会睡觉的,它时时刻刻在寻找新的主人和新的机会,而这个寻找的过程可以让人一夜暴富也可以让人倾家荡产。

2011年初,在高息诱惑下,泗洪出现“全民放高利贷”的状况,甚至一些公职人员参与其中。

高息高收入,一时间,泗洪街头宝马、奔驰车云集。

但是,泡沫终会破裂。

数月后,借贷大户“失踪”,停止付息,高利贷市场随即崩盘。

拿出血汗钱放贷的普通民众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很多人倾家荡产,生活无望。

这起事件被定义为非法集资。

它通过类似传销的金字塔结构层层吸收贷款,每层收取可观的提成,最终将资金全部集中于“爪王”。

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泗洪高利贷的崩盘?它又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影响和启示呢?下面我就谈一下我的认识。

一、相关名词解释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

高利贷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高利率”,正是高利贷惊人的利息成本,决定了它长期以来的“非生产性”特点,即借高利贷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或投资,而是为了保证生存。

生活中,我们还常常听到“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和高利贷虽然都属于非正规金融,却存在着差别。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这也是民间借贷区别于高利贷的最主要特点。

二、事件背景介绍1、国际背景首先,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在持续发酵。

出口下降、直接投资减少、增长结构性放缓等等现象,使得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信心受到打击。

其次,2011年美国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将继续推行宽松货币政策,将进一步推高国际能源和金属等大宗原材料价格。

论“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高利贷”的认定标准

论“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高利贷”的认定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目的之一就是降低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减轻居民、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因此,高利放贷行为(以下简称“高利贷”)成为重点治理对象。

在刑事领域,法律和司法解释也作出相应调整,以严厉的刑罚手段对高利放贷及相关行为进行处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放贷案件意见》),明确经营性、经常性、涉众性的高利放贷可以适用“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高利贷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体现在债务设立过程中违反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体现在债务催收过程中滋生暴力行为,危害公民人身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将使用暴力或软暴力催收高利贷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补齐了高利贷全流程治理的重要一环。

“非法催收债务罪”的正确适用必须首先解决一个前提性问题:何为高利贷?纵观《刑法》全文,并没有对“高利贷”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做进一步的澄清。

在刑法之外,民法意义上的高利贷定义则一直处于变化当中,最新的民法规定已经不再使用高利贷的称呼,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更加中性的表述——“不受法律保护基金项目:本文系华东理工大学校内科研基金“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刑法治理模式研究”(T100-71914)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韩康,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复旦大学法学博士;裴长利,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博士。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对暴力催收高利贷的行为进行打击,但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使该罪的适用存在扩大化的风险。

债务依其法律性质可以分为合法之债、自然之债、非法之债,其中合法之债、自然之债受到民法的承认,不满足行政犯“二次违法性”的认定原则,应当排除在高利贷概念涵摄的范围之外。

公安部公布5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5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5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4.11.06•【分类】其他正文公安部公布5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坚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查处各类金融犯罪活动,全力配合相关部门有效防范化解处置经济金融风险,统筹做好刑事打击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全力护航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

今日,公安部公布5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一、上海张某鹏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2024年7月,上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张某鹏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

经查,2022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鹏组织招揽技术开发、App运营、黑灰产引流等数十人组成职业化非法放贷犯罪团伙,以“高利放贷”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境外开发运营26款网贷App,向境内非法提供贷款业务,收取借款金额30%-35%的高额周息,截至案发,累计向5万余人非法放贷5.6亿元。

今年8月,办案单位开展收网打击,抓获以张某鹏为首的22名犯罪嫌疑人。

随后,公安部经侦局在本案基础上部署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开展集群打击,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江苏曲某涉嫌保险诈骗案2024年1月,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曲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

经查,2019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曲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部分高风险行业务工人员重复投保雇主责任险或团体意外险。

被投保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该犯罪团伙引导被投保人办理伤残鉴定,伪造赔付证明材料和垫付款资金流水,同时申报保险理赔。

在理赔款到账后,通过各种理由诱骗、威胁被投保人,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

该案涉及全国多地,涉案金额达7600余万。

今年8月,办案单位将曲某等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安徽赵某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2024年3月,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赵某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经查,以犯罪嫌疑人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社交软件招募卡商,并实时指使下线卡商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大量非法买卖、持有、使用他人银行卡3000余张,涉案金额达8000余万元。

潘增光、潘学云与王凤凤、潘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增光、潘学云与王凤凤、潘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增光、潘学云与王凤凤、潘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0【案件字号】(2021)苏13民终9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芳芳王晓玲周栋才【审理法官】刘芳芳王晓玲周栋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增光;潘学云;王凤凤;潘浪【当事人】潘增光潘学云王凤凤潘浪【当事人-个人】潘增光潘学云王凤凤潘浪【代理律师/律所】丁治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治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治国【代理律所】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潘增光;潘学云【被告】王凤凤;潘浪【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二上诉人主张涉案款项系向潘浪、王凤凤的出借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本案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涉案80000元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潘增光、潘学云主张其与潘浪、王凤凤之间就涉案款项存在借贷关系,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本案当事人的陈述、相关事实及证据,难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涉案款项存在借贷关系。

首先,鉴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原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故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转账行为不足以推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涉案借条系二上诉人主张双方就涉案款项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依据,但是,潘增光、潘学云提供的涉案借条上王凤凤的名字系潘浪代签,潘浪称系王凤凤打电话让其代签并无证据加以证实,王凤凤亦不予认可,且潘学云一审陈述该借条系由其打印,而潘浪二审陈述该借条系潘浪在单位打印,双方陈述明显存在矛盾,故上诉人及潘浪所陈述该借条形成过程的真实性存疑。

崔国权、江碧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国权、江碧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粤民终13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旺肖薇郑华平【审理法官】秦旺肖薇郑华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国权;江碧辉【当事人】崔国权江碧辉【当事人-个人】崔国权江碧辉【代理律师/律所】傅炜成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炜成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炜成【代理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崔国权【被告】江碧辉【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胁迫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代理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崔国权与黎某好于1979年登记结婚,黎某好的户口于2007年2月注销并迁移加拿大。

佛山市南海家乐日用器皿有限公司原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黎某好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崔国权为总经理,股东为佛山市南海沙头家明实业有限公司、利时达企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6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股东变更为银柏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以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崔国权主张案涉借款系江碧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应当认定无效。

对此,崔国权依据江碧辉关于案涉借款资金是贷款而来的陈述提出上述主张,此外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根据崔国权的申请依法调取的江碧辉名下银行账户明细,并未表明江碧辉出借给崔国权的款项系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不足以认定案涉借款源于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上诉人任敬与被上诉人北京微银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潘世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任敬与被上诉人北京微银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潘世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1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伟峰陈海波王瑞煊【审理法官】黄伟峰陈海波王瑞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任敬;北京微银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潘世梁【当事人】任敬北京微银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潘世梁【当事人-个人】任敬潘世梁【当事人-公司】北京微银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开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胡雨薇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开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胡雨薇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开俊胡雨薇【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任敬【被告】北京微银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潘世梁【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仲裁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微银网络公司提交七份《债权转让协议》电子合同,经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子数据保全中心保全签章进行了确认,因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子数据储存、服务等。

虽然任敬对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是未提供相反证据进行反驳,故本院对七份《债权转让协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该七份《债权转让协议》均约定发生争议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敬就双方发生的争议有权向该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黄庭、刘喜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庭、刘喜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08【案件字号】(2020)赣08民终15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星刘凯升彭箭【审理法官】刘星刘凯升彭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庭;刘喜凤【当事人】黄庭刘喜凤【当事人-个人】黄庭刘喜凤【代理律师/律所】陈文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陈林生广东名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文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陈林生广东名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文艺陈林生【代理律所】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广东名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庭【被告】刘喜凤【本院观点】因黄庭未提供双方因借款发生冲突后公安机关相关询问笔录,仅凭《治安调解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黄庭与廖某之间因金钱借还发生冲突的“金钱"系本案案涉款项,即该调解协议书不足以证实该冲突与本案存在关联,故对该调解协议书不予采信。

该聊天记录内容主要载明刘喜凤自称因缺少周转资金而无法更快发展生意,希望黄庭能组成团队在刘喜凤处投资,因刘喜凤对该聊天记录内容不予认可,认为不完整、系黄庭自行剪辑而成,而黄庭并未对该证据申请鉴定,且该证据也未涉及本案案涉款项,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虽黄庭提交的其与刘喜凤2019年4月29日、4月30日及5月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实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黄庭提交的其与刘喜凤2019年4月29日、4月30日及5月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实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但提交的其与刘喜凤2019年12月26日、12月30日及2020年2月16日、2月17日、3月1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黄庭与刘喜凤对借款的本金、利息及归还期限经协商已达成合意,案涉款40万元的性质为借款本息,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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