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解读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
义
一、条文内容: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
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关预审核的条款。
三、条文释义:
在通关过程中,由于商品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有时处理起来非常复杂,因而常常成为制约通关效率的因素。
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不仅有利于提高通关效率,保护纳税义务人的权益,而且也拓展了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空间,更加有利于海关的严密监管,实现有效监管与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
预审核与业务咨询有着本质的区别。
业务咨询的答复往往是口头的,即使有书面的,也仍然是仅供纳税义务人参考,最终要以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的审核确定为准。
预审核则完全不同,纳税义务人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预审核的申请,海关作出预审核决定后也是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义务人。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向海关申报时,只要实际进出口的货物与预审核提出时的情况完全一样,预审核决定即具有约束
力,海关应当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商品编号、成交价格或原产地。
预审核决定与咨询答复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因此,预审核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要求进行。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的原则规定。
旨在明确海关对申报内容审核的重点以及在货物放行后进行核查的权力。
三、条文释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本条则要求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审核纳税义务人的申报内容。
分别明确了双方在申报和审核方面各自的义务,而申报和审核所依据的规定基本是相同的(可参见第六条的释义),当然,海关审核还要遵守内部的有关操作规定。
本办法第六条对纳税义务人的申报和本条对海关的审核强调的都是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这是因为上述各项是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容易发生申报错误的项目。
本条第二款提出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核查的概念,主要是从实际工作需要考虑。
近年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快速发展,货物进出口量迅速增长,从而给海关通关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
同时,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海关管理相对人对海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加快通关速度、降低通关成本、提高监管效能的要求促使海关不断对通关监管模式和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改革。
海关上下,从总署领导到普通海关关员都已充分认识到,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实行风险管理。
本款规定就是运用风险管理的具体体现。
根据口岸货物进出口量的具体情况,对于归类、价格等风险小,企业信誉好的进出口货物,在通关环节就可以考虑只作申报内容是否规范、提交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的程序性审核,待货物征税放行后再视情况进行申报内容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审核或核查。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二、主旨:本条规定了多征税款的处理要求。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制订的。
海关在征税之后发现所征税款大于应征税款,并经核实无误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多征税款的退还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指“海关发现”,并不受时间的限制,无论海关是何时计征税款的,也无论海关是何时发现多征税款的,只要一经发现并确定,就应立即无条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收到海关通知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退税手续。
退税手续包括填写《退税申请书》送海关核准后,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交国库办理退还税款的手续,上述手续均需在3个月内完成。
执行本条规定时还需注意以下两点:(一)海关只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对多征税款部分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
(二)政策规定的溯及力问题。
当由于某种原因,对某项政策进行了调整,或对过去不够明确的规定作了进一步说明解释,因而可能对以往海关所征税款产生影响的,如果没有同时明确规定对按照以前的政策规定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则对过去征收的税款超出按照新政策规定计征税款的部分不予退还。
例如,由于对某一项费用是否应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不同的海关按照各自的理解,有的将其计入完税价格,有的未计入。
此后,海关总署明确该项费用不应计入完税价格,但并未同时规定要退还以前所征收的相应税款,则以前所征相应税款不予退还。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规定基本是明确的,由于海关在执行时理解上的偏差或错误造成多征税款的,应当予以退还。
例如,对商品归类的问题,海关总署或相应授权的归类机构按照归类规则对某种商品的归类作出明确的解释,某海关发现过去对该商品的归类不正确,从而造成的多征税款应予退还。
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补税的情况。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
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一)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
(二)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暂时进出境的;
(五)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
(六)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明确凭保放行情形的条款。
三、条文释义:
《海关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
根据这一规定,本条列举了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而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的7种情况。
同时规定,应当按照海关初步
确定的应缴税款提供足额税款担保,以保证应征税款的安全。
需注意的是,所称“足额税款担保”并不要求一定是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20【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海关商品归类知识简介

! 第三个原则,是基本特征。
当一个商品是由多个商品组成时,例如一台电脑带一对电脑音箱组成的套装, 是按电脑归类还是音箱归类?在这个组合中电脑代表了整个套装的基本特征, 那么这个商品应该按电脑来确定HS编码。
! 第四个原则,是从后归类。
既可以加热又可以制冷的饮水机,加热和制冷两种功能通用重要,无法确定商 品的基本特征,这个时候会选择排列在最后一个的HS编码,作为这个商品的HS 编码。如果适用从后归类的原则,这个商品会被归入8516
请批评指正
! 同时,海关也提供了归类咨询、 预归类等服务
海关总署令第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关于公布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关于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6号(关于试点“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的公告)
! 海关归类,源于世界海关组织在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一个国际公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英文简称HS,所以海关归类所确定的商品编码,也被称 为HS编码。
!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和 地区都加入了HS,可以说HS是 世界各国海关之间的通用语言, 在世界范围内,前6位的HS编码 都是一样的。
! 第一个原则,是以报验状态为基础。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时,货物
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决定了货物会被归入哪个HS编码。
1辆汽车,一次到货和分批到货,其报验状态是不同的,其HS编码也是不一样 的。
! 第二个原则,是具体列名优先。
1个汽车用的后视镜,貌似既可以按照玻璃制后视镜归类,也可以按照汽车零件 归类,但事实上由于玻璃制后视镜要具体些,汽车零件要笼统些,所以这个商 品最终是按照玻璃制后视镜确定HS编码。
海关商品归类总规则1-6

总规则一内容: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总规则一分析:(1)(类、章、分章)标题不是归类的依据(2)归类的依据是税目条文、(类、章)注释、总规则(3)归类的顺序:按规则一、二、三、四的顺序进行归类总规则二内容:(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总规则二分析:(1)总规则二的目的:扩大税目范围(2)A 不完整品:按完整品归类条件: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如何认定“基本特征”? a.结构:关键部件存在 b.价格:进口部分占整机部分的60%B 未制成品:按制成品归类条件:具有制成品基本特征C 未组装件或拆散件(3)税目所列材料或物质的扩大总规则三、四内容: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
海关商品归类介绍

协调制度的子目
品目可以细分为子目,一级子目用五位编码表示, 二级子目用六位编码表示。 品目0103 的猪,根据是否为改良种用的猪细分 为两个一级子目,编码如下: 0103.1-改良种用 0103.9-其它 一级子目0103.9 的其它猪,又根据重量细分为两 个二级子目,编码如下: 0103.91--重量在50公斤以下 0103.92--重量在50公斤及以上
归类总规则
注释
HS
类注释
的 组 成
章注释
子目注释
本国子目注释 本国7、8位子目
商品名称编码表(6位)
我 国 商 品 分 类 目 录
类
章
类注释
章注释
品目 子目 本国子目
(2) 协调制度商品编码分类体系
01-40章 农化产品 (第一类至第七类) 41-83章 材料类产品 (第八类至第第十五类) 84-97章 机电仪产品及杂项产品 (第十六类至第二十一类)
后续稽查部门
进出口商
我国应用《协调制度》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下设关税税则委员会,但关税税则委员 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关税司。 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 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 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 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 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 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 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类的排列
以农化产品为例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 第五类 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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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07年2月14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归类管理规定》),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加入WTO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无论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对贸易便利化的需求进一步提升。
世界贸易规则对包括海关在内的政府行政管理提出了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要求,《归类管理规定》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
该规定明确和细化了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为纳税义务人提供更加公开、透明、便利的商品归类服务,以确保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降低纳税义务人的贸易成本。
因此《归类管理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履行WTO规则的一个重要体现。
制定《归类管理规定》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中国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不断开展,商品归类工作的思路日趋成熟,管理模式不断完善。
海关也在总结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对归类工作体系、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如根据海关总署第80号令对相对人实施了约束性预归类制度、商品归类决定对外公告制度、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海关开展相关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确保海关执法的公正、透明和统一,以及进一步为纳税义务人提供便捷通关的服务,需要通过制定《归类管理规定》对各种制度之间的关系重新进行梳理和定位,设计合理、规范的归类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各种海关归类活动的层级,进而实现归类依据公开透明,保证全关境执法统一,促进口岸快速通关,防范违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
因此,《归类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在总结上述各项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系统的阐明了归类工作制度的法律地位,弥补部分商品归类制度在法规上的缺陷,进而提升了现有归类体系的法律层次。
与现有的各项归类工作制度相比,此次《归类管理规定》有何新举措?
《归类管理规定》作为海关总署对外发布的部门规章,首先是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义务人
与海关在涉及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例如,提出了纳税义务人认为商品归类有误情况的处理原则,进一步保证了纳税义务人的权益。
此外明确了纳税义务人具有自行确定进出口商品货物的商品编码并正确申报的义务,而海关在商品归类工作中所负的责任是对纳税义务人申报有关商品归类的信息进行审核。
虽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海关已经为纳税义务人提供了关于进行商品归类的指导,但是进行商品归类审核才是海关应负的职责。
此外,此次发布的《归类管理规定》为给纳税义务人提供贸易便利化以及降低贸易成本,在吸收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内容的基础上,对预归类进行了重新的定义,通过设置预归类决定、归类裁定以及归类决定,对商品归类体系以及办理流程进行了重新构建。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相比,《归类管理规定》中关于预归类的规定有何变化?
在《归类管理规定》中设定的预归类决定与原先使用的约束型预归类中最大的区别是效力,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具有效力,《预归类决定书》一旦作出,除非发现存在错误或所依据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不再适用的,否则一直有效。
同时海关总署不再作出预归类决定。
而约束性预归类效力的规定是,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海关总署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约束性预归类决定书》自海关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其次是预归类申请的条件也存在差异。
《归类管理规定》中规定,预归类决定书的申请人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其申请是向货物拟实际进出口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在这个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的是,要提供所申请商品将在45日后实际进出口的证明。
而原先使用的约束性预归类并没有对上述要求的规定。
第三是可以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范围。
在《归类管理规定》中规定,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才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
而对于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
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而原先使用的约束性预归类并不区分是否有明确规定。
在《归类管理规定》中提及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状态如何界定?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是按照货物报验时的状态确定的,因此报验状态的认定是正确进行商品归类的前提和基础。
《规定》从两个方面对此予以了规范:
一是实际状态。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二是合并归类。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应视为同一报验状态,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如对进出口货物的报验状态另有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归类管理规定》在海关通关时,对申报要求有何要求?
商品编码是报关单上的必填项目之一,也是直接决定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及监管条件的申报内容,因此归类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至关重要。
《规定》对归类申报做出了相应要求:
一是如实、准确申报。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二是提供有关资料。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资料,如果确实涉及商业秘密的,可通过事前书面申请的方式要求海关予以保密。
三是补充申报。
由于报关单本身可填写的申报内容有限,因此,必要时,对一些较为复杂、需要较多资料说明才能满足归类需要的商品,则必须通过补充申报的方式来确保归类申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法》第43条规定:“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做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92号令,以下简称《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可见,商品归类是海关行政裁定最重要的内容,其程序、效力按照《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商品归类决定是指什么,与预归类决定、归类行政裁定有什么区别?
商品归类决定是《规定》增加的新内容。
由于以往海关的商品归类依据除公开的《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外,其他大多为以《归类问答书》等内部文件,公开性较弱,法律效力存在瑕疵。
《规定》明确将对外公开的商品归类决定作为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并对商品归类决定的效力、程序等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规定》,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
商品归类决定程序的启动。
商品归类决定是由海关主动作出并公布的,来源于海关总署及其授权机构在处理海关内部疑难问题或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公开统一规范的商品归类问题,或是海关总署转发的中国海关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作出的商品归类意见和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以及其他海关总署认为需要作出商品归类决定的情形。
商品归类决定的作出。
根据《规定》,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或其授权部门制作,并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商品归类决定的效力。
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生效。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归类决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法律的补充。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并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由海关总署予以撤销,并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预归类、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以及商品归类决定的主要区别见下表。
预归类、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以及商品归类决定对比表
启动人
内容性质
决定人
适用对象
适用范围
预归类
管理相对人
有明确规定
直属海关
申请人
作出预归类决定的直属海关关区
归类行政裁定
管理相对人
无明确规定
海关总署或其授权机构
所有管理相对人
关境内统一适用
归类决定
海关
有明确规定/无明确规定
海关总署或其授权机构
所有管理相对人
关境内统一适用
预归类、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以及商品归类决定对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