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能否在在审查起诉阶段更改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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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刑事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其维持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律师应当在开庭前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本人为其辩护,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师应记录在案,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二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写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案件的律师及其所在 Nhomakorabea执业机构。
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

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是什么样的推荐答案一、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
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从人被抓直到判刑,都要经历三个阶段,也就是说,一个刑事诉讼的完整程序包含:1、侦查阶段(公安阶段)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3、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那么,有没有不经历这三个程序的案件呢?回答是:有。
比如《刑诉法》规定自诉案件(如:侵犯通信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等),这一部分案件的特点是危害程度较轻,处罚也轻。
所以,法律规定可不经历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而由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控告。
但是这一部分自诉案件案发率不高。
对于大部的案件而言,走完这三个程序的时间在6个月左右。
也就是说,从人被抓算起,直到判决下来大致需要6个月。
而少数疑难、重大、复杂的犯罪案件,这个过程会大大加长。
法律之所以设定由三个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分别来审核一个刑事案件,其主要原因在于:刑事案件的后果往往是剥夺人最基本的自由权和生命权,故而应当特别慎重,以防出现错案。
二、侦查阶段(公安阶段)从人被抓一直到案件移送检察院,这一阶段称“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右。
主要包括拘留以后一个多月,和执行逮捕以后两个月左右。
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过公安部门的侦查,搞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事实。
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部门后,即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审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确实,证据是否确凿?与否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也就是说,这个阶段在时间上一般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
在此阶段,检察院负责起诉的主办人员会对公安机关送来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分析、会见被告。
以核实被告是否确有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应否起诉?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如何划分?指控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是否确实、充分?等等一系列问题。
审查起诉阶段精神病鉴定会怎么样?

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审查起诉阶段精神病鉴定会怎么样?当在审查起诉期间行为人精神鉴定结果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会撤销案件,当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审查起诉后也是会查阅案件的卷宗、在根据实际情况询问犯罪嫌疑人以及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当发现对方无刑事责任能力后也会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查起诉阶段精神病鉴定会怎么样?1、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审查中止是针对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情形。
2、如果行为人案发时有刑事责任能力,审查起诉时没有行为能力的(间歇性的发病或者新患精神病),适用审查中止。
3、如果是审查起诉期间,经依法鉴定行为人案发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二、审查起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
刑事案件审判基本经过流程

刑事案件审判基本经过流程一、立案阶段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一般是由公安机关发现犯罪行为并立案调查。
在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要求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或者决定批准取保候审。
二、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审判的重要阶段。
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调查犯罪事实,收集证据,审查证人等,并将调查结果书面报告给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决定起诉,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将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意见进行审查。
法院将仔细审查起诉书的内容,核对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等。
如果对起诉书存在问题,法院可以要求检察院补充或修改起诉书。
如果法院认为起诉书符合法律规定,则会受理案件,并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提交答辩意见。
四、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是刑事案件审判的核心环节。
在开庭审理前,法院会发出开庭通知,并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出庭。
开庭审理期间,法官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证据的出示和质证,进行被告人的讯问,听取辩护人的辩论等,从而查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责任。
同时,法庭还会给被告人和辩护人提供陈述和抗辩的机会。
五、量刑阶段如果法庭认为被告人有罪,将进行量刑,即决定被告人的刑罚种类和刑罚的具体刑期。
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立功表现等,以及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量刑决定。
在决定量刑时,法院还会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六、宣判阶段宣判阶段是刑事案件审判的最后一个阶段。
法院将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宣判,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辩护人。
判决书中将明确表明被告人的罪名、量刑结果,以及上诉权利等。
被告人和辩护人在宣判后享有上诉的权利,他们可以就法院的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七、执行阶段如果判决生效,那么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将开始。
刑事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海关法》第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条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本条是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范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即《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五种犯罪行为。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凡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的职权和手段,如拘留、执行逮捕,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鉴定、勘验、检查等,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中都同样享有。
刑事案件超期法律意见书(2篇)

第1篇致:[相关法院或检察院]主题:关于[案件名称]刑事案件的超期羁押法律意见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审判。
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现将[案件名称]刑事案件的超期羁押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
二、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涉嫌[罪名]。
案件由[公安机关名称]侦查,[检察院名称]提起公诉,现由[法院名称]审理。
犯罪嫌疑人于[羁押起始日期]被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羁押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经核实,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超过法定期限。
三、超期羁押情况分析1.羁押期限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姓名]的羁押期限应为:侦查羁押期限:[侦查羁押期限]天;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天;审判期限:[审判期限]天。
总计羁押期限为:[总计羁押期限]天。
2.超期羁押原因分析(1)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名称]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延长:a.取证不充分,需要进一步侦查;b.案件复杂,涉及多个犯罪嫌疑人;c.侦查人员工作不力,导致侦查进度缓慢。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名称]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延长:a.案件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侦查;b.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c.审查起诉人员工作不力,导致审查起诉进度缓慢。
(3)审判阶段:[法院名称]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延长:a.案件事实不清,需要补充调查;b.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c.审判人员工作不力,导致审判进度缓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2019年11月13日)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实施,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适用原则】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和各机关配合制约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对于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重大职务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尤其是认罪价值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慎重严格把握。
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的把握第四条【“认罪”的认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第五条【不认定“认罪”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认罪”:(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但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的。
第六条【“认罚”的认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刑事案件三个阶段都是什么内容

刑事案件三个阶段都是什么内容刑事案件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侦查阶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贪污、渎职案件由检察院侦查,监狱、军队、铁路、森林、海关等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期限为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专门法院负责。
期限是二到三个月。
▲一、刑事案件三个阶段都是什么内容刑事案件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侦查阶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贪污、渎职案件由检察院侦查,监狱、军队、铁路、森林、海关等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期限为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专门法院负责。
期限是二到三个月。
大约5最长个月时间。
拘留后3~7日逮捕,逮捕后,公安局侦查2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1个月,到法院审理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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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能否在在审查起诉阶段更改罪名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可以更改罪名的,不过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对检察院更改罪名的程序没有任何
的规定,只规定了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要查明案件罪名的认定
是否正确,所以说检察院是有权利更改罪名的。
一、检察院能否在在审查起诉阶段更改罪名?
检察院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更改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
规制。
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
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
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
审查起诉阶段的更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
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这一条款支持了检察院变更罪名。
审判阶段的更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
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
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
人民法院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
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
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
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
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
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
管,以共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
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罪名,
到了人民检察院被更改的这种案例是比较少见的,可是,审查起
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更改罪名的这种做法也并不违法,其实到了审
判阶段,人民法院都是可以更改罪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