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3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3篇

【第1篇】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成立安全事故责任评议小组,成员如下:

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

园长(直接责任人)

财务后勤

教学主任、聘用教师代表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1、按责论罚;

2、以警示、教育为主;

3、主管部门负责人员管理责任,连带追究;

4、追究时限不超过一学年;

5、追究程序透明、公正、不挟私报复;

6、容许被追究人辩解。

三、责任追究程序

1、事故发生后,责任评议小组成员从多角度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受损程度;

2、评议小组根据了解的情况讨论分析事故责任的划分,并得出初步的追究方案;

3、将评议情况面告责任人,听取责任人的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复议追究方案;

4、根据事故的轻重依程序作出公开批评、扣奖金、留校察看(考核基本称职)、

解聘(考核不称职)等处理,严重的报由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5、一般事故一周内处理,重大事故二周内处理,特大事故一月内处理;

6、追究结果实行存档、公示、上报制度。

四、本责任追究制度在教职工会议上通过后实行。

【第2篇】铝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本矿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

(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

(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

(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

指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三级事故、一般电气事故或障碍、一般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

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二、责任追究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非煤矿山安全行政法规;

(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三、责任的划分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工艺不合理,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

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工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

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

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3、专、兼职安监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三)直接责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

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8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8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元。

3、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地面单位,按照本制度“四、责任追究的程序”中(一)款

4、

5、

6、7项规定执行。

4、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各罚款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3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元。

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 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1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8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事故分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工队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4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7、凡发生1人死亡或累计重伤3人事故的,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矿井中的其他副职罚款4000元。

对于相关人员,追究相关和连带责任,分别罚款2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

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工队长分别罚款2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元。

2、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重大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工队长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3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元。

3、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特大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工队长分别罚款1000元;有失误者,分别罚款500元,对于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五、其它规定

1、各班组要按照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工作区实施安全检查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要按矿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规定,迅速汇报并妥善处理。

2、各班组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事故的预防、救援等各项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在布置工作和安排工人工作前必须首先安排安全措施,以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对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和监督检查的相关人员,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并严格把关,严格监督检查。

【第3篇】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责任制,规范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是指对市政桥梁监管和管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桥梁管理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xx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为xx县城范围内市政桥梁管养单位。

第四条管养单位是市政桥梁管养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类桥梁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保障市政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市政桥梁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管养单位职责:

㈠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协助监管单位、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其他后续工作。

㈡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桥梁管养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安排落实。

㈢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㈣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工作。

㈤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㈠具体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㈡负责桥梁的经常、定期、特殊检查评定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处治,并报告至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上级管养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进行

维修、加固处治时,上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负有督促、协助实施的责任。

㈢配合路政管理部门做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桥梁的安全保障工作。

㈣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工作,配合监管单位及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按照市政桥梁管养事故等级牵头组建安全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㈠负责全县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的调查与认定工作。

㈡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管养单位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㈢负责与县安委会成员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三章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九条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通过多种检查手段及时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的处治措施,保证市政桥梁的运行安全。

第十条应按照有关规定,按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桥梁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上报上一级监管和管养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组织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及结束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上一级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㈠未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职责,或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履行,造成责任范围内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㈡因桥梁管护工作不到位,发生特大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㈢未按规定要求对桥梁进行检查或检查不认真,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引发或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㈣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而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㈤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需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㈥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桥梁安全情况的。

㈦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未依照其规定执行而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对上级部门做出的安排或提出的要求不予落实,而造成桥梁管养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㈡因隐瞒、谎报、迟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

㈢已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㈣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㈤发生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㈥同类事故在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㈦对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他市政桥梁安全管理人员,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xx县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二oXX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XX年十月二十日

【第4篇】市政桥梁工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责任制,规范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是指对市政桥梁监管和管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桥梁管理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为**县城范围内市政桥梁管养单位。

第四条管养单位是市政桥梁管养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类桥梁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保障市政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市政桥梁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管养单位职责:

㈠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协助监管单位、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其他后续工作。

㈡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桥梁管养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安排落实。

㈢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㈣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工作。

㈤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㈠具体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㈡负责桥梁的经常、定期、特殊检查评定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处治,并报告至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上级管养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进行维修、加固处治时,上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负有督促、协助实施的责任。

㈢配合路政管理部门做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桥梁的安全保障工作。

㈣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工作,配合监管单位及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按照市政桥梁管养事故等级牵头组建安全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㈠负责全县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的调查与认定工作。

㈡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管养单位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㈢负责与县安委会成员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三章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九条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通过多种检查手段及时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的处治措施,保证市政桥梁的运行安全。

第十条应按照有关规定,按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桥梁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上报上一级监管和管养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组织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及结束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上一级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㈠未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职责,或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履行,造成责任范围内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㈡因桥梁管护工作不到位,发生特大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㈢未按规定要求对桥梁进行检查或检查不认真,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引发或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㈣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而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㈤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需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㈥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桥梁安全情况的。

㈦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未依照其规定执行而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对上级部门做出的安排或提出的要求不予落实,而造成桥梁管养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㈡因隐瞒、谎报、迟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

㈢已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㈣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㈤发生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㈥同类事故在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㈦对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他市政桥梁安全管理人员,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县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二oXX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XX年十月二十日

【第5篇】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制度》、《教师护送学生制度》,保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理,特制定我校消防安全重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主要职责

1、组长负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处置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学校安全重大事宜。

2、副组长负责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处理突发安全事故,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学校各班级、各特种教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并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的畅通。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落实、检查、处理等,把安全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应急措施

1、每天保证教师值班:早上7:20到校,中午放学时待全部学生离校方可下班。若在校门口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由带班领导负责处理,一名值班人员把学生送往医院,另一名值班人员通知其家长,并及时报警。

2、班主任教师负责组织学生站队放学,分成东、西、北三路纵队,做到校大门外100米内不解散。

3、各班选出一名安全监督员,每日在教室、校门口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

4、学生有病有事须请假,无故不到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班主任。若查实学生离家出走或被坏人控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校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5、学生碰伤、撞伤后,任课教师必须立即送医院治疗,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上报学校,按《学生伤害处理办法》条例迅速处理。

6、学生上操及集会安全由体育组负责,下操及散会时学生回班由体育教师负责依规定顺序排队回班。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和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由学校负责,若发生意外伤亡事件,由学校专人处理,并及时上报。

7、室内用电及电器安全由学校组织人员每周检查一次,教学设施谁主管,谁负责,每月检查一次。若因用电等原因引起火灾,学校立即通知电工切断电源,拨打119报警,组织人员开启灭火器和消防拴进行扑救。班主任教师迅速进班组织学生按规定疏散。

8、实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宣传教育,确保安全

1、认真落实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救护措施能力。

2、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队会、黑板报、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定期举行全校性的安全教育报告会。

4、少先队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让学生学会生存,掌握自救本领。

5、安全教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之中,时时讲,事事讲。

总之,安全工作重于泰山,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若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将直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第6篇】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补充意见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补充意见)

一、对于严重违反学校安全制度的有关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根据其失职、渎职情节轻重,由

学校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学校对具备下列情形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实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发生有个人或组室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安全事故;

2、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中,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按照学

校安全制度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

四、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在局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于一次事故导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人至2人重伤,或者20人以

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到19万元之间的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和行政处分;

六、对于一次事故导致1至2人,或者11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到49万元之间的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撤职的行政处分;

七、对于一次事故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或个人未按照安全制度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或者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配合或者阻绕、干扰事故调查的,对部门或个

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九、对于玩忽职守,一再违反学校安全制度,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部门或个人给

予从严处分。

【第7篇】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制度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据有《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班主任:谁当班谁负责

3、教职工: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4、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5、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6、值周领导及教师责任区:属地管理,全面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同班内学生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会同少先队协调处理;

2、异班(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各部负责人会同少先队、教务处协调处理;

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重特大事故移交司法部门,学校配合处理;

4、行风责任由学校行政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1、行风责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课、提前或滞后放学、私自放假等造成伤害事故或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意接听电话。

(7)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教师、值日教师等)擅离岗位、私自调课、私自放假、提前或延后放学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伤害的。

(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勤清查制度。任课教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教务处,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教务处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

(5)后勤、各办公室、功能室负责人应及时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没有及时维修或没被检查到造成安全事故的。

(6)实验室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或被盗而造成伤害事故的。

(7)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随时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没有及时报告和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较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没有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的。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9)教师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图书、音像设备、教学用具、体音美器材、影音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败而引起财产设备的遗失、损坏的。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由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年内不予考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某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贯砌上级部门的各项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追究到位,严明纪律,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校的各类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第二责任人;安全卫生专干是常务负责人。对全校和各自分管区域的安全承担领导和督查责任。中层领导和班主任是本部门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操作人员为具体负责人。

二、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渎职、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取消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模和晋升职称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奖金。

三、学生上放学途中、下课期间和休息时的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为班主任,其余相关人员为德育主任、行政值周、值周教师。

四、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任课教师,如空堂发生安全事故由任课教师承担全部责任,教学管理者承担相关责任。

五、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六、如发生不可抗拒的安全事故,或当事人已采取合理、可行之手段仍无法避免事故的,不追究责任。

七、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妥善处理,校长办公会根据事故大小,划分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八、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9篇】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补充意见)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补充意见)

一、对于严重违反学校安全制度的有关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根据其失职、渎职情节轻重,由

学校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学校对具备下列情形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实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发生有个人或组室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安全事故;

2、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中,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按照学

校安全制度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

四、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在局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于一次事故导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人至2人重伤,或者20人以

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到19万元之间的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和行政处分;

六、对于一次事故导致1至2人,或者11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到49万元之间的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撤职的行政处分;

七、对于一次事故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或个人未按照安全制度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或者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配合或者阻绕、干扰事故调查的,对部门或个

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九、对于玩忽职守,一再违反学校安全制度,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部门或个人给

予从严处分。

【第10篇】重大消防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制度》、《教师护送学生制度》,保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理,特制定我校消防安全重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主要职责

1、组长负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处置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学校安全重大事宜。

2、副组长负责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处理突发安全事故,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学校各班级、各特种教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并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的畅通。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落实、检查、处理等,把安全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应急措施

1、每天保证教师值班:早上7:20到校,中午放学时待全部学生离校方可下班。若在校门口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由带班领导负责处理,一名值班人员把学生送往医院,另一名值班人员通知其家长,并及时报警。

2、班主任教师负责组织学生站队放学,分成东、西、北三路纵队,做到校大门外100米内不解散。

3、各班选出一名安全监督员,每日在教室、校门口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

4、学生有病有事须请假,无故不到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班主任。若查实学生离家出走或被坏人控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校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5、学生碰伤、撞伤后,任课教师必须立即送医院治疗,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上报学校,按《学生伤害处理办法》条例迅速处理。

6、学生上操及*安全由体育组负责,下操及散会时学生回班由体育教师负责依规定顺序排队回班。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和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由学校负责,若发生意外伤亡事件,由学校专人处理,并及时上报。

7、室内用电及电器安全由学校组织人员每周检查一次,教学设施“谁主管,谁负责”,每月检查一次。若因用电等原因引起火灾,学校立即通知电工切断电源,拨打119报警,组织人员开启灭火器和消防拴进行扑救。班主任教师迅速进班组织学生按规定疏散。

8、实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宣传教育,确保安全

1、认真落实“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救护

措施能力。

2、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队会、黑板报、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定期举行全校性的安全教育报告会。

4、少先队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让学生学会生存,掌握自救本领。

5、安全教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之中,时时讲,事事讲。

总之,安全工作重于泰山,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若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将直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第11篇】县建设局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问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勾结串通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依照第二条规定取得批准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责令停工整改、黄牌警告、吊扣证照直至撤消原批准。

负责审批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地安全条件,不对其进行处理而又不撤消原批准的,对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造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负责审批的部门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正职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防范和门卫制度,落实到人,各负其责职,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盗、防事故等各项工作。对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责任人员要负主要责任。触犯刑

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如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桥梁使用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桥梁安全事故指辖区内的桥梁因监管单位、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或责任人失职,造成桥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辖区内的桥梁实行养护管理,保障桥梁使用安全,积极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设计规范等,严把质量关,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保障桥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桥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公路总段应当针对桥梁安全状况召开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专题会议,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七条公路总段、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的危桥、加固和改造桥梁安全事故进行防范。

第八条公路总段、公路段应对辖区桥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九条公路段应确保辖区内桥梁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突然出现的较严重病害或明显加剧的病害没有及时发现,或没有及时上报公路段主管领导。

3、公路段对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的情形未组织人员到现场进一步调查、观测。

4、公路段未将有安全隐患的桥梁上报公路总段。

5、公路段未对四、五类桥梁按相关规定设置限载、限速标志。

6、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上路行驶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公路段未按要求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跟踪观测,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跟踪观测。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段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公路段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总段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公路总段承担辖区内桥梁安全使用的监管责任,监管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定期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评定不准确,档案资料不完整。

3、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拟定的四、五类桥梁没有向公路管理局提出进行特殊检查。

4、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接到公路段桥梁病害程度明显加剧的报告后,未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进行检查。

5、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对确认的危桥安排公路段设置限载、限速标志及采取管制、监测措施。

6、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组织对批准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桥梁的技术措施和方案进行审定,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控。

7、在危桥加固和改造工程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对施工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没有安排处置措施。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总段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确保桥梁工程质量和施工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镇人民政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辖区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种经济____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发生伤亡事故以及因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有关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故伤亡和损失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具体责任追究: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行业)负责人的责任。 1、本辖区内一年内发生特大事故或发生重大事故超过县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的; 2、各部门(行业)当年____人数超过县下达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____%以上的; 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4、各部门、各行业发生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____起(含____起)以上重大事故的; 5、因____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 6、发1 生重大、特大事故,有关部门(行业)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____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反事故报告规定,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___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2、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3、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的; 4、对安全隐患不治理、不整改的; 5、对职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6、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7、招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无安全生产责任内容的; 8、工程承包、分包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书中双方安全责任不明确的; 9、只重视安全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的;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3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3篇 【第1篇】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成立安全事故责任评议小组,成员如下: 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 园长(直接责任人) 财务后勤 教学主任、聘用教师代表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1、按责论罚; 2、以警示、教育为主; 3、主管部门负责人员管理责任,连带追究; 4、追究时限不超过一学年; 5、追究程序透明、公正、不挟私报复; 6、容许被追究人辩解。 三、责任追究程序 1、事故发生后,责任评议小组成员从多角度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受损程度; 2、评议小组根据了解的情况讨论分析事故责任的划分,并得出初步的追究方案; 3、将评议情况面告责任人,听取责任人的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复议追究方案; 4、根据事故的轻重依程序作出公开批评、扣奖金、留校察看(考核基本称职)、 解聘(考核不称职)等处理,严重的报由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5、一般事故一周内处理,重大事故二周内处理,特大事故一月内处理; 6、追究结果实行存档、公示、上报制度。 四、本责任追究制度在教职工会议上通过后实行。 【第2篇】铝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本矿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 (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 (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 (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 指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三级事故、一般电气事故或障碍、一般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

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 是指依法对发生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其目的是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一、安全事故责任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制度是指对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责任: 1. 事故责任人责任:指在安全事故中具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事故发生时在岗位上的责任人员和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管理人员。他们应当承担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并依法接受相应的处罚。 2. 上级部门责任:指企事业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部门对下级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者过程监管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安全管理责任: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该责任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4. 监管责任:指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监管机构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 事故责任认定:通过调查和鉴定,确定安全事故责任人、上级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并对其责任进行认定。 2. 责任追究程序: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程序。 3. 处罚措施:对安全事故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根据其责任程度和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 4. 监管措施:对涉事单位和责任人,在事故责任追究的同时,加强对其日常安全管理的监督,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明确责任主体以及追究的程序和措施,强化了安全管理的约束力和惩戒效力。同时,责任追究制度也能够提高责任意识,促使相关主体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然而,要想真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还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当前我国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对安全事故的认定和追究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给责任追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和编制依据 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三、要求 1、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2、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的责任。 3、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4、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5、各级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四、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部门负责人。 2、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总经理和安环科。总经理接到事故汇报后,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3、安环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汇报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制度目的 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本制度旨在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法,明确各级责任 人的职责和义务,确保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员工以及与本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外部单位 和个人。 三、职责分工 1. 企业领导层:负有最终决策权,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要求制 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员工 安全意识。 2. 生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各部门 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并及时向上级领导 层报告。

3.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内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并有效执行。同时要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 员工: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保障自身安全,同时要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责任追究程序 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2. 确认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对于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程序或使用不合格设备等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同时,还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 对于重大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企业要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 对于涉及到损害赔偿的事故,企业要及时与受害方协商解决,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经济赔偿标准

1. 因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程序或使用不合格设备等原因造成轻微伤害或物品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因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程序或使用不合格设备等原因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由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对于因企业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制度执行 1. 本制度经企业领导层审定并公布后正式执行。 2.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员工,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本制度需定期检查和修订,并及时向全体员工宣传和解释。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动,各个行业领域中也不断显现了重 点安全事故事件。这些事件不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对 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为了避开和削减重点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为了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各行各业都出台了相应的责任追究规定,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 命财产安全。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需实行防备和掌控措施,对可能导致 人身安全事故的不安全源进行评估,并订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 此基础上,对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进行界定,建立安全生产责 任追究制度。 1.1 生产安全责任主体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等,他们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需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维护安全生产。 1.2 安全生产企业内部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应当健全,企业应通过订立安全生 产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生产工艺安全技术掌控,适时发觉隐患,实 行防备措施掌控事故发生概率,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1.3 防备和应急管理措施

防备和应急管理措施是紧要的管理措施,应包含严格的隐患排查、检查和整改制度以及应急预案订立与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 能够适时救援和应急处置。 1.4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当企业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时,企业应依照事故类型、事故性质 及事故后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地开展调查处理,以及适时赔偿受害者经济、精神损失等支出。 二、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重点安全事故,需要对造成事故的人员进行司法责任追究,以起到震慑效果,表明国家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行为将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造成事故 的人员进行罚款、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惩罚。 2.1 刑事责任追究原则 刑事责任追究原则包括犯罪事实和刑法规定,由执法机关、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判决时要考虑到案件的事实、性质、严重程度以及伴随的社会危害程度。 2.2 罚金、缓刑和拘役 对于造成重点安全事故的人员,可以依照刑法规定对其进行罚金、缓刑和拘役的惩罚,以示惩戒和威慑作用。罚款金额通常与所 造成的损失或者受害人的损失有关系,缓刑和拘役则成为对罪犯新 的人生和工作重新布置的可能性。 2.3 徒刑 徒刑是当前司法机关对于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 所惩罚的最严格的刑罚。在判决时,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量刑,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1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执行,公司、区域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部负责人是辖区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在施工作业现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生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反映,对不听劝告者要追究其责任。 3、凡谎报事故真相或隐瞒事故不报,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4、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要找出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对因措施不力造成不必要伤亡和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5、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安全等级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的辖区负责人,除按集团相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视情况不同作如下处理: (1)所属项目发生等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未给集团公司造成影响的,对辖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所属项目发生等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虽经所属分(子)公司及项目部全力处理,仍给集团公司造成一定影响,对辖区

主要负责人进行降职处理。 (3)所属项目发生等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经所属分(子)公司及项目部全力处理,仍给集团公司造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停招投标或单位被当地清出建筑市场的,对辖区主要负责人进行撤职处理。 1.2安全生产考核与评价 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集团公司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及财产安全。依据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总体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凡在本企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活动,均应遵守本考核制度。 以集团公司承接的总承包项目,由所属分(子)公司代表集团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必须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子)公司、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分(子)公司、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要求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3篇)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一、概述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加强企业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明确各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范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本制度旨在规范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与责任。 二、职务过错责任追究 1. 职务过错的概念 职务过错是指任职人员在职务范围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企业规章制度,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行为、不作为或者过失。 2. 职务过错责任的追究 对于任职人员在职务过错中,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1)情节较轻,未造成事故后果的,按照公司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 (2)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事故后果的,予以停职、降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3)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终止劳动合同。 三、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 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

安全事故责任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者不当操作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对责任人依法进行追究的制度。 2. 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程序 (1)事故调查和报告: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48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责任认定: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将依据相关证据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和判断,认定事故责任人。 (3)追究责任:根据事故责任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过失程度,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 - 轻微责任:给予批评教育; - 一般责任:进行书面通报批评或者停职处理; - 严重责任:给予降职、终止劳动合同等处罚。 3. 责任追究的法律基础 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安全生产法》等,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关规定,并与法律法规相一致执行。 四、其他相关事项 1. 相关培训 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班,加强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 安全设施完善 企业应加大对安全设施的投入力度,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善和有效运行,及时定期检验和维护设备,预防事故的发生。

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4篇

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4篇 【第1篇】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精神,强化矿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 任制的落实,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 规定。 第一条:矿级领导和专业科室负责人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 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9、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发生伤亡事故承担抢救的医院不及时汇报的;

11、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行政处分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留用察看; 7、开除。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1、矿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分管副矿长、安监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安监处及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项目后,由安监处负责立即组织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对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3、通过调查分析,按照本《规定》和集团公司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处理意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六条: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照《二00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潘煤字[2007]3号)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七条: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责任追究。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必须分析原因找出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分别对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处主任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通用8篇)

学校平安责任追究制度〔通用8篇〕 学校平安责任追究制度〔通用8篇〕 学校平安责任追究制度篇1 一、我校平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平安、学校消防平安、饮食卫生平安、交通平安、体育设施平安、大型活动平安、师生平安教育等学校各项平安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校长对学校一切平安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平安的副校长和分管详细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平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平安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四、各办公室平安责任人对本办公室的平安负责,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平安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五、电工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平安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六、学校食堂管理员对学校食堂、小卖店平安负责,要严格监视检查学校的食堂、小卖店的卫生以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康状况,定期检查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等

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好的过程控制。要教育食堂工作人员进步平安意识,作好防范工作。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要定期检查身体,上岗要佩带安康卡,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平安事故,学校食堂管理委员会负有直接责任。 七、政教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展平安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平安意识,对于工作忽略,教育不力造成的平安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八、班主任和任课老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展平安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平安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平安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老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平安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九、制定平安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那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平安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平安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2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2篇 【第1篇】客运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 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安机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

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 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12篇)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园安全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的开展落实。负责制定安全工作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安全领导组副组长负责____实施安全措施,检查安全隐患,落实事实整改方案,并详细记录,定期向园长汇报。 三、幼儿安全实行谁当班谁负责制度,严格执行接送卡制度。幼儿出现任何大小事故,当班教师负全责。 四、值班教师负责当天幼儿园在门的开放与关闭。严禁幼儿入园后单独离园,发生从大门走失幼儿事故,值班教师负全责。同时,值班教师还要负责在园内巡视,发现不安全隐患记录在安全值班记录中,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二) 为了确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____省人民____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工作失职行为 (一)正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____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布臵和不重视的;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对公司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副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未检查督促工作人员消除安全

隐患;未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季节性安全活动;未按规定召集“周五”安全例会;事故处理未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隐瞒事故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未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履行职责的;未检查督促,发现违章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在____天内整改完毕或经公司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 (四)安全管理人员 1、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公司和车辆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及荣誉受损等。 2、未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致使无“双证”(运管从业资格证、集团公司驾驶资格证)驾驶员驾驶车辆出站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3、未及时更换过期有关证件或未及时书面通知车辆经营者、驾驶员更换的。 4、发生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未及时予以制止与纠正、未向领导汇报的。 5、因管理失职,在上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被评通报、舆论曝光、来信来访的。 6、本辖区内发生一般以上事帮,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的,造成公司和车辆经营者损失的 7、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在期限内未完成的。 二、岗位失职行为处理 (一)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和严重机件、工伤、火灾事故的按照《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____省人民____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报请上级对正职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学校责任追究制度13篇

学校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责任追究制度1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 组员: 二、责任追究: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对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要做到相关人员配备到位,设施齐全,指挥有力。 后勤主任:配合校长开展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对校园商店及学校宿舍负有检查督导的责任。 管理员:全面负责学校宿舍管理工作,对在宿舍内发生的师生中毒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保安:全面负责校园师生服务部的卫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对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不良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卫生员:负责对师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对有关部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做到随时保证抢救药品到位,抢救仪器正常使用。 伙夫:学校食堂卫生及安全负责人。 值班教师:做好现场救护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将严肃处理,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学校责任追究制度2 为了进一步依法治校,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和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益,根据国务院及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学校规章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所发生的责任事件、学校设置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而造成不良影响、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理为:调离岗位、解除聘任。 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经济处罚为:赔款、罚款、扣发工资、岗位津贴。对触犯国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视责任性质,将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追究、间接责任追究、领导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 1、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 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 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

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 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____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 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 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____%--____%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____%至____%的处罚;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 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特别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布暑、目标、任务、措施、责任,经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状况。分公司各级领导还是重生产、轻安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强化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 一、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二、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三、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工作失职的安全员、施工员、洞长、班组长等责任人予以开除。 四、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五、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外,罚事故 分公司50元,扣除当月全部安全津贴。 六、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分公司,除全部扣除安 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当月安全津贴外,不得参加年终模范评比。 七、分公司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的,除罚款外,并对以上责 任人留职察看,发生三起重伤事故的,视同死亡事故处理。 以上撤免人员假设触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包括分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科长、车间主任或队长〕承当全部法律责任;总公司、分公司对撤免人 员两年内不予重新任用或在本公司内另调任同职。事故处理决定 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7篇)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安全事故的责任,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员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学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学校安全责任区的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员分别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 二、学校各安全管理责任区域坚持有岗就有职,有职就有责,岗职对应,职责对等原则。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区域的责任人因公因私请假,学校必须安排该责任区域临时责任人,确保岗位有人,临时责任人负有该责任区域一切职责。 三、学校负责人、分管领导、学校安全管理员、各安全管理责任区域的责任人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识、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查严防,防微杜渐,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尽可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对各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 五、在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程度,给予各安全管理责任区域的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警

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并根据行政处分给予扣发奖金、降级聘用、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解聘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任。 1、对安全工作擅自脱岗、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沓懒散。 2、对安全工作不重视、管理不力、存在麻痹、厌倦、懈怠情况的。 3、安全工作管理职责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 4、对安全事故可预见、可避免而因个人主观原因未能预见、避免的。 5、对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处置不力,措施不当的;存在安全隐患,经有关人员提出警告整改建议限期整改,而无有效改进措施或拒不整改的。 6、因教育管理不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7、因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8、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报告不及时或作虚假报告。 9、因上述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使师生生命财产、公私财物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六、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在教职工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对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财产或师生安全作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遇险不救、临危逃脱者,要给予党纪、政纪、校纪处分。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12篇)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督促学校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地防范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遵照《____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本学期绩效工资,取消年级组学期评优资格。 一、建立安全网络,强化安全职责 班主任→课任教师 综治办主任→教务处→门卫 校长→总务处→工作人员 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老师负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 学生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师负责,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 学生在体育课和两操活动的安全由体育教师负责,体育教师为第一责任 门卫安全卫生由门卫负责,门卫为第一责任人。 学生在校内活动场所活动,出现安全事故,在场教职工为第一责任人。 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类相关人员安全工作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分层管理,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二)安全副校长。是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者,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等出现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三)办公室主任(安全)。是学校综合治理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综治档案和安全档案的建立,制订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教师和家长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若因档案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则应负管理责任。 (四)总务主任。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 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必须同安全办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五)教务主任。负责教育教学活动组织中的学生安全,组织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落实整改。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检查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现安全事故,应承担管理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精选10篇) 在现实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责任追究制度(精选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责任追究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好的空间留言 第二条职责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责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安静的网名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职责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职责: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

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理解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职责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理解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贴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构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