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拨款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拨款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拨款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与监督管理,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支持相关项目的实施。
二、拨款程序
1. 拨款申请:拨款申请应包括拨款金额、项目说明、资金用途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2. 拨款审批:拨款审批应由财政部门进行,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资金状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3. 拨款支付:经拨款审批后,资金应及时支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财政专项拨款使用
1. 资金用途:财政专项拨款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资金。
2. 项目实施:财政专项拨款应用于支持相应的项目实施,并按照预算安排进行支出,不得违规支出或超出预算。
3. 财务管理:对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应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准确和合规。
四、财政专项拨款监督管理
1. 内部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财政专项拨款的监督和管理。
2. 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拨款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3. 第三方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对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追回资金、责任追究等。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与监督管理工作。
> 注意:本文档中的内容仅为参考,具体实施应以相关法规和规定为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下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公约。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是财政部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编制使用申请,明确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时间、结算方式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查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程序,将批准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八条财政部门可以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定期组织审计,并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或者滥用资金。
第十条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结算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收据等资金凭证,必要时还需要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有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审计第十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计,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对审计结果进行公示,并向财政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第五章处罚与追责第十五条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十六条对于滥用、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2.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财政专项资金:特定目的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下达并管理。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0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颁布时间:2010-1-18发文单位:财政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归口管理1.资金使用范围财政专项资金仅限于政府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经费、社会事业资助、基础设施建设等。
2.资金来源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预算拨款、专项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
3.资金分配资金分配应当遵循合规、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各项资金按照规定使用。
三、资金管理对于各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需建立健全的监督评估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2. 资金使用标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项目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3. 资金结余处理对于项目结束或资金结余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结余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资金上缴或调整。
四、责任制度1. 财政部门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
2. 项目部门责任各项目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资金管理规定,做好项目申报、执行、结算等工作,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财政部门、项目部门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责任追究、停止资金支持等。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或修改,应当重新发布并执行。
以上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希望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财政管理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0f39ea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f3.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7日)财预〔200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实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拨款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特制定《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改革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逐步改革传统的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科学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指中央财政为实施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专项拨款的对象、数额根据中央宏观调控需要由中央财政确定。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各项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2.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3.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4.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用)(2024)

引言: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根据特定目标或政策需要,经过立法程序确定的专门用于实现这些目标或政策的资金。
为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透明、有效,各级政府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正文内容:一、目标确定1.明确政策目标: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目标,政府需要明确政策目标和愿景,以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
2.综合评估需求:政府应该综合评估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需求,确定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并向社会公开。
二、申请程序1.项目申报: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政策目标,提出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
2.资金申请:项目经过层层审核后,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包括具体资金数额、使用预算和时间计划等信息。
3.资质审查:财政部门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申请单位符合相关条件,有能力完成项目。
三、使用规定1.专款专用: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政策目标进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2.财务报告:申请单位需要每个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3.严禁违规使用:财政部门应建立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监测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申请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2.外部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等渠道,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3.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五、违规处罚1.违规行为的界定:财政部门应明确违规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包括滥用资金、虚报项目、挪用资金等行为。
2.处罚措施: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止资金支持、责令整改等。
总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在当前政府机构财政管理中,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正确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不仅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政风险,还可以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以下是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一、概述1.1 目的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财政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定,保障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各部门及下属机构的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1 财政资金划拨规定•各部门应依据预算法规定和预算控制原则,制定年度预算计划,并严格按照预算计划安排资金支出。
•财政资金划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避免超支和滥用公款。
2.2 资金使用程序•资金使用需经过合法审批,严格按程序执行,避免违规操作和私自挪用资金。
•资金使用需有明确用途和支出计划,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2.3 财务管理要求•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报表编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
三、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3.1 资金监管制度•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人员和管理流程,实行专人专岗管理。
•资金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3.2 风险防范措施•部门应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各项资金使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应对。
•针对各类风险,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3.3 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独立、公正、严格执行监督职责,维护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权益。
结语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升政府财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至关重要。
各部门应切实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稳健使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11.21•【文号】财预字[1997]391号•【施行日期】1997.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7〕391号1997年1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根据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自1998年起,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均采用划拨资金方式,原限额拨款方式取消。
现将《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你单位,请按照办理。
附件: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适应《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预算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工作程序,加强对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合理调度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央预算单位的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一)凡向财政部申请办理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的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银行开户。
本规定所指中央预算单位,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部、委、局或相当于部(委、局)一级的军队、党派社团机关和经济实体。
(二)已办理银行开户的中央预算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表本单位向总预算会计办理在财政部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
1.中央预算单位须持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开户条件的有关材料,经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具财政部统一制发的《预算拨款印鉴卡片》,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各一份;2.印鉴卡片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各栏,必须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3.印鉴卡片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必须清晰,便于查验;4.印鉴卡片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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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范财政风险,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按照预算、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按照资金使用进度拨款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局长、主管局长、业务主管科室、预算科、稽核科、国库科分工负责制。
(一)局长、主管局长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市直财政资金的审批,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二)业务主管科室的职责是:依据本科室掌握的年度预算指标,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年度经费用款计划和专项经费申请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核,提供预算单位分月经费用款计划,下达预算指标,确保每笔拨款事项真实、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三)预算科的职责是:依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省下达专项指标、上年结转、收入入库等情况,负责对各业务主管科室在预算执行中下达和追加的预算支出指标来源情况进行核实。
(四)稽核科的职责是:依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负责对各业务主管科室在预算执行中下达和追加的本级预算单位支出指标、追加县(市、区)专项支出指标、各类专户拨款进行审核。
其内容包括审核下达支出指标所列科目是否正确,资金用途是否与预
算、与省追加指标相符,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
(五)国库科的职责是:统筹调度国库资金,依据各业务科室提供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下达预算指标文件等拨款依据办理拨款。
第三章拨款审批程序及印鉴管理
第五条市直预算单位正常的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拨款,由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编制全年分月用款计划,报各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经预算科核实签字后送国库科,由国库科按照各单位支出计划及国库资金情况办理拨款。
在预算未批复前,由各业务主管科室参照各单位上年同期执行数下达拨款通知,国库科根据拨款通知办理拨款。
各预算单位的拨款计划一经确定,执行中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
第六条预算内专项拨款,由各业务科室填列“通化市财政局预算指标发文用纸”,拟稿人、科长、相关科室签字,预算科核实指标,稽核科稽核后,由局领导签发正式文件,国库科依据文件办理拨款。
预算内专项资金指预算内上年结转、省市一次性指标、预备费、超收安排、年初未下达预算单位专项、用行政收费、罚没收入等安排的办案补助经费、政府性基金支出等.
第七条预算内资金拨付各类专户,文件主送单位为通化市财政局相关专户。
第八条各类财政专户拨款(除政府采购专户、房改资金外),由各业务科室填列“通化市财政局预算指标发文用纸”,拟稿人、科长、相关科室签字,稽核科稽核后,由局领导签发正式文件,国库科依据文件办理拨款。
第九条政府采购专户、房改资金仍按原拨款程序拨付.
第十条各科室下发的正式指标文件,应详细注明用款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经费金额、非政府采购项目经费金额、项目明细、国库列支款级科目等事项,各类财政专户资金拨付应注明专户名称.
第十一条县(市、区)往来借款实行动态管理,由国库科根据县(市、区)体制补助、结算补助、转移支付补助、专项补助等补助数额,结合县(市、区)组织收入进度、资金留用等情况,并结合季节性因素,办理资金调拨。
第十二条国库科收到业务主管科室按上述审批程序开具的拨款指令后,拨款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填开拨款凭证,加盖经手人名章和拨款专用章后,送总预算会计复核,加盖法人印鉴,然后由拨款人员送国库或代理银行办理拨款。
第十三条拨款人员无权对用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资金用途和数额等进行更改.但对不符合规定或有错误的拨款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四条因工作疏漏造成的国库或代理银行退回拨款单,拨款人员要详细写明情况,并附错误单据的原始凭证交国库科负责人核签后才能重新拨付。
对超拨的款项,一经核实,应及时追回,不得抵顶以后的拨款.短拨款项的补差,比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财政拨款专用印鉴是财政部门拨付款项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
因机构调整或人员变动等原因确需更换印鉴,需书面报主管局长批准。
新印鉴一经启用,原印鉴需及时上交封存。
第十六条财政拨款专用印鉴应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
各经办人
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必须做到由两个以上人员分别掌管相关印鉴,不允许由一个人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鉴。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建立财政性资金追踪和信息反馈制度,对已拨出的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各业务科室应负责跟踪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规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