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管理规范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下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公约。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是财政部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编制使用申请,明确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时间、结算方式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查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程序,将批准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八条财政部门可以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定期组织审计,并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或者滥用资金。
第十条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结算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收据等资金凭证,必要时还需要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有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审计第十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计,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对审计结果进行公示,并向财政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第五章处罚与追责第十五条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十六条对于滥用、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2.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财政专项资金:特定目的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下达并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给部门、单位用于特定事项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性、规范性、效益性、公开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五条部门、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根据预算编制原则和财政资金状况,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财政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监督第九条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用途和额度。
第十条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专户、国库单一账户等途径,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评价第十四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使用计划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结束后,部门、单位应当组织项目验收和评价,形成项目实施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和完善专项资金使用政策。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公开、公正、科学、高效;集中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统一支付,严格把关;跟踪问效,责任追究.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各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按规定程序办理;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第七条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拔付、使用管理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拔付程序进行拔付.第九条财政局应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拔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之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制用款计划.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名称或调整预算的,业务部门需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十四条财政局应当会同业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的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是否明确;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三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拔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千万资金损失、浪费;五会计核算有无帐无设帐、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十七条财政局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检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第十八条财政局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第十九条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第六章责任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追究机制.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拔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一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善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二财政局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三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及相关部门财政资金的存放管理。
1.3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2)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资金成本;(4)透明度原则: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金存放2.1 财政资金存放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3)服务优质,具备较强的资金结算能力;(4)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2.2 财政资金存放期限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2.3 财政资金存放应采取以下方式:(1)定期存款;(2)通知存款;(3)协定存款;(4)其他合规存款方式。
2.4 财政资金存放应遵循以下程序:(1)制定财政资金存放计划;(2)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选择存放金融机构;(3)签订存放协议;(4)办理资金存放手续。
三、风险管理3.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存放风险防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制定风险防控预案;(2)定期评估存放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3)合理分散资金存放,降低集中度风险;(4)加强对财政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
3.2 存放金融机构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3.3 存放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风险。
3.4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存放的动态监控,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四、监督检查4.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存放监督检查制度,对存放金融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4.2 检查内容包括:(1)存放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2)财政资金存放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3)存放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在当前政府机构财政管理中,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正确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不仅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政风险,还可以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以下是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一、概述1.1 目的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财政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定,保障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各部门及下属机构的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1 财政资金划拨规定•各部门应依据预算法规定和预算控制原则,制定年度预算计划,并严格按照预算计划安排资金支出。
•财政资金划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避免超支和滥用公款。
2.2 资金使用程序•资金使用需经过合法审批,严格按程序执行,避免违规操作和私自挪用资金。
•资金使用需有明确用途和支出计划,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2.3 财务管理要求•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报表编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
三、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3.1 资金监管制度•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人员和管理流程,实行专人专岗管理。
•资金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3.2 风险防范措施•部门应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各项资金使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应对。
•针对各类风险,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3.3 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独立、公正、严格执行监督职责,维护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权益。
结语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升政府财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至关重要。
各部门应切实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稳健使用。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财政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政府性贷款,其他资金)。
二、财政性资金管理原则(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二)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
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注重效益。
(三)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
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允许越权超范围审批。
(四)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三、财政性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计划调度、先批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管理。
四、各项财政性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
五、预算资金必须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申报核定的用款计划安排支出,追加指标按程序办理。
六、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由财政审核后下拨。
使用预算外资金要遵循相关政策文件,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财政所对各单位非税收入的上缴,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隐瞒收入、滞留、挪用、坐支等问题要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七、单位往来结算资金要全额缴入财政过渡账户,由财政所按期集中汇缴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按程序申报后拨回到相关单位使用。
八、专项资金按用途申报、按项目进度拨款,实行“三专”管理,跟踪问效,严禁挤占、挪用。
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先审核后入账。
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区财政采购办批准,按照批复采购。
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一、引言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对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各项事务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制度,而管理制度则是指通过建立有效的组织架构、制度体系和审计制度等措施,全面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财政资金分配原则:财政资金分配应采取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各项支出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2.支出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情况制定支出预算,明确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数额,并进行严格执行。
3.支出审批程序:对于各项支出,应设立明确的审批程序,确保支出的合规性和必要性。
4.支出执行监督: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支出执行监督机制,监督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支出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应建立支出绩效评估制度,对支出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支出政策。
三、财政资金管理制度1.组织架构: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财政管理组织架构,确保各部门职责明确、协调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2.制度体系: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财政管理制度体系,包括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确保各项制度健全、有效。
3.审计制度: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信息化建设: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财政信息化系统,提高财政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5.人才培养:财政部门应加强人才培养工作,建立财政人才队伍,确保财政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结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的基石,对于提高财政管理效率、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才能更好地实现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高效。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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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财政资金拨款操作规范(试行)一、目的本《规范》规定了财政资金拨款审批的方法、步骤及审批程序,加强预算执行控制,确保财政性资金支出安全、有序。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财政资金拨款。
三、职责1、单位归口科室经办人负责单位预算资金的申请。
2、单位归口科室科长负责审核。
3、预算国库科科长负责对各项资金支出的拨付核准。
4、预算国库科资金拨付人员负责具体办理财政预算资金支出的拨付手续。
5、单位归口科室和业务归口科室不一致的,业务归口科室需开具《拨款联系单》并附相关《预算单位专项支出申请表》或上级转移支付文件,交由单位归口科室实施拨付申请。
6、因紧急情况或特殊原因需在预算安排前办理预算资金支出的,或因整个拨付链条中某一环节人员不在岗又没及时授权且资金急需支出的,由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报经分管局长同意,并由分管局长通知预算国库科实施拨付。
事后业务科室补办相关手续。
四、操作方法(一)申拨审批1、预算已安排且批复到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资金单位归口科室经办人通过资金申拨系统提出拨款申请,科长审核。
同时开具《资金申拨单》,须经办人和科长签字审核。
2、预算已安排但尚未明确批复到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资金(1)业务归口科室经办人填制《预算单位专项支出申请表》,报经科长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2)转预算国库科录入指标,出具《预算指标追加单》;(3)单位归口科室经办人通过资金申拨系统提出拨款申请,科长审核。
同时开具《经费核拨通知书》,须经办人和科长签字审核。
附《预算单位专项支出申请表》。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也依据上述程度拨付。
上述专项资金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需分解到不同预算单位或企业的,业务科室还需附分解文件。
3、追加财政专项资金(1)预算国库科根据《文件处理单》(和业务科室的核拨意见)录入指标,出具《预算指标追加单》;(2)单位归口科室根据《文件处理单》和《预算指标追加单》通过资金申拨系统提出拨款申请,科长审核;开具《经费核拨通知书》,须经办人和科长签字审核。
附《文件处理单》。
4、追加专户储存资金(1)单位归口科室经办人填制《预算单位专项支出申请表》,报经科长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2)单位归口科室经办人开具《经费核拨通知书》提出申请,经办人和科长签字审核。
附《预算单位专项支出申请表》。
(二)凭证送达1、预算国库科科长核准《资金申拨单》或《经费核拨通知书》及附件。
2、预算国库科资金根据核准的《资金申拨单》或《经费核拨通知书》及附件拨付人员开具拨款凭证或银行票据,送达国库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附件二:财政收入退库(付)和国库更正操作规范(试行)一、目的本《规范》规定了财政收入退库(付)、国库更正的方法和步骤及审批程序,加强预算执行控制,确保退库(付)工作的安全、有序。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财政收入退库(付)、国库更正的审批。
三、职责1、业务归口科室负责财政收入退库(付)的审核。
2、预算国库科科长负责财政收入退库(付)及国库更正事项的复核。
3、分管局长或局长负责财政收入退库(付)的核准。
4、预算国库科总会计及相关人员负责具体办理财政收入退库(付)及国库更正事项的各项手续。
四、操作方法(一)财政收入退库(付)1、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的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指标和相关退库文件,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退库申请书》,经业务归口科室经办人员和科长审核签字,转预算国库科科长复核,交局长审批,再由预算国库科预算总会计送台州市财税局审批。
2、再生资源增值税退库。
根据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文件,由相关企业提出退库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退库申请书》,经业务归口科室经办人员和科长审核签字,转预算国库科科长复核,交局长审批后,由相关人员送台州市财税局审批。
3、非税收入退付。
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退付申请,填写《非税收入退付申请书》和申请退款情况说明,经业务归口科室经办人员和科长审核签字,转预算国库科科长复核,交分管局长审批后,转预算外出纳办理退付业务。
4、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错缴、多缴预算收入需要办理的退库。
各单位或个人申请退库,应填具《退库申请书》,并附上依据的文件、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审批部门查验后交回原单位或个人),经业务归口科室经办人员和科长签字审批,转预算国库科科长复核,由预算总会计送台州市财税局审批。
(二)国库更正1、财政体制引起的国库更正。
预算总会计根据文件资料填写《国库更正通知书》,交预算国库科科长复核后,送国库办理更正。
2、其他引起的国库更正。
由预算单位或业务归口科室提供经分管领导审批的资料,预算总会计填写《国库更正通知书》,交预算国库科科长复核后,送国库办理更正。
附件三:财政资金核算操作规范(试行)一、目的本《规范》规定财政资金收款、拨付、核算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财政资金核算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
三、职责(一)预算(国库)科各主办会计负责各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调整意见的提出。
(二)预算(国库)科科长负责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调整意见的审核。
(三)分管局长负责账务处理调整意见的审签。
四、操作方法(一)资金收款记账1、预算(国库)科各主办会计在收到各项收入后,应根据资金性质内容在相应账套的总账科目及明细账科目中逐笔将收入登记入账。
2、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由预算内主办会计根据收入日报表入账,预算外收入、代管资金和其他各项专项资金收入,由预算外和专项资金主办会计根据收入报表、凭证入账。
(二)资金拨付和记账1、资金拨付依据(1)预算资金拨付依据是预算(国库)科审核确认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录入的预算指标,预算未安排的拨付依据是经分管局长签字审批的相关拨款证明。
(2)其他专项资金的拨付依据是年初编制的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社保基金收支计划,非计划安排的资金拨付依据是经分管局长签字审批的相关拨款证明或文件。
2、资金拨付的审核(1)《资金申拨单》、《经费核拨通知书》、《收入退还书》、《国库更正通知书》(以下简称“拨款书”)填列内容的审核。
预算(国库)科各主办会计接到各业务归口科室提供的经审批后的拨款书,对所填写内容和审批程序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的拨款书退还业务归口科室重新填写审批。
(2)资金拨付依据的审核。
预算(国库)科各主办会计对资金拨付依据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无误后,送预算国库科科长签字核拨。
①依据预算指标的拨款,运用资金申拨系统与指标管理系统进行自动核对。
②其他拨款除了核对计划外,还必须核对资金的到位和余额情况,对没有到位的资金或余额不足的资金不予拨付,并将不予拨付的理由及时反馈业务归口科室。
(3)预算(国库)科科长对资金拨付的相关凭据进行复核,核准签字后交主办会计。
3、资金拨付手续(1)主办会计接到经预算(国库)科科长核准签字后的“拨款书”等后,开具拨款凭证或银行票据,由审核人员审核并分别加盖财务专用单和法人章等预留银行印鉴。
(2)财政内部账户之间的划款,由主办会计依据领导审批资料,开具拨款凭证或银行票据,送审核人员审核。
(3)审核人员将拨款凭证或银行票据与所附的收款单位名称、账号、金额等要素进行核对无误后加盖法人章送主办会计。
(4)主办会计自收到拨款申请凭证后确保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将内容完整、印章齐全的拨款凭证或银行票据送达银行,办理资金拨付。
(5)资金拨付的记账:预算(国库)科主办会计根据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的支出票据回单联对相关拨款信息或国库集中支付支出日报表进行勾对,核实无误后登记相关会计账目并生成记账凭证,同时将银行回单附在相关审批资料上。
(三)凭证装订、报表编制1、每月末,预算(国库)科各主办会计将账面资金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如不符,查明原因,将核对结果告知科长,并按规定更正。
于次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打印出上月会计凭证,整理后装订成册。
2、预算(国库)科主办会计根据准确的会计资料按月(年)编制会计报表,并送呈局长、各分管局长及科长。
月度会计报表于次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编制完成,年报会计报表于次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编制完成,并按规定的报送范围报送。
3、预算(国库)科主办会计在年度决算报表汇审结束后20日内,将打印的账本、会计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装订成册。
4、预算(国库)科主办会计将年度核算账套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资料整理归集,保管满一年后移交局综合档案室归档。
(四)账目数据核对1、日常数据核对。
相关业务归口科室经办人员按月通过资金申拨系统查询相关拨款信息,与留存的相关业务资料和预算单位提供的报表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预算国库科,共同查明原因后作相关账务处理。
2、年终数据核对(1)每年11月下旬预算(国库)科向业务归口科室发出对账通知,预核对拨款数。
业务归口科室接到通知后根据各自的拨款记录,通过资金申拨系统查询相关拨款信息,与预算(国库)科各主办会计进行拨款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以表格形式反馈至预算(国库)科。
(2)年度结束后,各业务归口科室于十日内通过资金申拨系统提供的各预算单位全年拨款数以及预算外收入数,及时与各预算单位进行核对,预算内、预算外资金除核对全年拨款总数外,还要核对明细科目,功能科目核对到“项”级。
3、年终结账。
预算(国库)科各主办会计按制度规定办理年终结账、转账手续,结清旧账、建立新账。
附件四:财政资金存款管理规范(试行)一、目的本《规范》规定财政资金银行存款的开户、销户、变更、调度和营运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财政资金的存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预算(国库)科核算的财政资金银行存款管理。
三、职责(一)预算(国库)科负责提出财政资金银行开户、销户、变更及资金调度、营运的方案。
(二)分管局长或局长负责银行存款账户的开户、销户、变更及资金调度、营运的审批。
(三)预算(国库)科主办会计负责财政资金存款开户、销户、变更及资金调度、营运的具体办理。
四、操作方法(一)财政资金存款账户的开户、销户及变更1、财政资金存款账户的开户。
预算(国库)科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或资金核算管理的需要,提出财政资金开户的申请,经预算(国库)科科长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后按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相关程序报批。
2、财政资金存款账户的销户。
预算(国库)科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或资金核算管理的需要,提出财政资金销户的申请(含销户的名称、账号和开户银行),经预算(国库)科科长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后办理销户手续。
3、财政资金存款账户的变更。
预算(国库)科根据资金核算管理的需要,提出财政资金账户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前后账户的名称、账号和开户银行,经预算(国库)科科长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