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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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渝高法[2013]245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渝高法[2013]245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市高法院2013年第33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正确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市高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效力如何认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oo8)23号]第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法(⒛Os)23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依照本办法在重庆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据此,小额贷款公司是有权经营贷款业务的公司,故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和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性质不同,不属于企业拆借。

借款人以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企业拆借为由请求确认或抗辩借款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批复文件列明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效力如何认定?因金融业务关系到国家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和金融发展,故国家对金融业务实行限制经营、特许经营。

渝金发【2015】13号重庆市金...

渝金发【2015】13号重庆市金...

渝⾦发【2015】13号重庆市⾦...附件重庆市⼩额贷款公司开展⽹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额贷款公司⽹络贷款业务,防范⽹络贷款业务风险,保障⼩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络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民银⾏关于⼩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等规定,结合重庆⼩额贷款公司⾏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条本指引所称⽹络贷款业务,是指⼩额贷款公司在⽹络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活等⾏为⼤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风险和进⾏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甚⾄贷款收回等全流程的贷款服务。

⼩额贷款公司的⽹络贷款业务不包括与P2P⽹络借贷平台合作在线下发放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坚持“积极稳妥、适度监管、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额贷款公司⽹络贷款的业务资格及业务边界,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和违规⾏为。

第四条⼩额贷款公司开展⽹络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有⼩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的原则,发挥“互联⽹+信贷”具有的简单⽅便、快捷⾼效优势。

第五条重庆市⾦融⼯作办公室和区县政府⾦融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市⾦融办和区县⾦融办)为重庆市⼩额贷款公司开展⽹络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章业务资格审核第六条开展⽹络贷款业务的⼩额贷款公司,除通过⽹络平台⾯向全国办理⾃营贷款业务外,其他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与不能开展⽹络贷款业务的⼩额贷款公司相同,并在业务活动中应严格执⾏“⼗不准”: (⼀)不准在重庆市外办理线下⾃营贷款业务;(⼆)不准通过⽹络平台在重庆市外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三)不准通过⽹络平台在重庆市外办理股权投资类业务;(四)不准通过⽹络平台为本公司融⼊资⾦;(五)不准通过⽹络平台⾮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六)不准通过⽹络平台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和贷款债权;(七)不准通过⽹络平台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不准隐瞒客户应知晓的本公司有关信息和擅⾃使⽤客户信息、⾮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九)不准在重庆市外的银⾏开⽴本公司的基本账户;(⼗)不准在公司账外核算⽹络贷款的本⾦、利息和有关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全文)渝高法〔2013)245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以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市高法院⒛13年第33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正确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市高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效力如何认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oo8)23号]第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法(⒛Os)23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依照本办法在重庆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据此,小额贷款公司是有权经营贷款业务的公司,故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和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性质不同,不属于企业拆借。

借款人以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企业拆借为由请求确认或抗辩借款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批复文件列明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效力如何认定?因金融业务关系到国家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和金融发展,故国家对金融业务实行限制经营、特许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辖区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相关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已于2021年11月4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3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为推进企业依法破产,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债务的现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按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应当防范和打击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权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对于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但是存在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的企业,应当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撤销或者否定不当处置财产行为,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破产程序中发现相关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逃废债务行为:(一)以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不当关联交易、虚构交易等方式隐匿、转移、处分债务人的资产;(二)以为他人提供保证、债务加入、在企业资产上设定权利负担等方式恶意增加债务负担;(三)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占企业资产;(四)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弃企逃债;(五)以虚假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骗取生效法律文书;(六)其他损害债权人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产品流程详细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产品流程详细

九产品兑付
●小贷公司在T四日将兑付资金划转至其在金交所开立的专户; ●若小贷公司未能按要求划转兑付资金,担保公司启动代偿程序; ●担保公司在T一日将兑付资金划转至其在金交所开立的专户; ●产品在T0日兑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产品注册申请
●金交所审核产品转让规模和期限; ●承销商筛选确定资产包并完成相关文本; ●提交金交所发行注册办公室初审。
五发行注册会议审核
●发行注册委员会的专家审阅小贷公司的注册申请材料; ●专家主持发行注册会议,审议小贷公司的注册申请; ●小贷公司和承销商的负责人出席会议并接受专家的问询; ●出具会议评议结果。
➢会员类别:交易类
二向重庆市金融办提交准入申请
➢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业务备案表; ●小贷公司资产转让方案; ●公司基本概况; ●上月度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确认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三尽职调查
➢担保公司的尽职调查: ●整体授信 ●出具担保意向函
➢承销商的尽职调查: ●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六产品转让申请
●承销商准备产品转让的相关文本; ●担保公司落实反担保条款,出具正式担保函; ●小贷公司向金交所发行注册办公室提交转让申请材料审核。
七产品上市
●产品登记; ●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购买; ●小贷公司获得资金。
八发行后事宜
●小贷公司对资产包负责日常管理,按要求定期信息披露; ●担保公司和承销商定期对小贷公司回访调查; ●投资者可与承销商协商议价交易。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产品流程详细
一加入金交所会员
➢入会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一式两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一式两份;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式两份; 四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五企业章程; 六管理团队成员简历;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八法人授权委托书; 九联系人身份证明;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渝五中法发〔2023〕131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渝五中法发〔2023〕131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及辖区相关基层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及辖区基层法院:为切实加强成渝两地司法协作,进一步提升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履职能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并授权重庆破产法庭、成都破产法庭对外发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两地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解答处理。

特此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2日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重庆市、成都市两地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强制清算案件办理,协同办理流程,确保清算组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清算组执业风险,促进强制清算案件依法、稳妥、顺利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中介机构办理强制清算案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清算组义务】清算组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条【清算组责任】清算组未能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公司、股东或出资人、第三人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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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金发〔2012〕11号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等项制度的通知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9〕10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9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各类融资业务的监管部门,区县金融办协助市金融办加强对区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展以下方式融资,并接受市金融办的监管:(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二)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包括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等,下同),开展回购方式的资产转让业务;(三)向主要股东定向借款;(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同业资金借款;(五)经批准的其他方式融资。

第五条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类融资进行比例控制。

(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和回购方式开办资产转让业务的,两项融资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含100%,下同);(二)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三)开办同业资金借款业务的,借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借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操作规程

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操作规程

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操作规程一、为解决小贷公司在经营中的困境,处置不良资产,化解缓释风险,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根据《绍兴市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试点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的原则。

三、成立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妥善有序开展相关工作,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受理权限,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核确定。

四、操作程序:1、资产组包。

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

2、尽职调查。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充分披露资产风险,制作资产登记表,逐件进行登记。

3、资产估值。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估值方法,逐件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4、制定转让方案。

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内容。

5、方案审批。

转让方案应由小贷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

6、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约邀请,签订转让协议。

根据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公告,通过公开转让方式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7、签订转让协议。

小贷公司应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8、发出转让通知和债务催收公告。

小贷公司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和债务催收公告,通知或公告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

五、转让款的支付。

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小贷公司指定账户。

六、档案移交。

小贷公司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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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依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资产转让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投资者之间,根据协议约定合规转让其经营范围内的、尚未到期资产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要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转让资产,以买断、回购和代理买卖等方式开展资产转让业务。

第四条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较好的公司治理、较强的风控能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已取得业务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应以书面形式向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申请备案。

报备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概况;
(二)资产转让方案;
(三)上月度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确认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控能力等情况,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第六条在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的市外小额贷款公司,按第五条规定申请报备。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可向当地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函询有关情况。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的具体事宜,按照经批准的《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办理。

第八条开展资产转让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等披露有关信息,并按月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资产转让工作报告。

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转让工作总体情况;
(二)资产转让具体情况,包括转让笔数,每一笔交易的标的、金额、交易对手方、担保方或担保物权的情况等;
(三)资产的风险变化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在资产转让中违反本指引的,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可责令其暂停资产转让业务,并根据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本指引由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业务备案表
渝金融办小贷备[ ] 号金额单位:万元
和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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