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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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是党中央根据我国现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

把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是党中央在新的社会政治形势下向司法机关提出的刑事司法工作指针和工作要求。

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

1 全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含宽严相济是党在新形势下提出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实施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含,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分别予以宽严体现。

2 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以不断消除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消积因素为目标,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既要反对重刑主义,又要反对单纯的轻刑化思想;既要注重教育感化,又不能忽视有力打击,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准确把握、全面理解、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原则。

2.1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前提是必须严格依法办案。

刑事政策是刑事司法的灵魂,是在一定时期对刑事执法和司法重点及方向的指导,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结合执行相应的刑事政策而最大化的实现刑法的功力,达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个重要标志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因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在国家现行刑事法律的范围内实施,并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必须坚持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认真执行各种对犯罪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理情节,对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侦查手段以及不起诉等诉讼行为的适用条件,在刑事司法中,都要认真斟酌,执行得力,做到宽严有度,于法有据。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之后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新发展。

这一政策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进行刑事政策调整的表现,是纠正严厉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对犯罪复杂化现象,有效节省刑罚资源、社会资源和刑事司法资源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公众对于犯罪容忍度增强后的政策调整。

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对其提出背景、定义、功能进行其了解,从而提出其对策。

标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功能;对策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义1.1基本刑事政策马克昌教授指出,“就针对刑事司法领域而言,可以说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但就总体而言,应当说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

也有人指出,“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以‘轻缓’的指导思想来完善刑事立法、指导刑事司法”。

刘仁文研究员在他的文章中支持了马克昌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只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而应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

另有学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调整与发展”。

通过学者的观点,主张其属于基本刑事政策的立场鲜明。

1.2具体刑事政策论1.“具体刑事政策论”。

储槐植教授认为,“当前我国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立法保持重刑结构的前提下,作为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来应用,是最狭义层面上的刑事政策”。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宽严相济在当前只是一个刑事司法政策,且其地位仅限于是指导刑事司法的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因为权威机关和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在立法中仍然坚持和贯彻这项政策,因而尚不能说它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从其文字表述中可以看出,储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能是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

樊崇义教授从程序法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程序性认识,他认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是个实体法问题,也是个程序法问题”。

虽然他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拓展到程序层面,但是在语义表达上仍然使用的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即在其学术话语中还是认为其属于具体的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种治理社会犯罪的理念,它强调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考虑
人道主义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因素,注重在尽量减少犯罪的同时保障被判刑者的权利和尊严。

这种政策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和权利,推进社会发展,产生良好
的治安环境,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

宽严相济的核心是平衡。

在实际的刑事司法中,应该平衡惩罚犯罪的重要性和保护人
权尊严的必要性,平衡社会利益和被判刑者的权益,平衡效果和成本,以达到有效防止犯罪,达到惩罚和保护的平衡点。

此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强调刑事制度的公正和透明,保证每一个案件都按照制度程序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近些年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中国得到了较好地实施和效果。

一方面,在惩治严
重的犯罪活动方面,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强化刑案侦破和起诉力度,尤其是对于涉黑涉恶
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另一方面,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不
一定采取刑事处罚,可以通过社会和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初犯、
自首、重要的犯罪线索提供者等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或采取非刑事手段。

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司法机关、警察和公民等多个方面的共同
努力。

只有在平衡公正和效果的前提下才能够产生最好的社会效益,为国家及其公民带来
更好的未来。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方针,指的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既要保持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同时也要注重对犯罪分子的宽容与慎重处理。

它的科学内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平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在于平衡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

在执行刑事司法时,不仅要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还要充分尊重犯罪分子的人权,确保司法公正。

这种平衡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即法律的公正和人权的尊重并重。

二、合理确定刑罚尺度,实现刑罚的社会效果最大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体现在对刑罚尺度的合理确定上。

一方面,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以起到威慑作用,维护社会治安。

另一方面,在处理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采取宽容的态度,注重从犯罪分子的人性出发,以教育、矫治为主要目的。

合理确定刑罚尺度,既能保证刑罚的威慑力,又能尽可能实现刑罚的改造效果,使犯罪分子能够在改正错误的同时重新融入社会。

三、注重社会风险防控,有效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还在于注重社会风险防控,有效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对于处罚对象,应结合其犯罪情况、个人特征、社会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针对性地制定刑罚执行方案。

对于再犯患者或具有潜在危险的人,应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以避免再次伤害社会。

同时,也要在刑罚执行期间,为犯罪分子提供必要的职业教育、心理辅导等帮助,增加其在社会中的生存能力,减少再犯的风险。

四、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还要求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刑事司法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它为被告人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保障了公正判决的实现。

在执行刑事政策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司法程序的透明、公正和合法性,杜绝滥用职权、任意判决的现象。

只有在正当的司法程序下,才能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实施。

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在于平衡社会秩序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合理确定刑罚尺度,注重社会风险防控,以及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6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亦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一时间,“宽严相济”一词风靡司法界。

下面,笔者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点个人浅见。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概说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对失足青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严打”以来,党和国家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实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了“从重从快”严打方针,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可捕可不捕的捕了,可诉可不诉的诉了,对打击犯罪,震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好转起到了根本性作用。

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存在着不和谐。

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宽严相济是一种平衡刑事政策的理念,即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既严格又宽容的措施,
以满足社会对侵犯法律的行为的惩罚要求和保护权利的需要。

这一政策的本质是通过灵活、有理性和公正的方式来解决刑事问题,同时还要兼顾个体和社会的需要。

然而,在实际操
作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宽严相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的标准和指导方针。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司
法机关可能会出现主观判断的偏差,或者在掌握证据和判断中出现错误。

这样,不仅会导
致一些错判,还可能会滋生不公正和不透明的刑事案件。

其次,宽严相济在刑罚上可能会导致不公正和不均衡的情况。

一些实际案例显示,一
些创新性的罚款和监管方式在一些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在另一些地区,由于缺乏
改革意识或其他原因,仍然被认为是不可接受和无效的。

因此,为了实现真正的公正和均
衡的惩罚,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些方案的认可和指导。

第三,宽严相济也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在做出判决时落入传统的“刑不可重”的思维陷阱。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一些罪犯可能会通过“轻罪重判”的方式逃脱应有的惩罚,或
者被过度惩罚。

另一方面,一些轻罪也可能会被过度惩罚,这可能会产生令人不满和质疑
的结果。

综上所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行问题仍然存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
一步探索刑事政策的本质和原则,制定更具体、更有效和更公正的指导方针,同时,我们
还需要加强司法机关的能力和意识,加强对社会的教育和宣传,以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和
尊重。

刑事政策

在量刑方面应采取怎么样的 具体刑事政策
目录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 的具体运用
毒品犯罪量刑中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
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
(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
我国自从开展“严打”斗争以来,强调“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严 打”具体刑事政策,偏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精神, 这一基本刑事政策的上述内容和精神在我国惩治犯罪的实际工作中打了 折扣。二十多年来的“严打”斗争的实践证明,重刑主义所追求的遏止 和减少犯罪的预期目标并没有实现,相反,“严打”的负面效应却日益 凸显。
但是这里的刑事政策上的坦白则应该从广义上理解,即“坦白”包
括“自首”,也包括虽然自首不成立,但是可以视为坦白的其他情
节。 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应当予以从宽处罚。
“抗拒”则是指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拒不认罪,拒不改悔。对于已经 构成犯罪而又有抗拒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严惩处。
3.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
“立功”是指犯罪后不仅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还有检举揭发
犯罪的。对于这些犯罪人,剥夺其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既是对其犯罪的一 种惩罚,也是防止其利用职业再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 (3)增设剥夺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 如规定吊销或禁止授予驾驶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禁止到特定场所、 禁止不良交往、禁止与被害人居住同一区域等。
5.完善累犯制度
我国目前的累犯是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不能加重处罚。从司法实践来 看,累犯有很大的人身危险性,矫正很难对其发挥作用,对于某些累犯来说,增 加一次服刑经历就似于增长了犯罪能力和资本。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宽严相济是一种常见的刑事政策,旨在通过对罪犯采取适当的宽容和严格处理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然而,在实践中,宽严相济政策的运行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加以解决。

第一,如何确定什么情况下采取何种宽严相济的方法。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不同的罪行和情况需要不同的处理方式。

宽严相济政策不能够简单地一刀切,因为过于严厉的罚款或刑罚有可能成为暴力的推动因素。

因此,宽严相济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需要在考虑到犯罪的性质、后果和社会的现实情况之后来制定正确的处理方式。

第二,如何平衡刑罚的适度和惩罚的严厉。

刑罚是针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正当政策,但对罪犯进行过度的惩罚,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犯罪。

因此,宽严相济政策需要在满足惩罚罪犯的正当性原则的前提下,切实考虑到罪犯改造和社会安定的因素。

在这个情况下,需要在宽松和严格的刑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便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

第三,如何确保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实施。

制定了宽严相济政策后,执行者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其具体实施。

这就需要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来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和执法支持,特别是当需要处理复杂的法规问题和对不同类型犯罪的处理方式时。

同时,教育和公众参与也是非常重要的,需要为公众提供有关犯罪行为的教育和指导,并协助执行者落实宽严相济政策。

第四,如何提高公众的信任度和宽严相济政策的影响力。

在宽严相济政策的基础上,执行者需要采取措施来增强公众的信任和理解。

公众需要信任政策执行者的专业能力和判断力,并理解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艰难选择。

这需要政策执行者从不同角度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并与公众沟通应对犯罪的策略和具体措施,从而提高政策的影响力。

总而言之,宽严相济是一种有效的刑事政策,对于改善社会的治安和帮助罪犯进行改造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如何在具体实践中正确运用它是一个非常复杂和重要的问题,需要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在他们的工作中不断加以解决和完善。

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

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它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本文站在一个刑法学者的立场上,围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学理上的解读。

什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

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

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宽严相济的“宽”,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非犯罪化。

非犯罪化是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犯罪可以分为立法上的非犯罪化与司法上的非犯罪化。

立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将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通过立法方式将其从犯罪范围中去除。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刑法虽然规定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在司法过程中对这种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犯罪化体现了刑法的轻缓化,因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

二是非监禁化。

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

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这种非监禁刑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由于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因而是刑法轻缓化的体现。

此外,缓刑是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而适用的一种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主要解决轻刑犯的非监禁化问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宽严相济是指在处理犯罪行为时,既要严格惩处违法行为,又要考虑对罪犯的人身权益,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

这一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进行这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时,必须考虑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同时也要考虑到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法治的有效实施。

下面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进行详细的解析和分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是基于人权保障和社会和谐。

在处理犯罪行为时,宽严相济政策注重保障罪犯的人身权益,尊重其基本的人权,为其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样的政策选择有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正和和谐的社会环境,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意识。

宽严相济政策也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对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功能定位是促进罪犯的教育和改造,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处理犯罪行为时,宽严相济政策强调对罪犯进行教化和改造,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悔悟并自觉改正,融入社会。

这样的功能定位有利于降低罪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减少社会的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宽严相济政策也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以警示其他人不要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法治权威。

在实际的执行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更加合理的刑罚体系和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刑罚体系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对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建立起更加科学合理的刑罚程度的评估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进行对应的处理,使刑罚既能对罪犯的错误行为进行有效的震慑和制裁,又能为其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监督机制方面,应该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确保刑罚的执行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罪犯得到公正的对待,并且有效地得到改造,避免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和腐败现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需要更加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更加完善的法治意识。

社会各界应该更加积极地参与对犯罪行为的制约和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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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4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明确提出对轻微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的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这体现了在刑事司法中既要“雷霆万钧”,也要“春风化雨”;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

目前,在刑事司法中,既不能强调“严打”而忽视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又不能以轻缓刑事政策代替“严打”。

那么,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如何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呢?
笔者认为,轻缓刑事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两个方面,是辨证统一的整体,是“宽严相济”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从辨证法的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统一性、相对性和运动性。

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我们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与严重刑事犯罪斗争,贯彻“严惩”的要求,还要落实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体现轻刑化的发展趋势。

即使在同一案件中我们也要尽量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要善于发挥这一政策的感召力,进一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攻守同盟,集中人力、物力把打击的锋芒对准主要犯罪者。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一定要切实兑现政策,对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特别是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要依法宽大处理;对拒不归案、坦白的,要查清犯罪事实、追捕追诉使之归案,依法从严惩处。

工作中,只有正确理解并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使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的统一。

在刑事司法中,对于正确掌握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一、吃透刑法立法精神,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切实把握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要在法律框架下落实“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

对待犯罪分子的处理,法律规定该严的一定要严,该宽的一定要宽。

要准确、深刻地理解“严打”刑事政策,严格限定“严打”对象,宽严相济,以体现“严打”的重点和精度。

但轻缓刑事政策也应掌握严格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轻缓绝不是放纵。

工作中,我们特别要注意防止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现象的发生。

二、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分析如何做更能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具体案件情况可分析以下几点:1、分析在法律框架下,如何运
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最大限度的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初犯、偶犯及团伙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等轻刑犯。

2、是否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社会作用;3、是否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

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既维护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正确、严格但要有相对性的把握二者的适用范围。

对于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应当适用“严打”刑事政策,从重从快,以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

具体来说,可以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轻微犯罪,一般偶犯,过失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防卫、避险过当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犯罪,严重疾病患者犯罪等。

如盗窃犯罪中,犯罪数额虽达到犯罪标准,但刚刚超过数额较大标准的;抢劫犯罪中,未成年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抢劫其他未成年人少量钱财,后果不严重的等等,坚持适用轻缓刑罚。

对邻居纠纷、同事矛盾、同学打闹、夫妻口角、亲属争执等引发的伤害案,做好区别对待。

其中针对故意伤害的这一特点,对被害人有过错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亲属、同事、朋友关系,因一时冲动拳脚互殴未使用凶器的,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坚持适用轻缓刑罚。

四、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宪法精神、体现刑事法律精神,保障人权。

我们要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我们在刑事司法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在司法活动中也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作风。

特别是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刑”犯罪分子,悔罪态度较好,可尽量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能让其在司法机关的管教、单位的检查、亲属的帮助和群众的监督下,努力进行各种形式的自我改造。

这样做可避免使偶犯、初犯等轻刑犯在管教期间受到累犯、再犯、教唆犯的影响,“交叉感染”而染上新的恶习,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

我们要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看是否有利于促进嫌疑人的全面发展。

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到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
自身发展,这样做也是落实了宪法的精神。

笔者认为,从刑事政策的走向来看,我国当前推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逐步体现“轻轻重重,以轻为主”的思想。

“轻轻”即总体从立法、司法等各个层面从轻处置轻罪,对轻微犯罪行为人少一点刑罚报应观,多给予一点人文关怀和适度宽容,处理比以往更轻,即轻者更轻,从而以最低廉的手段达到矫正犯罪的目的:“重重”即从重重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就是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重,即重者更重。

所以,在我们以后具体的司法活动中,要正确理解并掌握“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的辨证关系,在刑事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正确把握“宽严相济”,保证宪法精神的落实和刑事司法精神的实现。

新华网北京12月9日电 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决定》第一次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第一,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

实践证明,社会急剧变革过程中所带来的刑事犯罪高发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不坚持严打方针,就难以有效地控制住社会治安局势,就难以有效地遏制住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

但是,从刑事犯罪发展的规律来看,严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单靠严打不可能完全抑制犯罪、减少犯罪,而且随着严打斗争的持续进行,严打本身的边际效应也在递减。

因此,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调整并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第二,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

当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已成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政法机关已经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主要靠行政手段管理社会、维护稳定,转变为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开放环境中主要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维护稳定,政法机关所处的执法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政法机关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执法环境发生的这些重大变化,清醒地看到这些变化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失时机地调整刑事司法政策,既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又要对具有依法从宽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

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该判死刑的决不手软。

但同时,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无论其罪轻罪重,是否属于严打对象,都要一视同仁,该兑现政策的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如果因为严打而不兑现政策,就会导致犯罪分子丧失对国家法律的基本信任。

只有审时度势,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也只有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第四,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

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

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探索实行社区矫正;对于法律、政策不明确,可捕可不捕、可起诉可不起诉、可判可
不判、可劳教可不劳教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着眼于从宽处理。

这样做,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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