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5号发布日期: 2016.11.07实施日期: 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含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证券法、种子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2013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2013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第六课第1课时国家权力机关测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2016绵阳)根据宪法和选举法有关规定:2016年绵阳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进行了换届选举,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政府。
这说明()A、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B、团结和民主是人代会的两大主题C、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D、县乡人代会是我国基层民主制度2、(2016南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A、根本制度B、最高国家权力机关C、根本政治制度D、最高审判机关3、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是()①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③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4、(2017包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由,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
在政治生活中承担“科学立法”任务的是()A、各级人民政府B、各级人民检察院C、各级人民法院D、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2017盐城)2017年3月A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这表明()A、民法总则是国家根本大法B、全国人大行使国家立法权C、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大代表D、树立法治观念是依法治国的前提6、下列对国家权力机关的认识不正确的是()A、国家权力机关都是由人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B、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C、各级人大要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D、国家和地方上的重大事务都要由权力机关决定7、(2016.丹东)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A、最高人民检察院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最局人民法院8.我国的地方国家机构由下列机关组成()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②地方国家审判机关③地方国家行政机关④地方国家检察机关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9.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歌法。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1.18•【字号】•【施行日期】2016.01.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和计生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施行日期】2016.07.0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防汛抗洪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的决定(2016)【法规类别】人大议事【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8.03【实施日期】2016.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8月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的决定(2016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代表对全省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职权。
代表应当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经常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履行代表职责。
”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字迹清楚,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纸。
做到一事一案。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归口负责、分级办理的原则。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按其内容,分别交由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在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交办。
《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 课件(共23张PPT)

• ④常设机关: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人大部分职权)
2016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表决,通过了慈善法, 将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3月16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 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表决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十三五” 规划纲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两高工作报告等9个决 议草案。
C、提案权
D、质询权
思考题目
审议权
表决权
材料: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 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审议并通过了《政 府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国家机构 领导人。大会共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1050多 件,另外还有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1000多件。 在材料中人大代表行使了哪些职权?
民主 选举
人民
选出 各级 人大 代表
组成
各级国家 权力机关 产 生
代表 决定 全国和各级地方的 人民 统一行使 国家权力 一切重大事务 具体 行使 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
• • • • •
注意: ①人民:间接行使国家权力 ②人大代表: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③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决定权
最高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
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 ①两个监督 • ②一府两院: 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思考:与公民的监督权有何不同?
①主体不同 ②监督对象不同 ③权力与权利不同
B 最高任免权
基本内容: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和有 关组成人员。
任免国家主席
任免国务院总理
(3)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选出代表产生)
省、市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择题1(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择题1(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择题1(基础)2018.3.9班级姓名得分用时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共45分)1.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出议案的数量和质量都不断上升。
这体现人大代表在积极行使()A. 审议权B. 表决权C. 提案权D. 知情权2.2016年共享单车横空出世,随用随骑、网上支付的便捷,节能环保、健康绿色的经济性,迅速俘获人心。
但也如公共配套设施匮乏、乱停放情况、单车毁坏严重等问题。
解决上述问题()①政府应责令相关企业进行共享单车公共停车场建设②公民积极履行义务,提升自己的科学文化素养③人大行使立法权,制定相关法律维护市场秩序④政府可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公民进行宣传教育。
A. ①②B. ①④C. ②③D. ③④3.小明同学在某街道发现“xx街道办事处”和“xx社区居委会”两个单位牌子,对这二者关系不太了解,下列解释正确的是()①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是隶属关系②街道办事处指导居委会的工作③二者均由区人大选举产生,共同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④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A. ①③B. ①④C. ②③D. ②④4.2017年3月全国两会如期召开。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带着人民重托参加两会,共商国是,倍受关注。
以下表述与人大代表职权相符合的是①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②通过互联网全媒体向公众征集提案建议③协助法律实施,加强对全国政协的监督④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A. ①②B. ①④C. ②③D. ③④5.某市民因违反《xx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被交警扣留,该市民不服,认为该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之外增设了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的行政强制手段,违反了法律规定。
遂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该条例进行审查。
虽然此事只是缘起于一辆电动自行车,但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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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16修正)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4.01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6年4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选区划分
第五章选民登记
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选举程序
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选举法
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
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其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办理。
第六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设立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选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设立选举指导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选举指导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区设立选举办事组,在选举指导组的指导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项。
选举办事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选举指导组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
选民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由选民推选或者由选举办事组指定。
第七条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和执行,答复有关选举工作的咨询;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和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公布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
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七)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对公民检举、控告选举违法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做好选举过程中文书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三章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二)设区的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设
区的市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
各选举单位应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
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十二条驻各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比例为: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百分之四;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百分之二;
(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百分之一,驻军较少的地方百分之零点五。
第十三条驻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内的不属于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在分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时,应当掌握代表结构的合理比例。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眷属人口较多的,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该聚居地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四章选区划分
第十五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选区进行选举。
划分选区,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便于选举的组织工作和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十六条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农村以一个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选区,人口较少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二)城镇以若干个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联合划分选区,人口总数足以产生一名代表的居民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口总数足以产生一至三名代表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总数不足以产生一名代表的,也可以若干个单位或者和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第十七条选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按以下规定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