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内在观点”理论的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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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的比较

法律的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的比较

法律的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的比较一、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的含义内在观点(the internal point of view)和外在观点(the external point of view),又称内在视角(the internal perspective)和外在视角(the external perspective),是哈特在《法的概念》一书中首先提出的,哈特是这样描述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的区分的:当一个社会群体有某种行为规则时,这一事实就为许多密切相关但却不同类型的主张提供了机会。

因为就规则来说,有关的可能是:或者仅仅作为一个本人并不接受这些规则的观察者,或者作为接受这些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的一个群体成员。

我们可将这些主张分别称为“外在观点”和“内在观点”。

[1]在这里,哈特区分了两种观察者。

第一种观察者,更确切地说,是一个法律实践的参与者,他所说的实践规则是参与者在实践当中所理解的那些规则,这些参与者将实践规则视作行动的理由,赞扬和谴责的基础等。

这种观察者,换句话来说,即使他们不参与实践,也认真对待那些参与者的观点。

第二种观察者,仅仅是一种观察者,满足于仅仅记录与规则一致的可观察行为的规律性和与背离规则相联系的不良反应、谴责或惩罚中的进一步规律性。

这种观察者,与其说是将实践规则描述为行动的根据,毋宁说是对实践作一个因果关系的描述,指出某种行为(比如,将垃圾丢在街上)会规则地导致另一种行为(丢垃圾者也许会被警告,或者开出罚单并被罚款)。

由此可见,内在观点是处于法律体制内部的诚信参与者的观点。

在这种观点里,体制的参与者要求将法律看作是具有合法性和道德权威的系列规则。

与此相反,外在观点主要是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的观点,他们将法律和法律行为视为一种现象,一种为体制内部的参与者所忽略的深层力量的反映。

内在观点是法律体制的当事人和参与者的观点,外在观点则是第三人或法律旁观者的观点。

二、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的法律观(一)法律是否是一个理性的整体内在观点坚持一种整体性的法律观,德沃金的整体法理论就是代表。

法律之内在道德:一种纯粹的愿望道德

法律之内在道德:一种纯粹的愿望道德
便提到 了两种道德 的区分 , 即愿望的道德和 义务的道
德。所谓愿望的道德 ,它是善的生活的道德、 “ 卓越的道 德 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 ” 。而义务的道德则
是“ 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
是没有任何差别的。不同的只是学者们对于它的概念界
定和理论构建。就像同样是对某一法律体系之中规则的
务去做” 想法的人们 , 是把自己当做群体之中的一份子,
接受了对其作出要求的规则并相对自愿合作地来维持这

哈特教授 自身也在书中明确表示, 关于这一终极规
则命题的提出, 相关的质疑问题层出不穷。虽然, 对此哈
规则的。这是所谓“ 内在观点” 。
如前所述 , 承认规则作为是判准某一法律体系之中
则体系, 这也就势必会导致各类对应不同的承认规则的 存在。即使在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规则体系当中, 也会出 现不止一种的承认规则。这必然要求在承认规则的独立
多理论见地之中较为值得关注的命题之一。哈特教授认
为, 人们在非出于 自愿的情况下, 被要求去做出某种行为
之时, 虽然同样是迫于所谓的社会压力而最终实施了该
来中庸得体的观点, 哈特教授甚至作 出了承认规则在属 性上既是法律, 又是事实的推断。这物” 。如此这般的理 由, 无论如
何也是无法让人接受的。 最后 , 关于承认规则的问题 , 笔者还有一点想要说
为: 法律的一般J 法律的公布 ; 性; 非溯及既往的法律 ; 法律
依据哈特教授之前的论述 , 存在于一个法律体系之中的
各项规则 的“ 法效力” 均来 自于相关承认规则的判准 , 即
便是在承认规则之间。那么, 作为终极规则的承认规则 的“ 法效力” 又是从何而来的呢?哈特教授对此作出的回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简述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及分析方法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简述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及分析方法

简述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及分析方法——读《法律的概念》有感哈特是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也是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创立者。

而他撰写的《法律的概念》被誉为20 世纪法学的经典之作,是新分析法学派形成的标志。

在这本简练又富于思辨的论著里,哈特从批判奥斯汀的命令理论入手,从法律的内容和存在方式、法律的检验标准和遵守法律的依据等方面,提出了以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一阶规则、二阶规则和承认规则等为核心内容的规则理论。

并且,哈特还把语义分析之哲学方法、社会学及其他学科的分析方法相糅合, 为我们探寻法律的真谛开启了一扇新窗,为法理学理论及分析研究方法提供了新思路。

一、法律概念的研究内容规则理论(一)法律的内容、存在方式:规则vs.命令关于法律的内容和存在方式的讨论,奥斯汀认为法律就同一于命令,提出了主权-命令-制裁的模式。

而哈特对于此种命令模式则展开了他的批评与论述,其中对法律内容多样性的讨论展现出了哈特的规则理论对奥斯汀命令理论批判的致命一击。

1. 法律内容的多样性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在刑法和部分侵权法中,奥斯汀的命令模式是可以得以验证的。

但是其他法律,比如合同法中签订契约的规则、遗嘱法中订立遗嘱的规则、程序法中规定法院管辖权的规则等,这些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命令理论所无法涵盖或者类比的。

哈特把这些规则称为授权性规则,并将之概括为两种类型: 授予私人权利的规则和授予公共权力的规则。

哈特认为,授予私人权利或者公共权力的规则是给予行为人得以实施某种行为的机会和条件,而非规定行为人必须做或者禁止作为的强制要求;而且,违反此种授权性规则其结果只会使其行为无法发生法律上的效果, 而不会招致制裁。

在这一方面,授予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的授权性规则与刑法和侵权行为法等义务性规则存在巨大差异。

2.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以习惯为例:奥斯汀的法律命令理论预设的是,所有的法律来源于审慎的、经过法定程序的立法活动。

换言之,法律必然表征为明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内观哈特epub

内观哈特epub

内观哈特epub摘要:1.哈特的概述2.内观哈特的意义3.哈特的理论贡献4.哈特的著作与影响5.哈特的评价与争议正文:哈特(H.L.A.Hart)是20 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他的全名是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生于1907 年,逝世于1992 年。

他曾在英国牛津大学担任法学教授,并被认为是20 世纪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哈特的法学理论主张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他的理论贡献对法学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内观哈特是指从内部去理解和分析哈特的法学理论。

哈特的理论主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概括:首先,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这种规范体现在人们的行为中。

在他看来,法律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哈特提出了“规则体系”的概念,认为法律是由一系列规则组成的体系,这些规则具有普遍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哈特还关注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他主张法律和道德是分离的,法律并不必然要求人们遵循道德规范,但在一定程度上,道德可以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哈特的理论贡献对法学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关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观点,使得法学研究从关注法律现象转向对法律本质的探究。

此外,他的规则体系理论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使得法律研究更加系统和严谨。

哈特的著作包括《法律的概念》、《法律和道德》等,这些著作对当代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尽管哈特的理论贡献受到了广泛的赞誉,但他的观点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有人批评他的理论过于抽象,忽略了法律现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此外,他的法律和道德分离的观点也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他们认为法律和道德是紧密联系的,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进行研究。

总之,哈特是一位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法学家,他的内观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他的法学理论和贡献。

哈特《法律概念》

哈特《法律概念》

第二节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

《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在奥斯丁分析法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他的学术以实证主义为基础,又具有向自然法学靠拢的特征。

一、对法理命令说的批评哈特认为对命令的一概念处理得过于简单,他没有看到面临概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二、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主要规则’设定义务,既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次要规则’授予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主要规则是主要的。

但并不指次要规则的意义不如主要规则。

在小型的简单的原始社会中,仅存在主要规则,但是它不存在授予权力的是要次规则。

需要三种次要规则来补充道主要的义务规则,(一)以承认规则来消除不确定的缺点,即授权。

(二)以改变规则来消除静态性的缺点。

(三)以审判规则来消除社会压力无效性型的缺点。

在以上,承认规则是最重要的他是法律制度的基础。

哈特10分强调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

哈特还指出,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必须具备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一凡是按照最终承认规则而有效的一切规则,必须一般地被遵守;另一个这一制度中的次要规则,必须有国家机关官员当作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地接受。

系一般官员,除了遵守次要规则还要遵守他们以个人身份出现时所须遵守的主要规则。

三、对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哈特认为人们对法律规则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内在观点,即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接受这种法律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

对法律规则的外在观点是说,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他本人并未接受规则,但却观察这些规则。

哈特认为,一个社会中往往存在着两种人之间的对抗关系的,一种人接受法律规则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导,自愿维护保持法律规则并按照法律规则来看待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另一种人拒绝这种法律规则,仅存外在观点出发作为可能导致惩罚的一种迹象才关心这些规则。

一个具有法律的社会,既有从内在观点出发将法律规则当作已接受的行为准则的人,也有必须以武力和武力为之强行设定这些法律规则的人。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一、本文概述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作为法理学中的核心概念,一直是法学界探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凯尔森和哈特两位法学家的法律概念,深入剖析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内涵、外延及其相互关系。

凯尔森作为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强调法律规范的逻辑自足性和独立性;而哈特则提出了著名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对法律规则进行了全新的解读。

本文将通过对两者理论的梳理和比较,揭示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在不同理论体系中的差异与联系,以期为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新的视角和启示。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介绍凯尔森和哈特的基本法律观念,包括他们对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定义、分类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本文将对两者的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在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理解上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本文将对两种理论进行评价,指出其优缺点,并探讨它们在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意义和影响。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不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本质,还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是20世纪著名的法学家,他的法律规范理论在法律哲学领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凯尔森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认为法律是一种纯粹的社会规范,与道德、伦理等其他社会现象相分离。

在凯尔森的理论体系中,法律规范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地位。

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命令,它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命令,如技术命令或道德命令。

法律规范的特点是它的普遍性和抽象性,它并不针对具体的个人或事件,而是适用于所有在特定法律体系内的人。

同时,法律规范还具有强制力,即它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进一步区分了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在他看来,法律规范是更为基础和抽象的概念,它构成了法律体系的核心。

而法律规则则是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是法律规范在实际应用中的体现。

凯尔森认为,法律规则是由法律规范推导出来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哈特 关于法的概念

哈特 关于法的概念

哈特关于法的概念
哈特关于法的概念的核心观点是“内部立场”,即从法律内部出发,通过参与者的视角来理解和评估法律的存在和有效性。

哈特认为,法律是由人创造和应用的一种规则体系,因此只有从法律参与者的角度,通过他们对法律的接受和遵守,才能理解法律的意义和效力。

在哈特看来,法律体系的存在和有效性是建立在人们对其具有认同感和遵守意愿的基础上的。

他提出了“内部维度”和“外部维度”的概念,以区分法律内部和外部的视角。

内部维度是指法律参与者通过接受和遵守法律来认同法律的存在和效力,从而赋予其约束力和权威性。

而外部维度则是从外部观察和分析法律,不考虑法律参与者的态度和行为。

哈特法律的概念第六章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第六章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第六章读后感在这一章里,哈特讨论的核心是法律规则的内在方面。

他就像一个洞察人心的魔术师,一下子把我们从单纯对法律规则外部表现的关注,拉到了规则背后人们的态度这个更深层次的东西上。

以前我看法律规则,就只是看到那些白纸黑字,规定这个不能做,那个必须做。

但哈特告诉我,这只是冰山一角。

真正让法律规则“活起来”的,是人们内心对待这些规则的态度。

比如说,交通规则要求红灯停绿灯行。

从外在方面看,就是一个信号灯颜色和行为的对应规定。

但内在方面呢?大多数人在红灯亮起的时候停车,不仅仅是因为怕被罚款或者出事故,而是内心有一种对这个规则的认可,觉得这是一种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大家安全的合理规则。

这种内在的态度才是法律规则在社会中有效运行的关键。

这就好比是一个机器,那些外在的条文是机器的外壳,而人们的内在态度则是让机器运转起来的动力源。

哈特还举了很多有趣的例子来阐述这个内在方面。

其中给我印象深刻的是那些关于原始社会或者小型社群里的规则遵守情况。

他讲这些的时候,我就感觉像是在听部落里的古老传说一样。

在这些社群里,规则往往是靠大家内心的一种共同信念来维持的,没有那么多复杂的强制机构。

这让我想到,在现代社会中,虽然有庞大的执法和司法体系,但要是没有民众内心对法律规则的这种内在态度,光靠强制,法律就会像一个摇摇欲坠的大厦,看似宏伟,实则不堪一击。

这一章也有点像一场激烈的辩论赛。

哈特提出了法律规则的内在方面这个观点,感觉就像是在和那些只看重法律外在强制力的观点进行一场大战。

他要努力说服我们,内在方面是多么的重要,而我在阅读的过程中,就像是坐在观众席上,一会儿觉得哈特说得太对了,一会儿又觉得好像有些疑问还在心里挠痒痒。

比如说,到底如何准确地衡量这种内在态度呢?是看大家嘴上怎么说,还是看实际怎么做?如果有人表面上遵守规则,心里却在骂骂咧咧,这又算不算是真正拥有对规则的内在态度呢?这就像在一个热闹的集市里,大家都在争论这个东西到底值不值那个价一样,各有各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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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内在观点”理论的新解读The New Commentary of Hart's " Internal Point of View"金韬*提要: 哈特在1961年《法律的概念》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内在观点”理论。

通过“内在观点”作为桥梁,传统法律实证主义所强调的服从也就完成了向义务的转变。

在与德沃金的论战中,哈特以及其他的法律实证主义学者对“内在观点”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笔者也提出一种新的分类方法,加入一些新的视角,明晰“内在观点”的外延。

关键词: 内在观点; 哈特; 规则; 义务1961年,哈特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书。

就其影响力而言,被称为“20世纪最伟大的法哲学著作”并不为过。

其中很多概念和理论,颠覆了百余年来法哲学领域的既定传统,并沿用至今。

“内在观点”就是其中之一,它为法哲学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视角,也让我们能够更好的理解法律及其运作过程。

但是,理论界并未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出现了很多误读。

因此,“内在观点”作为哈特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论基础,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的解读。

一、《法律的概念》中“内在观点”的定义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内在观点”理论。

尽管在之前的论文《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1953年)中强调了法律概念的语境问题、《实证主义及法律与道德的分离》(1958年)中明确了法律由各类规则组成,甚至在与Hampshire合作的《决定、意图与确定性》(1958年)一文中已经提出了纯粹的行为记录与意图导向的区别(尽管没有明确使用“内在观点”一词)[1]。

通过这样一步步的向前探寻,在《法律的概念》书中哈特采用了“内在观点”的概念,并有多处详尽的阐述。

在这本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著作里,“内在观点”是作为哈特“规则论”的基石出现的,在批判约翰·奥斯丁式的“命令说”时,正是从“内在观点”角度进行的批判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一)“内在观点”的三个例子为了更好的说明“内在观点”理论,哈特在书中大量采用了例证,生动明了地将其对立面“外在观点”的缺陷暴露出来。

[2]例证一:球类(板球、棒球、足球)游戏。

球类运动中有很多规则,它们有着不同的功能。

有些规则是将球击出去之后的特定动作构成得分,有些规则是球被截住而导致了出局。

许多这类要求的规则构成了球类运动有序化的前提条件。

但是按照某些理论家对规则的看法,这些规则不过是指示了记分员如何行为的命令,而无须涉及参与者(包括记分员、球员等等)的态度问题。

这样就忽略了该运动是一项具有共同的目的性运作的社会事业。

也就是*金韬,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7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研究领域为法哲学、比较法等。

E-mail:*********************[1]菲尼斯的一篇文章认为,哈特这里的区分不如《法律的概念》中充分,但“内在/外在”两分法的基本哲学理念已经蕴含于此,并对此进行了批评。

见John Fennis, On Hart’ Ways: Law As Reason and As Fact, Am. J. Juris. Volume 52, 2007, pp25-54.[2]当然,哈特也不止仅仅采用了下述的三个例证,而且在对其他概念进行说明时也举了很多例子,比如默示同意的士兵的例子、开放结构的机车的例子、习惯的进礼堂脱帽的例子等等,这些都对于内在观点有着间接的支持。

但选择下述的三个例证是因为它们是正面、直接的例证,并可以在此基础上重构哈特的理论,因此最为有力。

说,这种视角给与了规则冷冰冰的权力(以及规则背后的制定者不变、永恒的权力),而不顾参与者都是理性人的事实。

[3]例证二:棋类游戏。

这类游戏与球类游戏的运作基本上是一致的。

但哈特举其例侧重于说明规则区别于习惯的规范性。

棋类游戏的参与者对其他参与者偏离标准的行为“有所看法”,并用“你不应该这样做”、“你必须那样做”、“那是对/错的”等等语言。

这不同于习惯,因为大家都接受了该标准,并体现于自身行为以及正当性的要求之中。

[4]例证三:对交通灯的态度。

日常生活中,红灯停绿灯行是众所周知的交通规则。

对于遵守交通规则的人来说,哪怕不小心迈出了一部,在看到红灯时也会自觉地将脚收回。

这可以成为观察者对未来进行预测的征兆,更是对人们生活的指导——给出他们停下来的理由。

对于外部的记录者来说,红灯与行人停下来之间仅仅是逻辑的因果关系;而对于接受规则的人来说,红灯对于行人停下来的行为却可以称为一个证成理由。

[5]从这些例子中可以抽象出哈特提及“内在观点”以及规则的一个先决条件,当然这并非都是哈特明言并经过详尽阐述的,但是对它的考察能够更为透彻的指出哈特“内在观点”理论的出发点以及适用限度。

这个先决条件就是公共性,作为群体性有着共同目的的事业,无论游戏规则还是法律规则都是在公共性的基础上建立的。

公共性是指该事业需要不止一个人的参与,最少(如例证二中的棋类游戏)也需涉及两人,甚至还需不同时期其他场次的游戏参与者作为参照。

正因为这样的公共性,任何人都不能仅凭自身的喜好行事。

作为一个参与者,他必然要对其他人的行为进行考量,如例证一中裁判员对于球员态度的考量,他不能够自己心血来潮让某个球员出局,这样的参与者角色就会被相同角色以及不同角色的行为所制约。

在例证三的交通规则中,行为者可能的制约包括行政罚款以及其他行人的批评,而美国法官霍姆斯的坏人观点仅仅考虑前者。

这样的公共性对“内在观点”的影响在于,因为行为同时会对自身以外的人群产生影响,该大环境的存在需要我们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表明,“内在观点”援引规则对于行为的指引恰恰就说明了这一点。

(二)从服从(obligated)到义务(obligation)哈特在第四章提出了“规则的内在面向”(the internal aspect of rules)的概念,并在第五章正式确立了“内在观点”(the internal point of view) 的称谓。

根据笔者的考察,两者实指同一内涵。

从客体规则的角度出发可分为“规则的内在面向”与“规则的外在面向”,从主体人群的观察角度出发则分为“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因此对“内在观点”的考察也就是对“规则的内在面向”的考察[6]。

(“内在观点”的提法更有影响,以其简明的特性与详尽的阐述,更能获得法学家的认同。

)哈特认为奥斯丁的理论就是关于服从(本质上是一种服从的行为,也需要重视服从的英文be obligated to中的被动语态)的理论就是“外在观点”的典型,这种对于主权者命令[3]该例证见[英] H. L. A 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9-40页、第80-81页。

[4]该例证见[英] H. L. A 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54-55页。

[5]该例证见[英] H. L. A 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85页。

同时也需注意到reason一词在英语里同时具有理性与理由两方面的含义。

[6]“比较规则的‘内在’和‘外在’面向,……当一个社会群体有着某些行为规则时,这个事实让人们得以表达许多紧密相关但却属于不同种类的说法;因为针对规则,人们可以站在观察者的角度,而本身并不接受规则,或者人们可以站群体成员的角度,而接受并使用这些规则作为行为的指引。

我们可以将此二者分别称为‘外在’观点和‘内在’观点。

”“引入了丛他们的内在观点所看到的规则的内在面向。

”分别见[英] H. L. A 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84页、第85页。

亦可参见夏皮罗以及佩里的分析,Scott J. Shapiro, What is the Internal Point of View, Fordham Law Review, Volume 75, Issue 3, 2006, pp1157-1170. Stephen Perry, Hart on Social Rul es and The Foundations of Law: Liberating The Internal Point of View, Fordham Law Review, Volume 75, Issue 3, 2006, pp1171-1209.的纯粹记录就需要服从的必要。

该服从不问动机不问态度,只需要记录下人们按命令去“做”行为的比例即可(因为反面的例子总是少数,只看行为记录并进行预测的人也就将焦点更多地放在了制裁之上)。

如例证一中记分员记录了得分“1:0”,这样规律性的记录也能预言出当球进入球门时记分员接下来该做什么,因为记分员有着规律性的服从。

但是即便预言准确,你也未必知道这群球员确实在踢足球,也不知道他们为什么必须这样做。

万一当记分员几次未将球进入球门记录为得分的时候,你就会对是否依然进行着同一个游戏产生怀疑。

正因如此,哈特“内在观点”的引进就打破了“服从”的神话,看到了服从的人们有着不同的考量(害怕惩罚、投机主义的心态、盲目的服从、接受的服从),将各式的考量进行了分类。

之后哈特区分了规则与习惯,将“规则的内在面向”视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之一。

“规则的内在面向”要求将某种特定行为视为群体共同的行为标准,并对该行为持有反思性批判的态度,而这样的要求和态度在习惯中并未体现。

对该面向的表述,最为明显的体现在“应当”等具有规范性的术语之中。

换句话说,规则是规范性的,而习惯不是。

例证二也就说明了这样的不同。

也因为某些人对待规则具有独特的反思性批判态度,使之一方面不同于习惯,另一方面有别于服从。

[7]通过对规则的范围进行限定,哈特也就将规则的义务面向呈现出来,这内在于规则的规范性之中。

“当人们对遵从某规则的一般要求是持续且强烈的,而且对那些违反或有违反之虞之人所施加之社会压力是强大的时候,我们会将此规则当作并说明成是义务。

”[8]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压力就是奥斯丁式的制裁。

“由强烈的压力所支持的规则之所以被认为是重要的,是因为人们相信,对社会生活的维持,或对社会生活之某些被高度重视之特征的维持而言,它们是必要的。

”[9]这样的相信就是特定人群通过“内在观点”的批判性反思态度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因此具有了实践理性的特点。

这样通过规则(具有其独特的内在面向)作为桥梁,服从也就成功地向义务转变。

(三)“内在观点”的含义及要件“内在观点”的存在能够使受到规则指引的人们了解了自己的义务,自觉地按照规则的要求来安排生活。

然而,这并没有回答怎样或持什么态度的人才会享有“内在观点”。

仅仅是反思性批判的态度以及强大的社会压力还不足以说明其含义,甚至这些概念本身也需要通过“内在观点”一词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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