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界定与区分
论货运代理人从事的契约承运业务

作者 简介 : 石福新 (9 8一) 男 , 16 , 法学学 士学位 , 现任职务 天
津海事法 院立案庭 副庭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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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运代理人从事 的契约承运业务
石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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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运人有利 , 对货主也是有利 的, 所以很多货主愿 意通 过承 运人 安 排运 输 。 同时 实 践 中 , 些 企 业 本 一
现象就更为普遍 , 因此 , 货运代理人出于留住客户考
虑也更倾向于作契约承运人 。
大大提高了小批量货物的运输速度。这是无船承运
收稿 日期 :0 7—1 20 2—1 8
() 4 契约承运人与货 主能够实现“ 双赢” 。契约
承运人能够将多个货主的货集 中起来 , 以较大的货 量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 同, 的承运人还与船 有 公 司之 间订有运 价 协议 , 量越 大 其 讨价 还 价 的 能 货
人在 这两 个航 线上 开 展 的无 船 承 运业 务 较多 , 而像
舶, 又作为二船东将船舶转租出去; 二是在集装箱运
输 中, 作为无船承运人 , 通过从实际承运人处取得低
价 运费条 件 , 然后 转卖 箱位 谋取 差价 。
契约承运业务较之于传统货运代理业务投资成
本没有大的改变, 但风险大 、 责任重、 利润高 , 现代货 运代理人趋之若鹜 , 也造成 了司法认识的一些困难。
运 输 中的租进和 转租船 舶 , 以及在 集装 箱运输 中转卖 箱位 服务 的 无船 承 运 人 。 因为代 理业 务
和契约承运业务经常交叉重叠操作, 使得在司法实践 中辨别二者产生 囚难。文章从货运代理 人 向契约 承运人 发展 和 区分 的角度进行 了初 步探 讨 。
货运代理人:代理人抑或承运人

作者 简 介 : 陈玉 梅 (9 5 ) 女 , 南 邵 阳 人 , 汉 大 学 博 士 研究 生 , 州 财 经 学 院 副教 授 , 17 ~ , 湖 武 贵 主要 研 究 方 向为 民商 法 学 。 ① [ ] 特 ・ 加 彼 琼斯 :国际 货 运 代 理 法 律指 南 》杨 运 涛 、 丁译 , 民交 通 出版 社 2 0 《 , 丁 人 0 2年 版 , 2 第 3页 。 ② 同前 引 ① , 2 2页 。 第 0
权也 应签 发提 单 , 提单抬 头或 正面右 下角 的签章 , 在 是法 院在认定 其承运 人身份 时 的一个重 要依据 。但实 践
中为何却 常发生货 运代理 人身份 界定 的问题 , 这不得 不引起 我们 的思索 与重视 。
一
、
货 运 代 理人 资 格 规 定 的 比较法 考 究
一
般认 为 , 运代理 人在 国际贸易 与运输 实务 中 以两 种身份 出现 : 货 一是代 理人 , 二谓 当事人 , 即无船 承运
世 纪 , 令 货 运代 理 和 司 法 实 务 者 头 疼 的法 律 问题 就 是 区 分 代 理 人 和 承 运 人 资 格 问 题 。货 运 代 理 人 的角 色 要 依 特 定 案 例 的 最
事 实 来认 定 , 一个 案例 情 况 的 细 微 变化 均 会 导 致 不 同 的 结 果 。货 运 代 理 人 究 竟 是 作 为 代 理 人 还 是 承 运 人 , 视 具 体 场 合 而 应
授权 , 在代理 权限范 围 内实施 法律行 为 。 自 1 并 5世纪 以来 , 人与第 三人有 着直接 合 同关系 的原则 , 本 就为代
理 理论奠 定 了基 础 。“ 通法关 于代理 的一 般概念 避免 了 大陆法 上 出现 的典 型 的复 杂局 面 。这个 一 般 概念 普 可以作 为实践 中出现 的各种形 式 的代 理 的 理论 基础 。@正是 因为如 此 , ” 英美 法 系 的代 理理 论 就能 较 灵 活地 解 决实践 中 出现 的不 同代理形 式所带来 的法 律 问题 。
货运代理考试辅导:承运商和货代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船承运⼈和货代之间的关系 ⽆船承运⼈是货运代理⼈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般以以下三种法律⾝份介⼊国际货物运输: (1)充当货主的代理⼈,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续、把货物交给承运⼈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的代理⼈,指货运代理⼈在取得承运⼈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提单。
(3)充当⽆船承运⼈,接受托运⼈的货物并签发⾃⼰的提单,以⾃⼰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由于其实际上是以⽆船承运⼈的⾝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契约承运⼈),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则是实际承运⼈,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的提单并独⽴对托运⼈承担责任的民事⾏为能⼒,经常以⽆船承运⼈的⾝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份,⽽⽆船承运⼈只有事主⼀种⾝份。
在实践中,⽆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8]。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是否应取得⽆船承运⼈资格⽽⾔,可以明确以下⼏点: (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船承运⼈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中直接显⽰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船承运⼈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是以本⼈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栏中显⽰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船承运⼈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3•【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2012年3月)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请问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答:国际货运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组织、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提供国际货物流通领域的物流增值服务的行业。
国际货运代理业被誉为“国际运输的组织者和设计师”,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得到迅猛发展,已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新兴行业,在服务对外贸易,促进国际运输事业发展、吸引外资、吸纳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容忽视的是,当前货运代理业在我国仍属发展尚不成熟的服务行业。
货代市场逐步开放,货代企业数量激增,使得现阶段我国货运代理市场鱼龙混杂,货运代理业无序竞争和发展失衡的问题比较突出,非法从事货代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屡禁不止。
他们的行为直接冲击了正规货代企业及货主的利益,影响了货运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与此相应,因货运代理企业操作不规范导致的货运代理纠纷日渐增多,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
其中,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因海上运输关系的特殊性,其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相对于空运、陆运等国际货代业务来说,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例也最多,成为当前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亟待予以调整和规范。
与一般民事代理相比,货运代理属于商事代理。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德国、日本,专门制定商法典对商事代理行为进行调整。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调整商事代理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各海事法院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就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的认识,裁判尺度很不统一。
浅析无船承运人的性质及其新的涵义_许磊

一是承担 部
,
收取运 费
提 单获 得 银 行的 认 同 便于 贸易 结算
。
分运输
开 具 全 程运 输的 单据
;
”
可 见 在国 内水运市场
,
而 且其 责任 承担 方 式使
,
对全 程运输 负责 一 是 并不从事 运输
,
上 货 运 代理 人不 能 以 自己 的 名
义签发 水路运 单
。
得 运 输 中 一 旦 发 生 货损 货差 货
4 ~ 2 电机 的 投 资可 以 在 1 4 个 月 内收 回
,
。
使 用 轴 带 发 电机 后 可 以 只通 过 恒 频 系 统 对 舵 机
热
、
、
照明
、
加
航 行 系统 等 提 供 电 力
80 0 0 k
。
根据 德 国汉 堡哈 伯格大学 工程
除 此 之 外 轴 带发 电 机 可 以 节 约 船 舶初 始 建造 费用 在 许 多 情况 下 可 以
耗 的 功率相 适应 达到 稳 定 运 转 这 时 柴 油 机 具 有较大 的 功率 储备
。
,
。
,
消耗
。
除此 之外 在 相 同的结构 下 大
。
,
,
柴 油 机 在 低 负 荷 下 工 作 时 其 经 济性 较 差
,
,
。
型 内燃 机如 船舶 主 机 比 小型 机 更有 效率
,
如 果 在 船 上 利 用 主 机 轴 带 发 电机 机 的 功率 这 时
方 便 地 安 装 附 加 的 辅 助 发 电机 而 对 以
,
。
学 院对一 艘
,
w 功 率 的 现 代 多用 途 货船 的 节能 研 究 表
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NVOCC提单

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该境内货代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
港后须凭信用证或托收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 (5)出口商可要求在接受货代提单条件下,买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买卖合同项下之 货款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
NVOCC案例分析
发货人:厦门市罗成工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实际收货人:波兰ROLEXIM公司 无船承运人:‘ASTG’的香港公司 实际承运人:法国CMA公司经营的XINGANG轮
CUT-OFFS FOR DEPARTURES VIA U.S.WEST COAST
ARRIVING THE FAR EAST GATEWAYS & DES TINATIONS 02/01 02/07 02/14 02/21
14
船公司船期表
VESSEL SERIVCE SEA COSCO LONG BEACH 016/E 016W SHANGHAI NINGBO XIAMEN HONG KONG YANTIAN LONG BEACH SHANGHAI 2012-1-10 8: 2012-1-10 30 19:00 2012-1-11 14:2012-1-12 06 2:30 2012-1-13 20:06 2012-1-15 4:06 2012-1-16 0:54 2012-1-28 8:01 2012-2-24 2:30 2012-1-14 10:40 2012-1-15 19:18 2012-1-31 6:00 2012-1-31 6:00 2012-2-14 18:30 VOYAGE PORT ETA E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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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应对建议
1. 出口商原则上应只接受海运提单,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境外 买方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2. 在接受货代提单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篇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如何界定货运代理合同?本解答所称货运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
“委托人”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以下简称货主),在转委托中,还包括接受发货人、收货人委托的货运代理人,“受托人”一般为货运代理人。
“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包装、分拨、中转、短途运输、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所从事的具体业务,但不包括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从事的业务。
“货运代理”系普通法系“FreightForwarder”的中文翻译,已成为约定俗成的用法。
但“货运代理人”是一个商业概念而不是现行法律体系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义上的货运代理人包括:1、接受进出口发货人、收货人委托办理货运代理业务的货运代理人,即狭义上的货运代理人,实务界一般将其表述为“代理人”;2、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的独立经营人,又分为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实务界一般将其表述为“当事人”。
“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表述方式带有普通法代理概念的痕迹。
本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并参考《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对货运代理合同作出上述界定,货运代理合同案件中的“货运代理人”,如没有特别说明,均指狭义上的货运代理人。
二、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对货运代理合同应当参照《合同法》分则中与货运代理合同最相类似的“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复习重点

第一章名词解释1.自营运输:指货主企业利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实现商品由产地到消费地的运输服务。
2.受雇运输:以收取运费为目的而提供的运输服务。
3.货运代理人:指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办理有关货物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转运、订舱等业务的人。
4.承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5.积载系数:Stowage Factor即每一吨货物在正常堆装时实际占用的容积。
6.物流:logistics 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
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搬运、包装、流通加工、佩松、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7.物流管理logistics management 为了以最低的物流成本达到用户所满意的服务水平,对物流活动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与控制。
8.交通运输对经济生活的影响?9运输业的特点?运输服务是商品价值增值过程。
运输服务具有时间和空间的唯一性。
对运输服务的需求是典型的派生需求。
运输业发展产生多种外部效应。
第二章1.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船期表,以既定挂靠港口顺序进行规则的、反复的航行和运输的船舶营运方式。
2.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根据货源情况,安排船舶就航的航线,组织货物运输,特别是整船运输的船舶营运方式。
3.净载重吨(DWCT):又称载货重吨,指船舶所能装货物的最大限度量,即从船舶的总载重量中减去船舶航行期间所储备的各种物资的重量之差。
指总载重吨–燃料重量–淡水重量–供应品重量–船舶常数。
4.容积总吨:(GRT)又称注册总吨,是指船上甲板以下的舱位与甲板之上有固定覆盖物的舱面建筑和甲板层的总容积,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去除所得的商数。
5.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已装船提单:指整票的货物全部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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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渊源国际货运代理大约出现于10 世纪。
最初,货运代理人是作为货主的代理人而不是作为承运人行事。
由于海上运输的风险性较大,海运时间较长,路线较远,货运金额较大,货主与船东之间需要一个中间人来协调与整合,于是货运代理人因此产生。
货运代理人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
“在英美国家被称为‘货运代理’,在德国被称为‘佣金代理’,在法国被称为‘运输中介’。
其他国家还有很多类似的不同提法,但货运代理的功能在世界大多数地方都是基本相同的”①。
货运代理人中文名称在我国并未统一,通常被称为“国际货运代理”、“货运代理”或者简称“货代”。
货运代理人伴随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而成长。
在计划经济时代,只有中外运一家货运代理企业进行代理活动,货运代理业务处于相对垄断和封闭的状态②。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海上贸易运输需求加大,对货运代理人的要求愈加提高,货运业务的业务量越加扩大。
特别是国际海运班轮运输集装箱化后,无论在发达国家之间,还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集装箱运输为货运代理的发展提供了更宽广的空间。
国家逐步开放了货运代理的市场,设定进入市场的准入条件。
随着多式联运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代理人可以提供“门到门”服务。
货运代理在业务上由传统的接收贸易方委托代为办理货运业务即货运代理人,扩展为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即无船承运人与贸易方订立货运合同签发运输单证,负责海上运输或多式联运。
1995 年6 月,我国外经贸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 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业。
”随后,我国外经贸部又于1998 年1 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其中第2 条第(1) 款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二、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与特征(一)货运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1、货运代理人概念关于货运代理人的概念,我国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美国在1998 年的《航运改革法》中,对货运代理人如下定义:“货运代理人是指通过公共承运人发送货物,代表托运人订舱或者以其他方式安排运输所需的舱位,及制作单证或处理与该货物运输有关事宜的人。
”显然,采用了货运代理人的狭义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货运代理的含义是“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和收款。
”而法国、英国和我国一样,采用了广义的定义方式。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明确了货运代理业的含义,即“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显然,从事货运代理业的人即货运代理人。
2、货运代理人的特征首先,货运代理人的基本特征是代理人。
货运代理人从产生到经营范围都是为了代理海上运输业务。
从其渊源及发展过程中考量,代理人是货运代理人的首要特征,也是最基本特征。
并且,由于海事实践活动的需要和自身特点,货运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或者由自己来承运委托人的货物。
其次,货运代理人的基本义务为实现委托人在航运过程中的最大利益。
货运代理人其经营业务范围,就是在委托人的指示下或者根据其委托合同约定,代办各种航运业务,如无偿接收和交付货物,货物的保管、仓储、收仓、装载、卸载、称量,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包装货物,收取和预付保管、办理有关关税的业务,检验等等。
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是货运代理人的义务,也是货运代理人存在的意义。
(二)无船承运人1、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无船承运人这一概念,学者们一般认为起源于美国。
《美国1984 年航运法》将无船承运人定义为:“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提供远洋运输的船舶的公共承运人。
其与远洋公共承运人的关系是托运人。
”按照《1984 年美国航运法》的规定“无船公共承运人”是指不经营海运船舶却提供海运服务的公共承运人,该承运人相对于海运公共承运人是托运人。
而在1998 年,《1984 年美国航运法》被修订为《美国海洋运输改革法》,并将“无船公共承运人”和“海运货运代理”合并规定为“海运中间人”③。
欧盟在其《欧洲运输法》的名词解释中基本上借用了《美国1984年航运法》的定义④。
从法律角度讲,目前在中国还没有明确的对无船承运人定义。
但是,我国几个有代表性的航运术语词典都对无船承运人进行了解释与说明。
《水运技术词典》对无船承运人的定义是,无船承运人是指集装箱运输中经营集装箱运输的揽货、装箱、拆箱以及内陆运输经营中转站或内际站业务但并不经营船舶的承运人。
《英汉航海技术缩写词典》对无船承运人的定义是,承运人本身并不拥有船舶,但经营国际间货物多式联运业务。
《英汉海事缩略语词汇》对无船承运人的定义是,无船承运人指自身无船舶的航运公司,即非船主航商。
《英汉航海词典》对无船承运人的定义是,无船承运人是指本身没有船舶的航运公司,例如租船营运。
《海商法大辞典》对无船承运人的定义是,无船承运人是指不拥有船舶而从事海上运输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理解,对无船承运人的定义为:“无船承运人是指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并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企业法人。
”2、无船承运人的特征首先,无船承运人的基本特征是承运人。
在海上运输关系中,托运人是发货人,而无船承运人是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是承运关系还是委托关系,目前尚有争论。
我认为,两者间为承运关系。
但是,无论无船承运人相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说是承运关系还是委托关系,都不影响无船承运人相对于发货人是承运关系,故,显然,承运人是无船承运人的本质特征。
其次,无船承运人不拥有、不经营船舶。
无船承运人,“无船”应是指不拥有船舶,且对他人船舶也不拥有合法地实际占有、使用或控制的权利。
无船承运人对于船舶的使用权如占有、使用或控制船舶,主要是基于租船的基础上,且仅仅为船舶使用权的取得。
再次,无船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为运输业务。
除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运人将货物安全及时地和准确地运送至目的地,它们之间的运输合同就宣告完成。
无船承运人为承运人的一种,显然适用运输合同。
在运输合同中,无船承运人有合理谨慎义务,即克尽职责,小心谨慎。
最后,无船承运人仅适用于以班轮运输为主的国际海上运输中,而非国内内河航运、沿海航运等业务。
在船舶经营方式上,无船承运人为租船运输,且为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及光船租船三种方式并存的租船运输。
三、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的区分首先,我们要明确,单一的标准是难以区分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因为二者在渊源上同出一源,在业务范围上有所重叠,在认定中难以区分,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区分两者应当进行综合考量。
具体区分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签发运输单据的角度。
首先,从审查提单签发时间考虑,通过审查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与实际办理货物运输手续的时间顺序来判断无船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应先签发自己的提单给托运人,再向实际承运人取得提单。
而有的货运代理人则在为货主办理完托运手续,将货物交付实际承运人运输后,才用自己或他人的提单签发给托运人,实际上充当的只是货运代理人的角色,根本不能成为无船承运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从提单的内容考量,如果货运代理人在运输单据上明确标明其为代理人或者货运代理人在诉讼中能出示证据来证明其代理人身份,则货运代理人确为代理人。
如果货运代理人在运输单据上标明其为代理人,但是实际上承运人对其代理行为事先进行了认可或者事后进行了追认,则此时货运代理人转变为无船承运人并应以承运人的身份对货方承担责任。
(二)参加运输实务的角度。
从审查业务流程方面,要看无船承运业务中的两套提单所表现出的合同关系,是否与无船承运业务的基本流程相符。
如果两套提单的记载不符合无船承运业务的基本特征,由相关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收取运费的角度。
货运代理人从货主手中取得的费用主要有包干费用和代理佣金两种。
这里的包干费用在货运市场上表现为由货主一次性支付的一笔费用,包括货物的运费和装卸费,货代的营业利润,再委托其他承运人运输的运费差价以及办理相关事业的代缴费用等等。
收取包干费用的事实加上有证据表明货运代理人的利润来源自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收取运费的差价,那么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即可被视为具有承运人的资格。
与无船承运人有关的收费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向货主收取代理费用;二是从实际承运人处收取佣金;三是向货主收取运费。
前两种收费应属于货代性质的收费,而后一种则属于承运性质的收费,其实质是通过赚取托运人向无船承运人交付的运费与无船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交付的运费的差价。
在具体航运实务中,如果无船承运经营者向托运人收取“运费”或虽未以“运费”名义收取,但实际是赚取托运人向无船承运人交付的运费与无船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交付的运费的差价,那么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就应是无船承运人。
(四)审查纠纷性质的角度。
对无船承运人的识别及其责任的划分,要放在无船承运业务的范围内来考查,即看所研究的法律问题是否为无船承运业务方面的纠纷。
无船承运人应该只存在于无船承运业务之中,否则只能是其他方面的纠纷。
(五)结合具体实务考量结合具体实务考量指在实际案例中进行个案分析,并将上述的标准具体的应用于个案中,结合实际案情进行考量。
注释:①孟于群,陈震英.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②徐华,无船承运人的前世今生,中国船检,2008年5月③陆玉,孙道乐,无船承运人法律问题研究,青年科学,2010年5月④黄毅,简析无船承运人的法律概念特征及地位,对外经贸实务,2006年4月参考文献:①江娟,中美无船承运人立法制度比较,经济与法,2009年11月②柳哲,无船承运人制度初探,法制与社会,2009年2月③李瑞铭,无船承运人责任担保制度研究,法制园地,2009年2月④关正义1 ,2 ,陈敬根,无船承运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海商法年刊,2007年1月⑤黄晖,赵伟,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识别,世界海运,2003年4月⑥于维同,高雪,无船承运人对托运人的法律责任,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09 年第1 期⑦丛大飞,我国无船承运人制度与美国的比较及其完善,经济与法,2009年12月⑧倪学伟,海事审判如何界定无船承运人的身份,珠江海运,2009年5月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界定与区分【摘要】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二者发展历史上的渊源以及业务范围的某些交叠使得无论在理论中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含混不清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