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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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知识点归纳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知识点归纳
三十、环境影响预测的基本要求1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是指对能代表评价区环境质量的各种环境因子变化的预测,分析、预测和评价的范围、时段、内容及方法均应根据其评价工作等级、工程与环境特性、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而定。2预测和评价的环境因子应包括反映评价区一般质量状况的常规因子和反映建设项目特征的特性因子两类。3须考虑环境质量背景与已建的和在建的建设项目同类污染物环境影响的叠加。4对于环境质量不符合环境功能要求的,应结合当地环境整治计划进行环境质量变化预测。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
二、环境影响评价原则:1、依法评价原则2、早期介入原则3、完整性原则4、广泛参与原则
三、公众参与应遵循全过程参与的原则,即公众参与应贯穿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全过程中。
四、合理性分析包括资源利用合理性分析和环境合理性分析。
十八、工程分析基本要求1工程分析应突出重点。根据各类型建设项目的工入分析。2应用的数据资料要真实、准确、可信。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技术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数据、图件等,应进行分析后引用;引用现有资料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分析其时效性;类比分析数据、资料应分析其相同性或者相似性。3结合建设项目工程组成、规模、工艺路线,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因素、方式、强度等进行详细分析与说明。
十六、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选取:环境影响评价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应以量化评价为主。评价方法应优先选用成熟的技术方法,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方法,慎用争议或处于研究阶段尚没有定论的方法。选用非导则推荐的评价或预测分析方法的,应根据建设项目特征、评价范围、影响性质等分析其适用性。
十七、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一般采用两种方法,即单项评价法和多项评价法。单项评价方法及其预测原则:预测值未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值(即背景值)时,评价时应注意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值。在评价某个环境质量参数时,应对各预测点在不同情况下该参数的预测值均进行评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陕环发[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环发〔2011〕9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环境监理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防止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规范环境监理管理,由省环保厅组织制定的《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规范环境监理管理,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具有环境监理备案证书的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施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全省环境监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核发全省环境监理备案证书,拟订行业技术规范,组织行业人员培训。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及环境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我省辖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一)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环境监理备案证书,按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

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

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目录目录 ........................................................................................................................................................ І前言 .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工作目的与原则 (3)5工作程序 (4)6工作方法 (5)7工作内容 (6)8档案管理 (18)附1 环境监理工作相关文件示例 (19)附2 环境监理方案编制大纲 (26)附3 环境监理要点 (27)附4 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31)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防控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参照国内外环境监理的相关经验,结合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实际需求,提出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目的与原则、程序、方法、内容、档案管理和监理要点等。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1适用范围本指南提出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目的与原则、程序、方法、内容、档案管理和监理要点等。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环境监理。

本指南不适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南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南的条款,所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原则 (4)5 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5)6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8)7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11)8 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21)9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23)10 环境监理档案管理 (28)附录 (30)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术语、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制度和资料管理等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中的环境监理一般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过程,相关工程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放射性污染场地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DB 31/199 上海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44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 25.3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修复工程环境监理site remediation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对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过程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环境监理。

3.2环境监理单位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enterprise具有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相应工作能力和相关业绩的独立法人单位,其现场监理人员应取得由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证书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HJ 19-201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HJ 19-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Technical guideline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cological impactHJ 19—2011代替HJ/T 19—1997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指导和规范生态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评价的评价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生态影响评价。

区域和规划的生态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的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充实调整和规范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生态影响,直接、间接、累积生态影响,生态监测,特殊、重要生态敏感区和一般区域等术语和定义;——调整了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标准;——明确了确定评价工作范围的原则;——规范了生态系统的调查内容、方法;——增加了生态影响预测内容、基本方法;——规范和系统化了工程生态影响分析内容;——增补了生态影响的防护与恢复内容;——修订和增补了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4月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1·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对生态系统及其组成因子所造成的影响的评价。

区域和规划的生态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0433—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T 12763.9—2007 海洋调查规范第9部分:海洋生态调查指南SC/T 9110—2007 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SL 167—1996 水库渔业资源调查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浅谈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要点

浅谈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要点

浅谈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要点摘要:环境监理作为土壤修复工程落实的重要环节,通过专业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为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工程质量、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等方面启到了有利保证。

本文介绍了环境监理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方法与目标,同时以化学氧化异位土壤修复工程项目为例,提出各环节环境监理工作实施管理要点,为开展类似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项目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要点1引言我国的环境监理起步阶段始于90年代,黄河小浪底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环境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引入了环境监理工作体系[1]。

随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环境监理相继开展试点探索工作[2]。

近年来城市更新工业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土壤污染工程具有修复技术复杂、专业难度高、二次污染风险大的特点,在规定较短的时间内需保证环境修复过程中的人员安全、污染物修复达标。

随之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也依据先驱省市先后发布相关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导则,标志着环境监理发展不断规范化和科学化[1,2,3,4]。

依据现行的环境监理相关文件,环境监理工作内容包含监管环境恢复施工的进度和质量,同时监督现场人员的安全施工作业,运用污染场地环境修复专业技能及修复技术实战经验,开展对环境修复过程工作的技术支持[2,5]。

通过环境监理监管土壤修复工程,实现工程施工的全局控制,确保满足环境保护要求[6]。

本文以某遗留场地污染土壤苯并[a]芘和石油烃(C10-C40)污染物复合修复工程为研究对象,结合施工过程经验提出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管理要点,为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提供参考依据。

2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方法2.1监理工作内容作为环境监理单位,对该地块修复实施过程开展现场监督,监理工作至场地土壤通过竣工验收监测,修复后地块移交给业主结束。

按照环境监理细则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利用巡视、核查、旁站以及签批等方式完成施工单位土壤监督以及修复管理等[7]。

2015-06-11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要求要求规范(试行)

实用标准文档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原则 (3)5 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4)6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6)7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8)8 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16)9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17)10 环境监理档案管理 (22)附录 (23)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术语、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制度和资料管理等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中的环境监理一般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过程,相关工程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放射性污染场地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DB 31/199 上海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44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 25.3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修复工程环境监理site remediation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对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过程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环境监理。

3.2环境监理单位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enterprise具有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相应工作能力和相关业绩的独立法人单位,其现场监理人员应取得由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证书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目录目录 ........................................................................................................................................................ І前言 .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工作目的与原则 (3)5 工作程序 (4)6 工作方法 (5)7 工作内容 (6)8 档案管理 (18)附1 环境监理工作相关文件示例 (19)附2 环境监理方案编制大纲 (26)附3 环境监理要点 (27)附4 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31)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防控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参照国内外环境监理的相关经验,结合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实际需求,提出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目的与原则、程序、方法、内容、档案管理和监理要点等。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1适用范围本指南提出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目的与原则、程序、方法、内容、档案管理和监理要点等。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环境监理。

本指南不适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南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南的条款,所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TCAEPI22-2019

团 体 标 准T/CAEPI 22-20192019-12-2发布 2020-1-1实施中 国 环境 保 护 产 业 协 会发 布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原则 (3)5 环境监理程序 (3)6 环境监理内容 (5)7 环境监理方法 (10)8 环境监理制度 (12)9 环境监理报告 (14)附录A (资料性附录)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表单 (16)附录B (资料性附录)污染地块修复工程二次污染防治环境监理技术要点 (29)附录C (资料性附录)典型场地污染修复技术实施过程环境监理技术要点 (3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科学指导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制度以及环境监理报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地质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奥达清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云、魏文侠、李佳斌、司传海、王硕、臧文超、熊燕娜、杜晓明、谢云峰、杨洁、夏天翔、张丽娜、魏丽、李淑彩、刘钟森、李世义、陈倩、李顺灵、秦建伟、邓一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19年12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管理,由起草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至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管理部门(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4楼,邮编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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