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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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改委关于核定我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蒙古发改委关于核定我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收费标准的复函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价格收费管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核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收费标准的函》(内环函[2012]8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精神,为配合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在我区的开展和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强化建设项目施工期的达标排放和生态保护,参照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制订我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我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收费标准以政府指导价的形式确定,本函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生态类和工业类分别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建设单位和从事环境监理的单位协商确定。

具体暂行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执收单位在所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申领、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2年9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满后另行申报。

四、《关于呼和浩特市环境监理实行收费标准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11]1158号)同时废止。

附表: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收费标准说明:1、生态类项目包括: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开采及输送管道、煤矿、水利水电、风电、尾矿库、垃圾固废(危废)处理场等。

2、工业类项目包括:火电、水泥、造纸、生物化工(医药、农药)、冶炼、化工、煤化工等。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8月29日。

环境监理费用报价函

环境监理费用报价函

XXXX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二期工程项目环境监理费用报价函XXXX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XX市环保局《XX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以及贵公司环评及批复中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考虑项目建设情况、试运行周期、环境监理人员安排及相关设施配备情况等, 本期项目环境监理费用核算为XXXXX万元。

考虑到双方长久友好合作关系, 特将监理费用进行优惠, 我单位针对本项目环境监理报价为XXXX 万元。

注: 以上报价不含环境监理技术文件专家评估、评审会议费、环境监测费。

XXXXXXXXXXX二〇一X年X月X日附件:1.环境监理人员根据本期项目建设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 我单位对本期环境监理工作按2名环境监理工程师、1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配置, 环境监理工程师产生的费用为X 万元/月,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产生的费用为X万元/月, 本期项目施工期已经结束, 试运行期暂按3个月计, 环境监理人员每月工作时间按8个工作日计。

环境监理人员费用(V1)=X万元2.现场巡查、旁站监理等产生的费用在本项目试运营期, 环境监理工程师或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要求经常性到达现场, 进行现场巡查及巡视等, 计划每周2-3次, 本项目按每月8次记, 每次巡查等产生的费用约XXX元/次, 包括交通费、生活费、劳动保护费、通信费等。

现场巡查、旁站监理等费用(V2) =XX万元3.环境监理技术文件编制本期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文件主要包括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施工期环境监理阶段报告及环境监理总报告。

技术文件编制费用参照《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进行估算。

环境监理技术文件编制费用(V3)≈XX万元4.不可预见费用本期项目不可预见费用按项目费用(V1.V2、V3)总和的5%计。

不可预见费用(V4)≈XX万元5.税费本期项目税率按6%计。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导则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导则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导则编制说明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2015年3月目录1 本导则制定的背景、原则和技术路线 (2)1.1项目背景 (2)1.2工作过程 (3)2 导则编制的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4)2.1编制原则 (4)2.2适用范围 (5)3 国内外相关工作基础 (5)3.1国外相关环境监理工作基础 (5)3.2国内环境监理工作基础 (7)4 主要技术要点 (9)4.1主要内容 (9)4.2术语和定义 (10)4.3环境监理的定位和作用 (10)4.4工作程序的确定 (14)4.5工作内容 (17)4.6工作方法 (23)4.7工作制度 (24)5 本标准的实施建议 (24)6 参考文献 (25)1本导则制定的背景、原则和技术路线1.1项目背景随着国家“退二进三”政策的实施,城市中出现大量遗留、遗弃的污染场地,引起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诸多问题,直接威胁人体健康和地下水环境安全。

据统计,2001-2008年间我国关停并转迁企业数由6611迅速增加到22488个,增速为1984个/年,总数达10万个以上。

2008年之前北京市四环路以内就有200多家污染企业搬迁,2014年年底之前,仍有300家污染企业将完成搬迁,遗留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亟待解决。

2004年,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

通知规定“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经具有省级以上质量认证资格的环境监测部门对原址土地进行监测分析,报送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并依据监测评估报告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

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土壤功能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

”2007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明确要求搬迁企业必须做好原厂址土壤修复工作,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超标耕地实行综合治理。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精神,保证我省的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现就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环境监理的范围。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2〕18号)精神,将开展环境监理的范围严格限定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审批确定的环境监理项目内,其他项目近期内不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行业的范围。

二、环境监理方案的审查。

环境监理单位在承接环境监理项目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环境监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环评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石化、化工、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造纸、电镀、钢铁、有色金属及其他涉及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废旧电池拆解、垃圾焚烧发电、制革等项目的“环境监理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组织实施。

参加环境监理方案评审的专家,必须是具有环境保护和工程专业知识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他专业的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无效。

三、环境监理的起止时间划分。

生态影响类项目的环境监理自开工之日起至试生产申请批准之日止;工业类项目环境监理自开工之日起至验收申请批准之日止。

国家环保总局等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等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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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围 内办理招标事 宜, 守国家法律 、 遵 法规及
政 策规 定 , 合 招 标 人 的技 术 、 量要 求 。 符 质
费用。
第 十 三 条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纠 纷 , 据 依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价 格 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法 法 》 其 他 有 关 法律 、 及 法规 处理 。 第 十 四 条 各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或 者 其 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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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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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 服 务 招 标代 理 服 务 收 费 。 第 八 条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实行 政 府 指 导
价 。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计 委 负责 解 释 。 第 十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 0 3年 1月 1 日起
定 列 支。
团公 司 1 0月 1 日以 环 发 [ 0 2 1 1号 文 联 合 3 20 ]4
发 出《 于 在 重 点 建 设 项 目中 开 展 工 程 环 境 监 关
理 试 点 的通 知 》 。 通 知 说 , 贯 彻 《 设 项 目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为 建
例 》 落 实 国 务 院 第 五 次 全 国环 境 保 护 会 议 的精 ,
《 于 在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中开 展 关 工 程 环境 监 理 试 点 的通 知》
本 刊 讯 国家 环 境 保 护 总局 、 道 部 、 通 铁 交
部 、 利 部 、 家 电 力 公 司 、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集 水 国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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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内容

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内容

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内容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和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文件指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除按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开展外,还应对如下内容予以高度关注。

1.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2.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3.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

4.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

5.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

6.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拾施。

7.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

8.“以新带老”、落后产能淘汰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围绕以上要求,以下按项目建设各阶段的不同工作内容和侧重点,分别针对环境管理、环境达标监理和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监理,进行分别阐述。

一、施工准备阶段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1.参加合同阶段的技术条款审核。

2.参加工程设计交底,了解具体功效或标段的环境保护目标。

3.参加承包商施工组织计划的技术审核。

审核施工承包合同和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重点是审核施工承包合同中的环境保护专项条款和对施工污染防治方案的审核。

其中如必要可根据各标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并向施工单位进行环境保护工作交底。

(1)审核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督促建立环保责任体系。

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应以专项条款的方式,体现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据此加强监督管理、检查、监测,减免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同时应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期所建立和落实的环境保护体系,对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素质及施工环境管理水平进行审核或培训。

环境监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单位建立完整有效的环保责任体系,该体系需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以提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环保管理能力和环境事故应急响应能力。

危废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危废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危废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1],寻求合理有效的处置工艺,实现危废减量化,污染物达标排放,是危险废物处置关注的要点。

目前,危险废物处置主要采用综合利用、焚烧与安全填埋三种方式。

由于市场因素、现场环境局限等因素,建设单位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针对处置类别、总平面布置、三废治理措施、处置工艺流程、配伍参数及配套公辅设施等方面均可能发生一定变化,与环评阶段不相符,导致环保竣工验收可能无法顺利进行。

因此,本文就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的环保验收事宜,提出关注要点,以期对同类型项目的建设和验收过程具有指导意义。

1现场初步勘察工作内容根据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要求,结合现场勘查实际情况,核实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具体包括: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及设备、处置类别、原辅材料用量、公辅设施、总平面图布局、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是否与环评一致,在资料收集齐全后,经现场比对,并对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21﹞52号)[2]要求,梳理对比分析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若存在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现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2通过环境监理进行全程监管环境监理是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3]。

虽然环保部于2021年废止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32号),但鉴于危废处置项目污染类型复杂,排放特征因子可能涉及重金属和二噁英等持久性污染物,工艺设备和过程控制与化工项目相似,因此建议开展第三方环境监理。

在项目建设开展期间通过第三方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管,严格比对环评中提及的建设内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

同时第三方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与环保部门之间,构建行之有效的沟通桥梁,促进建设单位更好地实施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利于后期环保验收顺利进行。

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规范-编制说明

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规范-编制说明

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规范编制说明《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规范》编制组2019年10月目录一、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1.3 必要性分析 (2)二、规范编制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4)2.1 编制依据 (4)2.2 编制原则 (4)2.3 适用范围 (5)三、国内相关情况和发展趋势 (5)四、本规范主要内容 (7)4.1 主要内容 (7)4.2 重要问题说明 (8)4.2.1 术语和定义 (8)4.2.2 环境监理的工作范围和原则 (8)4.2.3 工作程序的确定 (9)4.2.4 环境监理细则 (11)4.2.5 修复工程关键环节 (12)4.2.6 二次污染防治环境监理 (12)4.2.7 工作方法 (12)4.2.8 工作制度 (13)4.2.9 环境监理机构、人员和设施 (14)五、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14)六、关键问题采纳情况 (15)七、规范实施的效益分析 (16)八、规范实施建议 (16)一、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生态环境标准对环保执法监督、环境质量改善及污染物减排的支撑作用,加强我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省人民政府与2019年3月发布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苏政发〔2019〕26号),明确“在2022年年底前,研究制修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管理规范、工程规范及实施评估等六类生态环境标准项目100项”的建设目标。

2019年4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第一批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苏市监标〔2019〕89号),将《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列入2019年度第一批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

在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下,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了《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规范》制定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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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

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

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1、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省级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建设项目行业和区域环境特点,进一步明确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重点关注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除按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开展外,还应对如下内容予以高度关注:
1、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2、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3、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
4、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
5、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过鱼通道;
6、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
7、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
8、“以新带老”、落后产能淘汰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三、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制度,提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质量
(一)加快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建设
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事业健康平稳发展的保障。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需求和环境监理工作开展经验,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明确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要求;确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准入条件,加强对环境监理单位的监督与考核;所有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应持有相关业务上岗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环境监理业务培训。

(二)保障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质量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体系,统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推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技术审查是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质量和为“三同时”验收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的重要环节,各地应积极探索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和技术报告审查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提升内部管理和业务水平。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情况及施工期环境监测结果,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环境监理结论负责。

(三)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监督实施
环评批复文件明确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环境监理作为该项目的一项重要环保要求予以落实,并将环境监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同时,建设单位应定期向负责“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弄虚作假的,要对其进行处理。

四、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
在辽宁、江苏两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开展情况,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所报试点工作方案,我部同意将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
湖南省、陕西省、青海省、四川省、重庆市列为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

上述地区应根据当地环境特点、建设项目特征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就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和技术规范体系、环境监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环境监理机构准入、环境监理队伍建设、环境监理收费等进行全方位探索。

试点工作期间,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每半年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尚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地区,也应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尽快启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逐步建立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制度、环境监理队伍和技术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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