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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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

(84)城计字第754号1984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重庆、武汉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沈阳、大连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房产的价值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给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将我们制定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印发你们。请各地在完成房屋普查工作的前提下,认真作好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牵涉到房管的经营、计划、生产、财务、修缮等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完成。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房管部门情况,在《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中对房屋的耐用年限重新作了规定。为此,《城市房产会计制度》中关于房屋耐用年限的规定亦应作相应的调整。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城市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的价值及增减变动情况,为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提出如下估价原则。

一、对房管部门管理和经营的房屋进行清产。在清产的基础上,经营管理部门要测绘、建立健全房产平面图、房产档案和房产卡片等资料。管理、经营房产的产权、产业资料要完整准确。以重置完全价值进行估价。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分别建卡建帐。

二、清产估价的范围;包括房产部门负责管理和经营的各种房产及依法代管的房屋。三、经营房屋的分类,按部颁《建设房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为四类七等。在清产估价时,如建筑情况复杂,在每等内可再分级。在建帐时,仍按四类七等核算。房屋的分类情况如下。

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修完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部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3、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是清水墙;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

4、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一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这类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5、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6、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7、简易结构:如简易楼、平房、木板房、砖坯、土草房、竹木捆绑房等。

四、房屋估价办法,以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各类房屋的价值为房屋估价的基本原则。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按照当前房屋生产条件和市场情况重新建造所需的全部金额。

在房屋估价中,一九八O年以后新建的房屋,有原值的,以原值计价入帐;没有原值的或变化较大的可以重置完全价值估价。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新建的房屋,一律以原价值计价。(新建的原值,系指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

重置完全价值=同类等级工程平均造价+室外工程费(室外工程费是指建筑物以外,房管部门管修的上下水道,电照、甬路、自来水表井和化粪井等)。各地区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类房屋的建筑平米造价,作为估价入帐的依据。

房屋价值的估价方法,按房屋的新旧程度估价,根据评定的房屋新旧程度,计算房屋的现价值:

房屋现值(净值)=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新旧程度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房屋现值(净值)=房屋折旧

五、新旧程度的评定标准: (各成具体评定标准见部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质量等级新旧程度备注

完好房十、九、八成

基本完好房七、六成

一般损坏房五、四成

严重损坏房及危险房三成以下

六、房屋的耐用年限如下表:

房屋结构耐用年限

1、钢筋混凝土结构

2、砖混结构一、二等

3、砖木结构一、二、三等

4、简易结构

60年-80年40年-60年30年-50年10年-15年七、残值率如下表:

序号房屋结构残值率(%)

1、钢筋混凝土结构0

2、砖混结构一等2%

3、砖混结构二等2%

4、砖木结构一等6%

5、砖木结构二等4%

6、砖木结构三等3%

7、简易结构3%

八、清产估价的管理。房管经营部门统一登记帐、卡,负责财产明细核算和管理,及时办理房产增减变动移转手续。财务部门负责总帐和二级明细分类综合核算,如实反映经租房产及其基金增减变化。管理和财务部门,要按期相互核对,保证帐实、帐卡、帐帐相符。

九、各地区可根据上述原则,按照各自的分工情况,制定清产估价及财产管理和核算的具体办法。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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