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1.08•【文号】•【施行日期】198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1984年11月8日)为了统一掌握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充分发挥维修资金效益,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我部委托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现批准自1985年1月1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写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1.引言1.1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1.3.1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1.3.2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租金时;1.3.3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施:1.4.1当房屋租金过低时;1.4.2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
1.5.2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2.修缮工程分类2.1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翻修工程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2.2.4.1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85)87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85〕城住字87号现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是根据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和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规定,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先后开展起来的。
从1956年起,全国设市的市和1/3以上的县镇陆续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62.41万户,面积11648万平方米。
我国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
但是,也有不少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由于当时开展工作的时间比较仓促,调查研究不够,工作粗糙,加上“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遗留下一些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主要是: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点,错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没有给房主留自住房;部分改造较晚的县镇,发给房主定租的时间很短,甚至没发;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还有一些没有进行对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是改还是不改也没有个说法。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特提如下意见:一、过去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二、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三、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10.21•【文号】•【施行日期】1985.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通知(1985年10月21日)根据我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通知》,经与国家标准局研究,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对建筑工程及建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制品、设备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对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建筑现场所用的有关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
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
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检测机构和任务第五条全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由国家级、省级、市(地区)级、县级检测机构组成。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国家检测中心是国家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1.接受委托、承担重大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试验任务;2.负责建筑工程所用的构件、制品以及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认证和仲裁检测工人;3.负责对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检定,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4.对申报国家质量奖的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有关材料、设备提供检测报告;5.参与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的重大科技成果鉴定;接受委托、承担重大建筑工程的技术审定;6.统一全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方法,承担或参与有关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7.对地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织技术骨干培训工作,提供国内外检测方面的信息。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2.12•【文号】•【施行日期】1984.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1984年12月12日)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房产的价值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给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将我们制定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印发你们。
请各地在完成房屋普查工作的前提下,认真作好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
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牵涉到房管的经营、计划、生产、财务、修缮等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完成。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房管部门情况,在《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中对房屋的耐用年限重新作了规定。
为此《城市房产会计制度》中关于房屋耐用年限的规定亦应作相应地调整。
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城市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的价值及其增减变动情况,为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提出如下估价原则。
一、对房管部门管理的经营的房屋进行清产。
在清产的基础上,经营管理部门要测绘、建立健全房产平面图、房产档案和房产卡片等资料。
管理、经营房产的产权、产业资料要完整准确。
以重置完全价值进行估价。
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分别建卡建帐。
二、清产估价的范围,包括房产部门负责管理和经营的各种房产及依法代管的房屋。
三、经营房屋的分类,按部颁《城市房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为四类七等。
在清产估价时,如建筑情况复杂,在每等内可再分级。
在建帐时,仍按四类七等核算。
房屋的分类情况如下: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杠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
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
外墙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7•【文号】环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2.06
•【文号】建城[2016]284号
•【施行日期】2016.12.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年)
的通知
建城[2016]2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绿化市容局、市容园林委、园林事业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3-2020年)》,切实加强城市生态保护,稳步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完善城市生态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我们组织编制了《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6日附件: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年)。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正文:----------------------------------------------------------------------------------------------------------------------------------------------------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现将《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建筑管理局。
附: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机械设备管理,提高技术装备素质,保持机械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生产效能,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安装、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应按本条例管好、用好、维修好机械设备。
第三条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运用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以及科学管理方法,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改造,达到使用寿命长、技术状态好、消耗低、利用率和生产效率高的目的。
第二章企业的权责第四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机械设备,无论是国家投资装备的还是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装备的,均属国家所有。
企业必须维护国家机械设备价值总额(折旧按国家统一规定计算)和生产能力而不得减少,并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的纳税制度和政策、法令。
同时,企业拥有自主选购、更新改造、有偿转让和报废机械设备的权利,拥有自主使用和出租机械设备的权利,拥有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抽调企业设备资金和无偿调拨企业机械设备的权利。
第五条企业经理(厂长)是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总负责人,对企业技术装备的发展、机械设备的管理体制、生产经营方式、管理人员的聘任、机务职工的奖罚等,拥有最后的决定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4.21•【文号】(87)城住字第242号•【施行日期】1987.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87)城住字第242号1987年4月21日)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国以来,除少数城市外,我国大多数城镇都没有进行过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过房屋所有权证件,致使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现象普遍存在,产权纠纷日益增多,影响了城镇房屋的管理工作,很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为加强城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我部决定从今年开始,用2~3年时间在全国城镇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的工作,现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随时告我部城市住宅局。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城镇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城镇房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
包括全民所有制行政、军队、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宗教团体房屋等。
第二条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主管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城镇房屋所有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在限期内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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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
(84)城计字第754号1984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重庆、武汉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沈阳、大连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房产的价值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给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将我们制定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印发你们。
请各地在完成房屋普查工作的前提下,认真作好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
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牵涉到房管的经营、计划、生产、财务、修缮等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完成。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房管部门情况,在《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中对房屋的耐用年限重新作了规定。
为此,《城市房产会计制度》中关于房屋耐用年限的规定亦应作相应的调整。
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城市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的价值及增减变动情况,为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提出如下估价原则。
一、对房管部门管理和经营的房屋进行清产。
在清产的基础上,经营管理部门要测绘、建立健全房产平面图、房产档案和房产卡片等资料。
管理、经营房产的产权、产业资料要完整准确。
以重置完全价值进行估价。
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分别建卡建帐。
二、清产估价的范围;包括房产部门负责管理和经营的各种房产及依法代管的房屋。
三、经营房屋的分类,按部颁《建设房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为四类七等。
在清产估价时,如建筑情况复杂,在每等内可再分级。
在建帐时,仍按四类七等核算。
房屋的分类情况如下。
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
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修完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
外墙部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3、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是清水墙;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
4、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一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
这类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5、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6、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7、简易结构:如简易楼、平房、木板房、砖坯、土草房、竹木捆绑房等。
四、房屋估价办法,以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各类房屋的价值为房屋估价的基本原则。
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按照当前房屋生产条件和市场情况重新建造所需的全部金额。
在房屋估价中,一九八O年以后新建的房屋,有原值的,以原值计价入帐;没有原值的或变化较大的可以重置完全价值估价。
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新建的房屋,一律以原价值计价。
(新建的原值,系指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
重置完全价值=同类等级工程平均造价+室外工程费(室外工程费是指建筑物以外,房管部门管修的上下水道,电照、甬路、自来水表井和化粪井等)。
各地区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类房屋的建筑平米造价,作为估价入帐的依据。
房屋价值的估价方法,按房屋的新旧程度估价,根据评定的房屋新旧程度,计算房屋的现价值:
房屋现值(净值)=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新旧程度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房屋现值(净值)=房屋折旧
五、新旧程度的评定标准: (各成具体评定标准见部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质量等级新旧程度备注
完好房十、九、八成
基本完好房七、六成
一般损坏房五、四成
严重损坏房及危险房三成以下
六、房屋的耐用年限如下表:
房屋结构耐用年限
1、钢筋混凝土结构
2、砖混结构一、二等
3、砖木结构一、二、三等
4、简易结构
60年-80年40年-60年30年-50年10年-15年七、残值率如下表:
序号房屋结构残值率(%)
1、钢筋混凝土结构0
2、砖混结构一等2%
3、砖混结构二等2%
4、砖木结构一等6%
5、砖木结构二等4%
6、砖木结构三等3%
7、简易结构3%
八、清产估价的管理。
房管经营部门统一登记帐、卡,负责财产明细核算和管理,及时办理房产增减变动移转手续。
财务部门负责总帐和二级明细分类综合核算,如实反映经租房产及其基金增减变化。
管理和财务部门,要按期相互核对,保证帐实、帐卡、帐帐相符。
九、各地区可根据上述原则,按照各自的分工情况,制定清产估价及财产管理和核算的具体办法。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