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十二
“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 “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展【发文字号】环发[2012]123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发布时间】2012-10-08【生效时间】2012-10-08【关键词】危险废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十二五十二五”环发〔2012〕123号前言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随意倾倒或利用处置不当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
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改善水、大气和土壤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维护人体健康的重要保障,是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
《“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编制,阐明了未来五年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指导各地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形势(一)取得的积极进展“十一五”期间,国家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大力推动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努力提升管理和技术支撑能力,着力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相关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
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十一五”期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落实,制定、修订并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一系列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部分省(区、市)出台了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止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止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7•【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2号2001年12月27日公布)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形势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现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废止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名称│发布情况│废止理由││号││││├─┼────────────┼──────────┼────────┤│1│《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1992年2月20日,国家│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环境保护局令第六号│关于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不相适应│││││。
│├─┼────────────┼──────────┼────────┤│2│《关于安装汽车污染控制产│1998年7月3日,国家环│根据贯彻《机动车│││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排放污染防治技术││││环办〔1998〕164号)│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联合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汽车电│││││子点火器和汽车磁│││││化节油净化器等节│││││能减污产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再│││││进行认定,由市场│││││、用户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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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为推进“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规划。
一、环境形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措施。
“十一五”期间,国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在认识、政策、体制和能力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分别下降12.45%、14.29%,超额完成减排任务。
污染治理设施快速发展,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由2005年的52%提高到72%,火电脱硫装机比重由12%提高到82.6%。
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全面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不断深化,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优于Ⅲ类的比重提高到51.9%,全国城市空气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下降26.3%。
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生态保护切实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可控,全社会环境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程度进一步提高,“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任务全面完成。
当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环境矛盾凸显,压力继续加大。
一些重点流域、海域水污染严重,部分区域和城市大气灰霾现象突出,许多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
农村环境污染加剧,重金属、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土壤、地下水等污染显现。
部分地区生态损害严重,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比较脆弱。
核与辐射安全风险增加。
人民群众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居高不下,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国统字[200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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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国统字[2003]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厅,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经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研究,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必要性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根本上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国务院于1994年7月20日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国发[1994]42号),明确了普查在统计调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正式确立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
普查项目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等5项。
其中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3、5、7的年份实施;基本单位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逢1、6的年份实施。
近十年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国开展了工业、农业、人口和基本单位等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并且都取得了成功。
一是摸清了“家底”,深化了对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认识。
二是掌握了丰富的基础资料,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科学决策特别是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是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大量基础数据,为提高核算质量和推进统计调查体系改革奠定了基础,使我国统计工作在与国际一般规则接轨方面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06.18•【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施行日期】2011.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25•【文号】环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环境保护部2013年1月25日附件: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目录一、面临的形势(一)“十一五”以来工作进展(二)主要问题(三)挑战与机遇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规划目标三、主要任务(一)全面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二)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三)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水平(四)强化国家及区域生态功能保护四、重点工程五、保障措施(一)完善法规制度(二)推动部门协调联动(三)完善生态保护政策(四)加大生态保护投入(五)加强科技支撑(六)促进公共参与附表“十二五”生态保护重点工程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加强我国生态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制定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一)“十一五”以来工作进展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
“十一五”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综合治理措施,持续加大生态保护力度,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国生态环境整体恶化态势趋缓,局部地区生态环境呈现改善的势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1.05•【文号】国办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月5日“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以下简称《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称各地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地区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四条各地区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
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评价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考核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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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13]14号
【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监察部
【发布日期】2013.01.24
【实施日期】2013.0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
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
(环发[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2.“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2013年1月24日
附件 1: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及机动车、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
二氧化硫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
氮氧化物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机动车排放量之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
理情况,报告期为1至12月,年报快报数据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季报主要统计季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地)、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并对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经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调查单位,是指环境统计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地市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发表调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划分标准确定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发表调查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是指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
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每年动态调整一次,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 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的调查范围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城镇生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人口数、燃料消耗量等社会经济数据测算;农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和产排污系数测算;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
分车型机动车保有量数据和排污系数测算;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统计。
第七条重点调查单位中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或产排污系数法进行调查统计,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
省级、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监测数据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流量与排放浓度之积。
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工业锅炉、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公式如下:
火电厂(工业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煤炭(油)消耗量×煤炭(油)平均硫分×转换系数×(1-综合脱硫效率)
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铁矿石使用量×铁矿石平均硫分+固体燃料使用量×固体燃料平均硫分)×转换系数×(1-综合脱硫效率)
综合脱硫效率以自动监测数据及投运率确定。
产排污系数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工业锅炉、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放量以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测算,公式如下:火电厂(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量=煤炭(油、气)消耗量×产污系数×(1-综合脱硝效率)
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放量=水泥熟料产量×产污系数×(1-综合脱硝效率)
综合脱硝效率以自动监测数据及投运率确定。
造纸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排污系数
印染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印染布(印染布针织、蚕丝及交织机织物、毛机
织物呢绒)产量×排污系数
第八条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排放总量变化的趋势(与上年相比排放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条城镇生活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产生量采用产污系数法测算,排放量为产生量减去经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形成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量,去除量采用监测数据法确定。
公式如下:
城镇生活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新增城镇人口数×化学需氧量(氨氮)综合产生系数×天数
城镇生活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污系数法测算。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测算。
第十条农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采用发表调查和产排污系数法测算,为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