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
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环境污染在线监管技术指南

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环境污染在线监管技术指南1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项目环境污染在线监管体系的建设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项目的环境污染在线监管体系建设,可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修复施工单位、效果评估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污染在线监管的技术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指南必不可少的条款。
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523 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HJ 25.4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6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GJ/T29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土壤污染修复remediation of soil contamination指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固定、转移、吸收、降解或转化地块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含量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的过程。
3.2环境污染secondary pollution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修复工程导致污染地块中原有的污染物转化、扩散,以及新的污染物产生、扩散。
3.3数字化管理平台digital management platform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项目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收集、存储、处理、分析和展示的系统平台。
3.4污染排放在线监测体系pollution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用于在线监测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现场产生的扬尘、噪声、废水、修复设施烟气的硬件和技术体系。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导则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导则编制说明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2015年3月目录1 本导则制定的背景、原则和技术路线 (2)1.1项目背景 (2)1.2工作过程 (3)2 导则编制的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4)2.1编制原则 (4)2.2适用范围 (5)3 国内外相关工作基础 (5)3.1国外相关环境监理工作基础 (5)3.2国内环境监理工作基础 (7)4 主要技术要点 (9)4.1主要内容 (9)4.2术语和定义 (10)4.3环境监理的定位和作用 (10)4.4工作程序的确定 (14)4.5工作内容 (17)4.6工作方法 (23)4.7工作制度 (24)5 本标准的实施建议 (24)6 参考文献 (25)1本导则制定的背景、原则和技术路线1.1项目背景随着国家“退二进三”政策的实施,城市中出现大量遗留、遗弃的污染场地,引起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诸多问题,直接威胁人体健康和地下水环境安全。
据统计,2001-2008年间我国关停并转迁企业数由6611迅速增加到22488个,增速为1984个/年,总数达10万个以上。
2008年之前北京市四环路以内就有200多家污染企业搬迁,2014年年底之前,仍有300家污染企业将完成搬迁,遗留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亟待解决。
2004年,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
通知规定“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经具有省级以上质量认证资格的环境监测部门对原址土地进行监测分析,报送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并依据监测评估报告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
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土壤功能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
”2007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明确要求搬迁企业必须做好原厂址土壤修复工作,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超标耕地实行综合治理。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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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目次1 适用范围2 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基本原则5 工作程序6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7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8 报告编制附录A 场地环境调查相关表格附录B 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参考格式附录C 常见场地类型及特征污染物1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为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上海市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调查,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是上海市场地环境监管系列技术规范之一,包括: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编制规范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为场地环境管理、环境监测、风险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地环境调查。
2 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稿)适用于本文本。
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发布新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场地site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浅层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实践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实践摘要:加强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建设,有助于土壤的有效修复,减轻或者消除污染给土壤环境带来的影响。
重视其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对于该项工程而言极为重要,本文就此展开了探究。
关键词: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1修复模式概述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目前主要的修复模式包括:原地异位处理、原位处理和异地处理/处置这三种模式。
原地异位处理指的是污染土壤挖掘后在原场地进行处置,处置过程均在原场地范围内。
这种处置模式的优点是无须客土回填,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能够快速清理污染源,并且切断暴露途径,可以避免土壤转运出厂引起的二次污染。
原位处理指的是不对地块内的污染土壤进行挖掘,在原污染污染区域直接进行土壤修复作业。
这种修复模式避免了土壤开挖转运造成的二次污染,同时也避免了因清理污染土壤造成的环境风险。
异地处理/处置指的是将污染的土壤转运至其他场地或者修复工厂进行处置。
与其他两种修复模式相比,这种模式能够快速清理污染源,缩短修复周期。
但是同时因为污染土壤的转运,也容易造成二次污染。
此种修复模式在实施过程中要对修复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在修复工程实施的策略的选择上,首先要对前期污染土壤的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等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然后再根据地块特征条件、地块的特征污染物、地块的修复目标、地块的修复范围、地块的清理时间、地块的清理风险、对客土的需求、运输的成本、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污染土壤堆置成本、污染土壤堆置过程中的风险、土壤修复的成本、土壤修复的时间、工程实施的风险、工程成本、工程实施时间这些方面进行综合比选之后确定修复模式。
2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必要性2.1有助于减少经济损失在施工区域对土壤修复工程开展环境保护的监理工作,需要相关工作人员通过明确监理工程目标、健全监理工作制度和制定监理管理措施,并由监理人员和施工管理单位一同管理。
与此同时,还需要重视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教育措施,提高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和环保意识。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原则 (4)5 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5)6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8)7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11)8 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21)9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23)10 环境监理档案管理 (28)附录 (30)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术语、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制度和资料管理等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中的环境监理一般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过程,相关工程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放射性污染场地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DB 31/199 上海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44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 25.3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修复工程环境监理site remediation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对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过程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环境监理。
3.2环境监理单位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enterprise具有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相应工作能力和相关业绩的独立法人单位,其现场监理人员应取得由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证书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本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监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本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监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3.12•【字号】沪环保防〔2015〕100号•【施行日期】2015.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本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监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100号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及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环境保护部等四部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上海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管理委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化工石化、医药制造、橡胶塑料制品、纺织印染、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冶炼及压延、非金属矿物制品、皮革鞣制、金属铸锻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农药生产、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置等工业企业场地,以及加油站、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游乐场、公园、体育场、展览馆等环境敏感性用地的,经场地环境调查评估需要实施土壤(含地下水)治理修复的,对修复工程的监理按照《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执行,对修复工程的验收按照《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二、承担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及验收工作的单位要符合沪环保防〔2014〕188号要求,并且同一污染场地的调查评估、修复方案编制或施工单位,与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或验收单位不得为同一单位。
附件:1.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2.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3月12日。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

(八)《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72 号) (九)《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十)《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三、补充规定 (一)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 初步调查工作流程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
度;地块内存在暗浜的,暗浜区域及暗浜底部原状土均应采集样品。 土壤钻孔深度不低于 6m,土壤样品筛选间隔不超过 2m,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 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筛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在该层位增加采样数量。不同性质的土层至少 采集和送检 1 个典型样品。 4. 初步调查地下水监测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表明,地块存在或历史上存在以下情况的,初步调查应涵盖地下 水环境调查和采样监测工作,地下水监测指标应与土壤监测指标保持一致: (1)涉及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管线、储罐或沟渠等的; (2)涉及卤代物、苯系物、六价铬等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3)地块饱和带土壤存在油迹、异味和异色等污染迹象的; (4)历史上发生过倾倒、泄漏等污染事件的。
备注:
1)加油站的汽油罐区和柴油罐区,分别归属汽油类污染和柴油类污染进行甄别;
2)石油加工行业涉及到原油的提炼生产加工以及油品的储存区域,应根据不同油品的生产
加工区和不同油品库归属不同类型污染进行甄别;
3)金属制品、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力
热力生产和供应、生态环境治理等行业的生产加工区域归属润滑油类污染进行甄别,行业地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试行)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原则 (2)5 工作程序 (3)6 制定验收监测方案 (4)7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 (11)8 评估修复效果 (11)9 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13)附录 (14)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适用于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推出新的场地修复技术规范和相关评估标准,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污染场地 contaminated site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又称污染地块。
3.2 目标污染物target contaminant在场地环境中其数量或浓度已达到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修复的关注污染物。
3.3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monitoring for engineering acceptance of contaminated site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完成后,考核和评价场地是否达到风险评估所确定的修复目标及工程设计所提出的相关要求。
3.4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monitoring for retrospective assessment of contaminated site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后,特定时间范围内,为评价治理修复后场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的环境影响所进行的监测,同时也包括针对场地长期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措施效果开展的验证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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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目次1 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3)4基本原则 (5)5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6)6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9)7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12)8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23)9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25)10环境监理档案管理 (30)附录 (32)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术语、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制度和资料管理等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中的环境监理一般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过程,相关工程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放射性污染场地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5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503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DB 31/199上海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44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 25.3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T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682污染场地术语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site remediation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对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过程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环境监理。
3.2环境监理单位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enterprise具有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相应工作能力和相关业绩的独立法人单位,其现场监理人员应取得由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证书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
3.3环境监理机构 environment supervision department环境监理单位派驻修复工程现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监理合同,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实施机构,也称环境监理部。
3.4环境监理总监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director由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工作,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证书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
3.5环境监理总监代表representative of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director经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环境监理总监书面授权,代表环境监理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利,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证书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
3.6环境监理工程师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engineer由环境监理总监授权,负责实施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工作,有相应环境监理文件签发权,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证书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
3.7环境监理员 site environmental supervisor从事具体环境监理工作并经过环境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3.8环境监理方案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plan在环境监理总监的主持下编制、经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环境监理机构全面开展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3.9环境监理实施细则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implementing rules根据环境监理方案,由环境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环境监理总监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的具体修复工艺或修复环节以及二次污染防控等方面环境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4基本原则4.1科学性原则采用科学的方法,综合考虑污染场地修复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监理需求,以科学的态度开展修复工程的全过程环境监理。
4.2公正性原则修复工程的全过程环境监理必须坚持保护环境的原则,时刻牢记作为建设单位在修复工程环境保护方面的代表,应公平、公正、客观,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按环境标准和技术要求开展工作。
4.3服务性原则环境监理作为第三方咨询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应本着服务建设单位的原则,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建设单位落实修复工程的具体要求。
5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5.1环境监理机构5.1.1环境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结合修复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场地环境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确定。
5.1.2环境监理人员应包括环境监理总监、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修复工程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设环境监理总监代表。
5.1.3环境监理单位应于环境监理合同签订后及时将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环境监理总监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1.4当环境监理总监需要调整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当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环境监理总监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5.1.5修复工程现场环境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环境监理合同终止时,环境监理机构可撤离工程现场。
5.2环境监理人员职责5.2.1环境监理总监职责(1)确定环境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2)组织编制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方案,审批环境监理实施细则;(3)根据修复工程进展及环境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环境监理人员,检查环境监理人员工作;(4)主持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签发环境监理机构的相关文件和指令;(5)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度计划等文件;(6)审核签署施工单位提交的环保相关工作的申请;(7)主持或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8)组织编写并签发环境监理定期报告、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环境监理总结报告;(9)主持整理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资料。
5.2.2环境监理工程师职责(1)在环境监理总监的领导下,执行具体环境监理任务;(2)参与编制环境监理方案,负责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3)负责环境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修复工程的计划、方案、申请,并向环境监理总监报告;(5)定期向环境监理总监提交环境监理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环境监理总监汇报和请示;(6)根据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环境监理日志;(7)负责环境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环境监理定期报告、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5.2.3环境监理员职责(1)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环境监理工作;(2)检查施工单位投入修复工程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修复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4)对施工单位的修复工程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环境监理工程师报告;(6)做好有关环境监理记录;(7)环境监理员也可由环境监理工程师担任。
5.3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设施5.3.1建设单位应提供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
环境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环境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5.3.2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修复工程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环境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监测设备和工具。
5.3.3在大中型修复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中,环境监理机构应实施环境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6环境监理工作程序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图1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程序施工准备工程竣工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工程实施阶段环境监理和竣工验收阶段环境监理。
6.1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在受到建设单位工作委托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工作,与建设单位签订环境监理合同,根据合同要求以及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规模和特点组建环境监理机构,参加修复工程设计交底,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方案,并根据工程修复方案等设计文件以及相关规范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主体修复工程及二次污染控制措施与修复方案的相符性,审核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6.2工程实施阶段环境监理及时召开环境监理第一次工地会议,根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环境监理工作,重点对施工内容落实及变化情况、二次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和污染事故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监理,同时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施工单位。
配合验收监测单位落实工程验收监测等工作。
6.3竣工验收阶段环境监理修复工程完成后,参加工程预验收,并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参加工程验收现场检查会议,并参加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7环境监理工作内容7.1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7.1.1收集资料环境监理单位需要收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管理部门针对污染场地修复工作的相关批复文件;(2)场地调查报告、场地风险评估报告、污染场地修复方案和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技术文件;(3)污染场地修复方案评审会议纪要、专家意见或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意见;(4)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7.1.2现场踏勘环境监理人员应现场考察污染场地现状,重点关注场地施工条件和周边环境敏感区域,如集中式居民点、学校、医院、饮用水源地、重要农产品基地等。
7.1.3组建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理单位根据签订的环境监理合同要求以及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规模和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建环境监理机构。
7.1.4参加修复工程设计交底环境监理单位应参加修复工程设计交底会议。
设计方应就工程设计要求向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交底。
应就会议结果形成交底记录,并由建设单位、环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四方签字确认。
7.1.5编制环境监理方案环境监理单位针对修复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具体情况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方案,方案应明确环境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环境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制度和措施,必要时,应根据修复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环境监测计划。
环境监理方案的编制程序、内容和依据应符合以下规定:(1)环境监理方案的编制应由环境监理总监主持,环境监理工程师参与编制;(2)方案编制的依据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修复工程相关的标准、修复方案、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环境监理合同以及施工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3)环境监理方案可参照附录B编制;(4)环境监理方案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5)在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环境监理方案时,应由环境监理总监组织环境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并按原报审程序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