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受托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摘要本文介绍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解决办法,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和处理该类纠纷。
本文首先介绍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定义和主要特点,然后详细阐述了合同纠纷的可能原因和解决方式。
同时,本文还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案例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1. 引言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在民间借贷和投资领域中,因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理财合同引发的纠纷。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丰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2.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定义和特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投资运作,并约定投资收益和风险分担的合同。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双方主体:合同的双方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人为资金的提供方,受托人为资金的管理方。
•投资运作:受托人负责将委托人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以获取预期的收益。
•收益和风险分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分担方式,双方需按约定分享投资结果。
•法律约束: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可能原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不当宣传:受托方在宣传过程中夸大投资收益,隐瞒风险,误导了委托人。
•投资失误:受托方在投资运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投资亏损。
•不当承诺:受托方在合同中做出不当承诺,超出了其能力范围。
•合同解释:双方对于合同中某些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
4.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调整合同条款,协商解决纠纷。
•诉讼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纠纷时,委托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仲裁解决: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
5. 相关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在处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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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违规 惩 罚机制 和公 司 内部 的风 险防 范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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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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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于投资理财 , 则构成蓄意违规。违规资金入 市使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合法性大打折扣 。
委托理财协议

委托理财协议【提醒】委托理财,又称委托资产管理或委托资产管理,是指职业经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的委托,代为经营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行为。
一般是指证券市场中的委托理财,即受托人以独立账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证券市场、中间业务,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
委托理财是随着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的繁荣以及社会闲置资金的增多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物业投资管理方式。
然而,由于行业发展不成熟,法律制度不完善,委托管理往往滋生许多法律纠纷,涉嫌危及金融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但委托理财合同是由当事人之间达成委托资产管理的协议,对其效力的认定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等条文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及自然人可以作为委托人签订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委托理财合同。
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受托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如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委托理财可分为信托型和委托代理型。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为特定目的,对财产权利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理财满足“委托人将资产转让给受托人”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两个条件,是信托型委托理财。
因此,合同的性质是信托合同。
在实践中,一些委托理财合同规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本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受托人利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其他委托理财合同规定,虽然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资金或证券,但受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
这些委托理财合同的实质是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属于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法律】最高法: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裁判规则

最高法: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裁判规则理论梳理1.委托理财的概念。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
在委托理财活动中出现的纠纷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出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应选择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到人民法院立案。
委托理财合同的种类根据主体不同,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民间委托理财)。
出于稳定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需要,国家对民间委托理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部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在案件审理中会被认定无效。
2.委托理财的法律特征。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第一,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通常是因投资于证券、国债、期货等金融性资产时引发的纠纷。
当事人因非金融性资产委托投资管理引发的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基金合同纠纷以及因直接投资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股权诉讼不在此列。
第二,在合同主体方面,通常是因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理财工作室、一般的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活动而引发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
储户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具有委托理财性质的储蓄合同纠纷不在此列。
第三,在合同的内容方面,部分委托理财合同通常约定保底收益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虽未约定保底条款,但部分受托人挪用了委托人的资产,从而引发的纠纷。
第四,在纠纷起因上,通常是因委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因盈余分配而引发的委托理财纠纷,委托人经常是作为原告,受托人和监管人通常是作为被告。
(徐志新主编:《票据存单与委托理财》,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20~221页。
)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民间委托理财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将自有资金交给个人进行经营管理,既享受收益,又承担风险的一种投资经营模式。
民间委托理财从整体上看是合法的,但亦有例外。
委托理财合同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合同概述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其管理、运用或者处分财产,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主体1. 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持有并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
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受托人:受托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理财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合同内容1. 理财财产:委托人应当明确其委托理财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存款、不动产等。
2. 理财目的:委托人应当明确其委托理财的目的,如保值、增值、投资等。
3. 理财方式:委托人应当明确其委托理财的方式,如股票、基金、债券、信托等。
4. 理财期限:委托人应当明确其委托理财的期限,如短期、中期、长期等。
5. 收益分配:委托人应当明确其委托理财的收益分配方式,如按比例分配、固定收益等。
6. 报酬及支付方式:委托人应当明确其支付给受托人的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如按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等。
7. 风险承担:委托人应当明确其委托理财的风险承担方式,如共同承担、委托人承担等。
8. 违约责任: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明确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9. 争议解决: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10. 合同生效:合同双方应当明确合同生效的条件,如签字盖章、交付标的物等。
四、法律规定1. 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8条,委托理财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 理财业务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7条,受托人从事理财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许可。
3. 税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理财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委托理财的法律后果承担(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理财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委托理财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财方式,逐渐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
然而,委托理财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委托理财的法律后果承担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委托理财是指投资者将其资金委托给专业的理财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和投资,以获取收益的一种理财方式。
在此过程中,投资者与理财机构或个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
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委托人:指将资金委托给理财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和投资的投资者。
2. 受托人: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对委托资金进行管理和投资的理财机构或个人。
3. 委托理财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委托理财关系的协议。
二、委托理财的法律后果承担1. 委托人的法律后果承担(1)出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理财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理财资金。
(2)收益分享:委托人有权分享委托理财产生的收益,但收益的具体分配方式由委托理财合同约定。
(3)风险承担:委托人应当承担委托理财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
(4)违约责任:委托人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违反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受托人的法律后果承担(1)管理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理财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资金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
(2)信息披露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及时、全面地披露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收益、风险状况等。
(3)合规经营:受托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委托理财活动的合规性。
(4)违约责任:受托人未按约定履行管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或违反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委托理财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1. 法律风险(1)合同风险:委托理财合同存在不完善、不明确等问题,可能导致双方权益受损。
(2)市场风险:委托理财过程中,市场波动可能导致收益或本金受损。
委托理财的法律问题
引言:委托理财作为一项新兴的业务,近些年取得了蓬勃的发展,证券公司、其他机构和个人纷纷开展各种形式的委托理财业务,但由此而发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尤其是关于该类合同的性质、受托人的资质与合同的效力等问题更是纠纷的焦点,在前些年证券市场风雨飘摇的情况下,委托理财纠纷更加引人注目。
本文试图对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粗浅的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一、委托理财的概念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
委托理财指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类型及其法律性质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目前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属于信托合同,有的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对此,本人认为,不同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1、实为借款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有些委托理财合同约定有本息保底条款,超额部分归受托人所有。
对于此类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委托期限届满后,受托人除了要向委托人返还全部委托资产外,还要按照约定支付固定的利息,这与借款法律关系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实际上就是相当于受托人向委托人进行借款融资,期限届满后再连本带息一并归还委托人。
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合同应按照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
2、实为信托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有些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对于这类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其合同内容已经基本符合了《信托法》关于信托的约定: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管理。
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应该按照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
3、实为普通委托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有些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但由受托人实际使用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进行投资管理。
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法律环境的问题与对策
332006.9经济与法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法律环境的问题与对策□谭敬军(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湖南长沙410000)摘要在我国,不健全的委托理财法律环境对上市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产生了较大的不良影响,成为困扰资本市场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
本文对我国委托理财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委托理财法律环境不完善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委托理财法律环境保底协议监管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33-02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与证券投资机构或证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签订协议,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委托其代为投资并取得一定回报的经济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为了更有效地利用资金,采取委托理财方式进行资本运作。
但是,我国委托理财业务开展得较晚,法律法规及相应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了大量的问题,引起资本市场的不稳定。
造成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不健全的制度和不完善的法律环境。
如何从制度上着手,进一步改善委托理财的法律环境、控制和防范委托理财风险己显得非常迫切。
一、委托理财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委托理财的法律环境包括立法环境和执法环境,是指影响公司委托理财活动的各种政策法律因素。
目前,我国委托理财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委托理财法律依据不足,与相关法律存在冲突委托理财双方交易时采用的方式一般有全权委托型、保底型、保底分红型等。
但是,全权委托、保底收益等作法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我国《证券法》规定:券商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同时还严格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的收益做出承诺。
我国委托理财不仅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而且还在不少方面与其他法律相互冲突。
比如,《证券法》第142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个人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个⼈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与效⼒如果⾃⼰有多余资⾦的,可以向银⾏存钱,也可以进⾏投资理财。
如果⾃⼰专业知识有限的,可以委托专业的⼈进⾏理财。
那么,个⼈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与效⼒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个⼈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与效⼒⼀般认为,委托理财仅仅是⼀种事实描述,⽽不是对当事⼈之间基本法律性质和权利义务的明确界定。
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不同观点。
要准确理解认识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性质,必须与其相近的法律关系进⾏细致分析和甄别。
第⼀,个⼈委托理财合同不构成联营和合伙。
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愿协商,为实现⼀定的经济⽬的⽽实现联合,遵⾏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原则的⼀种法律形式和经济组织形式。
个⼈合伙,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然⼈,按照约定,各⾃提供资⾦、实物、技术等形成共同所有的合伙财产⽽进⾏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种经营形式。
联营和合伙都是通过当事⼈之间的合同确定的⼀种经营形式。
第⼆,当事⼈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不存在代理关系。
根据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所谓委托合同,是指双⽅当事⼈约定⼀⽅为他⽅处理事务,他⽅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取得代理权,这时当事⼈之间的法律关系⼜称为委托代理。
代理关系的典型特征就是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的名义,按照被代理⼈的指⽰忠实⾏为,⽽代理⾏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承担。
受托⼈并不以委托⼈的名义⾏为,也没有按照委托⼈的指⽰⾏为,⽽仅仅是根据委托理财协议的约定,为委托⼈处理证券投资事务,按照⾃⼰的投资经验⾃主投资买卖股票。
综上,当事⼈之间成⽴委托合同关系,⽽不成⽴代理关系;当事⼈之间的委托理财纠纷应该按照合同法有关合同⼀般规则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审理。
⼀般情况下,只要当事⼈的意思表⽰真实,内容合法,就是有效的,如果存在瑕疵的,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
当事⼈之间成⽴委托合同关系,⼀般情况下,只要当事⼈的意思表⽰真实,内容合法,就是有效的,如果存在瑕疵的,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
未取得从业资格并不当然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未取得从业资格并不当然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委托理财合同是指投资者将一定资金委托给理财机构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并签署相关协议。
这种委托理财模式已经成为了现代金融市场中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如果理财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那么委托理财合同就有可能无效。
本文将从法律和经济角度分析这个问题,以证明未取得从业资格并不当然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的理财人员的违法性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当一家公司从事金融产品销售、基金管理、证券经纪等职业时,员工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比如基金销售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基金从业资格证等。
这些证书是国家对金融行业人员的专业技能、道德素质和专业素养的认证,并且也规定了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如果理财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那么就有可能导致其无法完全遵守相关规定,从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危害客户的财产安全。
比如,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理财人员在从事证券交易时,无法掌握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容易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或不当操作,从而导致客户的投资损失。
此外,如果理财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也无法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及风险提示,客户更容易因为错误的投资选择而蒙受损失。
二、未取得从业资格的理财人员与委托理财合同无效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开展的民事活动必须依法成立。
具体来说,就是要符合各种法律和法规,而且行为人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只有在以上三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委托理财合同才是有效的。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理财人员可能导致的主要问题在于其未能履行其职业义务,或者不能达到相关标准。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委托理财合同会成为无效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
以下是理由:1.委托理财合同的成立并不依赖于理财人员的从业资格。
委托理财合同是客户与理财机构之间的协议,和理财人员的直接行为并没有直接关系。
因此,即使理财人员没有取得合法的从业资格,委托理财合同的合法性并不会因此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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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受托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所谓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受托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是当前处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过程中的重点之一。
一、委托理财受托人系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对于受托人如果系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没有取得委托理财资质的,或者其分支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视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该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此观点在司法界无争议。
二、委托理财受托人系一般企事业单位而非金融机构。
如果受托人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而非金融机构的,司法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应尊重市场选择和创新,司法不宜对非金融机构受托理财一概认定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非金融机构、自然人受托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直接挤占了金融、信托机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市场业务份额,由于缺乏相应的规制,其给市场和社会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机亟待予以
防范,因此,对于非金融机构受托理财,司法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以禁止非金融机构进入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这一金融特许经营领域。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不可否认,从当前涉讼的委托理财纠纷来看,大多数纠纷的受托方系以“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名义设立的有限公司,并非专业的证券公司或银行,而且委托理财行为毕竟是内生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产物,孕育着金融创新的苗子,法律应对于这种市场创新予以鼓励,进行适当的监管即可,而不宜简单地以未经特许经营为由而“一刀切”地判令交易无效,否则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因此当前法院不宜轻易否定该类情形下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三、委托理财受托人是自然人。
对于受托人为自然人的,因数量较少且过于分散,尚不至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一般亦应认定为有效;
但自然人系针对不特定对象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特别是进行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般应属无效,因为这种行为已带有社会集资性质,会产生极大的社会外部性效应,不利于金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此观点在司法界也无争议。
结语
以上就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受托人主体资格”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合同纠纷类律师。
参考文献: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徐子良(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员、法学博士)
《委托理财案件法律适用难点辨析——以保底条款负外部性分析及其无效后果处理为重点》
2、时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永祥主编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版,以下简称《审判要旨》);
3、以“高民尚”署名撰写的《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刊登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并连载于2006年5月29日、6月5日、6月12日的《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