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开展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申报培训

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申报培训05申报流程目录C O N T E N T03 雏鹰企业01 新型创新主体介绍 02 瞪羚企业04独角兽企业新型创新主体介绍011.1 概念与内涵瞪羚企业——是指注册时间20年内,表现出成长速度快、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等特征,营收或人员增长率及科技活动投入强度达标的企业。
雏鹰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某一细分领域取得突破,未来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得到市场认可的创新型企业。
独角兽企业——指具有颠覆式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突出、未来价值较大的创新型企业。
2018 201920192020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培育壮大新动能为重点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的实施意见》 , (辽委办发〔2018〕130号),加快培育适应市场发展方向的新型创新主体和创新机制,推进瞪羚独角兽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大企业平台化和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等四类新型创新主体建设2019年5月9日,结合我省实际,辽宁省科技创新工作小组办公室印发《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指引》(辽科创办发〔2019〕3号),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总方向,以全省高新区和沈大自创区为主要载体,加快推进瞪羚独角兽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大企业平台化和离岸创新中心 (域 外创新中心)等新型创新主体建设。
2019年5月20日,省科技厅下发《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市、各高新区启动2019年瞪羚独角兽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大企业平台化和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四类新型创新主体备案工作。
2020年12月07日,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印发《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辽科发〔2020〕45号),观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速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培育一 批以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为主的新经济企业。
1.2 相关政策与文件省科技厅近三年关于创新主体培育、备案、评价及奖励的文件省科技厅加速培育创新主体,服务全省新发展格局近几年,省科技厅不断加大新型创新主体培育力度,加快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陆续出台《辽宁省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方案》《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指引》《辽宁省雏鹰、瞪玲、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等政策措施,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基础,大力发展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通过项目支持、平台构建、资金奖补等方式,引导科技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辽宁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转发科技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关于举办2012年科技活动周的通知

辽宁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转发科技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关于举办2012年科技活动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中共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转发科技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关于举办2012年科技活动周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省(中)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科技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关于举办2012年科技活动周的通知》(国科发政〔2012〕13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今年的科技活动周,定于5月19-25日举办。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现对办好我省今年的科技活动周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举办科技活动周,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
今年正值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喜迎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的重要历史时期,办好科技活动周,对于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营造自主创新环境、凸显科技支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订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公众广泛参与科技周活动,切实把办好科技活动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二、突出重点,紧扣主题今年我省科技活动周,要以“携手建设创新型国家”为主题,突出科技创新政策宣传,围绕“科技促进文化创新发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丰富群众科学文化生活,送科技到基层农村”等重点内容,紧密联系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的实际,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生动多样的群众性科技活动,大力宣传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充分展示科技创新成果,弘扬创新精神,为广大公众提供更多的科技服务,在全省进一步营造加快推进自主创新、促进科学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省科技厅等六部门印发《辽宁省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科技厅等六部门印发《辽宁省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辽科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省科技厅等六部门印发《辽宁省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高〔2019〕280号),加快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提升文化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更好更快发展,省科学技术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共同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大力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运用科技手段为文化产业赋能,全面提升辽宁文化科技创新能力,转换文化发展动力机制,协同推进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更好更快发展,努力将文化科技融合打造成为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面向我省文化建设重大需求,把握文化科技发展趋势,瞄准科技前沿,立足省情重点突破,打通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最后一公里”,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创造更多文化和科技融合创新性成果,为高质量文化供给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价值引领。
坚持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提升辽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水平,增强辽宁文化软实力。
需求导向。
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精神文化需求,通过技术创新赋能文化产业,助推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需求侧服务模式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问题导向。
瞄准文化科技缺少融合的问题,补齐文化发展缺少核心技术支撑的短板,以体系化思维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和系统集成技术。
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

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8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八号)《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活力,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创新应当坚持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坚持面向科学前沿,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坚持发挥市场对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坚持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科学编制科技创新规划,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良好环境。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二章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第六条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科发〔2019〕28号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科发〔2019〕28号中、省直部门、各市和沈抚新区科技局、各省属以上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特制定《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7月31日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基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国科发财[2008]197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财〔2008〕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协:“自主创新,方法先行”,创新方法是自主创新的根本之源。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多次对创新方法工作的重要批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强创新方法工作,从源头上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我们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强创新方法工作,从源头上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新修订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要求,提出本意见。
一、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创新方法是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总称。
加强创新方法工作,切实做好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研究与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科学思维的创新是科学技术取得突破性、革命性进展的先决条件。
科学思维不仅是一切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起点,而且始终贯穿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全过程,是创新的灵魂。
其次,科学方法的突破是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基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等关于申报辽宁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等关于申报辽宁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辽人社[2010]368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厅关于申报辽宁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2010]36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科技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为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等方面的优势,为企业与博士后人才和高校科研单位之间搭建人才、智力和项目对接交流的载体,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高端人才智力支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中小企业厅决定继续在全省开展“辽宁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设立数量1、范围:凡在辽宁域内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申报。
2、数量:本次全省拟新增设“辽宁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10家。
二、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能为博士后到企业工作提供帮助。
2、企业中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或高级管理和技术岗位。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出站的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建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承担着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的企业可优先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基地。
三、申报程序1、由拟设立基地的企业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辽宁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申报表》(样表见附件,表格可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 “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辽科发〔2019〕22 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辽科发〔2019〕22号省直、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各企事业单位,央属在辽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快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进程,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动性,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项目申报评审程序从项目申报、评审到立项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简化项目评审程序。
通过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填报材料,逐步实现项“一次性申报,无纸化办理”。
加快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进度,实现评审过程网络化、立项审核便捷化。
二、简化省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内容,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限将省级科研预算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两大类。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在预算编制时,对各项费用只需编制到一级费用科目。
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外,预算调整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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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开展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09.09.22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开展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精神,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根据《辽宁省自主
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09]37号),决定开展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
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经相关程序审定后优先列入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
现将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
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取得的有效的专利、商标、
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
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
通过省以上质监部门有资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省以上主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二、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权益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三、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条件对企业上报的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各市上报的产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价,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颁发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有效期三年。
开展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是在新形势下我省出台的又一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快速走入市场并得到国家政策支持的新举措,对提升企业知名度,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并迅速得到社会认可意义重大。
请各市科技局积极组织所在市企业踊跃申报,并请你们依据《辽宁
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条款认真审核、把关,把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企业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报送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具体要求如下:
1.《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每个产品一式五份,表格可在辽宁科技信息网()上下载;
2.其它五个方面的附件或证明材料按(二)到(六)的顺序,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装订册首页为附件目录,不要采用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封面均采用普通纸质材料。
3.申报截止时间:2009年10月20日
联系人:汪伦张昱
电话; 23983410 23983408
附件: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略)
辽宁省科技厅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