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惩戒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最新版】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子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六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七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十条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的,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
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的,该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两个以上地方律师协会的,所涉及律师协会均有调查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师协会行使管辖权。
第十一条地方律师协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律师协会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生效时,被处分的会员已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由现执业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执行。
64.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2009年1月11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2010年5月1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全国律协、省律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应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惩戒处分,行使对会员的执业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
惩戒机构根据本规则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
会员应当接受和执行惩戒机构的处分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会员违规行为是指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以及本行业普遍认同的行业准则,会员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行业惩戒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惩戒机构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律师协会的各项规范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并依照规定保障会员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及申诉权。
被处分的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惩戒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为投诉。
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律师协会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人统称为投诉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规则对律师协会会员进行投诉。
第二章惩戒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六条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可以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作出以下惩戒处分:(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处分适用于初次因疏忽或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会员。
训诫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实施。
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原则上适用于严重违规、经训诫后再次违规或者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会员。
第七条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可以对有违规行为的会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责令纠正违规行为;(二)强制培训;(三)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七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第八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九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本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七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八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适用和管辖第九条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律师协会认为会员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一)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五)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八)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九)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十)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十一)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十二)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的;(十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十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十五)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十六)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务的;(十七)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十八)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十九)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二十)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二十一)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的。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惩戒规则【发文字号】鲁司[2016]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6.06.01【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的通知(鲁司〔2016〕1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16年6月1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维护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行业处分的指导和监督。
省律师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参照本规则确立的原则和精神,制定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的具体办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于法有据、严格执法、敢于担当;(二)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协同有力;(三)规范、公正、公开、及时;(四)惩戒警示与教育疏导相结合;(五)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涉嫌违法执业以及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职权及时立案查处。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失信行为,应当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的,应当及时向律师协会通报或者移交案件,由律师协会予以查处。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

附件: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2002年7月13日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9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9月28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分措施第三章立案第四章调查第五章回避第六章处分第七章和解与调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市律师执业秩序,提高律师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度,强化北京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为保障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依法执业的权利,规范对会员的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特制定本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惩戒委员会(下称“惩戒委”)是本会设立的律师执业监督机构,行使对会员执业的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
惩戒委的权力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本会全体会员通过律师代表大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作出的各项决议。
惩戒委根据本规则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
会员必须接受和执行惩戒委作出的生效的处分决定。
惩戒委内设案件调查组和裁判委员会,其具体组成办法、职责和工作方式依《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规定。
本会秘书处设立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作为惩戒委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行律师职务的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的下列行为:(一)违反或拒绝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违反或拒绝执行律师协会制定的对会员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业规范;(三)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其具体执业行为与律师的专业精神、执业要求或职业道德明显不相称,或者执业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根本利益;(四)违反或拒绝执行其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合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和协议,并给该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会员造成损害后果。
律师职业纪律都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律师职业纪律都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律师作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正义的职业,其职业纪律规定严格,以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道德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律师职业纪律的相关规定:一、保守客户秘密律师在履行法律服务过程中,须保守客户的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
即使律师与客户关系终止,也需要继续遵守保密义务,除非客户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
二、遵守法律法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行业相关规定,不得违法乱纪,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三、忠实诚信律师在代理客户案件时,应当忠实可靠,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欺骗法庭。
律师需要以诚信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四、勤勉尽责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为客户争取权益,不得违背客户利益,或者对案件松懈处理。
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素养,不辜负客户和社会对律师的期望。
五、保持独立性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第三方的干扰或影响。
律师需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不被其他人或团体左右,保证客观公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六、维护客户利益律师应当尊重客户意愿,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听取客户意见,充分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七、不得涉足不当领域律师应当专注于自己的律师工作范围内,不得越雷池一步,涉足不当领域,如涉及医疗、建筑等非法律范畴。
律师应当遵纪守法,维护律师行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总结而言,律师职业纪律规定严格,涵盖了保守客户秘密、遵守法律法规、忠实诚信、勤勉尽责、保持独立性、维护客户利益等多个方面。
律师应当恪守职业操守,严格遵循规定,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
只有如此,律师才能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尽责的宗旨。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程序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行为。
第三条律师协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程序第五条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暂停执业;(四)吊销执业证书。
第六条处分程序分为:(一)受理;(二)立案;(三)调查;(四)听证;(五)作出处分决定;(六)执行处分决定。
第三章处分决定的作出第七条律师协会收到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律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被投诉人。
第九条律师协会应当对被投诉人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
第十条律师协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律师协会在调查结束后,应当举行听证,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律师协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并通知被投诉人。
第四章处分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三条律师协会作出的处分决定,被投诉人应当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被投诉人对律师协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律师协会应当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分决定得到落实。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江苏省律师协会。
以上是《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程序规则》的全文。
本规则旨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保障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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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惩戒规则
律师惩戒规则是法律行业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旨在规范律师的行为准则,维护法律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律师惩戒规则的意义、内容以及执行情况等方面。
一、律师惩戒规则的意义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而律师则是法律的执行者。
律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保障。
律师惩戒规则的出现,是为了规范律师的行为准则,防止律师违反法律、道德和职业规范,保证律师行业的正常运转。
律师惩戒规则的制定,对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规范律师的行为准则,保证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其次,它可以防止律师违反法律、道德和职业规范,维护法律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它可以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社会地位。
二、律师惩戒规则的内容
律师惩戒规则包括律师的行为准则和律师的惩戒制度两个方面。
1. 律师的行为准则
律师的行为准则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道德和职业规范。
律师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
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应当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中心,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3)保守律师职业秘密:律师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
露当事人的机密信息。
(4)诚实守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欺骗、虚假宣传等
手段获取业务。
(5)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律师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
2. 律师的惩戒制度
律师的惩戒制度是指对于违反律师行为准则的律师,采取的处罚措施。
律师的惩戒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口头警告:对于违反律师行为准则的轻微违规行为,可以
采取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惩戒。
(2)书面警告:对于违反律师行为准则的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惩戒。
(3)责令改正:对于违反律师行为准则的行为,可以采取责令
改正的方式进行惩戒。
(4)暂停执业:对于违反律师行为准则的严重违规行为,可以
采取暂停执业的方式进行惩戒。
(5)注销执业资格:对于违反律师行为准则的极其严重的违规
行为,可以采取注销执业资格的方式进行惩戒。
三、律师惩戒规则的执行情况
律师惩戒规则的执行情况,是衡量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律师惩戒规则的执行情况比较良好,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1. 执行情况较好的方面
(1)制度健全:我国的律师惩戒规则相对完善,包括律师行为准则和律师惩戒制度两个方面,能够较好地规范律师的行为准则。
(2)惩戒措施得到落实:在我国,对于违反律师行为准则的律师,相关惩戒措施得到了较好的落实,能够有效地防止律师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存在的问题
(1)惩戒力度不够:在我国,对于律师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还有待加强。
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只是采取口头或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惩戒,难以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
(2)惩戒程序不够公正:在一些地方,律师惩戒程序不够公正,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情况,导致律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律师自律意识不强:一些律师缺乏自律意识,存在一些违规行为,需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
四、结论
律师惩戒规则是法律行业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对于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惩戒规则包括律师的行为准则和律师的惩戒制度两个方面。
在我国,律师惩戒规则的执行情况比较良好,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相关工作,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