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及构筑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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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及构筑物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工业建筑、工业炉窑及构筑物,使之处于良好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德龙钢铁有限公司所属全部工业设施及建(构)筑物的管理。

3职责

3.1设备工程部职责:

3.1.1负责办理工业建筑、工业炉窑及构筑物固定资产的核资、转移、报废的审定;负责办理向上级部门的申报工作。

3.1.2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工业建筑、工业炉窑及构筑物使用情况。

3.1.3负责审定工业建(构)筑物的定修、年修立项工作,并组织实施。

3.2使用单位的管理职责:

3.2.1负责对所用工业建筑、工业炉窑及构筑物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3.2.2协调施工单位对工业建筑、工业炉窑及构筑物进行维修保养。

3.2.3编制所辖区域工业建筑物、工业炉窑及构筑物的定修、年修计划,报设备工程部审批。

4定义

4.1工业建(构)筑物是指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构成企业固定资产的工业建筑物和工业构筑物。包括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等工业建筑物和烟囱、栈桥、通廊等工业构筑物。

4.2公司工业炉窑设备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白灰窑、烧结点火炉、高炉、热风炉、混铁炉、双蓄热推钢式加热炉、双蓄热步进梁式加热炉、工业锅炉等主要炉窑。

5内容

5.1固定资产管理

工业建筑、工业炉窑及构筑物资产管理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5.2技术状况管理

工业建筑及构筑物技术状况分为三级:

5.2.1 工业建筑及构筑物一级标准

5.2.1.1承重结构:如厂房基础、屋面系统、梁、柱等必须结实牢固,各部连接件完好紧固,主要承重结构无超载、超温、基本无腐蚀、锈蚀等情况。

5.2.1.2附属设施及维护结构,如:厂房墙、门、窗、爬梯、避雷针等完整无损。

5.2.1.3建(构)筑物本体及周围环境清洁、整齐,建(构)筑物有排水沟、落水管及护坡,应保证水流畅通。不使建(构)筑物被水浸泡,地下室、地坑、地沟应及时排除积水或积油,以免引起基础下沉。

5.2.1.4有完整技术档案,各种技术资料齐全。各部结构材质结构符合技术要求,其变形裂纹、倾斜在设计规范允许范围以内。

5.2.2 工业建筑及构筑物二级标准:

不符合一级标准之一者,主要承重结构无严重缺陷,存在一般缺陷,隐患能保证安全生产者。可靠性略低于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5.2.3 工业建筑及构筑物三级标准

5.2.3.1主要承重结构存在缺陷隐患,可靠性不能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影响正常使用,但不至于随时发生事故,或者附属设施及维护结构损坏超过30%。

5.2.3.2对已构成三级的工业建(构)筑物应当立刻立项检修,消除隐患,以杜绝事故。

5.2.2工业炉窑技术状态分三类:

5.2.2.1良好状态:炉体完整、炉体无变形、主要部位无积灰、气流畅通、预热、加热情况良好,炉体各部位不漏水、不漏油、炉体钢结构外表无红热、不冒烟、冒火、生产处于正常。

5.2.2.2一般状态:炉窑的非主要部位的衬砖有轻变的变形现象,主要部位有轻度积水存在,预加热情况一般,存在一定缺陷,但还能生产。

5.2.2.3劣化状态:带有严重缺陷随时有停炉的可能。

5.3使用及维护管理

5.3.1本着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爱护工业建(构)筑物及工业炉窑。保持建(构)筑物、工业炉窑整洁,使用维护责任到人,做到文明生产。

5.3.2设备工程部要及时掌握工业建筑、工业炉窑及构筑物的使用维修情况,及早发现缺陷隐患,使用单位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检查和观测。对二、三级标准的工业建(构)筑物要定人、定期负责观察作好记录,对危及生产的要及时采取措施。

5.3.2.1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必须进行检查:

(1)机械结构发生严重损伤。

(2)发生自然灾害。

5.3.2.2 对连续生产的设备基础、大型动力设备基础、高层框架结构等的裂纹倾斜和沉降要作定期观测记录,归入档案。

5.3.2.3 加强工业建筑及构筑物的维护及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十不准”,对违犯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十不准”即:

(1)不准任意改变设计结构、功能和使用条件。

(2)不准任意拆除或损坏防火、防水、防腐、防震测量标志等设施。

(3)不准碰撞或损坏建筑结构和各类安全防护设施。

(4)不准任意以建筑物的柱子、桥架、梁、板及支撑杆件吊挂重物。

(5)不准任意在建筑物基础周围挖坑、积水和堆放重物。

(6)不准对高温厂房结构隔热设施任意损坏。

(7)不准在各类屋面、楼板、作业平台超载堆放物料或增建楼层、小房等。

(8)不准对厂房各类结构乱拆、乱割、乱焊、乱打洞。

(9)不准任意排放酸、碱等腐蚀性的液体、气体物料。

(10)不准使用与生产工艺不相适应的工业建筑强行生产。

如遇与“十不准”相违背的特殊情况时,必须经过验算,提出科学依据,采取技术措施,由设备工程部申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一律按违章追究责任。

5.3.3工业炉窑使用前,必须编制操作规程,规程的编制由生产单位负责并报设备工程部备案,经

公司技术主管批准后生效。生产单位应经常教育岗位操作工精心爱护炉窑,在建立岗位责任制基础上加强责任心,熟悉炉窑结构和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提高操作技术水平,认真执行点检,维护制度,严禁只顾单炉(或本体)产量,不顾炉窑寿命,拼设备的现象,确保工业炉窑合理,经济使用。

5.3.4工业炉窑检修后,在投入生产以前,应制定烘烤加热温度曲线,其主要内容包括:烘炉期限、最高温度、升高速度和更换正常加热系统的温度,并严格按照升温曲线实施。

5.3.5不准在炉壳上任意开洞,损坏炉体钢结构或改变后结构,以及对炉衬进行碰撞,严禁对工业炉窑冒烟、冒火处浇水,防治炉体机构变形,造成恶性循环。

5.3.6各生产单位对炉窑周围场地必须经常保持整洁,拱顶无积沉,点检中发现炉体变形、漏水、漏油、有冒烟,冒火现象要及时处理。

5.4工业建筑、工业炉窑及构筑物检修管理

5.4.1属固定资产的工业建筑、工业建筑及构筑物,经长期正常使用已到或超过规定修理周期者属年修范围。

5.4.2主要结构和构件严重腐蚀变形、材质老化、基础不均匀下沉,结构开裂、倾斜、超过安全度允许,通过维修不能消除,已严重影响生产者,均可列入年修计划。

5.4.3主要结构和构件完好,工业建筑、工业建筑及构筑物的承重部分无大的隐患和缺陷,局部或辅助设施存在隐患或缺陷,日常维护或检修不能消除,可列入定修计划。

5.4.4凡工业建筑、工业建筑及构筑物存在一般缺陷隐患,在日常维修或检修中可消除,均属维修项目。

5.4.5使用单位根据工业建(构)筑物、工业建筑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缺陷隐患编制定修、年修及维修计划,每年9月30日之前将下年度定修计划报设备工程部审定,次年按公司批准项目组织修复。

5.4.6使用单位凡经立项的定修、年修工程,公司自营项目,在施工前须向设备工程部申报检修项目、工程量和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外委项目管理参见《外协检修管理办法》。

5.5事故管理

5.5.1凡造成工业建筑、工业建筑及构筑物,结构(或构件)局部损坏,尚未危及结构整体性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5.5.2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5.5.2.1凡造成工业建筑及构筑物承重结构(构件或系统)的损坏,并已危及结构整体稳定性的。

5.5.2.2已发生整体或部分(一件以上屋架或大面积档墙、土体等)倒塌、塌陷的。

5.5.3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要在2小时内报设备工程部,并积极组织抢修。

6 附则

6.1 与本管理办法相关的制度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外协单位管理办法》。

6.2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工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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