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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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管理办法( )一、目的:沉降观测是判断建(构)筑物是否安全、稳定、可靠的重要手段之一,经过分析地基基础变形情况和过程,来预测建(构)筑物可能存在的地基变形隐患,防患于未然,确保建(构)筑物安全和生产运行的安全,并可为消除地基隐患提供科学依据。

为规范沉降观测工作程序和行为,严格施测、成果整理和数据分析。

特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沉降观测管理规定。

二、编制依据: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3、《火力发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L/T 5001-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6、《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 5022-937、《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 5074-三、沉降观测工作总体要求:1、从事沉降观测的单位必须具有能够承担一级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的测绘资质。

没有测绘资质或测绘资质不符合《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单位,不得从事沉降观测施测工作。

2、工程项目沉降观测工作应整体规划,编制沉降观测技术措施,按甲类措施报批程序逐级审批后实施。

3、沉降观测所用水准基点必须十分稳定,宜设在厂区内不受施工影响的范围内。

水准基点可利用工程试桩或打深桩布设,也可根据点位所在处的不同地质条件,选埋基岩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

水准基点应为二等水准点或更高一级水准点。

新建厂区的水准基点布设不应少于3个。

3个点应组成一个等边三角形,边长不超过1000米。

4、工作基点可采用距离施测建(构)筑物较近,但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建筑物基础宽度的1.5~2倍,与方格网点共桩布设的厂区高程控制点。

5、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应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并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

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1)、重要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及沿外墙每10~15米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建筑物及构筑物安全管理办法---化工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物及构筑物安全管理办法---化工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物及构筑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企业从事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保证,为加强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和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基础。

第二条定义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1.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

2.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排毒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座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等。

3.设备基础是指用以放置或支撑机械、动力设备的基础。

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第三条管理职责1. 安全部职责:负责公司内部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管理的督促、检查。

2.项目部是归口单位,职责:(1)负责公司内部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2)负责督促、检查各使用单位及时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维护及保养;(3)负责联系外协单位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修缮、改造、装修等的施工管理。

3.相关单位职责:(1)负责所属房屋及房屋内道路、地下设施、设备基础等建筑构筑物的维护保养;(2)负责本单位需要进行土建施工的申报工作和工程量审核;(3)配合外协施工单位的施工,办理相关手续、与工程部一同监督施工质量并进行验收。

4.安保部职责:(1)负责厂区道路、围墙及附属设施的管理;(2)负责公司生活、办公区建筑构筑物及设施的维护保养。

5.生产部职责:负责厂区排水系统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车间排水系统出现各项问题。

6.项目部职责:在建设期内对新建的主要建构筑物设置检查点,用于检查、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等异常现象。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四条建立全厂建筑物、构筑物台帐(包括结构类型、建造年份、生产性质)。

并且建筑物、构筑物、护坡应加强保护,严禁超荷载使用,严禁随意破坏。

设备基础、建筑物、构筑物、钢结构安全管理办法

设备基础、建筑物、构筑物、钢结构安全管理办法

XXX集团公司设备基础、建筑物、构筑物、钢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 (2)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 (4)第四章附则 (6)设备基础、建筑物、构筑物钢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企业从事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保证,为加强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和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基础。

第二条定义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1.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

2.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排毒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座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等。

3.设备基础是指用以放置或支撑机械、动力设备的基础。

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第三条管理职责1. 安全部职责:负责公司内部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管理的督促、检查。

2.项目部是归口单位,职责:(1)负责公司内部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2)负责督促、检查各使用单位及时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维护及保养;(3)负责联系外协单位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修缮、改造、装修等的施工管理。

3.相关单位职责:(1)负责所属房屋及房屋内道路、地下设施、设备基础等建筑构筑物的维护保养;(2)负责本单位需要进行土建施工的申报工作和工程量审核;(3)配合外协施工单位的施工,办理相关手续、与工程部一同监督施工质量并进行验收。

4.安保部职责:(1)负责厂区道路、围墙及附属设施的管理;(2)负责公司生活、办公区建筑构筑物及设施的维护保养。

5.生产部职责:负责厂区排水系统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车间排水系统出现各项问题。

6.项目部职责:在建设期内对新建的主要建构筑物设置检查点,用于检查、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等异常现象。

幼儿园建构物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建构物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建构物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幼儿园的建构物安全,保护师幼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内的所有建构物,包括教学楼、食堂、宿舍、操场、游乐设施等。

三、责任部门1. 幼儿园园长是本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建构物安全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2. 幼儿园保安部门负责加强对建构物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 幼儿园教职员工要严格执行管理制度,配合保安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安全设施1. 幼儿园建构物应安装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和疏散指示标识等。

2. 幼儿园建构物内应安装监控摄像头,并定期维护和检查。

3. 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立障碍。

五、安全管理1. 幼儿园建构物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值班制度,24小时保持安全人员在岗。

2. 每日对建构物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3. 严禁在建构物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4. 定期组织开展建构物安全疏散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六、事故应急处理1. 发生火灾、漏电、泄露气体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启动安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2. 保安人员要迅速组织疏散人员,并迅速将情况报告园长和消防部门。

3. 园长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家长,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

七、安全教育1. 幼儿园要定期开展建构物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每月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活动,让师生掌握应对火灾和逃生的技能。

3. 每学期进行一次建构物安全知识考核,督促师生掌握相关知识。

八、监督检查1. 幼儿园要定期邀请消防部门和安全检查部门对建构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整改。

2. 园长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和反馈。

3. 家长委员会要参与建构物安全管理工作,对园方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范本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范本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和意义
本制度是为了确保厂区建筑物的安全、环保、美观和合理利用,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建筑物的管理。

三、建筑物使用与管理
1. 严格按照建筑物用途规划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改变用途。

2. 按照厂区的整体规划,建筑物的位置和高度、占地面积应符合规定,不得私搭乱建。

3.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筑物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及时修复破损和老化部分,保持建筑物的完好状态。

4. 建筑物的外部环境应保持清洁整洁,必要时进行绿化美化,增强良好的办公环境。

5. 建筑物的内部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

6. 建筑物内禁止乱堆杂物,保持通道畅通,避免阻碍紧急疏散。

7. 建筑物的楼梯、扶手、栏杆等设施应固定牢固,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8. 建筑物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9. 建筑物内不得违章私拉乱接电线,防止电气设备的事故。

10. 酒精、易燃物品等危险品禁止存放在建筑物内,确保员工的安全。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制度由厂区建筑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3. 本制度经厂区领导批准后生效。

以上就是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的范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

小区建筑管理制度

小区建筑管理制度

小区建筑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小区内的建筑管理,维护小区环境秩序,提升居民居住品质,制定了小区建筑管理制度,以便有效管理小区内的建筑活动和维护建筑物的整体效果。

一、建筑规划管理1.1 小区内的建筑规划必须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1.2 新建或改建建筑需提供建筑设计图纸并经过小区建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

1.3 居民个人私搭建筑如阳光房、棚屋等需向小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批通过方可搭建。

1.4 每栋建筑的外观风格、颜色、建筑物高度、建筑密度等需符合小区整体风格,并不得随意改变。

二、建筑物维护管理2.1 小区内的建筑物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建筑物外观整洁、无损坏。

2.2 居民应自觉对自己的住宅进行日常维护,包括擦洗玻璃窗、修补漏水、修复破损等。

2.3 小区内的公共建筑(如小区大门、围墙、绿化带等)的维护管理由小区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

2.4 发现建筑物有违规搭建、未经批准的改建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向小区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三、建筑物安全管理3.1 小区内的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标准,不得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3.2 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易引发火灾的设施应加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3.3 居民应自觉遵守消防规定,禁止在建筑物内乱扔烟蒂、使用明火等行为。

3.4 发现建筑物存在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小区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四、建筑物环境管理4.1 小区内的建筑物不得随意倾倒垃圾、乱堆杂物,保持建筑物周边环境整洁。

4.2 居民需自觉分类垃圾,并按照小区规定的垃圾分类要求进行投放。

4.3 小区内的建筑物不得私自搭建防雷设施、天线等,如确有需要需向小区管理部门申请并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搭建。

4.4 小区内的绿化植物需统一管理,在植物养护、修剪等方面由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五、建筑物装修管理5.1 对于新建或改建建筑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过小区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

5.2 居民住宅的装修应符合小区的整体风格,严禁违规擅自更改外观。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范文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范围:为了规范厂区建筑物的管理,保障厂区建筑物的安全、有序使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建筑物的管理。

二、厂区建筑物管理责任:1. 厂区建筑物管理工作由厂区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专管人负责每栋建筑物的日常管理。

2. 厂区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改造厂区内的建筑物,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建筑物的正常运行。

3. 建筑物专管人负责建筑物的日常巡查、维修和保养,及时发现和解决建筑物存在的问题。

4. 建筑物专管人应定期对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上报管理部门,提出维修和改进意见。

5. 厂区管理部门负责下发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指南,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建筑物管理水平。

三、建筑物安全管理:1. 建筑物专管人应定期对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消防设施、生活设施、电线设备等。

2. 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

3. 建筑物专管人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4. 随时注意天气变化,如遇特殊天气,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建筑物的安全。

四、建筑物维修与保养:1. 建筑物专管人负责定期对建筑物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建筑物的良好状态。

2. 定期检查建筑物的屋顶、外墙、门窗等部位,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3. 对建筑物内部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 进行常规清洁,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和卫生。

五、建筑物改造与更新:1. 厂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组织建筑物的改造和更新工作,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厂区管理部门应制定建筑物改造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改造和更新。

3. 在建筑物改造和更新中,要注意节约能源、环保和安全性。

六、处罚与奖励:1.对违反本制度的建筑物专管人,除了责令整改外,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积极履行职责的建筑物专管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七、其他:1. 厂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物档案,及时更新建筑物的资料和检测报告等。

《广州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征集

"《广州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1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州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征集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现就《广州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公众可对初步拟定的规定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2年7月31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1.登录市法制办网站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平台”(/xzlf/lfzqyj.jsp)提交;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3.传真:83123286;4.电子邮箱:**************。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附件1广州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持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整洁、美观,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地区和城市主干道沿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的清洗翻新适用本办法。

重点地区和城市主干道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或者整饰,使其外表整洁、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构件区管理制度

构件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构件区管理,保障构件区生产秩序,提升企业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构件区内的所有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人员、设备维护人员、仓库管理员等。

三、管理目标1.加强对构件区生产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2.提高构件区生产效率,优化生产流程,降低生产成本;3.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4.合理利用资源,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管理原则1.科学规划,精细管理;2.依法合规,严格执行;3.信息化管理,提高效率;4.持续改善,追求卓越。

五、管理责任1.构件区经理是构件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构件区内生产活动全面管理,并对构件区内的质量、安全、成本、交付时间负最终责任;2.构件区生产领导负责组织和管理构件区生产过程,确保生产的正常运行;3.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构件区生产过程,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4.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构件区生产安全,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5.设备维护人员负责构件区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六、管理流程1.生产计划制定(1)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和销售部门的需求,制定构件区的生产计划;(2)生产领导根据计划组织生产活动,分配生产任务。

2.生产过程管理(1)生产过程中,各监管人员负责对生产现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2)设备维护人员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质量管理(1)质量管理人员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2)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4.安全管理(1)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2)严格遵守作业安全规定,保证生产场所的整洁和有序。

5.成本控制(1)设备维护人员通过定期维护设备,减少故障率,降低维修成本;(2)控制原材料、人工和能源等成本支出,提高利润率。

七、管理措施1.制定生产计划和生产任务表,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2.建立生产日志和质量检测记录,及时记录生产数据;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4.建立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5.对生产现场进行5S管理,保持生产环境整洁有序。

工厂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工厂建构筑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厂建构筑物的使用、维护直至报废、拆除管理,确保建构筑物安全可靠的使用,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厂各类建构筑物设施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主管部门职责(一)分管领导是建构筑物管理的总负责人,对建构筑物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出处理决策。

(二)设备工程管理部是本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厂建构筑物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室职责(一)各职能部室配合设备工程管理部解决建构筑物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

(二)各车间发现建构筑物有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上报。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五条设备工程管理部对在建和已交付使用的建构筑物- 1 -进行日常管理,检查、协调处理存在的问题。

厂内建构筑物的图纸及竣工资料由设备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收集整理维修施工及验收资料,建立主要建筑物的管理台帐。

第六条厂区道路卫生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堆放材料、设备、物品,不得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和污染物,不得随意破坏道路。

第七条基本建设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设施的专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相关车间和职能部室参加,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

第八条建构筑物在使用中的管理要求:(一)不得在建构筑物内随意迁移和增添设备装置,严禁超荷载使用。

(二)不得在建构筑物内随意进行房屋的改造和使用变动,不得随意对建构筑物开孔、拆除和破坏,不得随意利用建构筑物中的构件,作为检修或安装设备的起重支点或锚点。

(三)厂区内不得私搭乱建和乱接电线,不得随意开挖地下管沟埋设管线和电缆。

(四)严格加强对水、蒸汽、油品、料浆、盐酸等物料的管理,杜绝泄漏和任意排放。

(五)上述各条如确因生产和工作需要,由技术部门提出具体改造方案,按变更分级管理权限批准,实施车间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九条设备工程管理部对全厂主要建构筑物,设置检查标- 2 -志点,用于检查、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变形等异常现象。

第十条设备工程管理部对建构物每年组织专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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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构筑物管理办法YN-JJBX-3-005-A/0
制定部门:基建部发布日期:
批准审批(会签)审核起文
黄根生许忠东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2)
第三章建构筑物管理内容 (2)
第四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建构筑物的使用、维护、修理直至报废、拆除等各个环节进行综合管理,确保建构筑物安全可靠的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部、财务部、建构筑物各使用部门。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基建部是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房屋的建设、管理、登记、安全检查、日常维修等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建构筑物造价的统计及其作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变动汇总工作。

第五条使用部门负责构建筑物的维护、上报安全隐患工作。

第三章建构筑物管理内容
第六条建筑物是指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包括各类办公楼、厂房、仓库等。

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使用的各种土建设施。

包括排气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设备基础、围墙、厂区道路、管架、塔、池、槽等。

第一节建构筑物的建设
第七条基建部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建构筑物进行报建,取得合法手续后进行项目建设。

第八条对建构筑物进行统一编码,该编码具有唯一性。

第九条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后,按房管部门确权面积进行登记。

第十条项目竣工后,由基建部向使用部门进行移交,移交记录
交财务部,财务部按工程建设费用统计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节建构筑物的管理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对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在使用中:
⑴不得在建构筑物内随意迁移和增添设备装置。

⑵不得在建构筑物内随意进行房屋的改造和使用变动。

⑶不得利用建构筑物中的构件,作为检修或安装设备的起重支点或锚点。

⑷不得对建构筑物任意剔凿开孔拆除和破坏。

⑸在厂区内不得随意盖房。

⑹不得任意开挖地下管沟埋设管线和电缆。

⑺严格加强对水蒸汽和侵蚀性介质的管理,不得任意排放,室内地面不得积存水、油及侵蚀性液体。

⑻上述各条如确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使用部门应当提出具体方案和必要的核算依据,到基建部办理审批手续(设计部门确定的除外)。

第三节建构筑物的变更
第十三条如需对建构筑物的使用人进行变更,必须由变更使用人出具文字报告,经总经理室同意,并由基建部调整管理台账、财务部调整固定资产归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如使用人对所使用建构筑物用途进行变更,须由使用人出具文字报告,经总经理室同意,并由基建部调整管理台账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如使用人对所使用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变更,须由使用人出具文字报告,经总经理室同意,由基建部联系相关单位进行评估测算,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变更。

第四节建构筑物的拆除
第十六条列入固定资产的建构筑物,不论何种原因需拆除时,必须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建构筑物的报废拆除,使用单位应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提出,并经总经理室批准后,分送基建部予以备案拆除、送财务部做好账务处理。

第五节建构筑物的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每季度由基建部组织对建筑构物进行安全检查,还应在设备停车后、年度大修期间、节假日前以及异常气候前后进行检查。

其重点是检查日常不易看到或短时间不易发觉的高空处、隐蔽处和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汇总上报安委会。

第十九条和使用部门每季度对建构筑物进行安全自查并上报检查结果,由基建部组织专业人员对使用部门自查出的问题进行现场查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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