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交易税收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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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新规解读

住房类型

普通住房标准

自2008年10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

⏹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宁房管〔2008〕278号

商业用房?

购买

契税、印花税

一般规定

契税、印花税(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自2008年11月1日起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137号

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133号

购买经济适用房

自2007年8月1日起,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24号

接受捐赠房屋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

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具体征税方法: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

政府购房补贴

补贴标准

购房政府补贴(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宁政办发(2008)106号)

补贴办法

《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宁房管〔2008〕255号

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人2007年1月1日后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奖励额度为本人申报年度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世界5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可连续3年享受奖励,每年奖励额度为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宁地税发[2008]99号

转让

营业税

一般规定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自2008年11月1日起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137号

受赠房产销售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

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第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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