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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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建安房地产相关行业税费政策汇编

【官宣】建安房地产相关行业税费政策汇编

【官宣】建安房地产相关行业税费政策汇编一、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消费税方面(一)增值税税率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0%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

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

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各地政府也频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以维护市场稳定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汇编整理一些关键的房地产政策法规,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房地产行业的参考。

一、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房地产市场监管是保持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下面列举几项关键政策。

1.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发商和中介机构进入市场进行资质审核和管理。

各级政府共同制定了一系列依法实施的准入条件,如企业资本金达到一定额度、具备良好信用记录等。

此举旨在筛选出有实力、诚信经营的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并防止无资质者进入市场,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权益。

2.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政策房地产价格监管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促进房价稳定的关键环节。

各级政府设立房地产价格监测部门,定期公布房价指导价,防止价格虚高或虚低。

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调控,力图维持市场价格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3.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规范为了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的政策法规。

比如要求开发商提供真实、完整的房产信息,明确交付时间和标准,限制变相加价、强制搭售等不合理要求。

此外,政府还鼓励推行公开透明的市场,提高交易信任度。

二、房地产税收政策税收对于调控房地产市场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介绍几个常见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1.房地产增值税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相关法规,开发商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增值税的缴纳。

这项政策的出台,旨在有效遏制投资性购房,引导房地产市场向刚需为主导发展。

2.物业税物业税是针对房屋的占地面积和利用面积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该税种的目的在于引导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城市科学发展。

此外,物业税的征收也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

三、房地产融资政策房地产行业的融资政策对于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几个关键的房地产融资政策。

1.购房贷款政策为鼓励居民购房,政府出台了购房贷款相关政策。

城市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城市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增城市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目录:一、企业所得税部分1、《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规定》(穗地税发〔2002〕152号)2、《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6号、粤地税发[2003]348号、国税发[2003]83号)3、《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办法》(穗地税发〔2004〕90号)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5]3号)二、营业税部分1、《转发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176号、粤地税发[2004]186号、国税发[2004]69号)2、《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340号)三、土地增值税1、《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18号、粤地税函[2004]545号、国税函[2004]938号、)2、《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穗地税发[2005]10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66号、粤地税发[2004]269号、国税发[2004]100号、)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1、《转发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62号、粤地税函[2004]719号、)2、《转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206号、粤地税函[2003]565号、国税发[2003]89号)一、企业所得税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城市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城市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增城市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目录: 一、企业所得税部分1、《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规定》 (穗地税发〔 2002〕152 号)2、《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4〕66号、粤地税发 [2003]348 号、国税发 [2003]83 号)3、《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办法》 (穗地税发〔 2004〕90 号)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地税发 [2005]3 号)二、营业税部分1、《转发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4]186 号、国税发 [2004]69 号)2、《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 9 三、土地增值税1、 《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函〔 2005〕 18 号、粤地税函 [2004]545 号、国税函[ 2004]938 号、)2、 《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穗地税发 [2005]106 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发 〔2005〕 66 号、粤地税发 [2004]269 号、国税发[ 2004]100 号、)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1、 《转发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 [2005]62 号、粤地税函 [2004]719 号、)2、 《转发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穗地税函〔 2003〕 206号、粤地税 函[2003]565 号、国税发]2 0 0 3 ]89 号)、企业所得税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 2004〕176 号、粤地税发 8] 3 4 0 号)局属各单位: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一、增值税政策1. 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房地产销售等计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转让房屋产权的,按照增值税法征收增值税。

根据转让不动产的性质,纳税人可能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按照销售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增值税率为5%或3%。

•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按照销售额的5%计征增值税,不减除成本费用。

2. 滞纳金的增值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未按期缴纳增值税,将被征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欠缴税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或五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不得超过欠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1.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新建的、改建的房屋实施租金减免或减收政策的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每月实际减免或减收的租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住房租金超过当地平均租金1.5倍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租金3倍的住房,减按当年租金收入的6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 异地销售房地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异地销售自有商品房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将自有商品房在本地销售以外的其他地区销售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异地销售自有商品房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销售额、成本费用等情况计算所得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1. 房地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通过转让房屋产权获得的所得适用于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的所得,按照以下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转让时间不满5年的,按照20%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转让时间超过5年的,减按20%比例递减计算应纳税额,到满5年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引言房地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也是吸纳就业、促进投资、带动消费的重要行业。

为了鼓励和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集锦,以期帮助相关企业和个人深入了解并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1. 增值税政策1.1 增值税免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个人出售住房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

具体要求是:个人出售住房的,自取得住房所有权之日起满五年后出售的,免征增值税。

1.2 住房租金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非住房用途的独立产权房屋并对外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政策2.1 普惠性住房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提供普惠性住房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要求是:企业投资兴建的普惠性住房项目,完成主体建筑物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2 适用税率优惠房地产企业通过依法设立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税率可按照5%的征收率适用。

3.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3.1 建设于非居住中区的房地产项目减免土地使用税建设于非居住中区的房地产项目,经批准确有公共设施、服务设施或临时性建设用地需要的,减征土地使用税。

3.2 保障性住房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表决价的50%征收。

4. 城市建设维护税政策4.1 住房租赁减半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应纳税额的50%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

4.2 公租房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取得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

5. 其他优惠政策5.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抵扣个人在购买住房时贷款,并按时足额还款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时,将住房公积金因本次贷款支付的利息额度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抵扣。

5.2 办公楼与住房合建的,房屋租赁所得取得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结论以上只是房地产业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可能会有所修改。

因此,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相关操作时应及时关注政策动态,以确保能够充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大全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大全概述房地产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税收政策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的各个方面,包括税收优惠、减免和规范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

城市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土地状况调整系数乘以土地批准价格乘以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期为年度。

增值税房地产交易中较为重要的税收是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业用途的不动产和转让房地产开发权的,应按照增值税法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是按照不动产的销售额与税率计算的,税率为5%。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对土地增值进行征收的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土地出让方,税率为土地增值额的20%。

合同印花税合同印花税是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对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和转让房地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为0.05%。

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在房地产交易中所得的差价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额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一般为3%至45%之间。

物业税房地产物业税是指对房地产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和房屋承租人根据其房地产的不同条件和用途向其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法》的规定,物业税的纳税人包括房地产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和房屋承租人。

物业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房地产和地区有所不同。

印花税房地产交易中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对于房地产交易中涉及的合同、票据等,需要根据不同种类进行征收一定的印花税。

【房地产经营管理】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DOC 37页)

目录一、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一)综合一九九九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二)营业税二○○一年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一[2001]21号一九九八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l998]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一九九七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7号一九九六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84号一九九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一九九四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44号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4]005号(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二○○一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一九九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国税发[1995]153号(四)土地使用税二○○三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2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1涉及税种房地产企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种: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

流转税一、营业税(一)纳税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这里的“单位、机构和个人”,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开发公司等;也包括偶尔发生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如: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二)征收范围1、销售不动产范围(1)建筑物、构筑物是指通过建筑、安装和工程作业等生产方式形成的建筑产品;(2)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3)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4)其他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范围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2、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范围(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无形资产转让范围;(2)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不动产;(3)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

3、其他征收范围中介、咨询、服务、出租等业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三)税目、税率纳税人不动产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介,咨询,服务,出租,动、拆迁等业务按“服务业”税目;以上税目均适用5%税率。

(四)收入的确定1、销售不动产收入的确定(1)、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这里的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房产交易税收政策汇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房产交易税收政策汇编【标 签】房产交易,税收政策【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一、个人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为5%。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其购买的住房),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不动产购置或受让原价,不包括在购置不动产时由购买者支付的契税、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由购买者直接负担而由销售方代收的各项税、费。

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个人出售购买的住房: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关于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的标准》。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 计征依据: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 适用税(费)率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征收率计征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三)个人所得税: 1、对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装修费用、贷款利息等可扣除费用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征。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

2、除文件规定的产权无偿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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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一)综合一九九九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二)营业税二○○一年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一[2001]21号一九九八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l998]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一九九七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7号一九九六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84号一九九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一九九四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44号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4]005号(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二○○一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一九九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国税发[1995]153号(四)土地使用税二○○三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2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本通知自2000年1月l日起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3征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一[2001]21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近接部份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反映,要求明确房地产业中集资建房等行为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税营业额问题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其计税营业额为该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该单位由划拨地转为出让地,以转让土地价款补交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单位和个人以集资建房名义开发房地产业务征税问题l、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凡纳入房改范畴,并提供房改批文等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后,对其向本单位职工个人按房4改成本价、标准价收取的售房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售房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经批准仍在实行房改的单位采取集资购房,即单位支付一部分资金,职工个人交付一定的集资款,由单位统一向房地产公司交款购买商品房的,对房地产公司的售房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

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

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不能按省地方税务局闽地税政一[1999]18号文件规定的“委托代建房”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5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1月25日国税函[l998]53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

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9月21日国税函[1998]55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一字[1998]041号)收悉。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

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1997年6月28日国税函[1997]387号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6号)收悉。

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根据董事会决定,以其部分不动产(公寓、综合楼等)作价,作为中外合作双方的股、利进行分配,双方分得的不动产拥有产权,并可独立处置。

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8东亚公司将属于东亚公司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

因此对东亚公司分配的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l1月22日国税函发[1996]68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接你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包销房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6]259号),反映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9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末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4月17日国税函发[1995]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10根据各地在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学习、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规定,总局决定陆续编写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

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税制改革以前,原营业税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是否还继续执行?答: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问: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11三、问: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四、问: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

五、问: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答:这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

如果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承担其所隶属单位(以下称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建筑安装12工程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则要看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根据这一规定,内部施工队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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