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与学生特别权力关系问题的文献综述
论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 ) 平权型法律关系 , 即平等 民事主体 之间基于民事法律规 范而发 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 在这种法律 关系中,
高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而存在 ,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 对作 为相对 方 的学生并无概 括支配 、 命令 的权力 , 学生也无接受 、 容忍 的义 务, 而是 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而存在, 例如学校因收取住宿费 、 为学生 订 购教材等事项而 与学生形成的法律关系。 比特别权力关系 , 相 在平权 型法律关系中,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具有 如下特 点: 第一, 主体身份 平等, 即双方具有 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 权利义务平等 , 高校与学生 均享有 民事权利 、 履行民事义务。 第三 , 意志形成 自由, 不存在一方强 制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现象。 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 生不是他人
本文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 色彩的特别权力关系以及不具有行政 色彩的民事关系为脉络, 着重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
以新 的视 角审视 和 定位 了高校与 学生之 间的 法律 关系。
关键 词 高校 与学 生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5
一
法律 关 系 特 别权 力 关系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90 .6.2 10.522 0)53 50
L g l y t m n cey e a s e A dSo i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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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嚣 @ 高 经 与 学 生 毫 湎 的 法 律 关 东
王 文 娟
摘 要
.
一个和谐的社会, 必然在法的调控之下, 我国高等院校与其学生的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当然也不能例外。
式, 权力主体对相对方均有概 括的命 令支配权 力, 相对 方都负有服从 的义务 。按照传统的法学理论, 他们 之间的这种管理和服 从关系, 不 由法律调整、 不得寻求法律救济 。 实际上 ,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我 国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理论有异曲 同工 之妙 , 者并 无实 质 差 别 , 是 作 为 严 格 的法 律 术 语 , 两 但 内部 行 政法 律 关 系 本 身存 在 着 严 重 缺 陷 法 律 层 面上 讲 , 入 法 制 管 辖 的各 种 从 纳 关 系 即 转化 成 为法 律 关 系 , 论 是 内部 关 系 还 是 外 部 关 系 , 旦 转 化 无 一
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分析-法律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分析-法律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关系着现代教育法是否能有效实施, 大学生权利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
笔者通过文献分析法和调查法对大学生权利现状进行分析, 并探讨了大学生权利在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进而提出相应措施。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规; 大学生权利; 法律保护;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推进, 国家不断强调法治的重要性。
高等教育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更是受到国家以及教育界人士的重视,然而,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 但教育法规仍有亟待改进的方面。
近年来, 学生与学校间的法律纠纷不断出现, 使得师生间、学生与学校间的关系越发紧张, 让教育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
这些现象的出现, 一方面让高等院校的教育工作者认识到教育法治的重要性;另一方面, 让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利。
因此, 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成为现下值得关注和探讨的一个话题。
大学生显然是这个社会中的一个弱势群体, 但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应当享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
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 作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大学生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 如受教育权、人格权、财产权等;二是, 作为一名受教育者, 大学生还享有《教育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 如参加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教育资源, 有权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有权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和不公正评价有权提出申诉, 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等。
但是, 在实际的高等学校中, 有很多大学生权利被侵犯的案例。
由于很多高等院校并没有完善的管理体系, 或者对于教育法治化并没有深刻理解和很强的执行意识, 才使得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权利得不到保障, 频频出现权利被侵犯的问题。
二、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例很多, 主要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及学生权利保障之探究

范性文件 的清理和修订不够及时 ; 教育法律法规程 序性规范少 , 可操作性差, 可诉性弱 ; 许多规章制度
享受 的权利 。另 一 方 面, 国教 育 立 法 宗 旨的社 会 我
( 冲突的根源——权力与权利 的博弈 一)
高校 所拥 有 的 自主 管理权 和学 生的受 教育权 在
高等 教育 活 动 中形 成 了权 力 与权利 的博弈 。在这 一
博弈 的场 域 中, 校与学 生作 为参 与的主 体, 高 一方 的
政管理 中的 自由 裁量 权 过 大 , 没 有 正 当程 序 的约 在
约 机制 , 大学 生作 为 被 管理 者 的 权 利又 没 有 完善 的 救 济机 制 , 其导致 的后 果就 是学校 会选 择滥 用权力 。
博 弈的结 果是 高 校 与 学生 的冲 突 日益 严 重 , 法 达 无
作者 简介 : 崔红(9 6一)女 , 16 , 辽宁绥中人, 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沈 研究方向 : 宪法与行政法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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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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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 以管理 的 方便 和 利益最 大 化 为 目标 。 而
2 高校管理法律体 系不完善 . 改 革 开放 以来 , 国 已经 颁 布 了一 系列 规 范 高 我
到权 利 的 最 优 均 衡 状 态 , 者 的 冲 突 也 无 法 得 到 二
解决 。
束下 , 自由裁量权 的行 使 不 以公 正 、 平 、 理 为 目 公 合
①本文为辽宁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 文社科项 目“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立法研究” 编号 :5 4 , ( 0W22 的研究成果之一 。 )
本位 化 。与其他 国家 和地 区高等 教 育法 的立法 宗 旨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而又重要的法律关系。
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属于公法关系,也就是行政法关系。
这种关系是指高校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而学生则需要在高校的行政管理下接受教育和培训。
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涉及了很多行政法方面的问题,例如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处罚、教育管理等。
以下将分别从行政法的角度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
一、行政权力的行使高校作为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需要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
这种行政权力主要表现为高校对学生的入学、教育、评价等方面进行管理。
其中,最重要的是高校的入学权,这是高校最基本的行政权力之一。
高校需要根据学生的资格和能力,依法进行招生工作,并严格按照入学标准进行评估,保证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在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高校也需要行使行政权力。
高校需要制定一系列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
同时,高校还需要对学生的课堂表现、考试成绩等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教育管理措施,如调整课程安排、给予奖励和处罚等。
二、行政处罚在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高校对违反规定的学生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是指高校对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的行为。
它是高校管理学生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高校保证教育教学秩序的法律手段。
高校对学生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种形式: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学籍。
对于轻微违规的学生,高校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高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
而对于违法违纪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学生,高校可以直接撤销其学籍。
这种处理方式是高校为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而采取的最重的行政处罚手段。
三、教育管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了教育管理。
教育管理包括了高校对学生的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成长成才情况的评估、职业规划等方面的管理。
这些管理工作是高校的教育职责,也是高校维护自身声誉和管理质量的重要手段。
论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权限与扩张

论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权限与扩张学术平台,CAREERHORIZON论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权限与扩张李华(四川师范大学,四川成都610068)摘要: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规范与监督.加强权利保障,必须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由于现行法律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规定不明,界定不清,使得本处于优势地位的高等学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时,极易伤害既处于不平等地位又缺乏有效救济机制的学生权益.因此,对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性质进行界定,权限进行限制与制约,建立有效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防止高校滥用学生管理权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行使;界定随着中国社会法治进程的加快,学生的法治观念,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给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理念与管理体制提出新的挑战.新旧教育理念的碰撞,新旧价值观念的矛盾和现实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冲突,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高等学生管理权力的范围与权限.一高校学生管理权与高校学生管理权力学界对高校学生管理权有不同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是一种行政管理权力.高等学校处于教育行政管理系统中的最低层级,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代表国家行使对高校学生的管理权力.第二种观点认为,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在教育市场化的进程中,教育演变成为一种服务.高校是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学生是教育服务的消费者.高校与学生形成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不切合中国现实.前者受中国计划体制影响,过于保守;后者受市场理念的影响,过于激进.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实质是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教育,引导和约束的行为或活动.它既包涵以隶属性为主要特征的纵向性行政管理行为,又包涵收稿日期:2008.10.12作者简介:李华(1973~),男,~t)11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讲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法学.以平等性为主要特征的横向型民事管理活动.前者,高校充当教育行政管理主体.后者,高校充当民事行为的民事管理主体.高校学生管理权,既具有行政管理权力特质,又具有民事管理权利特质,是一种复合性的管理权.高校学生管理权力仅是高校作为教育行政管理主体享有的行政职权的体现.本文从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属性及其权限与扩张试作阐述,以求对中国高等教育改革有所裨益.二,高校学生管理行政权力的限定与行使(一)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行使的主体应是法律授权的高等学校行政权力行使应当由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实施.现行国家政府及相关教育职能部门等行政机关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定教育行政主体无法也不可能完全实施高校学生管理权力.因此,国家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授权高校行使部分学生管理权力,以达到国家”简政放权”之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作为教育行政管理权延伸的高校学生管理权力,隶属于行政权力.非法定授权的主体,不享有高校学生管理权力,不能充当教育管理行政主体.(二)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行使的范围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作为独立法人地位的高校,行使高校学生管理权力时,也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范围是有边界的,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张.即使是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也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纵观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法律明确授权高校行使的国家教育行政权力只有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的学位认定授予权.其他如((高等教育法第31,32,33条,《教育法第28条所规定的被普遍称之的招生自主权,教学组织实施权,学生改革开放以前,社会成员的经济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在国家分配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国家依靠对社会资源的绝对控制来影响和决定个人的社会地位.在这种格局下,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统摄个体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社会阶层结构趋于制度化,凝固化.在这种阶层结构背景下,高等教育对于那些可以直接承袭父辈社会地位的城镇非农人口的作用力微乎其微,而对于农业人口来说,高等教育却是其能够实现向上社会流动的重要机会,获得非农身份的有效途径,享受社会资源配置优势,子女入托入学优先安排的关键条件.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对阶层结构的影响则是剧烈的,深刻的,集中表现为知识分子阶层的异军突起.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人数为4571万,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 每l0万人中拥有大学程度的由1422人上升为36l1 人.可见,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高等教育机会的日渐增多,社会阶层中原先不属于知识分子阶层的个体,逐步加入到知识分子阶层队伍中来,使我国的知识分子队伍在不断壮大.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论证了我国体制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教育文凭资格对人们流人中高级自领职业阶层产生了很大的影响._.N的奖励处分的决定权等有关高校学生的管理权在性质并未像学位”授予”权那样明确清晰.这些”权”究竟是法律的授权还是高校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规定比较模糊.所以在现行高等教育实践中,出现了有学校超越法律,法规制定对学生较为苛刻的内部规定,严重剥夺,限制和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有高校借行政权力之名,滥行民事权利的现象. 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规定模糊,界定不清,从而导致司法实践难以操作,许多案件被排斥在法院的大门外,造成学生诉学校管理侵权的纠纷游离于诉讼这一底线的救济程序之外,形成”权力缺监督,权利少救济”的不良现象.无庸置疑,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高校学生管理行政权力,成为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中必要环节.纵观现行有关的高等教育法律和法规,结合高等教育实际情况,高校学生管理行政权应该限定在与学生毕业证, 学位证的颁发与获得直接相关的管理权.并且,这种行政管理权应体现在学生的整个高等教育过程中:首先,学校对学生的招生自主权;其次,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权;第三,学校在学生学业结束时对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的授予权.(三)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行使必须坚持以合法,合理为原则第一,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力要合法.”无法律即无行政”.高等学校行使作为行政权力延伸的高校学生管理权力,也必须坚持行政合法原则.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行使,不仅行使的主体要合法,而且行使权力的内容还要合法,行使权力的程序更要正当.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正当,是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合法运行的必然要求.第二,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力要合理.高等学校行使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还必须坚持行政合理原则.高等学校行使学生管理权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不是任意的,是有限度的,应当以合法性为基础,努力做到客观,适度和符合理性,并在一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坚持平等,比例, 不得滥用学生管理权力,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合理原则的要求:首先,高等学校在运用学生管理权力,实施学生管理行为时,应当给予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学生以平等对待.其次,高等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行为时,应当在学校利益,公共利益与学生利益之间全面平衡,采取对学生权益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小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最后,高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力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作为相对人的学生有获得通知的权利,陈述权利,抗辩权,申诉权等权利.合法运用职权,合理裁量职权,是民主政府,法治政府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权行使的应有之义.三,建立和完善高校学生管理权的监督机制正是由于高校具有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双重法律地位,所以在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为防止高校在学生管理权力行使时,假借民事权利,滥用管理权力,损害学生的利益,国家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限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权力范围,规范高校学■一生管理行为,并建立与教育行政行为有关的特殊的救济机制.这种特殊救济机制的建立,笔者认为应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行政救济机制“无救济则无权利”.诚然,2006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明确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权等实体权力时,进一步明确了学生申诉救济程序,对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促进高校法治建设起着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意义,是一次巨大的飞越.但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毕竟是教育部的部门规章,位于较低的法的效力等级,而且也未明示学生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导致对高校学生管理权力仍缺乏有效监督.权力的扩张性决定了必须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否则极易被滥用.高校学生管理权力也不例外.为此, 引入正当程序和司法监督,建立相应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和教育行政诉讼制度至关重要.首先,引入正当程序原则,建立完善的教育系统内部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通过立法在明确高等学生管理权力权限的前提下,进一步建立和规范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行使的程序,尤其是高等学校内部行使学生管理权力的行使程序与学生权利的救济程序建设.其次,引入司法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制约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通过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引入司法审查机制,既有利于进一步限制和规范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行使,还有利于学生权利的外部救济程序完善,更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司法终局制度的建立.(二)争议的诉讼选择机制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双重性,决定了高校在角色冲突中极可能为实现自己的最大的利益,混用或者滥用高校学生管理权,损害学生的合法利益因此,赋予学生对学校管理行为不服之争议解决的民事与行政程序的选择权,并保障这种选择权有效行使,对于监督高校学生管理权行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学生对学校的管理不知是具有行政权力属性的行政行为还是具有民事权利属性的民事行为时,宜从保障处于”低位阶”的被管理的学生的权利出发,只要管理行为确定地作用于学生,均可以先假定为行政行为.当学生认为这种管理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至于是否是行政争议,由法院来最终审查认定和受理.当为行政纠纷,法院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当为民事纠纷,应主动告知学生可以重新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与纠纷.一般而言,法院只能在这两种性质的纠纷中进行选择,不得以不是法院的主管范围而拒绝受理. 从而在司法程序上,有效地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建立起对学生权益保障的司法终结机制.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两个重要宗旨.然而9准确认识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权力性质,正确界定高等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的行政权力属性,明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教育行政权,并引入复议和诉讼救济机制,正是实现这两个宗旨之根本和保障.。
最新-高校学生管理权力探讨 精品

高校学生管理权力探讨摘要不论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学生权力这一问题都是一个全新的领域。
西方国家高等院校学生管理权力演变有一个历史过程和模式,西方国家高等院校学生管理权力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不无借鉴意义。
关键词西方;高校;学生;权力;管理高等教育方式是全球家长都在关注的问题,东西方国家两种不同的教育管理方式都各具特色,但不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权力这一问题始终都是被关注的。
学术权力、学生权力、行政权力在高校里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往往是备受关注的,而高等院校的主体权力,即学生权力,却提得较少。
所谓的学生权力,不仅包括参与学院活动的权利,还包括享有管理学校事物的权力。
学生权利可以通过参与学校所举办的活动或参与学生组织进行决策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教师评教、参与选举以及被选举、课程安排等事务来实现。
西方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思想影响着学生价值观的形成以及对自我的要求程度。
西方的学生有着较强的主观意识,讲一个理字,而我国的学生则以尊重师长为根本,习惯于遵守学校制定的规则。
一、西方国家高校学生管理权力历史概述西方学生管理权力的兴盛,归功于他们自身的努力和中世纪后期的哲学家、思想家的影响。
早在11世纪,就出现了不被认可的大学,那时的大学等同于同乡会,那时的大学团体具有自发性、自治性和自卫性的特点。
中世纪晚期,学生和学者逐渐发展为一个职业阶层,于是有了组成行会的需要,而大学也由此发展而来。
12世纪,在意大利、法国和英国开始出现一些被认可的大学,也是学生管理权力最辉煌的时期。
当时在学生大学的领导体制下,大学生拥有很大的管理权力,学生可以主持校务,还可以决定教授的选聘、学费的数额、学期的时限和授课的时数等,这一时期学生权力也达到了巅峰。
当时盛行的还有教师大学,这类学校包含许多的外教士,由他们掌管着学校事务。
随着学校的逐步兴起,权力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学生权利为主的教育管理形式逐渐被削弱,直到18世纪末彻底灭亡。
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问题探析
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问题探析
学校作为教育的重要单位,必然有着权力和责任两者之间矛盾的存在,相应地学校也同样有着关于权利与学生权利的问题。
首先,学校具有较大的管理和教学权力,能够有效地规范学生的行为,学校应当负责对学生进行课堂及校外的教育和管理,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安全氛围,并有权依法按规定惩戒和拒绝有违规行为的学生,但在使用权力时,必须注意根据不同情况找出合适的惩罚手段,对学生进行有效而正确的教育。
另一方面,学校也拥有大量权利,遵守学校制定的规则是学生尊重学校权力,以及享受到学校赋予权利的前提,其中包括免费学习,安全校园,学校资源的使用等。
同时,学校也应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比如优秀学生的学习水平和创新能力的发挥,学生对学校的信任度与反馈,学生表达想法的权力,学习水平差异等。
而学校应当做好学生权利和学校权力间的平衡,在正确宣传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同时,不断创新完善学校管理教育方法,更好地推进学校的教育教学。
中国高校学生权利保障问题分析
中国高校学生权利保障问题分析大学生是社会上的特殊性群体,在法律上拥有双重身份,既是国家公民又是受教育者。
他们不仅享有在法律上的法定权利,而且享有受教育者应拥有的特殊法定权利。
根据1985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学习权利宣言》关于学习权的概念,学习权是大学生权利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主要内容包括阅读与写作、提出问题与思考问题、想象与创造、了解人的环境与编写历史、接受教育信息、发展个人和团体技能等一系列权利。
据此,本文着重就我国大学生目前的学习权、学习自由权和发展权这三项权利的法理依据、现存问题与原因、如何依法依规保障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依据自己的国情,因地制宜的对高等教育进行法治的实践,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法制,使高等教育发展逐步迈上了依法依规治理的轨道,为高等教育健康持续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比较坚实的法治保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大学生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新思想、新观念、新要求。
就目前现实而言,依据我国《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大学生的权利保障存在不少问题,如大学生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大学生与学校关系不很清晰,大学生的学习自由权、发展权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等等。
对此,就正确认识大学生的主体地位、明晰大学生与学校关系、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学习发展权等问题做出探讨。
由于受本人学识所限,探讨的问题只是个人的认识与思考,不一定正确和全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大学生权利现状大学生权利保障ABSTRACTWith the particularity of college students is a social group, and inlaw has double identity, is a national citizens and educatee. Not only inlaw's legal rights, and enjoy the educatees should have special legal rights.According to a 1985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organization the right of the declaration of learning right about learningconcept, learning right is the core and found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rights system, the main content including reading and writing, askquestions and thinking, imagination and creation, to understand people'senvironment and write history, accept education information,development of individual and group skills and a series of rights. On thisbasi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urrent university students in Chinalearning power, liberty, and the legal basis for development of these threerigh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asons, and probed into how in accordancewith the rul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ecurity problem. Started in theearly 1980 s, our country on the basis of their own national conditions,adjust measures to local condi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in the practice ofthe rule of law,on the basis of practice gradually established the highereducation of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developmentof higher education gradually, which wa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ofgoverna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n the track, for the highereducati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y leaps and bounds provides moresolid legal support,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18 by the fourthplenary session of the party decided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of law a number of major issues provides the college students' rights tonew ideas, new concepts, new requirements. In terms of the currentreality, on the basis of the constitution in our country, the education law,the higher education law, the degree regulations and registration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re are lots ofproblems for college students' rights, such as the big student's main bodystatus has not been fully appreciated, relationship between collegestudents and the school is not very clear, college students' learningfreedom,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has not been fully respect and so on.To this,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college students' subject status,reveal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chool and university students to protectcollege students' learning development issues to explore. Due to the limitof my knowledg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blems to be furtherdeepened.Key words:College students' rights,the right to college students,college students'rights protection。
我国高校学生权力研究述评
[ 关键词] 学生权力 ; 高等学校
b sso n l zn h s e e r h so t d n o rd r g t er c n 0 y a s tman y p i t u h t a i fa ay i g t o e r s a c e fs u e tp we u i h e e t2 e r ,i n i l o n so t a t r s a c e s s o l i e e ta es u e tp we r m t d n i h . I r e o e t b ih an w o rs s e e r h r h u d d f r n i t t d n o rfo su e trg t n o d rt s a l e p we y — f s tr ,we s o l h n eo rt a iin l o n fv e a d c n t u t r a ia i n ,a d l wsa d r g l t n e n h u d c a g u r d t a i to i w n o s r c g n z t s n a n e u a i s o p o o o t t e g h n t e s p r ii n s s e a d t e s s e o h c - n - aa c o s r n t e h u e v so y t m n h y t m fc e k a d b ln e Ke r s t d n o r y wo d :S u e tp we ;Co l g s a d u ie st s l e n nv rie e i
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分析解读
• <2>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
• 198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第25条规定: • “学位授与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 细则。”
<3>在部门规章层面
2005年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规定“高 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2)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1)房屋租赁关系。即学生交纳住宿费(租金)而由学校 提供宿舍及相关设施而形成合同的关系,该种合同带有格 式合同性质,因此住宿费用的高低等要受到政府规制 (2)借用合同关系。如图书借阅关系 (3)买卖合同关系。如学校向学生出售教科书 (4)学费支付关系。学生支付的学费绝大多数清形是由 家长提供,从而学费支付关系似乎发生在高等学校与学生 家长之间,但由于货币的特殊性,即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一, 对货币的合法占有者推定为是所有人“,所以仍理解为高 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5)饮食供应关系。 (6)雇佣合同关系。如学生定期打扫办公室、教室等,由 学校支付一定报酬而发生的关系 (7)等等
联邦宪法法院进一步将法律保留延伸到学校相关的事项之上, 要求 在教育领域内, 只要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只能由立法机关对其进行调整,
重要问题除包括教育内容 ,学习目标,专业目录 ,学校的基本组织结构外 ,
还有学生的法律地位(入学、毕业、考试、升级)以及纪律措施等。
所以,学校与学生之间取而代之的是法治原则之下的 一般权利义务关系。
(3)学校的行政职权与义务
学校的行政职权
学校的行政义务
1.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2.学籍管理权 3.奖励权 4.处分权 5.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利 6.学位授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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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与学生关系问题的文献综述解决高校管理问题的主要争议点:如何把握高校自治与政府规制的关系(学术自由与行为规范的关系、内部规则形成程序与成员参与决策程序的关系、管理行为争议的内部解决机制与外部解决机制的关系,这些都是关键因素,应当按照现代法治理念加以全面认识和妥善解决[32]莫于川. 试论条理法在调整特别权力关系中的作用——以公立高校管理行为争议解决机制为例[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03:21-32.一、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1. 学校对学生的监护与被监护;2. 学生在校内的伤亡3. 学校或教师侵权行政法律关系:1. 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2. 发放毕业证学位证(特别权力关系中所研究的公务法人利用关系)[1]刘雪梅.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行政法[D].中国政法大学,2002.·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事务区分为重要性事务和非重要性事务,凡涉及学生基本权利和法律身份的事务,具体包括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奖惩权、教学权、毕业文凭发放权和学位授予权等七种基本权利,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李宁,白双龙. 高校领域中的特别权力关系研究[J]. 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11:42-43.·高校学生是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是行使公民受教育权的体现。
而这种权利是一种自由,是可以自己选择的,而不是高等学校的内部职务或职责行为。
因此,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从法律主体分析而言,不应当是内部行政关系,而应当是一种外部法律关系,进而接受社会和司法的监督。
无论是从行政关系还是从民事关系分析,基于这种外部关系形成的权益纠纷理应具有天然的可诉性,并接受司法的最终审查与监督。
[1]李华. 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探究[J].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31:49-5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授权实施高等教育,代表国家决定是否向学生颁发毕业证和授予学位。
因此,我国现阶段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法律授权充当教育行政主体,对学生实施教育行政管理行为。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尽管根据《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校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与学生发生相应的民事行为,但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进行的民事行为的范围应排除与毕业证、学位证发放等直接影响和决定学生受教育权行使的行为,主要体现在学生为完成学业而在学校的生活(吃、住、行、安全等)领域。
如:学生交住宿费入住学校的行为、学生购饭卡在食堂就餐的行为、学生侵害学校财产的行为等。
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所追求的价值和承载的功能迥异,“从这个意义上讲,高校与学生不能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1]李华. 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探究[J].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31:49-51.·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在招收学生后,有义务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而学生应该向高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基于双方之间主体身份平等!权利义务相对及意志形成自由等特点,且学生支付的费用是接受教育的大部分对价,因此学费的收缴关系仍旧是民事法律关系,该合同在本质上是民事合同"如果发生学生欠缴学费的现象,学校不能因学生的不缴纳学费行为而给学生以纪律处分或其他类行政处罚手段,而只能通过相关的民事诉讼或调解手段解决"因此,学校对拖欠学费的学生采取中断考试的做法是对法律赋予学校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滥用"[11]黄宇,胡朝通.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与高校学生的权益保护——从江西自考生维护“考试权”一案谈起[J].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1,05:44-48.·存在的问题:(1)不健全、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多是为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对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缺乏系统、详尽的规范(2)缺乏可操作性,对许多重要的问题,法律仅规定了基本原则或精神,具体做法由各个学校自行掌握。
给学校留下了过于大的自由空间,不利于学生权益的保护(3)缺乏程序规范(4)对学生权益保护不够,如救济途径很不完善,有的根本就没有救济途径。
【在我们所见的学校规章制度中,几乎全是有关学生的义务、违纪自理的规定,很少有学生权利方面的规定。
我们的时代是走向权利的时代,全球化、市场经济的不变法则是权利、自由和公平,国家的功能也在于维护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学校教育的意义同样是为了培养一个“权利人”。
吕珩,洪星. 我国学校与学生间特别权力关系的反思[J].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4:573-576.】·对学生权利的保护与限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学生一律享有并受到保护,学校为了维护教育秩序可以进行“必要的最小的限制”——监视器是否必要?[1]刘雪梅.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行政法[D].中国政法大学,2002.·历史上家长制的师徒关系在我们的意识中留下了深刻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学校、老师对学生无论怎样管理都无可厚非。
同时,母校情结、恩惠意识的浓厚与权利观念淡薄使学生不愿与作为管理者的学校对簿公堂,从而缺乏了通过诉讼来推动学校对学生管理关系法治化的动力刘淑媛. 高校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学生关系的修正——从特别权力关系的视角分析[J]. 法制与社会,2008,27:335-336.·如果将教育行政管理关系主体不平等谓之为“显性”的不平等,则高校与学生形成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不平等性可谓之为“隐性”的不平等。
这种不平等是前者不平等在后者的延伸和扩张,可谓之“教育职能的过度延伸化”。
进而,高校也就自然而然地与学生形成事实上的“学校处于优位、学生处于劣位”“学校处于上位、学生处于下位”的“优劣位”“上下位”的不平等关系。
[1]李华. 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探究[J].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31:49-51.现状分析:1. 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八条赋予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的权利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不明确,因此,公民难以确定救济途径。
2. 学校管理制度缺乏程序规范和制约机制,具体可通过建立通知听取申辩听证民主决策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制度来加以规范和制约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决定作出过程中就开始得到法律保障。
3. 学校制定规范超越法律授权范围。
根据特别权力关系与法律保留原则的关系学校可以为了教学的特定目的制定内部规则来限制学生的权利但这种限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与授权而且还要遵循比例原则的约束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对学生的义务要求否则便构成对学生宪法权利的侵害。
[1]刘雪梅.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行政法[D].中国政法大学,2002.·司法审查是具体的。
高校很多内部管理机构的职权,是习惯性的或者沿袭下来的,至多由一个经学校批准的内设机构职责范围所规定。
至于各种内设机构的职权界定以及在何种问题上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并不严格规定在学校的章程中。
《学校章程》因其过于原则而经常被认为是“没用”的东西。
这是不符合高校内部管理的法治要求的。
[1]秦惠民. 当前我国法治进程中高校管理面临的挑战[J].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02:49-59.·权利救济:1. 对学校行使公权力对学生作出的行政处分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2. 正如一位学者所说尽管我国司法制度尚未正式确立遵循先例制原则但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拥有的相当权威性和对全国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鉴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存在的审级监督关系预计该案将实际形成类似于先例的普遍影响力和约束力3. 可起诉的:(1)对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或限制学生基本权利的行为(2)录取勒令退学开除或类似处分或决定足以改变学生身份涉及到其受教育的机会学生在穷尽校内申诉途径仍未获得救济的应当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3)学生如果受到其他的学校处分应视该处分对学生权益的影响大小来决定是否允许提起诉讼如不予核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得提起诉讼:(1)为维持学校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所必要而对学生所作的一般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等因学生的身份并没有受到影响所以不得提起诉讼(2)涉及学生的品行考核成绩评定论文评定等高度人性化判断的事项应尊重教师本于专业知识及对事实的熟知所作的决定承认学校享有不受司法审查的裁量权除非出现滥用裁量权的情形4. 建立学校的行政复议制度。
[1]刘雪梅.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行政法[D].中国政法大学,2002.5. 立法明确高校的权限范围,按照现代行政法治原则,对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重要性事务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6. 其次,高校在制定内部规章时,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合理要求,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如通过学代会,问卷调查等方式。
最后,建议在高校内部建立一个仲裁机构,其组成人员应包括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和行政人员代表,对学校非重要性事务有审查权)学生对高校普通性行政事务有异议的,可向此机构提出申请,该机构依据高校的规章制度及公平,公正等基本理性原则对普通性事务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学校和学生对此均有服从的义务。
李宁,白双龙. 高校领域中的特别权力关系研究[J]. 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11:42-43.7. 发展典型的教育判例。
王俊. 高校特别权力关系与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J]. 高教探索,2005,06:42-44.·外部关系是本质,双重属性是特质,不平等是现实。
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的外部性决定着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应当接受司法审查;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的双重性和不平等性决定其需要引入司法审查机制。
[1]李华. 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探究[J].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31:49-51.8. 在高校管理工作中要注意调动好学生自身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改变学生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从属和被动地位,让学生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学生事务管理"(规定’要求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加进学生代表,笔者认为,为了彰显学生的主体性,还应该扩大普通学生参与违纪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目的是为了相应地抑制学校的权力,保障学生权益,落实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实际上,这样做并不会导致学生滥用权利,相反才会在高等教育领域中逐步地将法治!公平!正义等概念落实到实践中"[11]黄宇,胡朝通.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与高校学生的权益保护——从江西自考生维护“考试权”一案谈起[J].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1,05:44-48.二、大学自治权理论对大学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基点必须建立在学术权利的保护上,要以大学自治理论代替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大学自治实为法治,当然不能拒绝司法的全面审查,保护大学自治的关键是设置适当的审查标准来尊重大学的专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