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实施细则2010
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施行日期】1996.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6年11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8月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市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建设项目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其他耕地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基本农田开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局2010年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局2010年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津民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局2010年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民发〔2010〕29号)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民政局2010年消防安全工作意见》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单位认真做好2010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安排,健全完善消防工作组织,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联络员,于2010年4月30日前书面报送局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天津市民政局2010年消防安全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根据《天津市2010年度消防工作要点》,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局系统2010年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天津工作“四个着力”为动力,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为核心,以提升局系统消防安全工作水平为目标,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努力打造“平安民政”。
二、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局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领导任组长、局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详见附件3)。
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和任务是:负责建立局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工作形势,查找安全隐患,提出解决办法;针对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局党组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考核、讲评局系统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等。
三、建章立制,狠抓落实(一)继续落实2009年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详见附件1)。
天津市军民共建和谐社会路径

天津市2010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公告

天津市2010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2010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公告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天津市委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344名局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公开选拔的职位和数量(一)公开选拔局级职位(34个)面向全国公开选拔职位9个:天津城市建设学院院长1名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服务办公室副主任1名天津市旅游局副局长1名天津社会科学院副院长1名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副院长1名天津农学院副院长1名天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名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1名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名面向全市公开选拔职位20个:中共天津市委研究室副主任1名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1名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1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1名熟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区政府副区长1名熟悉综合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的区政府副区长1名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1名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港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1名天津滨海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1名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1名天津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1名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长1名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副主任1名天津农商银行副行长1名天津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1名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名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1名天津农垦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1名天津百利机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1名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1名面向全市非中共党员干部公开选拔职位5个: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1名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1名天津商业大学副校长1名天津外国语大学副校长1名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副校长1名(二)公开选拔处级职位(310个)处级职位共310个,面向全市公开选拔,部分职位面向本地区、本系统公开选拔。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东丽区2010年招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东丽区2010年招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东丽政办〔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转发东丽区2010年招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丽区2010年招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3456”发展计划,确保完成2010年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各项经济指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实现产业结构升级,推动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2010年招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区委提出的“融入滨海,集聚优势,构筑高地、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下大力气做好招商工作,通过加快投资载体建设、完善招商引资联动工作机制、强化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加强招商团队建设等措施,提升我区招商引资环境,力争全年洽谈储备项目150个,投资总额达到600亿元,签约项目50个,为实现实际利用外资5.9亿美元,引进内资245.7亿元,招商引税5亿元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载体开发建设,打造高效发展产业园区按照天津市示范工业园区建设标准,高水平规划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两区四园”;充分考虑空客A320落户的带动作用以及国内外航空产业发展趋势,按照天津市对东丽区“国家级航空航天产业基地”的定位,高起点规划开发建设航空产业区;实施东丽开发区、军粮城工业园区两年提升发展计划,引导园区内低效益、土地闲置大、能源消耗大的企业通过“二次招商”和“深度开发”,使有限的土地厂房资源产生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开发建设东丽湖和机场总部基地;加快推进华明商务商贸区、新立商务商贸区、软件园的开发建设;规划落实津塘公路两侧产业带发展,形成高端服务业发展集聚区;完善中心城区、新立街、金钟街、么六桥乡区域发展规划,扩展新的发展空间。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0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0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津司律管发[2010]81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0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津司律管发〔2010〕81号)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单位: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局定于近期开展2010年公职(公司)律师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册时间2010年5月18日-2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二、注册地点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司法局办公楼西配楼259办公室)。
三、注册需提交的材料1、《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单位(2009-2010)年度登记表》(附件1);其中,单位试点工作年度总结应对本单位公职(公司)律师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就年度内开展的业务情况提供1-2件典型案例,并对今后试点工作的开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公职(公司)律师(2009-2010)年度注册登记表》(附件2);其中,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应包括业务开展情况,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参加学历教育、专业培训以及撰写理论文章情况等内容,不少于1500字。
3、公职律师执业证、公司律师执业证;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而不注册的,应由试点单位认真填写《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单位(2009-2010)年度登记表》中相关项目,并收回其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证,交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4、各单位需同时将单位试点工作年度总结和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
联系人:商增杰联系电话(传真):23082259附件:1、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单位(2009-2010)年度登记表2、公职(公司)律师(2009-2010)年度注册登记表二O一O年五月六日附件1: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单位(2009-2010)年度登记表附件2:公职(公司)律师(2009-2010)年度注册登记表。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表彰全市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的决定-津民发[2010]63号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表彰全市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的决定正文:----------------------------------------------------------------------------------------------------------------------------------------------------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表彰全市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的决定(津民发〔2010〕63号)各区(县)民政局:我市广大复员退伍军人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贡献。
退役后,他们继续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自觉把弘扬当代军人核心价值观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涌现出一大批自强不息、开拓进取、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复员退伍军人、支持拥军优抚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经各区(县)自下而上考察、推荐、评选、公示,并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决定授予李锁等74名同志“天津市优秀复员退伍军人”荣誉称号。
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同志,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全市广大复员退伍军人要见贤思齐,争先创优;要继续在服务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条战线上发挥才干、有所作为;要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立场坚定、顾全大局;要以自强不息,拼搏进取的精神,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天津市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名单二○一○年七月十五日附件:天津市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名单(共74名)和平区刘振宇公安和平分局刑侦支队八大队副大队长魏玉水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原监察科科长河东区李怀宝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冰天津钢管集团有限公司管加工部接箍作业区职工吕国强河东区综合执法局监察科副科长张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炼钢作业区职工左玉超河东区环卫局汽车司机河西区于国良天津市国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官秀华天津真美电声器材公司职工孟广伟(女)河西区民政局局长孙彦洪河西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所长庞东兴河西区越秀路街办事处主任科员南开区孙长亭天津市长亭假肢公司经理刘爽(女)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市区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刘洋和平区南市街道办事处科员马俊涛天津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五大队副大队长宋龙南开区老年公寓职工河北区王贵武天津银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顾永平公安河北分局光复道派出所副教导员红桥区高正红桥区丁字沽街社区宣讲团副团长滨海新区(塘沽)崔金生塘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新河大队代理副大队长李辉公安塘沽分局刑侦支队综合室副主任陈贵滨塘沽农机技术推广站副站长刘成林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滨海新区(大港)马振峰大港胜利街道办事处科员刘宝利大港港西街沙井子三村村民邹凌天津泰达蓝盾集团董事长东丽区刘永远天津市艾瑞集团董事长庞茂起天津钢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护卫支队队长王金喜东丽区新立街卧河村党支部队书记、村委会主任赵治明东丽区金钟街徐庄村党支部书记付军昌东丽区民政局老龄办科长西青区丁二领天津市侯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勇西青区精武镇党委书记王家来西青区李七庄街程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同生天津市宁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津南区柴宝成天津宝成集团董事长程明虎天津双桥旺达锅炉辅件厂经理崔连庆津南区八里台镇西小站村党支部书记刘军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北辰区高玉强北辰区刘房子农工商公司党总支书记林胜利北辰区宜兴埠镇第二街委会党支部委员王新志北辰区北仓镇治安巡逻大队队长张秀河北辰区大张庄镇南麻疸村党支部书记静海县刘恩祯静海县蔡公庄镇惠丰中村党支部书记XXX水静海县良王庄乡府君庙村党支部书记张建刚静海县独流镇南肖楼村党支部书记张增来静海县西翟庄镇前尚码头村党支部书记肖广府静海县子牙镇王二庄村村民武清区于海介天津腾达集团董事长张宝山武清区翔顺防腐制品厂厂长邓光清武清区崔黄口镇一街党支部书记王守礼武清区大孟庄镇后幼庄村党支部书记李俊田天津市黑马蔬菜工贸公司董事长张广钊天津市雍阳减水剂厂总经理朱家华武清区梅厂镇张大庄村党支部书记王成华武清区上马台镇西安子村党支部书记宝坻区陈德儒宝坻区史各庄镇杨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李秀双宝坻区牛家牌乡前普贤坨村党支部书记苏万海天津天翔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桂成宝坻区大钟庄镇二米庄村党支部书记薛广营宝坻区大口屯镇薛庄村党支部书记岳金华天津市宝华服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志海宝坻区新开口镇郭庄村党支部书记蓟县李锁蓟县穿芳峪乡毛家峪村党支部书记孙兰英(女)蓟县水务局自来水管理所政办主任王满银蓟县下营镇西大峪村党支部书记徐利蓟县官庄镇饭店经理段宝天津市利众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张金国天津市北方金恒化工厂厂长张敏生蓟县渔阳镇杨园子村党支部书记宁河县刘志贵宁河县芦台镇新新百货商场总经理刘连国天津市农夫农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于雨河宁河县七里海镇任凤村党支部书记——结束——。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滨海新区麻腮风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滨海新区麻腮风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津滨政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传染病防控正文关于印发《2010年滨海新区麻腮风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为有效控制传染病在我区的传播流行,落实滨海新区20项民心工程,免费为全区中小学生接种麻腮风疫苗,保障中小学生身体健康,特制定《2010年滨海新区麻腮风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此方案已经第5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印发《2010年滨海新区麻腮风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的通知麻疹、腮腺炎、风疹是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春季是高发季节,容易在学校形成聚集性暴发,接种疫苗是预防传染病的最有效手段。
为有效控制传染病在我区的传播流行,落实滨海新区20项民心工程,免费为我区中小学生接种麻腮风疫苗,保障中小学生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学校为单位,在今年4月20日前完成目标人群的麻腮风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目标人群疫苗免疫接种率≥90%。
二、实施时间、目标人群和范围全区麻腮风疫苗免疫接种时间统一为2010年4月8日—4月20日。
目标人群为全区中小学校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在校学生、三年级以下在校学生中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麻腮风疫苗者。
三、组织领导为做好全区麻腮风疫苗免疫接种的组织、协调工作,督导检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完成工作目标,成立滨海新区2010年麻腮风疫苗免疫接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组长由主管区长担任,成员由新区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和塘沽、汉沽、大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卫生局。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畜牧兽医系统2010年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畜牧兽医系统2010年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牧法规[2010]91号【发布部门】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发布日期】2010.05.28【实施日期】2010.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畜牧兽医系统2010年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津牧法规〔2010〕91号)有农业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局有关处室: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不断提高畜牧兽医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天津市2010年行政执法培训工作的通知》(津政法制〔2010〕3号)的工作安排,现就2010年全市畜牧兽医系统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考试对象(一)局机关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已取得天津市行政执法证需年检注册的人员,需参加2010年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二)局机关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需参加我局组织的2010年公共法律、专业法律知识综合培训考试,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再参加区县组织的公共法律培训考试。
二、培训考试内容(一)公共法律培训考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重点掌握内容为: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定权限、义务、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
(二)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天津市畜牧条例》、《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执业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执业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天津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0.04.06【实施日期】2010.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执业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现将《天津市律师协会执业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工作。
二0一0年四月六日天津市律师协会执业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和我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增进政法机关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的三项重点工作,切实增强全市广大律师的素质和能力,按照市司法局津司政发[2010]5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市律师协会从现在到2011年1月在全市律师中开展“执业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市司法局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法制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律师基层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深化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提高律师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
同时,将本次活动与律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深化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二)目标任务:通过培训活动的开展实施,深刻理解和认识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能定位的本质内涵和基本要求,进一步提高律师的政治理论素养,全面提高律师诚信力,切实提高法律服务技能,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做到法律服务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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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创建双拥模范 城(县)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双拥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规范的推荐评选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区县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 第三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双拥模范城(县)分为全国和天津市两级,全 2
国命名表彰的名称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天津市命名表彰的名称为“天津市双拥模范区(县)”。 第五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了解掌握并指导各行业开展双拥活动。各区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区县开展双拥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实行动态管理,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命名工作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不搞照顾平衡,不搞终身制。 第七条 对在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从实际出发制定。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第八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坚持以下标准: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区县党委、政府和驻区县部队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具体的的实施计划、完善的保障措施。坚持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等制度,双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成员单位职责明确,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3
区县双拥工作办公室做到有专门工作机构、有专项工作人员编制、有专项办公经费、有办公用房、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实行军地合署办公,组织、协调和指导双拥工作有力。 (2)宣传教育广泛深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天津市国防教育条例》,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计划,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和教育设施,教育对象、时间、内容落实。区县每年要培养和宣传1-2个双拥工作的先进典型,双拥工作简报平均每月不少于2期,城区主要公共场所有永久性双拥标志或宣传牌。通过宣传教育,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国防建设,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风尚。 (3)拥军工作扎实有效。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路子,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大力支持军事斗争准备,积极抓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科研试验等各项任务成效明显。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拥军,协助军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积极支援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成效显著,应急保障能力强。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 4
优惠政策配套,优质服务到位。 (4)拥政爱民成果显著。充分发挥军队优势,积极参加和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为推动天津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作贡献。大力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奋勇参加抢险救灾,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斗争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协助地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5)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法律、规章、政策、制度,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规。转业军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残疾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安置,以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得到落实;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兵员征集保证质量,按计划完成任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医疗、住房等保障落实到位,抚恤补助达到市规定的标准,并保证其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现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及其家属享受优待,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标准落实;加强烈士陵园和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做到功能突出,作用明显。部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树立人民军队的良好形象。 5
(6)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开展双拥活动以基层为重点,注重落实,讲求实效。做到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积极探索富有时代特点和当地特色的活动内容和形式,各项活动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形式活泼,广大军民积极参与。健全各项制度,定期检查总结,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 (7)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军地双方在军民共建活动中要做到有计划、有制度、有措施。动员和组织广大军民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建设和培育当代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开展经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8)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关心部队建设。部队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军地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处理,无重大军民纠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全国和市级双拥模范城(县):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市级双拥机构、公安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双拥组织机 6
构无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的;残疾退役军人年度安置任务没有完成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因其他优抚安置政策规定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程序
第十条 市级双拥模范区(县)每四年命名一次。在评比考核中坚持严格掌握考核标准,严格履行命名程序,严格控制命名数量。申报市级双拥模范区(县)须由区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写出自荐报告和事迹材料,经市双拥工作职能部门考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天津警备区批准并命名。 第十一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每四年命名一次。获得市级双拥模范荣誉的区县,可自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国下达的表彰名额和考核情况,按程序提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推荐名单,征求北京军区意见,并在本市主要媒体公示15天,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天津警备区审议后,报送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命名。
第四章 双拥模范城(县)考核与管理 7
第十二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两年对区县双拥工作进行一次考核,每届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组织两次考核。市双拥工作考核小组由市双拥工作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双拥工作考核分四步进行:(一)区县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二)对区县双拥工作进行实地检查。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入户访问、调查问卷等形式,对各区县军地领导机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双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三)评议打分。召开区县双拥工作汇报评议会,市双拥工作职能部门按照《天津市双拥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中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各区县双拥工作进行评议打分。两次考核成绩分别按照40%和60%的比例累计计算;(四)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会议,依据考核情况,研究确定市级双拥模范城(县)名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军供站、烈士陵园和优抚事业单位因不是每个区县都有,不列入双拥考核内容,不计入考核成绩。 第十四条 双拥模范城(县)要以命名为新的起点,坚持巩固、发展、提高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将年度考核情况通报区县,对工作无新进展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 8
第十五条 双拥模范城(县)出现政策法规不落实或重大军民纠纷等突出问题,应及时妥善解决,并将情况报市双拥办。隐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按照命名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申报下一届天津市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天津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天津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实施细则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