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制度
简述德国司法制度

简述德国司法制度---- 张鹏飞(司法部研究室)■文德国实行联邦制,全国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及司法机构,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之规定履行各自权力。
一、审判制度(一)德国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
德国主要设有六类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专利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
此外还设置有纪律法院。
1、宪法法院。
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
两级宪法法院各自独立设置,没有隶属关系。
德国16个州中14个州有宪法法院。
①宪法法院管辖违宪案件,保证宪法实施。
联邦宪法法院地位超越其他各类联邦法院,是德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具权威的宪法机构,不从属任何权力机关,具有“司法审查”、“行政权限裁决”、“弹劾案审判”等广泛职权;州宪法法院仅管辖违反州宪法的案件。
宪法法院诉讼程序不同于专门法院,其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②。
宪法法院外的5个法院系统不按地域、而按案件类别划分管辖范围。
五类法院的联邦级法院还建立有“联邦法院联席会议”协调彼此工作。
这五类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分别是:2、普通法院。
德国设置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四级。
全国有区法院约700个、地方法院116个、高等法院25个,联邦最高法院包括分设在全国5个地区的12个民事审判合议庭、5个刑事审判合议庭、8个专业委员会及联邦司法部长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外设立的民事、刑事审判机构。
普遍法院审理刑事、民事案件。
其中区法院是一审法院,管辖刑期为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地方法院既是区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也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高等法院主要审理对地方法院二审判决不服的再次上诉案,对反国家罪和恐怖活动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并受理州司法部指令管辖的案件;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主要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
普遍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专利法院归属普通法院体系,附设于联邦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同级。
德国的XX制度是怎么样的

德国的制度1、法律依据德国实行制,即地方、州议会和联邦议会。
按《基本法》3 9 条规定,联邦议院每四年一次,普通在秋季举行新的最早在联邦议院任期满4 6 个月之后,最迟满48 个月之后进行。
发生联邦议院被解散的情况时,新的应在解散后6 0 日内进行。
出新的联邦议院后,最迟不得超过后30 日召议。
而《基本法》仅对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原则、程序和机构等实施细则则由《联邦法》具体规定。
2、原则《基本法》38 条第一款规定了的五项原则: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产生, 即遵循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原则.3、程序德国国家代表机关或者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和次序包括以下九个方面:(一)、划分选区.实施的区域单位,普通按地区或者数划分。
把选区跨分为若干个投票区,是为了选民投票的方便,每一个区的选民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0 0人。
(二)、选民资格。
指法律规定的参加所要具备的条件。
(三)、选民登记.指机构依法办理公民参加的程序。
(四)、候选人。
德国通常由党提出议员、联邦和联邦的候选人。
(五)、竞选.德国党竞选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制定竞选纲领、推荐候选人、确定治议题和竞选口号、动员、争取选民.(六)、投票制度,指代表或者议员的规则和方法。
(七)、选票。
是选民或者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者反对候选人的法定文件。
(八)、当选计票制.德国于二战后开始采用混合代表制, 即在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方法计票,需选行两次投票。
(九)、预测结果。
德国的议会制度德国实行议会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议会采用两院制,由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组成。
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联邦议院是惟一由选民直接产生的机构,是国家的最高。
联邦议院拥有立法权、权(组建府)、监督权以及其他职权,但这三项权利是联邦议院最主要的职权.《基本法》第 2 0条第 3 款规定,立法权必须服从秩序。
按7 7条第一款规定,联邦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但是,惟独联邦议院才干通过联邦法。
德国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德国,作为欧洲最具影响力的国家之一,其法律体系在世界上具有很高的地位。
德国法律适用具有严谨、系统、公平等特点,对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将从德国法律体系、法律适用原则、法律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德国法律体系德国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分为联邦法律、州法律和地方性法律三个层次。
1. 宪法:德国宪法是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
德国宪法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 联邦法律:联邦法律由联邦议会制定,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
联邦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优先性,对全国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3. 州法律:州法律由各州议会制定,涉及地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
州法律在各自州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但不得与联邦法律相抵触。
4. 地方性法律:地方性法律由地方政府制定,涉及地方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领域。
地方性法律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具有约束力。
三、德国法律适用原则德国法律适用遵循以下原则:1.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德国法律强调法律明确性原则,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必须明确、具体,不得含糊不清。
对于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得予以处罚。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德国法律强调法律平等原则,无论个人还是组织,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人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3. 法不溯及既往:德国法律强调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在法律颁布之前发生的行为,不得以新法予以处罚。
4. 法不轻易变更:德国法律强调法律的稳定性,法律变更必须经过严格程序,确保法律的连续性和可预测性。
四、德国法律实施德国法律实施具有以下特点:1. 强调法律监督:德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宪法法院、行政法院、普通法院等。
法律监督机构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确保法律得到正确执行。
2. 注重法律宣传教育:德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德国宪法法律制度

德国宪法法律制度0938120101 法学091班谢晓今天我给大家讲说的是有关德国宪法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
德国一直以来都是欧洲乃至世界上的重要国家。
这种重要性不仅在于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它对世界战争与和平的影响,也不仅在于它现今的经济实力,而且还在于它的法律和宪政制度。
理所当然,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该国的历史国情是分不开的。
那么下面我首先给大家简略的说一下德国的历史变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在德国1000多年的历史上曾经历过三个帝国和一个共和国。
德国历史上的第一帝国是指公元962-1806年的神圣罗马帝国。
公元962 年,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在罗马由教皇加冕称帝,称为“罗马皇帝”,德意志王国便称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这便是古德意志帝国,或称为第一帝国。
到19世纪40年代,德国的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较大发展。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政治上的统一,资产阶级对于政治上的分崩离析非常不满,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国家和统一的国内市场,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已经不可避免了。
革命的首要任务是实现德国的统一和消除封建农奴制的残余。
德国的统一是通过普鲁士王国的战争走向统一的。
1870年,普鲁士挑起普法战争,这场战役中法军投降。
1871年,德意志在普鲁士的刺刀下完成了民族统一。
成立了以普鲁士国王为首的德意志帝国,至此德意志的统一终于实现,建立了德意志第二帝国。
第二帝国的寿命很短,仅存在了47年。
1914年开始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德国的失败和第二帝国的瓦解而告终。
战争也导致德国第一次建立了联邦共和国。
由于共和国宪法是在魏玛城召开的国民议会上通过的,一般称之为《魏玛宪法》,因此这个共和国又称为魏玛共和国。
1933年1月30日,以希特勒为首的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上台执政,建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宣告了魏玛共和国的终结。
第三帝国是指1933-1945年的法西斯德国,希特勒自称第三帝国。
于1939年9月1日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一、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德国的法院体系德国的法院体系⼗分复杂,德国的法院处理案件时专业性程度很⾼,这体现为德国现有的五个不同的法院体系:普通法院、⾏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
每个法院体系各⾃有其⾃⼰的专业管辖领域,它们之间互不⾪属、互相独⽴。
德国的法院权⼒分散,它主要是由于联邦和州法院的划分引起的。
联邦法院作为每⼀法院体系中最⾼级别的法院,其主要职责是作为州的终审法院,确保德国法律的⼀致解释和协调发展。
各州⼜各⾃建⽴起各⾃的法院体系,并负责本州法官的管理、法院管辖和诉讼程序的规定。
(⼆)德国的普通法院审判管辖制度1、四级两审终审制德国所有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均由普通法院管辖。
普通法院共分为四级:初级法院(Amtsgericht)、州法院(Landgericht)、州⾼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和联邦最⾼法院(Bundesgerichtshof)。
德国法院审判实⾏两审终审制。
(1)初级法院是最低⼀级的初审法院, 初级法院只受理民事纠纷案件,还负责商业登记(我国由⾏政机关负责登记)。
就管辖的民事案件⽽⾔,只能受理标的额5000欧元以下的民事争议(但有关婚姻、⼟地出租⼈和承租⼈关系的争议不适⽤这⼀限制)。
(2)州法院除审理来⾃初级法院的上诉案件之外,还是所有不由初级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因此州法院是普通法院体系中的重点法院。
(3)州⾼等法院除对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如叛国罪案件)具有初审管辖权外, 审理已经过⼆审的再审案件、不服初等法院或州法院裁判⽽上诉的⼆审案件以及特别重⼤的⼀审案件。
(4)联邦最⾼法院只受理不服州⾼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联邦最⾼法院为纯再审法院。
2、简易案件实⾏严格限制上诉的制度在德国,简易案件审理由地区低级初审法院管辖,在德国这样的低级法院(类似于我国法院的派出法庭)遍及全国各个⾓落⼤约有800个,极⼤地⽅便了当事⼈的诉讼,法官的配置也因地区⽽定,少则⼆三⼈、多则⼆三⼗⼈。
德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展望

司法独立
德国司法体系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法 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 判权。中国可以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 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合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法 律人才。中国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 加强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和创新性,培 养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
封建法
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封建法逐渐成为德国法律制度的 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封建土地制度、封建等级制度等。
中世纪德国法律制度
神圣艾地省法
中世纪德国法律制度以神圣艾地省法为代表,该 法规定了封建主与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 及刑事、民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帝国法律
帝国法律是中世纪德国法律制度的另一重要组成 部分,包括皇帝颁布的法令、帝国法院的判例等 。
战后德国法律体系的重建
01 清除纳粹法律
战后初期,德国进行了全面的法律清理,废除了 纳粹时期的法律,恢复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律 制度。
02 制定基本法
1949年,德国制定了《基本法》,作为临时宪法 使用,确立了联邦制、议会民主制和三权分立等 基本原则。
03 重建司法体系
德国在战后重建了司法体系,设立了联邦宪法法 院、联邦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并恢复了地方法 院和专门法院的建制。
网络犯罪与网络安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和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德国法律体系需要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提高网 络安全的防护能力。
数字化技术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数字化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的发展,对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德国法律体系需要积极应对数 字化技术的挑战,探索新的法律服务模式和实践方式。
法律适用
德国法律体系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 对较小,更注重法律的明确性和稳定 性;而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的自由裁 量权较大,更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适 应性。
战败后的德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经历了巨大的变革。
1945年,德国被迫签署了《波茨坦协定》,随后在1949年分裂为东德和西德。
战后德国的法律规定经历了从占领时期的军事管制到民主法治国家的重建,再到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法律调整。
本文将详细探讨战败后德国的法律规定及其演变。
二、占领时期的法律规定1. 军事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被分为四个占领区,分别由美国、苏联、英国和法国控制。
占领军对德国实施了军事管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规章。
(1)占领军法律占领军法律主要包括《占领区法律》、《占领区最高法院规则》等。
这些法律主要涉及军事管制、行政、司法等方面。
(2)德国战犯审判战后德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战犯审判,如纽伦堡审判。
审判依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纽伦堡法庭判决》等法律文件,对德国战犯进行了审判。
2. 民主改革占领时期,德国开始进行民主改革,包括废除纳粹法律、建立民主制度、恢复法治等。
(1)废除纳粹法律占领军颁布了一系列命令,废除了纳粹时期的法律,如《种族净化法》、《纽伦堡法典》等。
(2)建立民主制度占领时期,德国建立了民主制度,实行议会制和多党制。
1949年,德国通过了《基本法》,确立了德国的民主法治国家地位。
三、战后德国法律规定的演变1. 《基本法》的制定1949年,德国颁布了《基本法》(又称《德国宪法》),这是战后德国的法律基石。
《基本法》确立了德国的民主法治国家地位,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权利《基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
(2)民主制度《基本法》确立了德国的民主制度,实行议会制和多党制。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相互制衡。
2. 法制建设战后德国加强了法制建设,完善了法律体系。
(1)刑法改革德国对刑法进行了改革,废除了纳粹时期的刑法,制定了新的刑法典。
新刑法强调人权保护,严格限制刑罚。
(2)民法改革德国对民法进行了改革,废除了纳粹时期的民法,制定了新的民法典。
德国婚姻家庭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德国作为欧洲的一个发达国家,其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具有独特性,对于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德国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情况。
二、德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德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 婚姻法:规定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等法律问题。
2. 家庭法: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亲子关系、监护权、赡养权等。
3. 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4. 收养法:规定收养的条件、程序和效力。
5. 民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三、德国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特点1. 婚姻自由:德国婚姻法规定,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婚姻事宜,包括结婚对象、结婚时间等。
婚姻自由是德国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一大特点。
2. 离婚自由:德国离婚法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离婚理由包括感情破裂、重婚、家庭暴力等。
离婚自由也是德国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一大特点。
3. 女性地位平等:德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强调男女平等,保障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例如,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4. 亲子关系优先:德国家庭法强调亲子关系的优先性,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例如,离婚时,法院会优先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保障子女健康成长。
5. 收养制度完善:德国收养法规定,收养条件严格,程序规范,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收养制度在德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四、德国婚姻家庭法律适用实例1. 离婚案件:德国某夫妻因感情破裂提出离婚,法院审理后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离婚时,法院根据婚姻法规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 监护权案件:德国某夫妻离婚后,争夺子女监护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母亲更适合担任子女的监护人,判决母亲获得监护权。
3. 收养案件:德国某夫妇收养了一名中国孤儿。
德国法律适用分析(2篇)
第1篇一、引言德国作为欧洲重要的法治国家,其法律体系具有独特性,且在世界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德国法律适用分析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将从德国法律体系、法律适用原则、法律实施与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德国法律体系1. 宪法德国宪法(Basic Law)是德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德国宪法具有高度的稳定性,自1949年颁布以来,仅在少数情况下进行过修改。
2. 行政法德国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权、活动程序等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其中一般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原则、职权范围、活动程序等;特别行政法则针对特定行政领域进行规范。
3. 民法德国民法是规范私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德国民法分为民法典和商法典,其中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方面的内容;商法典则规定了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4. 刑法德国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
德国刑法强调罪刑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德国刑法还注重刑罚的公正性和人道性。
5. 国际法德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并在国际法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国际法部分主要包括条约法、国际习惯法等。
三、德国法律适用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德国刑法强调罪刑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滥用刑罚。
2.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德国法律适用中,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德国法律适用过程中,不论公民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都应平等地适用法律。
这一原则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司法独立原则德国法律体系强调司法独立,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影响。
这一原则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德国军人社会保险和福利法律制度
德国军人社会保险和福利法律制度(军人服役保险和福利、伤残保险和福利和促进就业保险)本文主要对有关德国军人保险和福利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况进行介绍。
此处使用的“保险和福利”一词是广义的概念,包括所有军人服役期满时国家为其提供的社会保障待遇。
1.在介绍军人服役保险和福利之前,必须对三种军人做出明确的区分:●义务军人,是指那些履行9个月义务兵役的军事人员,服役期满有继续服役的选择权,最长可达23个月,之后转为后备役;●合同军人,也叫“短期自愿兵”,根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履行自愿服役任务,服役期从2年到20年不等;●职业军人,是经过正式程序遴选、将军事服役作为终身职业的军人。
职业军人的退休年龄根据其服役期和承担职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最早可以在53岁,最晚可以等到61岁。
对战斗机上的飞行员及其武器系统操作人员作为例外处理,他们可以在41岁时退休。
2.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职业军人的保险和福利制度,主要的法律就是《军人养老保险法》,具体规定与国家公务员享受的保险和福利差不多。
经过多次修改,该法于1992年1月1日年起开始正式实施,并成为这方面最重要的法律。
退役的职业军人可以终身享受退休养老金的待遇,在每月的第一天按时发放,不过该养老金需要交税。
退休后养老金的标准为可作为养老金计算基数的军人服役期工资和各种补贴的1.875%。
作为一个原则,所谓的“可作为养老金计算基数的军人服役期工资和各种补贴”(以下简称“基数”)就是军人根据其军衔的高低在服役期间最后一次收到的工资总额。
养老金最高不能超过“基数”的75%,当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处理,增加5-6个百分点。
享受最高养老金的条件是在军队服役期满40年。
在2001年12月20日通过的《养老金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中,对原有的法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规定作了修改,修改后的结果是使军人和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同样的养老保险和福利待遇。
之所以进行改革,不仅考虑到公共财政所处的困难局面,也考虑到这样做有利于不同老年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统一和协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德国法
• (四)大量的社会立法
• 德国的社会立法不仅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而且还被编 纂成一部统一的《社会法典》。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
德国法
• (1)罗马法学派
• 旨在恢复罗马法的真面貌,使罗马法成为正在建立中的法学的 基础和原材料。 • 胡果和萨维尼的著作几乎全部以罗马法为对象,试图在研究罗 马法的基础上构造一门概念清楚、体系完整的民法学学科。 • 19世纪中叶后,潘德克顿法学出现,代表是温德海德。
德国法
•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
• 第一分钟:对军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然而当军人懂得命令的目的 在于犯罪或者违法时,他有义务和权力终止服从; • 第二分钟:恶法非法,无论是否打着对人民有利的口号。不能说对人 民有利的就是法,应当说,仅是法的东西,才是对人民有利的; • 第三分钟:法追求的最终目标就是正义。正义是指—不管对谁,一律 同仁; • 第四分钟:不公正的危害性极大的法律,它们的效力和本质必须被否 定; • 第五分钟: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有力,以至于 一项法律与他们相矛盾,就变得无效,人们称之为自然法或理性法。 上帝的声音只是面对特殊的情况在个人良心里向人宣示。
德国法
• 2、历史法学派
• 历史法学派指19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坚持历史实证主义立场、 反对理性自然法的一个法学流派,后来在英国和美国得到传播 和发展。
• 背景:反理性主义思潮;德国民族解放运动;文化领域的 民族化思想
• 事件:1814年,海德堡大学蒂堡《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柏
林大学萨维尼以《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展开论战。萨维尼坚决 反对理性主义,谴责他们无视法律的主要特点和发展阶段,系统阐述 了其历史法学的观点。
• 2、1949年“波恩基本法” • 特别规定设立联邦宪法法院。
德国法
• (二)抽象的概念与严密的逻辑——民法的独创性 • 1、关于制定民法典的争论
• (1)蒂堡,《论制定统一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1814)
• • • • A、批评当时德国法律的落后混乱。 B、指出民族的统一必然要靠法律的统一。 C、编撰民法典是德意志独立和复兴的基础。 D、制定民法典要以自由、理性为指导思想。
外国法制史专题
第六讲 理性与独创 ——德国的法律制度
德国法
一、德国人的法律思维
(一)严密的法学哲理与逻辑 1、哲理法学派
•德国古典哲学,是18世纪末和19世 纪初,在德国由康德所创立的哲学流 派。 •主要代表:康德(1724-1804);费 希特(1762-1814);黑格尔(17701831);谢林(1776-1854);费尔 巴哈(1804-1872)。 •马克思: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
德国法
• 二、德国法的独创性
• (一)经济宪法与宪法法院——宪法的独创性
• 1、1919年魏玛宪法(最长的宪法): • 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规定“经济宪法”。
• (1)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工作权利和经济权利; • (2)与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国家垄断的发展相一致,宪法不再强 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根据“社会化”原则,规定了对 私有制的限制。 • (3)根据社会民主主义思想,宪法规定了“劳动会议制度”和“经 济会议制度”。
主张“先验唯心主义”; 完成“批判哲学”三部曲
Immanuel Kant 1724-1804
德国法
• (1)早期哲理法学的主张 • 在批判继承古典自然法学,特别是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的 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 研究对象仍然是自然法或应然法,研究方法也是理性思维 的方法,即从人的抽象的本性作为切入点进行假设和推理 。 • 与古典自然法学的区别在于:把人人自由理解为法追求的 根本目标,把意志自由说成是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把自 然法视为应然法、理想法或法的原理。
德国法
• (2)不同点: • A、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撰》为蓝本,法国民法典以《 法学阶梯》为模式。 • B、反映了不同的时代特征、 • “法人”是民事权利主体 • 契约不得变更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受到限制。 • 专门对人身雇佣契约做了规定。 • 对所有权绝对原则进行了限制,禁止财产所有人滥用权利 。 • 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存。 • 法国民法典通俗易懂,德国民法典抽象深奥。
德国法
• 2、潘德克顿学派的特点: • (1)强调民法概念的分析阐述,对概念的分析、阐述非 常完善和严密; • (2)注重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尤其是温德海得在《潘 德克顿教科书》中确立的五编制民法学体系,成为1900年 《德国民法典》(包括后来日本等多很多国家的民法典)的 渊源; • (3)以罗马《学说汇纂》作为其理论体系和概念术语的 历史基础,这与法国民法典不同(法国民法典以古罗马《 法学阶梯》为蓝本)。
德国法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绝对精神 逻辑阶段 自然阶段 主观精神 抽象法 精神阶段 客观精神 道德 家庭
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是 德国古典哲学之集大成者。 Hegel 1770-1831
绝对精神 伦理
市民社会
国家
德国法
• (2)晚期的哲理法学 • A、新康德主义法学,重视对法律价值问题的研究。不过 将法律的价值主要理解为对法律的评价和法律所追求的价 值目标。 • 主要代表:施塔姆勒、拉德布鲁赫、拉斯克、韦基奥等。 • 主要观点 • 区分了法律的概念和法律的理念。 • 仍然使用了自然法的概念,认为它是用于评价实在法的标 准。 • 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包括正义、社会福利和秩序等。
德国法
• B、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 继承了黑格尔“法是文明现象”的观点,主张将法律史 与文明史结合考察。 • 创始人是德国的柯勒,把黑格尔与历史法学的观点结合 ,认为法律是民族文化现象,任务在于维护和创造其价 值。 • 德国的宾德,发展了黑格尔的国家至上思想,主张国家 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 • 德国的拉伦茨,著有《法学方法论》。
• (2)日耳曼法学派
• 创始人是爱希霍恩,代表有米特麦尔、阿尔普莱希、格里姆和 祁克等。 • 学术倾向上,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 方法上主张用逻辑的,概念的,体系的手段研究历史上的法律。 • 内容上,主张发掘德国私法自身发展的历史。
德国法
• (二)潘德克顿学派
• pandekten即古罗马《学说汇纂》 • 1、温德海得(Windscheid)是潘德克顿 学派的代表人物,《潘德克顿教科书 》是潘德克顿学派的集大成。 • (1)对该学派所有文献进行概括、整 理和阐明内容的同时,站在客观的立 场上对其进行了公正的批判; • (2)该书体系完整、理论结构严密; • (3)将理论和实用结合在一起。
• (2)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
• A、法律不是立法者创造的也不是纯粹理性的产物 • B、法律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历史发展的产物。 • C、应对法的历史发展进行研究,从而寻找德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条件 成熟时候在编撰法典。
德国法
• 2、制定过程
• 1874年成立民法典编撰委员会,1896年公布,1900年1月 1日生效,人们习惯称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 • 历时26年的时间: • A、各派争论激烈,延缓了立法进程; • B、编撰要求严格,精益求精。力求将各派意见兼收并蓄 。 • C、处在历史转变时期,法典要反映新时代的要求。
德国法
• (三)创设经济法学科
• 1、“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由德国学者提出。 • 2、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 名的产业统制法。 • 3、二战以后德国经济法的演变: • (1)致力于建立自由社会市场经济 • (2)反对限制和妨碍竞争 • (3)加强对经济的全面管理和实施控制 • (4)加强环境保护 • 理论上的共识:经济法是一个法学学科,但不是一个法律 部门。
德国法
• 奠基人是哥廷根大学的胡果( 1764-1844) • 核心人物是萨维尼(1779-1861) • 其他代表有普赫塔,爱希霍伦, 格里姆,威赫尔格里姆等。
• 共同点:
• 对自然法学持批判态度,主张用 历史方法研究法律,认为法律是 随着民族的发展自发形成的,法 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主要表现 形式是习惯。
德国法
• 3、法典的结构
• • • • • • 5编2385条。“潘徳克顿”民法体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债务关系法 第三编 物权法 第四编 家庭法 第五编 继承法
德国法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主要内容与特色(与法国民法典比较)
• • • • • (1)相同点 A、都是以罗马法为主要渊源; B、两者都是统一而完整法法典; C、都规定了基本的民法原则; D、两者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