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及其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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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3篇)

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僵局,又称公司僵化,是指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因意见分歧、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的状态。

在我国,公司僵局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市场秩序。

为了解决公司僵局,我国法律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公司僵局的概念、成因、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司僵局的概念及成因1. 概念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因意见分歧、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的状态。

公司僵局具有以下特点:(1)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2)公司经营陷入困境;(3)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利益冲突。

2. 成因公司僵局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股东对公司经营目标、发展战略、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导致公司决策无法达成一致。

(2)股权结构不合理。

股权过于集中或分散,导致决策权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使得公司决策难以达成一致。

(3)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如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职能不明确,导致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

(4)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如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三、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解决公司僵局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僵局的相关规定:(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行使公司决策、执行、监督等职权,确保公司决策的顺利进行。

(2)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管理的基本规则,股东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表决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4)股东权利的保护。

股东享有公司财产权利、收益分配权、知情权等权利,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股东权利。

公司僵局与公司解散请求权-2025年文档

公司僵局与公司解散请求权-2025年文档

公司僵局与公司解散恳求权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在封闭持股公司中出现的由于公司的限制结构允许一个或者多个不同意公司某些方面政策的股东派别阻挡公司的正常运作所致的僵持状态。

而《麦尔廉-韦伯斯特法律词典》则认为公司僵局是指由于股票投票中,拥有同等权利的一些股东之间或股东派别之间看法相左、毫不妥协,而产生的公司董事不能行使职能的停滞状态。

有学者认为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机构不能依据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事实上,英美法系下的公司僵局有着丰富内涵和外延。

如美国公司法学者汉密尔顿认为,所谓“僵局”是指能有效阻挡公司实行行动的限制支配。

因此可以确定公司僵局具有以下特征:一、双方的利益此时是对立的,他们之间此时是对抗的;二、公司的运营机制严峻失灵,给公司造成了严峻的影响或是巨大的损失;三、公司僵局行为本身的非违法性和非违约性;四、对抗的双方对抑制住僵局无法律上的优越性。

当僵局出现时,双方当事人依靠现有的决策机构和运行机制无法解决此问题。

公司僵局之所以会形成,并且极易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形成,究其根本,是因为其“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冲突。

当XX公司的运营出现问题时,股东们可以抛售股票削减自己的损失。

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浓重的“人合性”,股权转让受到法律和章程的严格限制,股东的出资被长期锁定,不易退出。

一旦股东之间发生纠纷造成对峙状态,则很难得到解决。

同时,公司在决策和管理中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

这样大股东一旦限制了表决权的多数,小股东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股东会、董事会形同虚设;或者股东表决权和董事人数对等化,各方股东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之情形下,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冲突和冲突升级,甚至完全对抗,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几无可能,这样,由于人合性因素和资合性因素的双重作用,公司僵局由此形成。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公司法是指规范和管理商业公司活动的法律制度。

在商业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其中表现最直接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公司僵局。

那么,如何破解公司僵局呢?以下将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探究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

一、重新派遣公司领导层公司僵局的一个根源问题就是领导层过于固执成规,不肯尝试新思路和新方案。

为了能够打破僵局,重新派遣领导层是必然选择之一。

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的任命和解职规定得非常明确。

如果公司处于僵局状态,可以通过发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更换现有的董事和高管。

新的领导层可以带来新的思路和管理方式,有效破解公司僵局。

二、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章程是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公司运作的基本法律规范。

如果公司处于僵局状态,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解决问题。

例如,可以修改章程中确定公司管理结构和管理方式等规定,以提高管理效率。

此外,还可以通过修改章程,改变公司的业务范围或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变化。

三、采取合理的收购和兼并计划公司合并或收购常常被视为是解决公司僵局的有效手段之一。

这种方法在公司法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通过收购或兼并,公司可以快速扩大规模,整合资产和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执行收购和兼并计划时,需要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四、进行产权重组公司的经营活动离不开产权关系的维护和管理。

如果公司的产权关系出现问题,就容易导致公司僵局。

此时,进行产权重组就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重组可以通过股权出售、资产明晰等方式来进行,目的是优化公司产权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效率。

综上所述,公司法为解决公司僵局提供了多种手段和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解决方法。

最后,强调一下,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从法律角度出发,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

公司僵局司法解决策略分析

公司僵局司法解决策略分析

01
完善公司章程
通过制定和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和义务,设置合理的管理和
监督机制,以避免潜在的公司僵局产生。
02
加强股东教育
普及股东权利和义务知识,提高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认识,避免因
股东纠纷而导致公司僵局。
03
建立调解机制
在公司内部建立调解机制,通过专业调解人员协调股东间的矛盾,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防公司僵局的产生。
其他解决策略
总结词
除了上述三种解决策略外,还有股权置换、公司回购、公司解散等多种解决策略。
详细描述
股权置换是指公司股东之间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解决公司僵局。公司回购是指公 司以市场价格回购股东手中的股份,从而消除股东之间的矛盾。公司解散是指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从而 结束公司的法律地位。这些解决策略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优缺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公司僵局的概念
公司僵局通常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内部冲突,这种冲突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正 常运作或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
公司僵局的特点
公司僵局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通常表现为股东之间的利益争夺、管理层之间的矛 盾和权力斗争等形式。
公司僵局的类型
01
基于股东间分歧的公司僵局
这种僵局通常发生在股东之间存在重大分歧或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导
仲裁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但不适用公司僵局。
02
仲裁程序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庭作出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03
仲裁效果
仲裁解决策略具有高效、专业、灵活等特点,但仲裁结果可能不被当
事人接受,导致执行困难。

公司僵局法律后果(3篇)

公司僵局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由于股东、董事、监事等主体之间因利益冲突、管理理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陷入停滞不前的状态。

公司僵局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公司僵局的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司僵局的法律后果1. 股东权益受损公司僵局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股东在公司僵局期间,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2. 公司信用受损公司僵局使得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公司信用受损。

银行、供应商等合作伙伴可能会对公司产生质疑,影响公司的商业信誉。

3. 公司资产流失公司僵局期间,公司可能因管理不善、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流失。

如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积压等,严重时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4. 法律诉讼风险公司僵局可能引发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诉讼。

诉讼过程中,公司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增加了公司的负担。

5. 社会影响公司僵局可能导致员工流失、客户流失,进而影响公司的社会形象。

同时,公司僵局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股东抗议、员工罢工等。

三、应对策略1. 协商解决在发生公司僵局时,各方应保持沟通,寻求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可以达成一致意见,恢复公司正常运营。

协商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调解机构协助。

2.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应明确公司僵局的处理机制。

如章程中未规定,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法律诉讼当协商无果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如指定临时董事、监事等,以恢复公司正常运营。

4. 公司重组在极端情况下,公司可能需要重组。

重组过程中,可以引入新的股东、管理层等,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公司僵局。

5. 公司清算如果公司僵局无法解决,且公司已无法继续经营,可以考虑进行公司清算。

清算过程中,公司将依法处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

论公司僵局及其法律救济

论公司僵局及其法律救济

知识文库 第06期223论公司僵局及其法律救济侯琨鹏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数量,也暴露出较多公司僵局问题。

此次研究主要是分析公司僵局产生原因,在此基础之上论述公司僵局的法律救助。

希望能够对我国公司僵局问题提出参考性解决措施。

在公司实务中公司僵局比较常见,世界各个国家都高度关注公司僵局问题。

我国各项体制改革的深化推进,逐渐降低了公司成立标准,因此我国公司数量和规模急速扩大。

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责任公司的建设规模比较小,注册资本少,成立门槛比较低。

但是有限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极易产生公司僵局问题,按照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僵局问题的处理措施比较单一,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需要寻找出新的解决途径。

本文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入手,希望能够对公司僵局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发展路径。

1 我国公司僵局产生原因分析 1.1资本原则公司资本的原则主要包括资本不变,资本维持和资本确定,为了防止公司随意增减资本,确保其具备偿还能力和社会信用,全面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公司资本原则作用下,股东不能够随意抽资,若公司在经营期间各股东之间产生激烈争论,迫使一方想提出公司中,此时就会因为资本原则限制而无法实现。

公司无法回购自身在外发行的股份,公司僵局不包含在公司法规定中的允许回购股份的规定,这样就导致僵局情况下无法使股东抽身退出,此时公司股东只能应用转让股份等方式提出。

然而由于存在公司僵局,则相应增加了其他投资者加入的风险,所以公司僵局无法通过第三方介入或者股东退出方式解决。

1.2公司人合性公司人合性会使其具备严格的内部出资转让程序,并且为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由于此种转让机制存在排外性质,这样就相应增加了稳定性和人合性,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便捷性。

在出现公司僵局之后,无法有效通过协议,因此尽管部分股东愿意让出内部接受股份,也无法给予合理出让价格,这样就会使转让股东产生被排挤感觉。

再加上公司人合性会导致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无法进行证券市场公开,所以导致公司无法找寻到合适的股份受让者,特别是处于公司僵局状态下。

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公司在竞争中维持不下去而面临破产的风险。

一些公司也因内部各种因素发生了斗争,而发生了所谓的公司僵局,导致公司的经营陷入停滞和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救济成为了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重要手段。

一、什么是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指企业内部成员之间因占有利益逐利而形成的冲突,导致企业出现管理混乱、股东之间难以达成共识、财务状况陷入困境等情况。

它是一种典型的经济困境,不仅危及公司生存, 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也影响整个经济发展。

在处理公司僵局时,需要寻求合适的救济方式。

二、司法救济的种类1.仲裁仲裁是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具有许多优点,例如高效、可信、迅速、低成本等。

如果是公司内部成员发生纠纷,则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

选择仲裁有利于降低成本和时间,增加企业效率,也可减小和谐气氛的破坏。

但是,如果纠纷较为复杂甚至涉及重大利益,它的效力就有可能大打折扣。

此外,仲裁裁决是结果的一方,所以需要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

2.诉讼诉讼是解决公司僵局的一种重要手段。

它的特点是公开、透明、最终裁决。

在进行诉讼时,首先要明确对手和案件类别,确定合适的诉讼方案和选择合适的律师团队,准备好证据和资料,法庭出庭时还需要准备好详细的答辩意见和辩护材料。

诉讼虽有其优点,但诉讼程序的时间较长,诉讼成本较高,影响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因此,在选择时必须谨慎。

3.和解和解是在非人民法院仲裁的情况下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其优点是可以更积极地解决双方纷争,减少纷争对企业的影响。

和解的方案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进行适当调整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和解的问题有时会出现在捆绑在方案中的权利的行使上,如可能会影响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或导致公司流动性短缺等。

因此,在和解之前,需要认真的考虑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如何寻求司法救济1. 经营危急当公司陷入困境时,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处理,例如,如果经营困难,可以通过对内部管理机制的改善,重构企业组织架构,增强管理能力以有效应对。

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一、强制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由此为“公司僵局”确立了司法救济途径,规定适格股东在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下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二、通过章程进行事前预防。

新公司法加大了公司的自治权,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载入“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法,从而起到事前预防的效果。

比如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对股东或董事表决限制措施,以防止“公司僵局”的出现。

这种限制措施主要有:限制表决权行使制度,类别表决权制度和表决权回避制度等。

公司还可以在其章程中赋予董事长在出现表决僵局时以最终的决定权;规定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可以将此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等以防止僵局的产生。

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仲裁条款或诉讼前达成了仲裁协议,还可以将僵局事项提交仲裁解决,而解决方案可以在符合强制法的基础上由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

三、资本退出
在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情况下,资本退出模式也不失为优良之选。

比如法院可以通过判决强令由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买另一方股东股权或股份,从而让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以此达到解决僵局的目的。

如此即可打破僵局救济小股东权利,又能最大限度保有公司的存续。

必要时亦可选择其他司法救助,如为公司指定财产监管人、指定临时董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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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及其法律解决公司僵局及其法律解决作者:王军(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说明:本文节选自王军著《中国公司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12月版)第15章,原标题为“公司僵局”。

1.概述公司本为具有自主决策和行动能力的组织体。

但这一组织体有可能因内部成员间的对抗而机制失灵,无法运转。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决策和管理陷入无法自行解决矛盾的困境。

人们经常使用“瘫痪”、“死结”等措辞形容这种状态。

公司僵局可能表现为股东之间的冲突或者管理层内部的对峙。

但管理层层面的僵持如能通过股东改选董事、监事或任命新高管得以化解,则说明公司并未陷入自有机制无法解决自身问题的困境,也就不构成僵局。

僵局的根源通常是股东之间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僵局比较容易发生于两方股东表决权对等(如50%对50%)或者表决权相互掣肘(如40%对60%,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决议实际上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公司。

当股东间的矛盾激化时,股权相互牵制就可能演变成股东间的对抗和僵持。

股东间的冲突可能表现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之间的对抗。

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较常见对等和掣肘现象,股权集中于少数股东的股份公司也有可能出现类似情形。

有限公司的股权缺少有效的交易市场,异议股东不容易转让出资,冲突难以通过一方的退出得到释放,因此更容易造成僵持局面。

而股份公司股权的转让比较自由,通常亦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存在,故股东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情形很少见。

公司僵局常常是一个企业陷入困境、走向衰败的开端。

当股东合作破裂、信任丧失之时,公司不仅创造不出利润,反而变成了吞噬财富的漩涡。

清末中国刚刚引进公司制度时,鲜有人愿意拿自己的身家财产与他人合资设立公司。

这不仅仅因为公司是“舶来品”,国人“风气未开”。

对新式公司敬而远之也许恰恰反映了当时的实业家对投资创业领域的合作极度不信任。

也许就是因为担心合资伙伴背信弃义,自己的投资不见收益又被套牢,最终血本无归,商人们才更加青睐传统的合伙和家族企业。

如今,公司在中国早已司空见惯。

但公司僵局也确实成为损害中国公司竞争力的极具传染性的“病毒”。

上海一名法官于2004年指出,“公司僵局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公司实务中的代表性问题之一”,并形容公司僵局诉讼“蜂拥而至”(潘云波,公司僵局及其司法救济研究,《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4期)。

在21世纪,对合作的恐惧和不信任,仍然是限制中国企业发展的一个瓶颈。

因此,法律是否为公司提供了预防和化解僵局的必要规范,如何通过事前的筹划和约定防范僵局,如何妥善地处理僵局,是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2.解决途径2.1冲突一方退出公司冲突的某一方退出冲突,是结束冲突的最直接的办法。

在公司僵局发生后,公司回购冲突一方的股权,冲突一方收购另一方的股权,或者公司减资令一方退出,都是有效的化解僵局的方法。

关键问题是如何启动退出。

公司法规定了异议股东的退出规则(第74条和第142条),但对解决公司僵局没有显著作用。

一方面,公司僵局中的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意主动退出;另一方面,这两个条文所设定的退出条件不易满足,回购股权或股份的程序也缺乏操作性。

因此,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形下,冲突一方的退出通常只能依据公司章程事先设定的退出机制(如前面12.4节的徐锐敏案)或者当事人事发后达成的退出协议来实施。

2.2独立第三方介入由独立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斡旋、推动股权转让价格的磋商甚至暂时接管公司,也是可行方法。

但这同样需要公司章程事先有所规定,或者在事发后双方达成协议邀请独立第三方介入。

2.3法院判决解散当冲突各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谅解,任何一方也都不愿或者不能退出公司时,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就成了最后一个解决办法。

判决解散是一种带有破坏性的解决公司僵局的措施。

因为,它以终结公司的方式终结纠纷。

判决解散只能是最后的、不得已的解决方案。

如果有其他解决途径而无须解散公司的话,应该优先适用非解散途径。

所以,法院要判决解散一个公司,除了论证“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外,还必须考虑公司僵局是否“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而且,法院在判决之前必须进行调解,即在诉讼程序中尝试能否通过一方的退出而化解僵局。

本章将着重讨论法院判决解散的问题。

3.判决解散1994年《公司法》缺少对公司僵局的处理措施。

既没有规定法院有权判决陷入僵局的公司解散,也未规定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因此,股东如果起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或者撤回股份,通常因无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公司法》经2005年修订增加了强制解散和退股规则。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18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简称《公释二》)规定了司法解散案件的受理条件和有关程序(略)。

3.1案例研讨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

)(案例内容略)评析与问题:(1)本案发生在一个两股东各占50%股权的有限公司中。

表决权对等,意味着只要双方发生分歧,股东会就不可能做出任何决议;要作出决议,双方必须意见一致,或者达成妥协。

在对等的表决权结构中,任何一方都不是多数,合作和妥协就显得尤其重要。

任何一方都需要尊重对方,否则只要发生冲突,僵局就无从避免。

本案的两位股东显然已经互不信任,丧失了合作基础。

对等表决权的结构决定了他们无法通过股东会的运作而自行摆脱困境。

在公司章程没有其他救济措施的情况下,将纠纷提交法院,请法院居中调解,并最终判断是否解散公司,就不可避免了。

判决解散公司实为无奈之举。

法院如判决解散公司,应该论证不解散不足以避免正在发生的损害、浪费和不公正,即公司法所谓“(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本案判决在这个问题上是如何分析和说理的?(2)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并公布的指导案例,本案的裁判要点是:“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案例中提及,“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诉前对争议双方进行过调处,一、二审法院也做过调解,但均无功而返。

这似乎表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困难”已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唯有解散一途可走。

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是什么?是一方不愿意收购,还是另一方不同意转让?是双方根本不同意收购股权或减资,还是仅仅在价格上达不成一致?如果只是价格上有争议,法院是否应该介入定价过程,而不是坐视当事人协商不成?例如,让双方聘请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沈某的股权评估定价。

总之,值得思考的是,法院如何调解才可以断定已穷尽了其他救济途径?3.2案例研讨中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诉合肥桥庆石化有限公司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合民二初字第10号)。

(案例内容略)评析与问题:(1)法院为什么不判决解散该公司?(2)本案法院如何认定原告“未穷尽救济途径”?原告(主张解散公司者)不接受法院调解和被告(反对解散公司者)不接受法院调解的后果可能有什么不同?(3)《公司法》规定,法院判决解散公司,须以“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僵局为条件。

有人认为,“其他途径”应当包括公司内部救济(依公司章程、合同约定的手段等予以救济)、市场救济(如股份内部转让或者对外转让)和解散公司外的其他司法救济(如异议股东股份回赎请求之诉)。

(参见张艳、马强,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相关问题之研究,《法律适用》2008年第9期,第60页。

)《公释二》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公司减资也可以作为化解僵局的“其他途径”之一。

在审判实践中,被告股东或者公司外第三人收购原告股东股权经常被法院运用为替代强制解散的方案(如谢海华与杨明高等上诉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成民终字第133号)。

如果原告股东在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前未尝试向对立股东或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出让其股份,则法院可能认定,原告并未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如苏伟文与吴海怡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36号)。

如果原告股东在诉讼中拒绝与被告协商出让股权从而退出陷入僵局的公司,则法院也可能认定原告未穷尽“其他途径”(即不能证明纠纷“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例如,本案原告以股东之间意见出现严重冲突无法形成决议、造成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合肥桥庆石化有限公司。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另一方股东表示愿意在资产评估基础上收购原告持有的45%的股份,但原告未表示同意,也不愿意继续经营加油站。

法院判决指出:“中石化安徽分公司在起诉前也未证明自己尝试通过转让股权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亦不愿意出让其持有的股权,表明中石化安徽分公司未穷尽救济途径。

”因此驳回中石化安徽分公司主张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股份收购协议,公司免于强制解散。

而控制股东如果不接受法院的调解(即与非控制股东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法院就可能认定公司僵局“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进而解散公司。

可见,强制解散事实上成为法院促使(或者说迫使)反对解散的股东收购主张解散的股东之股权的一种手段或者策略。

因此,如果案件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这一条件,而原告不符合主张公司回赎股份的法定条件,本着尽量维持公司存续的原则,法院可以以免于强制解散公司作为交换条件,促使反对解散公司的股东(通常是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原告达成调解:公司或其他股东收购原告股权,原告退出公司,公司免于解散。

审判实践中,更多的案件是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并未达成收购股权或者减资的一致意见,法院便以已穷尽其他救济措施为由判决公司解散。

但是,调解失败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主张解散一方拒绝退出,还是反对解散一方宁愿解散公司也寸步不让?是双方根本无调解意向,还是仅仅在价格上暂有分歧?法院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进行干预和引导?这些问题,法院似有必要在判决书中说明。

因为,澄清这些问题才有助于判断该公司是否真的无药可救,唯有解散才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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