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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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记录
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2005第一版)
目录
1 范围
2 引用文件
3 定义
4 职责
5 管理内容
5.1 投保程序
5.2 保险理赔程序
6记录
1 范围
本办法为了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职工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得到医疗服务、补偿等,分散公司的事故风险而制定。
本规定主要依据天津管理要求制订了天津市施工项目办理、执行意外伤害保险。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担的天津市内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桩基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及拆除活动。
公司其他地区项目部(除天津地区)可结合当地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2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2.3《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2.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我市部分行政区域进行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安管[2002]601号
3 定义
施工人员(即被保险人):指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
4 职责:
4.1公司市场品牌部负责将相关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通知所属项目部。
4.2法律事物室负责保险合同的审查备案及处理相关的法律纠纷。
4.3公司安全监察处职责
4.3.1监督项目部的投保情况。
4.3.2当施工人员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负责通知相关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4.3.3负责收集和整理保险理赔申请所需资料和相关证明,处理理赔事宜。
4.3.4负责整理年度考核相关资料。
4.4 项目部安监部门职责
4.4.1负责办理项目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4.4.2及时上报施工时发生的施工人员的重伤、死亡事故至公司安监处。
4.4.3协助公司安监处收集理赔相关资料。
5 主要内容
5.1 投保程序:
5.1.1公司市场品牌部将规定行政区域内中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在中标后5日内移交所属项目部,作为投保的依据。
5.1.2项目部安监部门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办理完投保手续,一次性交纳整个工程工伤保险金,并签订投保合同。
5.1.3项目部要确保保险合同各项条款符合《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安管[2002]601号文件》需作为合同附件附于保险合同后。保险合同签订前,需经法律事务室审查通过。
5.1.4保险合同签订后交公司财务部、法律事物室和安监处各一份备案。
5.1.5财务部根据保险合同考虑项目部此项内容的项目成本。
5.2保险理赔程序
5.2.1当施工人员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时,按AJ1Z012《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进行上报、调查处理,并进行伤残情况确认。
5.2.2项目部安监部门负责收集和整理保险理赔申请所需的以下资料:
5.2.2.1能够证明受害人为事故现场施工人员的有效证件;
5.2.2.2受害人的身份证;
5.2.2.3指定医院或抢救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
5.2.2.4总包单位确认分包人员的有效证件(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分包人员花名册等);
5.2.2.5事故调查报告;
5.2.2.6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出具的意外伤害调查处理批复及理赔确认书。
5.2.3项目部安监部门将以上资料收集齐全后交公司安监处负责处理理赔事宜。
5.2.4在执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或办理理赔事宜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时,安监处将所需资料移交法律事务室。由法律事务室处理法律纠纷。
5.2.5投保优惠程序:公司安监处在每年年初办理上一年度保险合同范围内没有发生伤亡事故的证明材料。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确认后,保存相关材料,作为当年中标工程享受投保优惠政策的依据。
6记录:
记录1:项目年度考核确认证明
记录2:工伤保险理赔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