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医疗和普通强制医疗的区别及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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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医疗的条件和程序

刑事强制医疗的条件和程序

刑事强制医疗的条件和程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病⼈在犯罪期间不能辩认⾃⼰⾏为的,经鉴定属实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可以对其进⾏强制医疗,那么刑事强制医疗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刑事强制医疗的条件和程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强制医疗的条件包括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程序是先向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进⾏审理,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执⾏。

⼆、相关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条实施暴⼒⾏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五百⼆⼗五条⼈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实施暴⼒⾏为所在地的基层⼈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居住地的⼈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居住地的基层⼈民法院管辖。

第五百⼆⼗六条对⼈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写明被申请⼈的⾝份,实施暴⼒⾏为的时间、地点、⼿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三)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证据材料;(四)是否列明被申请⼈的法定代理⼈的姓名、住址、联系⽅式;(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五百三⼗⼀条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强制医疗的决定;(⼆)被申请⼈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申请⼈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刑诉中强制医疗的名词解释

刑诉中强制医疗的名词解释

刑诉中强制医疗的名词解释在刑事诉讼中,强制医疗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采取强制手段,将其送往医疗机构接受必要的诊疗或治疗措施。

强制医疗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健康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进行,并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环境下提供相应的医疗保健。

强制医疗通常应针对涉及精神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被告人。

例如,在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如杀人案、重大贩毒案等,被告人可能因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而无法理性进行辩护。

在这种情况下,强制医疗可以确保被告人在法庭上能够充分理解并参与刑事诉讼程序。

此外,强制医疗还可以对那些自杀意图较强的被告人进行干预和治疗。

由于刑事诉讼可能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部分被告人可能会出现自残、自杀等行为。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生命安全和诉讼的正常进行,强制医疗手段可以在此类情况下得到运用。

在强制医疗中,不能简单将人们强制送往医疗机构,而是要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和决策。

在大多数国家,这个过程是由法院负责,并由法官和医疗专业人员共同参与。

法院通常会聆听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和医疗专家的意见,权衡被告人的健康状况、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案件的复杂性等因素,最终作出是否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决定。

在执行强制医疗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履行其职责,对被告人进行准确的诊断和治疗,并确保隐私权和人权的保护。

同时,法院和医疗机构应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医疗方案的顺利进行。

然而,必须承认,在实际操作中,强制医疗也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对于那些被认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有效辩护的人,强制医疗的实施确保了他们的基本权益。

另一方面,一些人担忧强制医疗可能侵犯个人自由和隐私权,并可能被滥用以迫害政治异议人士。

因此,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时,必须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强制医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透明度和责任追究。

总之,刑诉中的强制医疗是一种旨在保障被告人健康权益,确保案件公正进行的重要措施。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问题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医疗和强制戒毒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1 侵犯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特别是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言论、通信等权利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矛盾。

1.2 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滥用现象。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准确,导致滥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形成滥用权力的现象。

1.3 人身权利的保护不足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比如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虐待等问题,而法律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建议针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2.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人权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范围,强化对人权的保障。

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留置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能力,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2.3 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正当和必要。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由审判机关负责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提高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述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涉及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医疗鉴定、治疗和观察的程序。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正常参与刑事诉讼。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主要包括医疗鉴定、治疗和观察、程序启动与决定等环节。

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一)医疗鉴定与治疗的公正性不足当前,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存在医疗鉴定与治疗公正性不足的问题。

由于医疗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一些地区的医疗机构在鉴定和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正的现象。

此外,鉴定和治疗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也导致公众对程序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二)程序启动与决定过程中的问题在程序启动与决定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对于是否启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权过度集中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导致决策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另一方面,程序启动与决定的依据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混乱和误解。

(三)法律制度与实际操作脱节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法律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制度与实际操作脱节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的执行力度不够、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等方面。

四、解决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的对策(一)加强医疗鉴定与治疗的公正性建设为解决医疗鉴定与治疗公正性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医疗资源的均衡分布,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鉴定和治疗水平。

同时,应加强信息披露,确保公众对鉴定和治疗过程的知情权。

(二)完善程序启动与决定机制为完善程序启动与决定机制,应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程序启动与决定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与思考作者:李华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6期摘要当前,由于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的性质不明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监督有效性不足。

本文认为加强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需要在规范强制医疗机构建设的同时,不断完善强制医疗解除程序,规范交付执行,提高检察机关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交付执行作者简介:李华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20-02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首次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并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对于强制医疗的监督,相比于决定环节,执行环节不仅涉及公安、法院等,还涉及到特殊主体——强制医疗机构,其程序从被强制医疗对象的交付执行、定期诊疗评估直到解除。

由于目前法律对强制医疗执行都只是原则性规定,加上缺少相应司法资源保障,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果。

一、当前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普通精神病医院“先天不足”影响监督效果目前,相关法律并未明确哪些医疗机构可以作为强制医疗机构。

一般认为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负责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执行强制医疗的安康医院较为适合,但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安康医院25所,平均每个省还不到一家,司法实践中显然无法满足需求,目前,没有安康医院的地方主要是由普通精神病医院执行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标准,普通精神病医院因为在以往的工作中并没有接触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人负责对接此项工作,也没有进行相应法律法规学习。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可能会将强制医疗对象混同于其他普通精神病人。

更为关键的是,普通精神病医院由于是政府的指定而参与刑事强制医疗工作,在没有享有人员、经费保障等相应权利却要承担各种违法风险的情况下,其对法律相关要求认同度也不高。

检察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手段对普通精神病医院来说并没有多少强制力。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是现代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一些特定人群的医疗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与管控。

此项制度不仅是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反映国家对人民健康权利和人性尊严尊重程度的重要标志。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定义、运行机制、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并从法学角度分析其重要性。

二、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定义与运行机制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于存在人身危险性的患者或因患有精神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或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危害的患者,经由法院决定,并由特定的医疗机构执行对其医疗行为的强制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因精神疾病等原因不能完全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以及可能对他人造成危害的人。

2. 启动程序:该制度需要经过申请、审查、批准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方可对符合条件的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3. 执行方式:一旦启动,将被收容至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必要的管理与治疗。

三、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保护社会治安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立法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困难。

2. 适用范围模糊:对于哪些人应被纳入强制医疗的范畴,目前尚无明确的标准和规定。

3. 司法程序繁琐:启动该制度的程序较为复杂,导致患者及其家属无法及时得到治疗。

4. 监管不足:对执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不够严格,可能导致滥用权力等问题。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立法:明确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为执行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设立明确的评估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科学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需要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3. 简化司法程序:优化司法程序,使患者及其家属能够及时得到治疗。

4. 加强监管:对执行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权力等问题。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3篇)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在法律实践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民事强制措施等。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1. 传唤、传讯传唤、传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或者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行为。

传唤、传讯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决定等场合。

2. 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依法对涉案物品或者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目的是防止涉案物品被转移、销毁,确保案件调查顺利进行。

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

这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4. 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采取的强制措施。

强制拆除的目的是消除违法行为,恢复社会秩序。

5. 强制划拨、冻结存款、汇款强制划拨、冻结存款、汇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这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及税收、罚款、赔偿等行政案件。

三、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的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1. 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

拘传适用于轻微的犯罪案件。

2.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后,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根据其情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羁押,而是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保证其到案接受审判。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那些因精神疾病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性质和精神状态的人。

在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推动我国法治进程和保护公民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该程序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主要包括强制医疗决定、执行和解除等环节。

在决定阶段,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决定;在执行阶段,由专门的医疗机构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进行医疗和观察;在解除阶段,根据被医疗人员的恢复情况,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解除强制医疗。

这一程序的设立,旨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一)程序公正性不足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由于程序公正性不足,可能导致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如申请听证、申请复议等。

这既影响了程序的公正性,也影响了被决定人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环节存在问题在执行环节中,医疗机构的专业性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强制医疗的效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医疗机构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强制医疗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此外,由于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

例如,对于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决定程序、执行标准等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

这既影响了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影响了程序的实施效果。

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建议(一)加强程序公正性建设为了保障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程序公正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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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医疗和普通强制医疗的区别及其评析摘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提升了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人权保障水平。

然而,在强制医疗方面,刑事强制医疗和普通强制医疗在适用对象、制度性质、决定主体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

这种区别反映出当前医疗资源匮乏的国情现实以及法律衔接协调的法律体制等问题。

法律在社会大环境的背景下不能只注重保护人权这一个价值,而忽略了法律的成长环境,否则法律会被架空搁置,难以实现立法本意。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精神生卫法;刑事强制医疗;普通强制医疗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64-02人是社会的基础,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对待和关怀,在法治国家和法律世界中尤其如此。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出现过很多精神障碍者得不到治疗或者遭受虐待的情况,而正常人甚至也会莫名其妙的或者仅仅因为上访而“被精神病”。

对此,世界各国纷纷在精神障碍者强制医疗方面设置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以保护他们的宪法权利。

2012年3月以及12月,全国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先后通过了新《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其中专门设立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和普通强制医疗程序。

所谓刑事强制医疗,是指2012年3月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所谓普通强制医疗,是指2012年12月通过的《精神卫生法》规定,针对严重精神障碍者,当已经发生伤害自身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行为时,强制入院治疗的程序。

两部法律在鉴定制度、处理程序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都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是仍有很大差别,这是合理的,还是立法之缺陷,本文将作深入探讨。

一、刑事强制医疗与普通强制医疗的区别(一)适用对象不同《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对象是有严重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具体而言,《刑事诉讼法》第52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与刑事强制医疗不同,根据《精神卫生法》第30条第2款“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二)决定主体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刑事强制医疗案件的决定主体是人民法院。

《精神卫生法》规定的普通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则是医疗机构和监护人。

根据第30条第2款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以及第29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该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所以一般而言,普通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是医疗机构。

(三)制度性质不同刑事强制医疗具有司法性质。

具体而言,从决定主体来说,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从审判组织来看,是通过合议庭进行审判;从启动程序来说,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由人民法院启动;从证据搜集来看,由作为一般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侦查;从审判中的组合来看,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律师三方组合,等等。

普通强制医疗则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

首先,就行政性质而言,《精神卫生法》第6条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第8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普通强制医疗一般的决定主体是医疗机构,而医疗机构是服从卫生行政部门检查监督的,所以普通强制医疗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

当然,除了上述三个方面的区别,在具体程序方面,二者也存在着很多不同,比如,刑事强制医疗采用检查监督、司法审判、律师援助的模式,而普通强制医疗则采用医疗机构精神科医生单方面决定的方式;前者采用向人民法院进行复议的方式请求救济,而后者则可以重新委托独立的精神科医师重新鉴定推翻原来的决定,等等。

二、刑事强制医疗和普通强制医疗区别之评析(一)学者的疑惑与批判针对上述区别,有些学者认为存在立法上的冲突以及不合理,主要观点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为什么刑事强制医疗需要司法审判,而普通强制医疗就只需要医疗机构的决定[1]?人身自由是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人身自由的限制,一般需要严格的程序要求,并且需要在存在冲突或者特殊保护的情况下,得由中立的第三方的主持与裁判,这是宪法对人权保护的最基本要求。

所以,二者应该都经过中立的第三方,即法院的司法审判。

其次,当今世界,就大陆法系而言,比如德国,虽然很多保安处分都具有行政法的性质,也就是说它采用的是二元主义模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是由中立的司法机关进行判定。

就英美法系来说,比如美国,无论是民事收容还是精神健康法庭,都体现着对精神障碍者保护的司法化。

所以在这种大趋势下,我国却在最基本的《精神卫生法》中规定了普通强制医疗的行政性质,这无疑是我国人权发展的倒退。

再者,为什么刑事强制医疗适用的范围如此狭窄,仅仅包含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于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何处理?(二)立法背后的合理分析首先,人权保障和经济基础应该相互适应。

我们国家存在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现实国情、司法体制以及法律传统,所以这就决定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不能是理想的、不能脱离社会和国家的大背景独立存在,也不能超出经济的发展。

具体来说,首先,就医疗资源来说,我国是个医疗资源匮乏的国家,尤其是在精神卫生方面的资源投入仅仅占卫生总投入的1%[2]。

面对我国不断增加的精神障碍者,加上我国人口基数之大,国家很难投入足够的资金来保障他们的权利。

其次,刑事强制医疗和普通强制医疗的互补,已经使法律得到了协调和完善[3]。

虽然,两部法律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但是总体而言,现在的立法选择是合理的。

具体来说,就适用对象来说,如果限制责任能力精神障碍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24条的情形,完全可以因为不符合刑事强制医疗要求的必须是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这一条件,但是却符合“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行为”而由公安机关强行送到医疗机构进行普通强制医疗[4]。

再者,我国强制医疗的二元模式不仅符合国际法的要求,而且还是对大陆法系二元主义的一种创新。

199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保护精神病人和改善精神病医疗的原则》,其中第20条规定,任何国家可以将患有精神病的罪犯,由法庭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合格而独立的医疗意见送入精神病院[5]。

这里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是由“法庭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决定,而不是仅仅由法庭决定,说明国际法会考虑到各国的现实国情和司法体制,我们国家就是采用了由法庭和医疗机构决定的二元模式[6]。

(三)完善建议其一,考虑到没有中立者或者监督者的裁判或者决定多半情况下会演变成单方面的暴力或者腐败,所以可以借鉴刑事强制医疗的司法性质中反映的监督理念,在普通强制医疗中引入“听证制度”[7]。

应该由主管机关,最好是卫生行政部门召集相关人员,包括与被申请人共住一个小区的群众,以及相关医学、法律专业人士进行[8]。

其二,可以借鉴美国的精神健康法庭审判模式[9],在刑事强制医疗的合议庭审判中进行必要改革。

应该规定合议庭组合不仅包括主审法官,还要包括一名精神执业医师和一名普通陪审员,而不是美国通行的两名都是精神执业医师,这种合议庭组合可以保证法官通过法律、精神执业医师通过医学、普通陪审员通过常识共同判断,以保证裁判的合理性[10]。

三、结语:立法选择与国情基础立法不是理想的,而是基于国情的选择,所以尽管《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对强制医疗规定迥异,而且这种差异中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和缺陷,但是在我国当前医疗资源匮乏的情况下,过度的考虑人权和立法的完美会直接导致法律被架空,这是立法者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应该在承认当前立法的前提下,在某些可以改变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完善,比如在刑事强制医疗合议庭审判中引入一名精神执业医师,在普通强制医疗中规定“听证制度”等。

参考文献:[1]王永杰.新法的冲突与协调——以《精神卫生法》(草案)与新《刑事诉讼法》为例[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2). [2]黄雪涛,刘潇虎.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eb/ol].http:///view/3bb31b2acfc789eb172dc8b1.html,[2013-05-12].[3]汪海燕,王迎龙.如何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j].学术界,2012,(10).[4]范肖冬.对未危害社会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可行性探讨[j].中国卫生法制,2009,(5).[5]方志坚.强制医疗:防卫社会还要保障人权[n] .检察日报,2003-08-20.[6]卢建平.中国精神疾病患者强制医疗问题研究[c]//王牧.犯罪学论丛(第六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29.[7]刘俊荣,肖玲.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医疗的伦理审视——兼评中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中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8]李娜玲.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思考[j].人民司法,2012,(1).[9] 陈卫东,柴煜峰.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的性质界定及程序解构[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10]陈光中,王迎龙.创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促进社会安定有序[n].检察日报,2012-04-11.(责任编辑:许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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