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完善的新思考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问题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医疗和强制戒毒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1 侵犯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特别是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言论、通信等权利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矛盾。
1.2 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滥用现象。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准确,导致滥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形成滥用权力的现象。
1.3 人身权利的保护不足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比如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虐待等问题,而法律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建议针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2.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人权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范围,强化对人权的保障。
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留置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能力,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2.3 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正当和必要。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由审判机关负责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提高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述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涉及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医疗鉴定、治疗和观察的程序。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正常参与刑事诉讼。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主要包括医疗鉴定、治疗和观察、程序启动与决定等环节。
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一)医疗鉴定与治疗的公正性不足当前,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存在医疗鉴定与治疗公正性不足的问题。
由于医疗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一些地区的医疗机构在鉴定和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正的现象。
此外,鉴定和治疗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也导致公众对程序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二)程序启动与决定过程中的问题在程序启动与决定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对于是否启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权过度集中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导致决策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另一方面,程序启动与决定的依据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混乱和误解。
(三)法律制度与实际操作脱节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法律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制度与实际操作脱节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的执行力度不够、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等方面。
四、解决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的对策(一)加强医疗鉴定与治疗的公正性建设为解决医疗鉴定与治疗公正性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医疗资源的均衡分布,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鉴定和治疗水平。
同时,应加强信息披露,确保公众对鉴定和治疗过程的知情权。
(二)完善程序启动与决定机制为完善程序启动与决定机制,应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程序启动与决定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改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刑事诉讼制度,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作为司法机关的关键部门,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减少外界压力的干扰。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道德水平,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使其能够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法官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和不当之处及时加以惩处和纠正,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度。
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除了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还需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要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对于证据的鉴定和审查。
其中,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新的科技手段,如DNA鉴定、图像处理等,提高证据的辨别和鉴定效果。
同时,我们还可以采用专业人员对于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避免人为因素对于证据的影响,确保证据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除了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我们还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时间的迅速行动和诉讼的高效率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建立高效的诉讼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诉讼模式和经验,对于现有的诉讼程序进行优化和改进,加快案件审理和审判进程。
特别是对于简单、明确、无可争议的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公正审判的方式,避免无谓的拖延和耗时地审理过程。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和调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或复杂的审判过程。
通过建立一个更为密切的司法监管体系,能够及时防范和处理诉讼案件的梭哈等多种风险。
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与思考作者:李华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6期摘要当前,由于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的性质不明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监督有效性不足。
本文认为加强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需要在规范强制医疗机构建设的同时,不断完善强制医疗解除程序,规范交付执行,提高检察机关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交付执行作者简介:李华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20-02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首次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并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对于强制医疗的监督,相比于决定环节,执行环节不仅涉及公安、法院等,还涉及到特殊主体——强制医疗机构,其程序从被强制医疗对象的交付执行、定期诊疗评估直到解除。
由于目前法律对强制医疗执行都只是原则性规定,加上缺少相应司法资源保障,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果。
一、当前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普通精神病医院“先天不足”影响监督效果目前,相关法律并未明确哪些医疗机构可以作为强制医疗机构。
一般认为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负责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执行强制医疗的安康医院较为适合,但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安康医院25所,平均每个省还不到一家,司法实践中显然无法满足需求,目前,没有安康医院的地方主要是由普通精神病医院执行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标准,普通精神病医院因为在以往的工作中并没有接触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人负责对接此项工作,也没有进行相应法律法规学习。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可能会将强制医疗对象混同于其他普通精神病人。
更为关键的是,普通精神病医院由于是政府的指定而参与刑事强制医疗工作,在没有享有人员、经费保障等相应权利却要承担各种违法风险的情况下,其对法律相关要求认同度也不高。
检察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手段对普通精神病医院来说并没有多少强制力。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的利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侵犯自由、财产和其他权益的强制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保护社会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刑事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被疏于关怀。
有关部门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重视追求证据,容易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道关怀和保护措施。
这导致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重和基本权利的侵犯。
一些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长时间被关押,甚至遭受拷打和虐待。
需要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加强人道关怀和保护,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刑事强制措施存在证据收集不当的问题。
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一些执法人员以获取证据为目的,可能采取非法手段,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等。
这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公正与公平。
需要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制度,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应用条件和限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刑事强制措施存在执行不当的问题。
有时候,执法人员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滥用权力,导致出现乱打乱抓、错误扣押等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执法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准确、公正、合法。
刑事强制措施在时间上存在过长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过长,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这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也不利于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
需要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时间限制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时间合理、公正。
为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准确、公正。
建立健全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查询和复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的问题。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那些因精神疾病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性质和精神状态的人。
在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推动我国法治进程和保护公民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该程序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主要包括强制医疗决定、执行和解除等环节。
在决定阶段,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决定;在执行阶段,由专门的医疗机构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进行医疗和观察;在解除阶段,根据被医疗人员的恢复情况,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解除强制医疗。
这一程序的设立,旨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一)程序公正性不足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由于程序公正性不足,可能导致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如申请听证、申请复议等。
这既影响了程序的公正性,也影响了被决定人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环节存在问题在执行环节中,医疗机构的专业性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强制医疗的效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医疗机构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强制医疗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此外,由于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
例如,对于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决定程序、执行标准等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
这既影响了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影响了程序的实施效果。
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建议(一)加强程序公正性建设为了保障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程序公正性建设。
双轨制模式下强制医疗制度适用的思考

双轨制模式下强制医疗制度适用的思考双轨制模式下强制医疗制度适用的思考强制医疗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一些依法确定的精神疾病患者及再犯罪危险评估结果为高危的罪犯强行进行医疗治疗和管理。
在我国,强制医疗主要采取了双轨制的办法,即对具有威胁社会安全和患者家庭安全危险性的患者和罪犯,采取强制性管理措施,使其在经过一定的治疗和康复之后,恢复正常人的身心健康状态,实现社会的危险扼制和治疗精神病,追求人道主义关怀的目的。
在双轨制模式下,强制医疗制度的适用,需要认真思考和权衡。
一方面,强制医疗制度的实施必须尊重患者和罪犯的人权和尊严。
强制医疗尤其需要充分保障患者的人身自由和医疗权益。
未经合法程序和事先的知情同意就实施强制医疗,不仅会造成不必要的身体痛苦和心理压力,也会侵犯患者和罪犯的人权,导致不良后果。
因此,在涉及到强制医疗时,必须秉持公正、透明和人道主义的原则,保障患者或罪犯的基本人权。
另一方面,强制医疗制度是保障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必要手段。
强制医疗不仅有助于维护患者和罪犯本身的生命健康安全,也能预防他们可能会带来的社会危害和安全隐患。
而且,许多精神病患者和罪犯具有较高的再犯率和自杀率,如果不及时进行强制医疗和管理,就可能威胁到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因此,在采用强制医疗措施时,必须站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角度考虑。
怎样实现强制医疗制度的平衡和良性运行呢?一方面,必须落实法治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确保每一起强制医疗都合法、公正和透明,形成法律约束和社会支持。
另一方面,要采取人性化的医疗方法和管理措施,增强患者和罪犯的自我意识和主体性,营造和谐的医疗环境和氛围,促进患者和罪犯的身心康复和社会适应能力。
同时,强制医疗还需要与社会各界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和沟通桥梁,使强制医疗制度真正成为公众安全和人类关怀的统一体。
虽然强制医疗制度的实施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难点,但只要我们以尊重人权和保护公共安全为出发点,在法治、人性化和社会合作方面作出不懈的努力,就一定能够使强制医疗制度更好地适应双轨制模式下的需求,真正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人类健康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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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完善的新思考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首次提出了四大特别程序,2012年出台的公、检、法三大机关的司法解释又对这些程序中的具体规定予以了细化。
本文将结合实际,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予以探讨。
关键词强制医疗鉴定程序事后监督权利救济作者简介:宋行健,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2011级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51-02一、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价值分析我国《刑法》对于强制医疗问题所作的规定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长期以来,这一规定缺少在程序上的具体落实。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弥补了这一漏洞,设置了作为特别程序的强制医疗程序。
从刑事科学的价值研究方法上来看,强制医疗程序主要具有以下价值:(一)社会防卫价值社会防卫理论由刑事社会学派的菲利所提出,建立在整体主义的基础上,主张由个人构成的社会并不是无序、零散的个人的简单相加,在地位上优先于个人而存在。
刑事社会学派从这一理论出发,认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一方面提倡从社会环境中认识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惩罚犯罪以维护公共秩序、公民安宁。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强制医疗对象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已达到犯罪程度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由此可见,这一制度有利于在实施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与正常社会秩序之间构建一道屏障,从而有力地实现防卫社会的目的。
(二)人权保障价值以个体主义为基础的人权保障理论,主张对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个人及其权利赋予优先权。
人权保障理论主要为实现个人权利的保障,主张人权先于任何一种特定形式的社会生活而存在,个人优先于社会。
人权具有天赋性、普遍性和个体性,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重点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与程序权利的保障。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中的人权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全体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与对被强制医疗者权利的保障。
虽然强制医疗会对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但它的目的在于运用社会公共资源为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从而使其远离疾病的困扰并重新回归正常社会。
(三)预防与矫正价值贝卡里亚的威慑论与菲利的矫正论都是预防犯罪的学说,两者的区别在于:威慑论为一般预防,即把惩罚作为对犯罪和其他不道德行为的一种威慑;而矫正论为个别预防,即把刑罚作为矫正犯罪的措施。
刑事强制医疗主要体现了个别预防价值,它针对实施了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运用强制医疗的手段予以矫正。
二、现行制度的主要缺陷及成因继刑事诉讼法从整体上规定了强制医疗制度之后,2012年底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又从管辖权、期间、具体审理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对这一制度做出了详细规定,但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现有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仍有待完善:(一)从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主体来看我国的职权主义色彩过于浓厚,这一权利牢牢掌控在法官手中,鉴定人扮演着辅助法官审理案件的角色。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控审分离、控辩对等”的原则,司法机关垄断鉴定权将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马克思在谈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时,曾提出两者的分化只是表面的、相对的,而在实质上是统一的,权力来自于权利,以维护权利为使命。
因此,我们应当在制度设计上追求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融合,使得精神病鉴定既可由法官提出,又可由当事人申请提出。
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亦规定,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进行精神病鉴定。
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角度来看,我们应当借鉴上述制度,将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赋予控辩双方。
(二)从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来看刑事诉讼法将对象限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犯罪类型限于用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从防卫社会的有效性角度考虑,这一规定显得过于狭隘。
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的实体要件是:(1)实施了违法行为;(2)不具备或减轻负担刑事责任能力;(3)将来有严重违法的社会危险性。
结合国外立法实践,应当将我国强制医疗对象、所实施犯罪类型进行扩大。
(三)事后监督机制有待完善从医学精神病学的角度来看,精神病的治愈率很低,只能在药物控制下终生维持。
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心理治疗对于精神病的作用已越来越显示其效力,但是通过强制医疗还是难以在短期内完全地治愈精神病,因此加强强制医疗解除后的监督非常重要。
除了可令精神病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之外,还应当发挥近几年兴起的社区矫正机构的功能。
(四)费用负担机制不尽合理目前,我国强制医疗的费用由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负担,如果没有监护人则由法院指定亲属负担,只有在前两者都不存在的情形下才由政府负担。
而强制医疗作为一种“非自愿”行为,精神病人家属在支付医疗费用时往往不够积极。
在精神病治愈难、疗期长的特殊背景下,治疗费用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水涨船高,部分经济状况欠佳的家庭将显得捉襟见肘。
如果仅由精神病人的家属支付,可能导致大量精神病人无法进入医疗机构接受救治,或经过救治却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从强制医疗的刑事科学价值考虑,作为受益者的社会应当负担部分费用,以利于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对被强制医疗者的救济力度不足其一,被强制医疗者及其近亲属如果对强制医疗的决定不服,只能通过申请复议或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途径获得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对申请复议的时限、效力等问题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救济途径仍有待拓宽;其二,在因不当救治造成精神病人的人身伤害时,该如何追责?在医疗过程中,由谁来对医疗效果进行评估?这都是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给出答案的问题。
三、我国强制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的路径(一)应当借鉴当事人主义的优势,将精神病鉴定启动权的主体范围拓宽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强制医疗的先决条件,只有经鉴定后符合发生精神病(即无责任能力)和具有人身危险性两个条件,才能启动强制医疗。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鉴定启动模式为单向性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均可提起精神病鉴定,从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能力。
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看来,应当将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鉴定启动模式转为对抗型,将主体范围拓展到检察院、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应扩大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现有的强制医疗对象范围较为狭窄,有待拓宽。
其一,既然精神病患者在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之后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那么为什么在实施其他侵害刑法法益的行为后,不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呢?其二,现有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了这两类暴力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以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精神病人在实施未达到这种严重程度的其他犯罪后,是否会在未被强制医疗的情况下变本加厉,从而在之后的犯罪中达到这种严重程度呢?根据“风险社会”理论,现代社会的风险的严重程度往往超出了预警监测和事后处理的能力。
既然如此,我们就更应当防患于未然,在实际侵害尚未发生或未完全发生时,将法益保护起点向前延伸。
具体的制度完善构想是:一方面将侵害对象拓展为所有侵害刑法法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将侵害主体扩大到部分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对于这类精神病人,在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后,可以追究其一定的刑事责任。
(三)应加强对强制医疗结束后的精神病人的监督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机构虽构思合理,但在实务操作中却各行其道、问题重重。
由基层组织运作的社区矫正机构存在财政支持不到位、人员缺乏、管理混乱等问题,在执行现有规定的刑罚时已经有些力不从心,应如何承担起对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进行监督的任务呢?笔者认为应当从扩大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规模入手。
可以在社区矫正机构中成立若干下设组织,各组织由精神病人的家属和青年志愿者组成,负责单独对某一具体被解除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应广泛寻求政府财政和公益资金的支持。
如此一来,既可减轻社区矫正机构的负担,又可保证对精神病人的有效监督。
(四)应对强制医疗费用进行合理分担强制医疗作为刑法个别预防功能的体现,单单由患者家属负担费用不尽合理,应当由公共财政予以支持。
但随之而来的是另一个问题:在现代社会压力日益增大的背景下,精神病已经呈现出高发趋势,强制医疗的潜在对象数目因此大为增加,如果由政府负担过多费用,不仅会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而且可能出现故意让精神病家属接受强制医疗,从而将治疗费用恶意分担给公共财政、将看护责任转嫁给社会的行为。
因此,一方面公共财政应当根据患者家庭的不同经济条件酌情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公、检、法机关在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时,应当首先对其家庭背景进行调查。
在发现家庭状况确有困难时,应核实其家属是否有引诱、唆使或放任其从事不法行为的故意,对符合上述情形的行为予以处罚,并责令家属继续严加看管和医疗。
(五)应以多样化的途径建立对强制医疗者的救济一方面,除了在现有制度中规定申请复议的次数外,还应当引入上诉作为司法救济程序,并注重保障辩护权。
另一方面,在因不当医疗造成精神病人的权利损害时,应当由医院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是因为我国并未设立专门执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医院,现有医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负有医治病人的责任,而不应视为其受到法院委托而归责于司法机关。
同时,在患者家属负担全部费用的现状下,医院可能会出于利益考量而在医疗效果评估上故意拖延,因此有必要由被强制医疗人和精神病院之外的第三方对被强制医疗人的诊断状况进行评估,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组成评估小组进行。
四、结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新刑事诉讼法在令人耳目一新的同时,仍需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本文主要从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主体、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事后监督机制、医疗费用的合理分配、救济途径的拓宽等方面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强制医疗制度的思考,希望能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范化、合理化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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