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我国企业与公司法理论研究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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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经济分析:原则、方法及其理论应用

《公司法》的经济分析:原则、方法及其理论应用
国内,一批有志于从事法律经济学研究的经济学 家对公司的法律问题予 以广泛 地关 注。在 20 03 年、2o 年与 20 O4 05年 的 “ 中国法经济学论坛” 中, 许多学 者对公 司法律问题发 表 了看法 ,其 中,涉及 《 司法》 的责任制度 优化、公 司犯 公

是从宏观、抽象的层次上对公司法律和经济现
由于经济学分析对 《 司法 》研究具有重 公
论文 《 公司法经济学 分析》 。这些成果极大丰富
要意义 , 国际学术界 ,“ 在 已有丰富的文献使用 经济模型和概 念讨论公 司法问题 ” ( 柴芬 斯, 20 ,中文版 P ) 01 2 。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 《 公司
法》 ,国际学术界有两部代表性著作 ,一是美国
致性的统一。经济人从一定动机 出发 ,运用 自 身 的能力 , 通过演绎 推理 ,得到 自己满意 的 目标。
如果人们不按照他们的理性预见进行选择 ,那么 法律与所有的激励措施也就很难执行。在法经济
学中,经济人的能力是有限的。法律制度为人们 提供 了一个基本 的行为规范 ,给人们一个稳定预 期 ,减少了有限理性下人们因不确定性造成的损
了 《 司法》 的研究 内容 ,但 从总体上看仍处 公
于启蒙阶段 。另外 ,我 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
纵深发展 ,《 公司法》需要 进行相应的修订 以适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应变化的现实需要。这 为 《 司法》 的经济分 公 析提供了现实的素材与广阔的空间。

学者依斯特布鲁克和费希尔 19 年著的 《 91 公司
3 1
维普资讯
体的说 ,运用经济学判定何种法律规则在经济上 是适应经济运行 和经济活动规律的产物 ,它的生 是有效率的以便建议应 当采用何种法律规则 ,预 命力在于能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 ,方便人们创造 财富。如果人们对一般法律制度的效率原则持保 言法律规则的效果 、演化和发展 。

国有企业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问题和思考

国有企业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问题和思考
2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郝鹏主任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国资国企发展改革监管和 党的建设工作情况时指出,国务院国资委下一步会继续在完善治理、健全体制上进一步发 力攻坚。最近中央深改委通过了《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若干意 见(试行)》,将在推动落实上下功夫,使党的领导更加融入公司治理,推动董事会的建 设取得明显成效,使公司治理更加完善。
聚焦
Focus
在梳理党的领导融入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本现状、问题挑战等基 础上,进一步关注在新时代党的领导如何更好提升治理水平、如何发 挥党的领导核心优势、如何更好界定权责关系等关键问题,以促进国 有企业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融合。有企业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所在。加强 国企党建与现代企业治理有机融合,使国企党建能够为加强企业管理、发挥职工主人翁精 神、激发创新积极性、提高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 本经济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职工、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政府等,公司治 理的目标是满足多方利益相关者的不同需求,管理 企业决策和行为给各个利益相关方带来的影响。与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把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看作是 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利益相关 者理论认为,一个有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取决于责 权利对等基础上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长期合作,应 该设计一定的契约安排和治理结构将企业控制权在 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配,即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 应该参与公司治理。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来 看,发挥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已经成 为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选择。
April, 2021
2 1 MODERN SOE RESEARCH 现代国企研究
聚焦
Focus
保障。因此,将党组织工作的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 业章程,既符合《公司法》第十九条关于必要条件 的规定,也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 改革指导意见》的明确要求。

00227公司法

00227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第三节公司的分类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第二章公司法简史第一节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史第三节我国公司法发展史第三章公司设立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第二节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第三节公司发起人第四节公司章程第五节公司设立登记第四章公司资本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概述第二节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第三节公司资本的增减第五章股东与股权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权第六章资格、义务与责任第一节任职资格第二节义务第三节责任第七章公司债第一节公司债概述第二节公司债的发行第三节公司债的转让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第二节公积金制度第三节公司分配第九章更第一节公司合并第二节公司分立第三节公司形式变更第十章公司清算第一节公司清算概述第二节普通清算第三节特别清算第十一章公司破产第一节公司破产概述第二节破产界限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四节破产债权第五节破产财产第六节破产程序第七节破产法律责任分论第十二章有限责任公司(一)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与特征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第三节资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第五节转让出资和增减资本第六节一人有限公司第十三章有限责任公司(二)第一节国有独资公司概述第二节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行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十四章有限责任公司(三)第一节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第三节, ,.....,.2.,. ,,,否则::.:. 既. 公善依;4.为登.第个.:.行政.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包费; 9.职工向企业的投资,债权; 10.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于破产债权; 11.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 12.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补充申报人承担.定申报债权的,序行使权利.”第50.52.还规定: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法院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债权分别进行登记造册.后,,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产的管理方案; 9.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其他职权;5.实施破,应当公.管理人,并.”.实.3.,债权人人民法院受条:“企,3年内不.高级管理,或者作.债务人违.印.销毁第32条.第,债,.”, .”“违反本,决7.11.代执;9.13.董48邀请出资,,.原有公司资本过多,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发挥资本交通,担.2.公司严重亏损,产差距,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会决议2.3.减少出资总额,性 4.运营要求的严格性;东财产和公司财产,营,能被否认,司的股东责任5.、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执照中载明.2由股东制定.3股东会.股东作出股东会所列决定时,当采用书面形式,于公司.4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资额限责任公司一)(二企业内部行使职权(三)人变为实际上的法人(四)开(五)3..2.副,代4.33;;④,也...(2),.工,.5.审议批.. 10.修,应当:(1)董事(4)、普通决B、3.董事召集股东..,根据.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1.董事的概念及和种类董事:管理和经营公司事务的人.董事的种类:(1)产生的职工董事(同)(2)法定代表人董事和普通董事(准)(3)持股董事和非持股董事(职务的人是否是本公司的股东为准)(4)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司之间的关系)2.董事的人数及任期: 5人至19人,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年,可连选.连任.3.董事长的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1/1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1/3或者监事会,会议.2.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1)董事会例会(即常会):定),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LN

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LN

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中国公司法的百年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清末(1904-1914年)、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三个阶段。

其中,中华民国时期又可分为北京国民政府时期(1912-1927年)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又可分为前期(1949-1978年)和后期(1979-2004年)。

一、清末(1904-1911年)(一)《公司律》的出台清政府于1904年1月21日(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奏准颁行了《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

此外,清政府还制订了《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奖给商勋章程》(商部奏定)《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相关法规。

《公司律》共分十一节,共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节,公司分类及创办呈报法;第二节,股份;第三节,股东权利各事宜;第四节,董事;第五节,查帐人;第六节,董事会议;第七节,众股东会议;第八节,账目;第九节,更改公司章程;第十节,停闭;第十一节,罚则。

清末《公司律》确立了“股权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和“公司法面前所有公司一律平等的原则”。

《公司律》的颁行标志着中国开始以公司制企业模式组织、发展中国经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包含了平等、自由等经济民主理念的、专门规范生产经营组织的法律,从而开启了中国公司立法的先河。

(二)《大清商律•公司律》草案与《商法调查案•公司律》1904年的《钦定商律》颁行之后,《公司律》部分制定、颁行事出仓促,缺陷不少。

修订法律馆曾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于1907年起草编定了了《大清商律》,其中包括“公司律”。

但当时各商会以修订法律馆所编《大清商律》系直接采日本商法恐与国情不合,于是在1907年7月由上海立宪公会发起商法起草委员会,决定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商情、商事习惯,参照各国最新立法例,自行编纂商法草案。

至1909年12月召开第二次大会时已完成《商法总则》与《公司律草案》两编,经大会讨论通过,呈请清政府施行,并附《公司律调查案理由书》与《商法总则调查案理由书》,农工商部再加以修订,定为《商律草案》(包括商法总则和公司律两编),相较而言,清末的《公司律草案》远比已颁行的《公司律》完善。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论文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论文

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8-000-02摘要公司法是我国经济法学的一种,它从宏观方面对公司进行调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也属于公司法调整的一种,它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内部实现公平与效率最大化,并与社会公平效率最大化相契合,使我国公司的发展愈发健康快速地发展,而国有大型公司合理健康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财政的收入来源,缩小政府经济负担,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同时,公司本身也增强了自身的竞争力,在对外经济交流中也能抵御更多的经济危机的冲击,因此,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结构势在必行,具体来讲,主要是处理好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执行机构的关系,使三者利益能够都得到合理分配,在此基础上增加董事会义务,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护,同时增加经理层的职权以及监事会的监督权,扩大监事会成员来源范围,规范监事会成员的生产方式,通过政府任命并直接对公司各个股东负责,使其职权都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只有这些问题能够得到根本解决,我国的公司才能更加高效的发展。

关键词法人结构社会公平效率改革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公司的发展日益成熟,在外来经济的影响下,公司内部结构形式也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改变,公司的经营者在随着经济发展的同时在对其自身进行着改变以期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式,而随着企业内部经营方式的更新,一些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一些公司因为企业法人内部结构调整不当濒临破产,一些上市公司经常因为其内部的失误从而使公司上市失败,造成这些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出现了问题,或是董事会功能缺失,或是执行能力落不到实处,产生的结果则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对于一些掌握了国家经济命脉的大型国有企业,则产生效果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为了实公司结构的合理运营、有秩序地发展、抹掉负面因素、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与稳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对此,我国不断对《公司法》进行修订,新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实施,其中对旧公司法在公司股东在重大决策参权、股份转让权和责任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了重新的划分,但这只是完善我国现代公司制度的开始,中间还有很多问题并没有明确给出概念,我们还应该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管理企业的经验来为我国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做出更完美的方案。

浅谈新公司法的不足及完善对策

浅谈新公司法的不足及完善对策

者 存 在 不 少 矛盾 和 冲突 。 我 国 的 上 市 公 司 绝 大 部 分 是 由 国有
企 业 改 制 而 来 的 , 样 , 改 制 而来 的 上 市 公 司 , 成 “ 股 独 这 经 形 一
制 度 设 计 中 ,独 立 董 事 并 不 能 控 制 侵 犯 公 司 利 益 和 小 股 东 利
参考 文献 : 【】 进 文 . 司 理 论 研 究 [ . 南 : 南 人 民 出 版 社 , 1邹 公 M】湖 湖 20 . 00
法 》 有 5条 , 《 司 法 》 然 大 大 扩 大 了 监 事 会 的 职 权 , 只 新 公 虽 但
也 只 有 9条 即第 5 — 7条 和 第 18条 。 同 时 , 国 即 使 新 《 25 1 我 公 司法 》 定 的 监 事 会 的 有 些 职 权 也 很 简 单 粗 疏 。 规 以财 务 检 查 权
的功 能 则 局 限 于 单 一 的 监 督 功 能 ;独 立 董 事 为 事 先 、事 中监 督, 内部 监 督 , 事 会 为事 后 监 督 , 部 监 督 。 立 董 事 的 认 可 监 外 独
权 和 发 表 独 立 意见 权 并 不 是 最 后 决 定 权 。 在 我 国独 立 董 事 的
数 中。
( ) 东及 股 东 大会 监 督 机 制 的 完善 一 股 在 股东 大会表 决决 议 的通过 方面 , 修 改新 《 司法 》 应 公 第 14条 , “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半 数 以 上 通 0 在 必 过” 的基 础 上 , 确 规 定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表 决 权 占公 司 已 明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的 最 低 法 定 比例 。 在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权 的 计 算 问 题 上 , 《 司 法 》 明 确 规 定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弃 权 的股 份 数 新 公 应 是 否 应 计 人 出席 股 东 的表 决 权 数 中 , 防 止 实 践 中尴 尬 事 件 的

公司利益理念下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本土治理与重构

2021年第4期公司利益理念下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本土治理与重构

傅穹[摘要]控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有利于约束企业控制权的不当追求,矫正股东之间利益冲突,填补公司治理漏洞,实现股东平等对待。我国控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的立法,呈现出从公众公司或上市公司扩张至有限公司的逆向演进轨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的负面规制具有功能局限性,难以充分保护受损股东的利益,缺乏控制股东行为的正向指引。因此,我国控制股东治理应采用直接规制模式,重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引入公司股东应当善意地为公司利益而行事的理念,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诚信义务,进而彰显我国公司法改革中的东方主义姿态与文化自信。[关键词]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公司利益;受信义务;公司治理;公司法改革[作者简介]傅穹,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长春130012[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21)04-0012-12

公司治理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谋求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发展。然而,基于资本多数决定组织法规则,各国均面临多数股东控制产生的代理问题,“少数股东的利益要么被忽视,要么风险没有得到充分认识”①。为了缓解少数股东面临的代理问题,多数股东的权力必须制约。特别是在股权结构集中的我国,2013年认缴制与2018年股份回购改革加剧了控制股东②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公司控制股东治理规制过程中,如何既珍视控制股东控制权的正当行使,又能妥当制约权力滥用,引发了理论界的激烈争辩,解决方案迭出。有学者主张,我国公司法应明确规定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确认善意义务的内涵③。有学者认为,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移植论”存在方法论误用的缺陷④,成文法引入控制股东信义义务,无异于画蛇添足⑤,特别是缺乏成熟信托法理论和平衡法实践的中国,无必要对信义义务争论不休⑥。有学者建议不如引入“股东压制”概念,增加救济措[基金项目]司法部2020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重点课题“《民法典》实施与商法适用的衔接”(20SFB1008)

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

区域治理思政研究与党建企业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系统性发展,同时为社会居民提供更好的物质保障。

从形式上看。

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不属于同一工作领域,而且他们有不同的发展方向。

但是,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共同提高,才能保证公司在经济改革和变革中获得利润。

一、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必要性1.1能够促进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的共同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了中国企业除了企业利润外,还承担着政治建设的重任。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企业需要开展党组织建设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促进党组织和公司治理的共同发展一方面,公司治理作为一种成熟的业务管理方式,对促进企业党建工作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公司党的建设在公司治理中也有一定的协调和组织作用。

1.2能够促进党建理论的完善公司党建工作的理论基础与中国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是一致的。

在企业的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党的建设会遇到不同的问题,这就要求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在我国的有效整合,促进我国党的建设理论的发展。

中国市场的蓬勃发展导致了大量民营企业的出现。

作为对公司治理有指导意义的一项工作,公司党的建设也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创新和改进。

1.3有利于促进现代企业的发展国有企业改组后,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了。

许多中小民营企业认为企业党组织的建立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所以不建立党组织。

造成了以下问题:企业党组织的职能弱化;企业党组织的职能模糊,党组织的作用大大减弱;企业党员的形象已经相形见绌了。

这些问题给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因此,推动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是现代企业在中国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国有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目标2.1创建新的企业治理模式在我国,国有企业不仅是一个利益组织,也是一个政治组织。

它承担着发展中国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任务。

目前,中国的经济体系已从过去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国有企业在国内负担沉重,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环境。

我国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的现状及适用范围分析

我国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的现状及适用范围分析作者:苏海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2期摘要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一种典型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公司,对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法具有私法的性质,因此公司法主要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体。

在新的公司法中,增加了任意性规范的比重,结合强行性规范,在促进私法自治原则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针对我国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的现状及适用范围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适用作者简介:苏海悦,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320随着公司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也受到了广大专家和学者的关注。

为了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必须对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修改和完善。

明确任意性规范的分类以及适用范围。

在公司法的立法中,应综合考虑社会实践的需要以及市场需求,增加研究深度,从多个角度完善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

一、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一)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的概念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处于主体地位,是公司法的基础性规范。

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是指在公司法规范中公司股东能够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协议变通或排除公司法中规定的赋权型法律规范,是私法自治的具体表现。

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要求,各个主体应按照其意思表示,自主形成法律关系。

要求法律规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重视当事人的利益需求。

从公司的本质上看,公司同自然人一样都是法律权益的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决定自己的事情。

这决定了公司法的性质必然为私法,而私法必然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此外,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可以看作是对合同漏洞的一种有效补充。

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从本质上看,公司是一系列“合约的联结”。

浅论我国公司法修改和完善的要点

浅论我国公司法修改和完善的要点作者:郭野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我国公司法在短短20年的时间里经过了两次制定和一次比较重大的修改,这样会导致法律出现实践经验不足和理论研究欠缺等问题,使经济方面的法律体系表现出诸多的缺陷与不足,这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建设,而且还会影响我国融入世界的进程。

本文立足于公司法的司法实践,在对当前经济和社会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继续进行公司法修改的要点,提供了完善公司法的方向,希望从基层和具体工作中起到丰富和完善公司法的作用。

【关键词】公司法;市场经济体系;法律体系;修改要点;完善方向一部法律的发展有其特殊的规律和演变过程,特别是经济类法律体系,受到各方面的影响,会表现出不同的状态和形式。

公司法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结构成分、经济体系、经济制度密不可分,特别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WTO的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新发展和长足进步,为了确保这一来之不易的成果,必须加强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工作。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创建时间不久,公司法经过了两次制定和一次比较重大的修改,这会导致法律实践经验的不足和理论研究的欠缺,使公司法表现出诸多的缺陷与不足,这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建设,而且还会影响我国融入世界的进程,在这样的形势下法律界有必要针对公司法进行重点地研讨,通过对相关经验的总结,实现对公司法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合当前法制化和国际化的基本需求,更好地调整与公司相关的关系,实现对各方利益的协调和规范。

完善和修改公司法要立足于相关的司法实践,在对当前经济和社会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寻找继续进行公司法修改的要点,探寻完善公司法的方向,形成公司法具有发展力的途径和方法,在基层和具体工作的层面上起到丰富公司法和完善公司法的作用。

一、公司法修改的要点(一)完善公司的设立制度通过降低公司设立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来降低门槛,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简化公司设立的程序实行准则主义,进一步明确公司设立的各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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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删
云南 民族大学
百 家 论 坛
王 芳芳
云南省昆明市 6 5 0 5 0 0
近三年我 国企业与公司法理论研究评述
摘要 : 自从 2 0 0 5新公 司法颁布 以来 , 我 国学者对公 司法 的研 究又 到 达 了一 个 高潮 。本 文 欲 对 近 三 年发 表 的 企 业 与公


( 二) 独 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利弊分析 目前一方面我 国独立董事 与监 事会 存在着职能 交叉 , 权 责界限不清等问题。首先 , 两者监督 的空间是不 同的, 监事会 与董事会是两个平行的机构 ,监事会是从董事会的外部对董 事会及经理层进行监督 ; 而独立董事是 董事会 的成员 , 是从董 事会的内部对董事会及经理层进行监督 ,将两者有效的结合 起来可 以使监督更加全面。其 次 , 两者监督 的时间是不 同的 , 监事只能进行事后监督 , 对 已经存在的财务状况 进行 检查 ; 而 独立董事参与公 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能够对决策 的各个环节 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 ,将两者结合起来可 以使监督更加有 效 。再次 , 监事会可以弥补独 立董事在工作时间上的缺陷 , 独 立 董事并不 能够一直在公 司任职,只在有重大事项或者在 召
开董事会时才参与进来 , 而监事会属于公司 的常设机构 , 可以 进行 日常监督 。 最后 , 独立董事可 以弥补监事在经营管理知识
上的不 足,监事会的成员是 由股东代表和适 当 比例的公 司职 工代表组成 的,在知识结构上就与 由经济学家或有丰富经 验 的管理者组成 的独立董事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 综 上所述 , 只要分清两者在职能和责任上 的界 限, 各司其 职, 以避免冲突 , 两者完全可以协调共存 。我 国引入独立董事 制度是国家要求强制执行的 , 这才产生两者 的重叠问题。 监事 会和 独立董事设 立 的 目的是为 了对 董事会 和经理 层进行 监 督, 无论采 取何种监督方 式 , 只要 能够真正起 到监督作用 , 就 是可取的。笔者认为 , 我国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 的问题上 , 应 给予上市公司一定 的选择余地 , 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 , 可 以根 据 自身 的情况 , 采取不 同的监督方式 , 既可以只设立监事会也 可 以只设立独立董事 , 或者将两者有效的结合起来 。 四、 有关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 ,国内许多学者对股东派生诉讼 制度进行 了研究 , 为我 国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做出了贡献 。 纵 观国内的研究状况 , 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 是着重于介绍这一制度 。由于股东派生诉讼对我国来 说还是一项陌生的制度 , 在我国介绍这一制度是很有必要 的, 故学者多对 国外派生 诉讼 作了详细 的剖析 , 其中, 尤 以介绍美 国、 英 国、 德 国、 日本 以及我 国台湾地区的最多 。 二是提 出在我国建立和完善派生诉讼制度 的建议 。在 这一方面在着重 于具体制度的设计 。多数文章对股东派生诉 讼制度的研究 , 强调具体 的操作细节 , 例 如对股东派生诉讼 的 主体 、 前 置程序等方面 、 举证责任等方 面的研 究。这些研究对 于我 国建立股东派生制度 , 作 了许多前瞻性的工作 。 五、 小结 我们 人类 社会 的资源 、 组织 、 行为乃至个人人格 , 都无 不 打上了公 司的烙印 。 不读懂公 司 , 就不能读懂世界的今天。不 把握公 司 , 就不能把握世界 的明天。新公 司法颁布 以来 , 学界 对该领域的研究主要集 中在前面所述 的几个部分 。从学者的 研究现状来看 ,我 国对该领域的研究 已经汗牛充栋 ,硕果累 累。但是有些方面仍可继续探讨 , 如怎样完善派生诉讼 制度 , 怎样调和独立董事 与监事会并存 的尴尬等 。
司法若干文章( 主要是发表 于法学专 门刊物的文章 ) 中的一些 观 点进行综述并发表一些评论意见。某些有价值的文章或观 点可能有所遗漏 , 有 些评论未必完全 中肯 、 正确 。
关键词 : 新 公 司 法 观 点 综 述 的社 会责 任 ( C o r p o r a t e S o c i a l R e s p o n s i b i l i t y ,简 称 C S R) 理论 出现于 2 0世纪初 , 但真正对 其进行 系统研究则 是 近几十年 的事 。 近年来 , 中国理论界 已经从各方 面对企业社会 责任问题进行 了全面的探讨 和研究 , 但对 “ 企业该承担什么社 会 责任 ” 、 “ 怎么承担社会责任” 以及“ 该 承担 多少社会责任 ” 问 题的研 究却没有突破 ,不能为企业提 出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 方案 ,说明中国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 的研究还未能达到指 导企业具体 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水平 。强化社会责任是 企业提高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面对全球化 的浪潮 , 中国企业在积极 参与全球 生产体 系的同时, 必须遵守 国际准则和全球协定,这是 中国企业进入 国际市场无法 回避 的问题 。 可以说 ,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已经 同国际贸易问题紧密 地交织在一起 , 成为 中国企业进入世界市场的必要环节 。 为了 既能承担企业的社会 责任 , 又能促进企业发展 , 中国企业 在承 担社会责任时要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战略的重 要 内容来规划。这就需要探讨如何把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变 成对提 高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的投资 ,而且通过制度保 障和推进机制使 这种投资效益 最大化 。因此 , 需要理论界 、 政 府与企业家共 同深化探讨这个论题 ,为提升 中国企业社会责 任及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理论支撑 。 :、 关于一人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 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 对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公司 在具体的法 律关 系中,如果出于股东不正 当的 目的而滥用法 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法 院 可 以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公 司法人 的独立法律人 格 ,并责令其股 东直接对法人的债 务承担连 带责任 的一种法 律制度 。我 国公 司法法人人格否认 “ 个案打破” 的范围 比国外 窄, 只考虑给“ 债权人利益 ” 造成损害的公司法人 人格否认“ 个 案 打破 ” , 并没有对给 “ 社 会公 共利 益” 造成损害 的公 司法人人 格 否认 “ 个案打破 ” 作出规定 。 另外 , 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对 法人 独立人格全 面的、 永久 的剥夺 ,而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 中对 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 性的法人状 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 ,其效力范 围局 限于特定 的 法律关系中 ,适用 的结果通常是使法人 的股东对公 司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 ,或 者撇开法人的存在重新确定 股东应承担 的合 法义务 ,并不影响到 承认法人在其他方 面仍 是一个独立 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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