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
个人风险与社会风险可接受标准

附件2
可容许风险标准
一、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
个人风险是指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
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应满足表1中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
表1 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
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
社会风险是指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
通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
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采用ALARP(As Low As Reasonable Practice)原则作为可接受原则。
ALARP原则通过两个风险分界线将风险划分为3个区域,即:不可容许区、尽可能降低区(ALARP)和可容许区。
①若社会风险曲线落在不可容许区,除特殊情况外,该风险无论如何不能被接受。
②若落在可容许区,风险处于很低的水平,该风险是可以被接受的,无需采取安全改进措施。
③若落在尽可能降低区,则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风险,即对各种风险处理措施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等,以决定是否采取这些措施。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产生的社会风险应满足图1中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要求。
1x10-9
1x10
-81x10-71x10-61x10-51x10-41x10-31x10-21x10-1
图1 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F -N )曲线
累积频率F /(次/年) 死亡人数
N/(个)。
解读--20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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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GB18218GB 3689GBT 37243GB18265标准解读

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
四、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生产单元或储存单元的一个设备或设施 内同时存在多种危险化学品应按其设计最大量 进行辨识。
储存多种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按照其 设计最大量进行辨识。
五、重大危险源的分级
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
该分级方法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 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号)中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一致。
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
GB18218、GB 36894、GB/T 37243、GB18265 标准解读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9年6月
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18
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
GB18218-2000
GB18218-2009
46 硝酸钾
别名 硝化棉 硝化棉溶液
CAS号
9004-70-0
9004-70-0 6484-52-2 6484-52-2 7757-79-1
临界量 (t)
1
1 10 50 50 50
5
50 200 1000
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
表2 未在表1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其临界量
类别 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
符号
危险性分类及说明
J(健康危害性符 号)
/
J1
类别1,所有暴露途径,气体
J2
类别1,所有暴露途径,固体、液体
J3
类别2、类别3,所有暴露途径,气体
临界量 (t)
/
5 50 50
J4
类别2、类别3,吸入途径,液体(沸点≤35℃) 50
解读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解读20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判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25日,〔年发生业能力不足引发事故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相应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按照规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到的特种作业,除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通用的作业类型外,还包括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包含光气及光气化工艺、氯碱电解工艺、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等15种危险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
二十条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2018—02-02 09:41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分享打印字体:【大中小】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外部防护距离及个人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价方法

外部防护距离及个人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价方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现在已经越来越为大家所熟知了,这个在《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里不止一次提及这个话题,可见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
因为最近几年发生的一些重特大爆炸事故,其爆炸波及范围远远超出了企业的围墙边界,甚至爆炸冲击波能达到十几公里之外,常规设计中的防火间距已无法满足安全防护要求,故最近几年开始提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这个概念,并制定了一系列的风险基准和确定方法。
在此之前,国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的防护距离主要是围绕着防火间距和卫生防护间距来展开的。
此处的防火间距是这么定义的:“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出自《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显然防火间距重点是为了防止火灾蔓延,以及为消防扑救灭火提供可施展的空间而已,并没有考虑有毒气体泄漏扩散,以及可燃气体的蒸汽云爆炸带来的危害。
第二个间距即卫生防护间距,是这样定义的:“产生危害因素的部门(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的边界至敏感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出自《SH-T 3024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此处的卫生防护间距,是基于危害因素源对附近密集区域的人员产生的健康危害而做出的防护距离,主要是从环保角度制定的一个空间距离。
上述两个距离,都没有考虑危险源一旦发生爆炸事故下,对周边人员密集场所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所以如果采用上述两个间距来量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时,缺乏科学性并且实质上也不能真正保证周边场所的安全防护。
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危险特性,以及事故的危害程度,为了从本质上保证周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大概从2010年起,国家应急管理部监管三司开始组织相关科研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专题研究,在2014年5月,应急管理部发布第13号公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在公告中明确提出了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概念,即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露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目标处人员伤亡而设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解读
3.1.3 重要防护目标:
a) 公共图书展览设施。如公共图书馆、博 物馆、会展中心等。
b) 文物保护单位。 c) 宗教场所。包括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
宇、寺院等。 d)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独立地段的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 点。 e) 军事、安保设施。包括:专门用于军事 目的的设施,监狱、拘留所等。 f) 外事场所。包括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 华使领馆、办事处等。 g) 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或在事故场景下人 员不便撤离的场所。
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是对个人可接受风险基准的补充,为避 免当个人风险满足标准要求时,由于人口密度过高导致的群 死群伤事故概率超过公众可接受范围。
该标准于2019年3月1日 实施,应采用该标准中 的风险基准值进行定量 风险评价,确定外部安 全防护距离。
标准中确未提及周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防护要求,但个人风 险为某处发生所有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导致死亡的概率,在计 算个人风险时,应将周边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或主要危险化 学品企业的装置设施风险一并计算,否则将导致计算结果不 准确。
c) 若风险曲线全部落在可接受区,则该风险可接受。
累计频率 F(N)
1E-2
1E-3
1E-4 1E-5 1E-6 1E-7
不可允许 尽可能降低 可允许
1E-8
1E-9 1
10
100
死亡人数 N
1000
10000
个人可接受风险基准描述的是危化装置周围某一固定位置处 单个人员对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是危化装置周边一定范围内社会公众整 体对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建筑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个人风险和社 会风险的可接受风险基准值。
二十条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2018-02-02 09:41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分享打印字体:【大中小】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二十条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2018-02-02 09:41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分享打印字体:【大中小】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监总局解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
安监总局解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