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际金融中心背景下金融创新的司法保障的论文
金融危机下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与法律保障

2009年度全国党校系统重点课题《金融危机下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与法律保障---------------以天津市为切入点》最终研究成果《金融危机下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与法律保障---------------以天津市为切入点》项目负责人孙永兴课题组成员鲍伯丰张晓飞杨静2009年12月金融危机下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与法律保障——以天津市为切入点内容摘要:金融危机影响的深度和广度需要地方政府进行创新,中国的地域特征决定了地方政府创新的责任,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地方进行自主创新的权力。
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以天津市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制度创新有力的配合了中央政府的决策,取得巨大的成效。
创新意味着突破,地方政府的创新可能在某些领域突破了现有法律的框架。
同时,应对金融危机的地方政府创新存在狭隘性、短视性的缺陷。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法律既要对地方政府创新进行大力保障,又要对其缺陷进行规制。
因此,要适时进行“试错权”中央立法,保障和规制“特殊地区”和“特殊时期”地方政府的创新;应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尤其是金融法律体系,保障和规范地方政府金融创新;应加大对地方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
尽管遭受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却普遍好于预期。
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首先是中央政府制度创新的结果,同时也与地方政府的创新关系巨大。
所谓地方政府的创新,系指地方政府制度安排的积极变动和更替。
本报告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地方政府进行制度创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成效与特点、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进行分析。
本报告选择天津市为重点对金融危机下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进行描述,这种选择是基于以下理由:第一,选择某一地区(数个地区)进行分析和研究是实证研究的需要;第二,天津市属于外向型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滨海新区又是综合配套改革的试验区,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程度较大,而天津市和滨海新区采取的创新措施也较为系统和全面,以此为切入点,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第三,2009年前三个季度天津GDP 增长16.3%,增幅处于全国前列。
金融创新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金融创新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摘要:金融创新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各国纷纷重新审视国内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的金融体系同样存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
在金融创新趋势不可逆转的情形下,借鉴国外经验,找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缺失并提出完善的措施建议:完善立法;树立新价值取向,完善监管体制;督促信息披露;金融纠纷司法解决手段;金融机构等级制;明确金融机构责任。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07-03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来看,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
一方面促进了金融繁荣,另一方面却带了巨大的金融风险,事关国家经济安全。
在这场危机中,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巨大的侵害,成了牺牲者。
一、金融消费者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早在20世纪末伴随着金融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出现在发达国家。
在我国虽被广泛使用,但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理解为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的泛称[1]。
笔者认为,这个定义在概括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上过于狭窄且不明确。
现实中,购买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的已经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成员,还包括了众多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实际上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资本来源,并且由于分散,无形中扩大了金融危机波及范围。
同时,中小投资者在信息、知识、资源、交易能力、市场经验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其利益随时都可能受到侵害。
在相关法律制度和保护机制尚处在构建和完善的我国,就应更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如果将其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围之外将会在源头上构成对其利益的损害。
另外,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的不同在于它具有明显的投资目的性,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和中小投资者就突出了该目的,显然更为合适。
金融创新产品是金融机构利润增长点和竞争力的体现,是整个金融市场向纵深发展的必经途径[2],金融创新为金融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因此不能因为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而一味遏制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论文-金融创新利弊论文

浅谈金融创新金融创新,首先是一种创新,是在旧有的东西上的改良或创造。
它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并且极大的促进了经济的进步。
金融工程作为金融创新的高级阶段,和金融创新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衍生金融工具作为金融工程的一个方面,同样和金融创新有一定的联系,本文从金融衍生工具的一些功能及特性出发,研究了金融创新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得出了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的结论,但是我们不能因为金融创新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而否认金融创新对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
我们要合理的利用金融创新,趋利避害,让金融创新更好的为人们服务。
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内各种金融要素实行的新的组合或整合。
具体的说是指金融机构为生存、发展和迎合客户的需要而创造的新的金融产品、新的金融交易方式、以及新的金融市场和新的金融机构的出现。
从金融创新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知道金融创新的主题是金融机构,比如像投资银行,好多新的金融产品的出现都来自于投资银行家之手;金融创新的目的是为了赢利和效率,在提高效率的同时达到金融机构的利润的最大化;金融创新的本质是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即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的重新组合;金融创新的表现形式是金融机构的创新,金融业务的创新,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制度的创新。
西方国家的金融创新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70年代全面展开,80年代最为活跃,目前,金融创新已成为了国际金融领域的显著特征。
金融创新的出现,最重要的原因应该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正是有这种需求,才导致了各种金融创新的出现。
随着财富的增加,人们要求避免风险的愿望增加,希望自己的财富在保值的基础上能实现更大幅度的升值,即人们的理财愿望越来越强烈,对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这就促使金融业的发展,而金融资产的日益增加又导致了金融创新。
制度的改革也是金融创新的一大原因。
金融创新是一种与经济制度相互影响、互为因果的制度改革,金融体系任何因制度改革而引起的变动都可视为金融创新,如存款保险制度也是金融创新。
金融管理毕业论文:浅析金融创新风险管理

金融管理毕业论文:浅析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本篇金融管理毕业论文着重阐述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对一个国家的金融发展至关重要,而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和化解又是动态依存的,经过两者的多重重复博弈之后,其结果等于总体上的金融发展收益加上可控制或可忍受的风险水平和技术进步条件下的金融创新。
金融管理毕业论文浅析一:金融创新的时代背景和现状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金融资本的全球化是继农业革命、产业革命和信息革命之后的又一次革命性的变革。
金融创新是各金融要素的新的结合,是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
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全球掀起了旨在摆脱金融压抑的金融创新浪潮,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其动因与金融产品虽然有所变化,但金融创新的过程却一直没有停止。
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提高了金融业的效率,导致金融深化和发展。
回顾1990年以来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历程,有两个方面是值得关注的:一是创新性金融制度变迁的频率明显加快,如从沪深两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到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再到二板市场的出台,其所经历的改革周期越来越短。
二是强调体制内部金融风险的化解,在妥当处理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资金供求关系的同时,如何有效地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金融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由于这两个方面是同时存在的,因而人们普遍认为金融创新是诱发金融风险的主要潜在因素和现实原因。
金融管理毕业论文浅析二:金融创新风险的成因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
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
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
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
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
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
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管理thldl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

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各种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虽然这些新产品和服务可以为社会提供更为便捷和有效的金融服务,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金融风险和挑战。
因此,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如何平衡,成为当前金融领域一个热门的话题。
一、金融创新的意义与作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壮大,金融创新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发展方式,为社会提供了更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和产品。
金融创新可以增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发展等。
例如,金融科技(FinTech)的出现,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快捷、更便利的金融服务,并且将金融服务的成本降低到最低。
二、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保障,其在金融行业和全球金融市场运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安全和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金融风险,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
因此,在金融行业中,金融监管必须保持高度关注,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和风险隐患。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平衡,既需要尊重和保护金融创新,又要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
首先,监管机构需要积极研究分析金融市场,了解各种金融创新的风险和挑战。
其次,监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要和监管理念的创新,制定适应市场发展的监管规则和监管制度,严格监管金融市场中的各种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和市场不公,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监管机构应该积极引导金融创新向着有利于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进行;鼓励和支持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合作,推动金融科技的发展。
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全球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和金融创新的跨境影响,使得跨国金融监管合作越来越重要。
在金融市场协调与监管方面,国际合作和沟通至关重要。
金融法与金融创新

金融法与金融创新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领域的创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对这些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的监管和规范。
金融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金融法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和互动。
首先,金融法作为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和规范的法律制度,发挥着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市场的作用。
金融创新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给金融稳定带来了挑战。
因此,金融法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以适应这一变化。
例如,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面临着新的问题,如隐私泄露和不公平条款等。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金融法需要不断升级,并与金融创新保持同步。
其次,金融创新也促进了金融法的进一步演进。
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给金融法带来了新的议题和挑战。
例如,一些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结构复杂,风险跨界,传统金融法难以完全适用,需要制定新的法规来规范。
另外,金融科技的兴起也将金融创新的范围扩展到了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新兴领域,这使得金融法不得不面对更多未知的挑战。
因此,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促使金融法不断更新和改进,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市场。
另一方面,金融法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也起到了引导和推动的作用。
金融创新作为一种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然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存在着不完善的市场信息、道德风险和市场失灵等问题。
这就需要金融法的规范和监管来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例如,证券法对股票市场的运作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
金融法的监管不仅可以规范金融创新的边界,还可以促进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为金融市场提供更稳定和可靠的环境。
然而,金融法与金融创新之间并非一味对立,二者应该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
金融法不能过度限制金融创新,反之金融创新也不能逾越金融法的底线。
正确认识金融法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需要更加注重平衡和协调。
金融创新大众化对金融司法的新需求与回应
金融创新大众化对金融司法的新需求与回应随着金融创新和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服务向普通大众延伸、普及越来越成为趋势。
金融创新大众化不仅给人们带来了更加方便、快速、低成本的金融服务,也给金融司法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和新需求。
本文将就金融创新大众化对金融司法的新需求和回应进行分析。
一、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新需求1. 个人隐私保护随着移动支付和互联网银行的普及,大量的个人信息被储存在互联网上,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
这些信息的泄露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包括钓鱼网站、假冒网站等非法活动的出现,导致大量人财两空。
2. 金融交易的争议和纠纷处理在金融市场中,由于交易双方的法律和文化差异,交易争议和纠纷经常出现。
同时,金融市场涉及的交易种类繁多,难以确定是否有违法行为。
针对这些情况,需要专业的机构进行纠纷处理和调处,同时需要明确法律规定,保障合法权益。
3. 金融监管金融领域是国家利益最为关键的领域之一,也是最容易滋生风险的领域。
因此,金融行业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监管,提升行业各方协作,从而更好地维护各方权益和金融稳定。
二、金融创新所采取的回应1. 注重隐私保护在移动支付和互联网银行中,金融机构更加注重隐私保护,采用更加严格的加密和验证措施,以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同时金融机构也加强了客户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提示用户如何防范钓鱼和其他欺诈活动。
2. 注重信息公开与投诉处理金融机构更加重视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对金融产品、服务、政策等信息进行更全面、深入的宣传,方便普通大众理解和使用。
同时,金融机构加强了投诉处理,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及时的投诉处理服务。
3. 注重金融监管与合规随着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金融监管和合规变得越来越重要。
金融机构需要不断加强内部合规管控,时刻关注符合监管和法律规定。
此外,金融机构需要进一步增强内部风险控制意识和能力,确保合法性和稳健性。
结论面对金融创新大众化加速发展的形势,金融司法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以满足社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金融论文:浅谈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
浅谈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1. 研究的背景、目的与意义1.1研究的背景国际金融市场的金融创新活动始于1960年代,自80年代以来进入了一个影响全球、迅速发展的时期,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就推出了多种金融创新工具。
这一金融创新体系既是对猛烈波动的国际金融体系的反应,在一定程度上也对这种波动起了助长的作用。
金融创新在金融风险方面是把利剑,它不仅转移和分散了部分金融风险,但同时又产生了先进金融风险。
因此,金融创先进风险具有二重性。
虽然风险管理理论己经越来越完善,但对于金融创新风险,现在国内外专门研的文献还很少,金融创新仍是一个不成熟的理论体系。
为了对金融创新风险的各个方面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很有必要运用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概率论等理论对金融创新风险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
1.2研究的意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业正逐步与世界金融接轨,增大金融创新力度已经不仅是促进金融推动的重要工具,也是实现我国金融现代化的发展需求。
我国引入金融创先进时间还很短,但具有后来居上的趋势。
现在,我国的金融创新主要在模仿创新,在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都取得了非凡的成果。
整体研究国际金融创先进成果,借鉴其风险防范的经验,构建金融创新风险的评价体系,对于大胆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金融创新模式,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金融创新风险的概述2.1金融创新风险概述金融创新风险不同于产业创新风险。
首先,产业创新风险主要体现在创新成果的市场认可度及潜在收益的获得程度上。
而金融业不仅具有产业创先进风险,还具有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特殊的行业风险,金融创新在追逐利润时也制造出了先进风险。
因此,相比而言,金融创新风险要远远大于产业创先进风险。
其次,金融创新无法申请专利,具有广泛的可模仿性和可推广性。
只有通过被模仿和推广的活动,创新才能真正被社会所接受,否则将会由于市场规模不经济、接受程度低等原因导致创新成果的市场需求量过小、创新成本过高,而发生市场缺损、作用缺损以及价值缺损,使得创新者很难获得全部潜在的收益,实现利润最大化。
金融法的改革与创新
金融法的改革与创新金融法是指规范金融业运作的法律体系,它在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以及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传统的金融法已经难以满足当前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需求。
因此,对金融法进行改革与创新已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金融法的改革需要从法律框架的角度出发。
传统的金融法体系主要是以国家法律为基础,而随着金融业的国际化,国际金融法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因此,金融法的改革需要强化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和制定,建立健全的国际金融法框架,以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需求。
其次,金融法的改革还需要在监管机制上进行创新。
传统的金融法主要依靠监管机构来实施监管,但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监管难度也越来越大。
因此,金融法的改革需要引入科技手段,建立智能监管系统,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从而有效应对金融行业的风险。
第三,金融法的改革还需要从金融产品的创新角度出发。
传统的金融法主要对传统金融产品进行规范,而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
因此,金融法的改革需要及时跟进金融创新,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
此外,还应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金融法的改革还需要强化金融教育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金融法作为金融业的重要法律体系,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
因此,应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以提升整个金融业的合规水平。
同时,还应加强对公众的金融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金融法的认知度,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金融法的改革与创新是跟随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金融法改革需要从法律框架、监管机制、金融产品创新以及金融教育等多个方面入手,推动金融法与金融业的协同发展。
金融创新的法律保护初探
从《 著作权法》 商标法》 和《 概而言之,著作权法》 以保护金融创 《 可 新的外在表现形式 , 包括金融文件 、 资产转让合同或浮动利率债券上 的艺术创作 、 创新的附加说明、 认股权证明书、 网络银行 中的汁算机软 件、 营销指南等。《 商标法》 则可 以对金融创新中的商标进 行保护 , 如
方 式 转 化 。 资 方 式 的 证 券 化通 常 包括 两个 方 面 : 是 金 融 工 具 的证 融 一
场交易品种 , 为市场 的发展和金融的创新提供了空间。修订 的《 证券
法》 加 了监管 机构 查 阅 、 增 复制 与 被 调 查事 件 有 关 的财 产 权 登 记 、 讯 通 记 录 、 商 登 记 资 料 、 籍 资 料 等权 力 ; 加 了对 银 行 账 户 的 查 询 、 工 户 增 冻 结 和 查 封 权 ; 善 了对 公 开 发 行 的监 管 和 对 非 法 发 行 的 查 处 权 等 。 完 这
现 , 是 一 种 能 向客 户 提 供 几 乎 所 有 的服 务 的“ 融 超 级 市 场 ” 如 欧 它 金 ,
(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 Ⅸ 对金融创新 的保 护
金 融 创 新 是 一种 商 业 秘 密 , 为 根 据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l 因 反 第 O条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e A d S cey S
金 融 创 新 的 法律保 护 初探
叶 梦曦
摘 要 经济 全球化 特 别是金 融 全球化 使得金 融创 新 不断 出现 , 融创 新 带来 了一 系列 的问题 , 而金 诸如金 融创新 的法 律保 护 , 融创新 的法律监 管 , 金 以及 建 立金 融创 新 的法律 衡平机 制 等等 。 丈从 金 融创新 的特 点探讨 金 融创新 的法 律保 护 问题 。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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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际金融中心背景下金融创新的司法保障的论文 摘要:完善司法制度能补足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短板上海作为全球金融中心地位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中国经济地位的提升。在机构和交易量指标体系中,以证券交易为例,201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成交额位居全球第三位、市值位居全球第六位、IPO融资规 关键词:浅论,国际金融,中心,背景,金融,新的,司法,保障,论文, 一、完善司法制度能补足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短板 上海作为全球金融中心地位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中国经济地位的提升。在机构和交易量指标体系中,以证券交易为例,201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成交额位居全球第三位、市值位居全球第六位、IPO融资规模位居全球第四位。然而,此次排名中,金融市场、成长发展、产业支撑三个一级指标均位居前列,但上海的城市“体制环境”和“服务水平”构成了竞争力的短板,2013年分别排名第十二位和第十六位,均未进入前十序列。这里所称的体制,既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务方面的权责划分,也包括保护和促进金融交易的法律制度。从世界范围看,伦敦、纽约、东京等之所以成为世界知名的国际金融中心,其法律制度所提供的优质保障功能功不可没。与交易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的后发优势相比,一套完备的法律保障机制绝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金融法律领域的诸多立法空白,相对僵化的金融立法体制,高企的金融税负,有欠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效率偏低的司法及争端解决机制等与伦敦、纽约、香港相比差距甚大。 国际金融中心法治环境建设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类金融交易行为,更需要公正、高效、专业、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来保障各项具体金融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进而妥善解决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司法保障作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 二、金融创新与司法保障存在辩证关系 (一)金融创新对司法保障具有巨大的制度需求 1.金融创新需要司法为其合理界定法律关系。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源动力,但同时也必然会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和交易规则造成冲击和突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金融风险。这种天然属性需要司法来烫平法律滞后与金融创新之间的褶皱,合理界定其法律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发展。因此,面对已经产生的金融创新成果,需要法院保持足够的耐心和宽容,以司法裁判的形式鼓励各类金融创新活动。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金融创新需要司法为其提供足够的成长空间,而不是以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为由,简单否定金融创新成果的合法性。 2.金融创新需要司法为其提供高效的制度安排。金融创新的目的就是推动金融业的持续性发展,必然需要在司法层面为其高效配置金融资源提供合法高效的制度安排。金融司法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活动的商事特性,严厉制裁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秩序,对金融创新活动发挥激励作用,营造优良的金融司法生态环境。金融司法以其独特的个案试验性判决——推广性判决——积累裁判经验——审判解释跟进——完善成熟立法的审判模式,努力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鼓励和推动金融市场创新的功能。 3.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需要司法为其营造规范的交易环境。金融创新活动往往突破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其创新与发展不能缺失必要的监管和规范。诚然,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金融创新在前期可能会在没有法律规制的“真空”中运行,当这种创新引发多种利益冲突,甚至侵犯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时,就需要法官积极地发挥司法能动性,在遵循现有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法律原则、规则和普遍接受的学说,对金融创新相关法律关系中的各种行为效力作出合理的判定,创造性地解决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问题,使得交易行为的规范性、金融交易的公平和效率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发挥司法裁判对金融市场秩序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4.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需要司法促进和完善其风险防范机制。金融业是竞争最激烈的高风险行业,金融活动的逐利性、风险性、杠杆性和虚拟性,使得金融体系内部天生就具有孕育和诱发系统性风险的各种要素,而这些要素带来的风险,在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过程中往往会被放大,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这就需要司法者在解决个案纠纷中,注重防范金融创新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同时,需要法院对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保持敏锐的视角,加强司法统计监测,密切关注各类金融案件的动态变化,对金融市场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未雨绸缪的预判,并针对司法裁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司法建议、金融审判白皮书、金融审判案例等为载体,运用案件裁判对市场预期的影响,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 (二)司法保障对金融创新具有正面的激励作用 1.法律制度与司法审查为我国资本市场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其一,资本市场的创新活动始终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序展开,接受法律制度的约束与监管;其二,金融创新活动在法律所提供的基本边际范围内寻找可能的制度弹性,寻找创新的空间与潜力,也就是说司法审查为金融创新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制度空间以及基本的潜力,突破这个基本的边界不是创新行为而是违法行为;其三,法律制度和司法审查有助于金融创新活动更好地衡量与控制市场风险,增强市场风险的意识,使金融创新部门更好地认识、测量、控制市场风险。法律制度与司法审查对金融创新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与推动。 2.金融创新活动推动了金融法律制度与金融审判的完善与发展。其一,通过各种金融创新活动我们可以有效地发现法律制度的局限和漏洞;其二,促使我们更好地运用金融法律制度,推动金融审判活动展开,充分利用法律制度的效力与弹性空间;其三,通过资本市场的创新活动,使法律制度和司法审判更好地面对金融市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公司法和证券法经过几年的实践提出一系列问题,正是这种创新活动打破了原有的均衡使我们遇到新的法律问题,司法实践需要去解决这些新型的纠纷。 三、司法保障机制的滞后性 在金融审判中,金融争议案件往往难以被法院受理,即法院在诉讼受理问题上建立事前案件筛选机制。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现实金融法律规则的供给不足。在现代社会,法院的一个基本功能仍然是适用法律规则以裁判案件,因此,法律规则的缺失将直接导致司法裁判功能的现实效用弱化。 2.法院回应金融市场变化与发展的能力偏弱。司法体系对金融市场的回应能力欠缺也是实践中促使法院拒绝或限制受理某些金融争议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当遇到一些“难办”案件时,我国法院(尤其是低层级的法院)对于金融领域的法律规则创制工作常常缺乏有效的激励,它们不像金融监管机构那样具有内在的动力去解决市场上的种种法律争议。各级地方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时,肯定会担心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将使得法院和法官面临难以克服的窘境。这时,回避案件的审理也许对法院来说就是一个“最明智”的选择了。所以,合理的能动司法规则能有效帮助金融法庭积极应对金融创新问题。 四、金融审判的路径解决 上海法院的金融审判,在应对金融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方面需要解决如下六个问题: 1.政治职能的嵌入,司法保障应明确自身定位。金融作为社会资金活动的枢纽,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发挥着核心作用。而司法除解决个体纠纷原始功能外,更具有维护法律与规则创设、权力制约与权利保证、社会控制与政策推进等衍生功能。因此,金融审判首先必须树立服务金融大局的理念,必须以国际化、现代化、战略化的视野,着力保障和维护金融安全和保持国民经济稳定的大局。案件的裁判既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又要维护金融市场机制的高效运转,还要通过发挥引导、规范和保障功能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2.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如何在司法裁量中彰显,即如何尊重与维护金融交易主体的意思自治。金融交易是一种信用契约交易,没有可靠的合约权益保护制度,人们就无法预期从事市场交易、从事投资的结果。而金融市场发展的特殊性在于许多交易往往先于已有的金融法律规范,当发生纠纷时,交易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契约就成为解决金融纠纷的最主要依据。对此,司法者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前提下,优先适用当事人合同文本约定的交易规则处理。 3.金融法领域大量交易所积淀的交易惯例和交易规则要灵活适用到司法裁量中。尊重规则和惯例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相对滞后、专业性又极强的金融领域,交易规则和惯例对于规范金融市场交易的有序规范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应当依法尊重金融交易惯例和规则,但在尊重和适用的同时,也应当注重考量行业、地域乃至国际社会对于交易惯例的认同度,交易惯例存在的内在价值、正负效应,是否符合国家利益,从而积极寻求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上的协调统一。 4.能动司法对金融创新保障的边界如何限定,如何约束司法的主观冲动,维系其利益平衡的中立地位。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金融创新,金融创新需要市场主体的创造力,而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的激发,则需要一个良好和较为宽松的法治环境。因此,金融司法应当充分尊重金融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对于创新中产生的新型法律关系,法院既不能因为没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而拒绝裁判,也不能一概采取怀疑、否认的态度,而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给予金融市场新生事物合理的发展空间;对于偏离轨道的金融创新行为要及时加以纠正,对不合理、不完善的金融交易提供切实可行的化解手段和解决路径。 5.通过对金融消费者中特殊群体的倾斜保护,实现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衡平。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在信息披露、利益分配和行为能力上具有先天的行业优势;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其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常常受到侵犯。因此,金融司法在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6.司法保障的首要目的是维护金融交易安全,在此前提下应兼顾金融交易效率。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往往是一对矛盾,如何在司法过程得到衡平的保护是金融司法的一个重大课题。保障金融交易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安全得不到保障,那么所谓的效率只能是无本之木。当然,过分追求安全必将阻碍效率,并最终对金融创新产生遏制作用。司法的属性决定了司法审查的重点必然在于金融创新对于金融和经济安全的影响上。因此,司法在金融创新纠纷的审判中,必须坚持维护交易安全为主导、兼顾效率的司法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