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环诉四川师范学院案
何慧娴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与不予授予学位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慧娴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与不予授予学位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教育【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5【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5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张华荣【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张华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慧娴;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当事人】何慧娴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当事人-个人】何慧娴【当事人-公司】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何慧娴;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院观点】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学位委员会的决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对该校授权专业毕业生具有审查授予普通高校学士学位的职权。
投票及投票结果仅是是否授予学位的有关程序规定,并不是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所需认定的事实,《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中也没有设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授予授权专业学士学位的标准和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一审法院采信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举示的证据,本院另查明:2015年6月6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作出渝学位[2015]9号《关于批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通知》载明: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审议,决定批准你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并同意增列学前教育、旅游管理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你院应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内容。
2016年5月23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作出渝学位发[2016]3号《关于下达2016年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的通知》,同意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对汉语言文学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学位委员会的决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对该校授权专业毕业生具有审查授予普通高校学士学位的职权。
安树龙、西昌学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树龙、西昌学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8【案件字号】(2021)川34民终16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晓红朱江江毅夫【审理法官】马晓红朱江江毅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树龙;西昌学院【当事人】安树龙西昌学院【当事人-个人】安树龙西昌学院【代理律师/律所】李燕杰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王建涛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王莹秋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燕杰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王建涛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王莹秋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燕杰王建涛王莹秋【代理律所】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树龙【被告】西昌学院【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一般代理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胡某1、四川省双流棠湖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1、四川省双流棠湖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37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祝颖哲【审理法官】祝颖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某1;四川省双流棠湖中学【当事人】胡某1四川省双流棠湖中学【当事人-个人】胡某1【当事人-公司】四川省双流棠湖中学【代理律师/律所】王义四川蜀京律师事务所;党江涛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李春来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义四川蜀京律师事务所党江涛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李春来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义党江涛李春来【代理律所】四川蜀京律师事务所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四川省双流棠湖中学【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棠湖中学是否存在过错。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棠湖中学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在案证据,胡某1不能证实棠湖中学存在过错。
首先,棠湖中学的校舍设施经过验收,符合建筑设计相关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胡某1认为学生宿舍应当安装防护栏,但并未提交应当安装防护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故不能因学生宿舍未安装防护栏而认定棠湖中学存在过错。
其次,胡某1系自主坠楼,棠湖中学进行了夜间巡查、发现胡某1受伤后又及时送医,不存在过错。
再次,胡某1及其家长选择就读棠湖中学,其也不能证实棠湖中学在对胡某1的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胡某1因自身原因产生心理压力选择了错误方式,棠湖中学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 第五章 行政法

请分析:李某行为属于什么性质?铁路公 安分局应否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2.村民王某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2002年9月, 王某向该乡人民政府提出在一块闲地上建房的申请, 乡政府审查后予以批准,发给房屋准建证。于是, 王某开始动工建房。但事过不久,乡政府发现王某 建房用地与其所在村的建设规划不符,即通知王某 停建,并告知王某建房用地另行解决。但王某不听, 继续施工。对此,乡政府作出责令王某拆除违章建 房的处理决定。王某不服,以其建房有准建证为由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乡政府的拆除建房 的决定。在诉讼过程中,房屋被强制拆除,王某又 提出要求乡政府赔偿其拆房所受到的经济损失。请 分析:1.乡政府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2.乡政府是 否应当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优异的成绩考取了川大“中国古典文献学”专业及 省外某高校的博士研究生。然而,8月底,获悉此 事的川师院,在未通知的情况下,派员到川大取走 并扣押了她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书及学籍 档案,并要求川大收回博士生录取通知书,迫使何 春环履行合约,回校工作。
9月 13 日,何春环向南充市人民法院呈交诉状, 要求法院确认《保送研究生定向培养合同书》无效, 判令川师院不再阻挠她到博士研究生录取单位报到 入学,并将其个人档案寄往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同 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500元。9月28 日,川师院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 责令何立即四川师院工作。
法律问题:
1.受教育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
2.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切实保 护每一位求学者的受教育权?
5.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5.1治安管理处罚法 5.2行政处罚法 5.3行政复议法
案例一
某铁路分局刑警李某中午下班后到饭店吃 饭,恰遇两伙人为争夺桌椅争吵,其中一 人掏出刀子将对方扎伤,李某随即掏出枪 支准备过去制止犯罪嫌疑人,因着急不小 心被椅子绊倒,手枪走火,结果将旁观者 王某的腿打伤。王某为此花费了医疗费数 万元。王某医治好伤口后,要求铁路公安 分局予以赔偿。而铁路公安分局则认为李 某的行为发生在下班后,不属于职务行为, 所以单位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新闻报道的失范及其纠正--以“李某某涉嫌轮奸案”为例

涉案新闻报道的失范及其纠正--以“李某某涉嫌轮奸案”为例庹继光
【期刊名称】《中国广播》
【年(卷),期】2013(000)011
【摘要】“李某某涉嫌轮奸案”持续轰动,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
本文分析了媒体在此案报道中的失范行为:一是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二是随意报道案件细节,有违不公开审理的制度。
新闻报道应当遵守法律规范,遵循新闻伦理,改变由娱乐记者报道类似案件的惯例,让法制记者采写报道,避免再出现这些疏漏。
【总页数】4页(P42-44,45)
【作者】庹继光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06
【相关文献】
1.自媒体时代刑案报道的媒介失范与反思——以李某某强奸案为例 [J], 谢鹏鹏
2.媒体违规行为的“规制阙如”辨析——以李某某轮奸案为例 [J], 刘海贵;庹继光;李缨
3.性犯罪新闻报道中的权利冲突与媒体失范——基于“李某某案”相关报道的分析[J], 冯群星;
4.刍论媒体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规制--以李某某轮奸案为例 [J], 庹继光;李缨
5.媒体对"李某某案"的报道偏见研究r——对南都网"李某某案"和吴川"5·6轮奸案"报道的对比分析 [J], 邱俊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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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2020年12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Dec.,2020 第33卷 第4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3 No.4【民商法研讨】收稿日期:2020-09-18作者简介:张 钰(1996-),女,四川成都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张 钰(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6)〔摘 要〕 我国已建立了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制度体系,但仍面临法律类型不完备、法律内容不全面、法律体系不健全的立法困境。
儿童权利法律保护主体模糊的困境和儿童权利法律保护客体冲突的困境是目前我国儿童权利保护较突出的法律问题。
要走出这些困境,须以实践的驱动与立法总结为重点,明确保护主体的职责主次,建立协调机制,对儿童被侵害者进行救济性保护,对儿童侵害者进行衡量性裁判。
〔关键词〕 儿童权利;立法困境;客体冲突〔中图分类号〕DF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0)04-0061-03 从20世纪开始,人权的内容不断延伸发展,作为人权中重要部分的儿童权利也逐步得到更多的关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针对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走过了从理念到制度、从宏观到微观的过程,并呈现出不断与国际接轨和融合的趋势。
我国1954年《宪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树立了新中国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儿童权利受国家保护”的理念,这种理念又在历次宪法修订中得到完善。
依据根本法,我国于1991年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1999年颁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培养未成年人品行,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和矫治。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程序的特殊规定、《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特殊设置、《民法通则》对儿童人身权的保护、《义务教育法》对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少年法庭的创设对儿童权利的司法保护等,均充实了保护的内涵,从而构建了保护的制度框架。
李心草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心草案件是指2019年8月14日,四川大学一名女大学生李心草在昆明一家酒店内不幸离世的事件。
案件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舆论热议。
经过调查,李心草离世的原因与室友及男友有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李心草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室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案件中,室友在李心草离世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对李心草进行言语侮辱、殴打等行为。
因此,室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男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避险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男友在与李心草发生争执后,采取了极端行为,导致李心草离世。
因此,男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酒店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件中,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能对入住客人进行有效管理,导致李心草在酒店内遭受伤害。
因此,酒店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警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殴打、侮辱、恐吓、非法拘禁、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受害人或者在场人员有权立即报警。
”在本案中,警方在接到报警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导致李心草离世。
因此,警方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的法律分析1. 室友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室友在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中,对李心草进行了言语侮辱、殴打等行为,侵犯了李心草的人格权和身体权。
因此,室友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李心草的损失、承担刑事责任等。
2. 男友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男友在与李心草发生争执后,采取了极端行为,导致李心草离世。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1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丁铁军发布了发生在四川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目录1. 卢某某故意伤害案2. 潘晋兵等12名被告人抢劫案3. 张某某、回某某、晏某某、史某某故意伤害案4. 杨某某故意杀人罪(未遂)5. 黄某某、胡某某聚众斗殴案6. 李甲某强奸、抢夺、盗窃案7. 刘某寻衅滋事案8. 于某、叶某某、肖某抢劫罪一案9. 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10. 古某故意伤害罪一案11. 冯某林故意伤害一案12. 严某强制猥亵妇女一案13. 焦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同学致其死亡案14. 龚某某、邹某某故意伤害案15. 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16. 任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17. 廖某故意伤害案18. 曾某江、樊某故意伤害案19. 熊某某犯聚众斗殴罪案20. 楚某某抢劫罪一案21. 王某川犯故意杀人罪,周某、李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22.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23.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段某某、陈某某、白某某聚众斗殴罪一案24.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卢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1月12日10时许,XX市XX学校课间休息期间,该校八年级某班的学生即被告人卢某某(男,14岁)在与同年级某班学生邓某某(本案死者,男,殁年14岁)等人将书卷成筒状在操场互相击打玩耍中,被告人卢某某被人击打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冲向对方人群并捅刺,刺中被害人邓某某左胸部。
卢某某见状即搀扶邓某某去医院。
行至学校门口时,邓某某无力行走,被闻讯赶来邓父张某某和在场的卢某某及学校老师等人送至XX市中心医院,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卢某某该医院被民警带走并归案,经法医鉴定,邓某某系心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4.21-四川师范大学谋杀事件
网民热议“四川师范大学谋杀事件”
近日,“四川师范大学一名21岁的大学生芦海清惨遭史上最惨谋杀”的消息在网上疯传。
2016年3月27日晚上11点50分,正在宿舍玩电脑的大一学生芦海清被室友滕刚(化名)叫到了旁边的自习室,当人们再次见到芦海清的时候,他已经身首异处。
该事件引起广大网民的热烈反响。
一网友认评论说“呵呵,我当初在学校的时候,学习任务重,同宿舍有两个捣蛋鬼,晚上深更半夜地瞎扯,严重影响休息,根本不听劝阻,当时也想过干仗,但是后来考虑再三,另辟蹊径,给宿管员送了点礼,给换到外语系的宿舍,人有时候不能死脑筋,很多事情是可以解决的,特别是在今天的社会,金钱几乎是万能的通行证。
没必要到杀人的地步。
”
一网友认为“现在的孩子的思维,从小都被惯坏了!只要有个什么事,家长第一反应就是学校的错、老师的错、同学的错、社会的错、制度的错。
却很少有人思考究竟是不是自身有什么问题,导致无法适应或者造成矛盾—久而久之带出来的孩子自然不会从自身出发去寻找问题的根源,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当人人都是这样的心理、这样的性格后,整个社会都变得自私而浮躁!”
众所周知从最初的马加爵,到复旦饮水机投毒事件,再到如今四川师范大学的案件,大家更多的目光投注在“杀人者为何如此丧尽天良、泯灭人性?”或者“中国的教育到底怎么了?”。
其实,我们在指责“凶手”行凶的时候,也应该换个角度考虑一下自己的行为,自己有没有触及到对方的心理底线?而不能把所有责任一概推就为凶手的人性与中国的教育。
《史记·酷吏列传》之我见
作者: 何春环[1];何尊沛[2]
作者机构: [1]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4;[2]四川师范学院,四川南充637002
出版物刊名: 贵州社会科学
页码: 110-112页
主题词: 《酷吏列传》;司马迁;汉代;中央集权;褒贬;肯定;否定;《史记》
摘要:《酷吏列传》是司马迁采用专题形式深刻反映了汉代统治者实行严刑峻法以加强中央集权的史传杰作。
传中记载了十多个酪吏,对于酷吏的为人为政以及酷吏制产生的必然性和它造成的负面影响给予了客观公正的评述,否定了酷吏奸猾、媚上、凶残、骄恣等恶行劣迹,也肯定了他们廉洁、任侠、尽忠职守、执法不避贵戚等好的品行,可谓是非分明,褒贬得当。
至于那种认为司马迁全盘否定酷吏及酷吏制的传统观点,我们对之应认真加以辩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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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环诉四川师范学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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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何春环曾是四川师院中文系级成绩最好地本科毕业生,为了能够被学校推荐保送攻读硕士研究生,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定向培养合同.年,何春环考取了博士研究生,四川师院坚决不同意其攻读.何春环遂向四川师院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当即给何开具了让其入学报到地司法建议函,何持函赴四川大学报到就读.就读期间,案件经过两审,何春环败诉.年月,四川大学对何做出退学处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涉及地宪法学问题:公民受教育权地保护
法理分析:
这一案件不能不引起人们深深地思考. 在大张旗鼓宣扬“建设法治社会”、
“走向权利时代”地今天,面对种种不合理地制度桎梏,我们必须认识到,寻求公平以法维权,尚有漫长地道路要走.针对何案以及以该案为代表地业已存在但尚未以诉讼方式维权地大量类似事实,我们不妨从权利、人事制度与法律现实等方面简要分析.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教育部目前仍在实行地高等院校推荐少数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地政策,是原国家教委从年以来开始进行招生制度改革地措施之一,其目地是“选拔优秀人才”.它是一个不具强制力地指导性政策,既未要求相关高校必须遵守,也未赋予相关高校在执行该政策时任意附加限制性条件地权力.然而,现实中却大量存在处于强势地位地校方为自己地利益与处于弱势地位地被推荐学生签订不公平合同、随意限制甚至侵犯学生权利地现象.四川师院与何春环所签之合同,就是众多此类合同地代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地民法基本原则,并在第条中规定,显失公平地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地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我国《合同法》进一步将《民法通则》之规定具体化,在第条中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地”,“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条规定,“被撤销地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何案中,一审法院显然已经认识到四川师院与何春环所签合同地不公平性,诚如法官所言,“法律理应保护读书地权利”.在此,有三个问题需要明确.其一,学校对学生推荐与否,是学校地权利;学生对推荐接受与否,是学生地权利.双方在法理上应为平等地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不得随意限制另一方地权利或强加其义务.学校不应以其事实上地强势地位,使这种合同演化成具有格式合同性质,迫使学生“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其次,退一步讲,即便是真正地格式合同,法律也明确规定,在发生争议时应做出对条款提供方不利地解释以保护弱势方.再次,即便是有效地合同,只要当事人一方诉求法院解除合同,自己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同样允许.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何春环认为这个合同无效,是因为四川师院限制或剥夺了其应享有地《宪法》或《教育法》规定地公民有接受教育地权利,但她却忽略了给自己造成不利地事实依据是与师院所签地一纸合同,合同纠纷自应根据《合同法》起诉才最为直接、最为有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本案中地合同是一个显失公平地合同.但何地诉讼既不是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合同,也不是请求法院判定解除该合同,而是请求法院判定该合同无效.这就混淆了无效合同与显失公平合同之间质地区别.因为显失公平地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它也许有效,但既可变更或可撤销(对本案而言因变更权、撤销权一年时效已过,故不能提起变更之诉和撤销之诉),亦可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该合同,还可以以承担违约责任地方式使合同法律关系消灭.因此,何地诉讼请求不可谓恰当.倘若何在时效期间内诉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或依《合同法》第条等相关条文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而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则判决结果可能大不相同,何地损失也会减少到较低限度而不至于毁掉自己地博士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对何春环地诉讼请求与四川师院地反诉请求,一审法院地判决尽管存在漏洞,但它还是支持了何要求师院退还其硕士学位证和毕业证地请求.应当说,在这一点上,一审法院地判决是正确地.至于驳回何要求宣布师院与其所签地定向合同无效,是由于何地起诉请求不当,也不能说一审法院判错了.而对于师院地反诉只字不提,则是一审法院在有意回避,这是不应该地.相比之下,二审法院地判决却更失水准.它不但没有弥补一审判决地漏洞,反而将一审判决中正确地部分改判得截然相反,不能不令人匪夷所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学位管理条例》,何春环地硕士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均应归何本人,四川师院无权扣押.因为学位证和毕业证一经授予,既成为学生受教育程度地结果证明,又构成其私有财产之一,被授予者享有所有权,他人不得侵犯.教育部对定向生地学籍材料“应交寄定向单位”地规定,目地只是要求培养单位向定向单位如实反映和证明对定向生地培养结果,并非授予定向单位扣押权.一审法院已做出了正确判决,二审法院却改判了.我们地质疑是,二审法院改判地法律依据是什么?按照我国法院地级别建制,二审法院应比一审法院法律水平更高,业务能力更强,适用法律更准确,判决更合乎法理.但何案地二审判决却带给人们沉重地思考.我们不得不说,一次不公正地判决对法律地破坏比十次错误地宣传更为严重,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为可怕,因为它使人们失去了对法律地信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权大还是法大,从理论和理想地角度讲当然应为后者.但现实中却仍然存在权大于法地丑恶现象,严重阻碍法制建设地进步.何春环案就是当今社会某些地方、某些领域权法关系地一个缩影.从报道中得知,四川师院“动用了一些关系对法院施加压力”,法官也承认“判决是在高压之下做出地”.显而易见,在这一案件中,权力因素已严重影响到司法判决.联想到媒体接连不断报道司法不公地案例,其中多数与权力介入司法密切关联.司法不能独立,权力决定判决,导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地司法原则在一些地方常常成为空话,法院门厅高悬地“公正执法”牌匾往往蜕变为戏弄法律地哈哈镜,折射出扭曲地法律投影.在这些地方,对于要人治还是要法治,官样文章都会论证得无比正确,喧嚣得震天价响.但当因权力压迫致使司法做出不公判决地案例一次又一次摆在我们面前时,任何冠冕堂皇、言而不行地鼓吹都显得虚伪和苍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面对这样地现实,我们不禁要追问:理论上地法大于权与现实中地权大于法,在这些地方难道就如此对立统一吗?
我国《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接受教育地权利,《民法通则》、
《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合同应尊重当事人地自主意愿,然而,现实中却大量存在侵犯公民受教育权利、强使当事人订立不公平合同地事实,这种情形在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地招生报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用人单位在与本单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常常附加不公平条款,限制从业人员继续深造地权利.更有甚者,许多单位并未与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过去高校学生就业采用毕业分配制,学生持派遣证到单位报到上班,单位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与毕业分配制度改革后采取地双向选择制差别甚大.)而一旦其提出考硕或考博,单位就会百般刁难,动辄以罚款、扣工资、拒开介绍信、扣押档案、收取毫无根据地高额赔偿金等非理或非法手段相要挟.因为报考和调档都是有期限地,一年仅一次,一次仅几天,考生根本无时间选择诉讼维权.此种情形下,考生被迫采取多种方式去艰难地获得本应享有地报考或攻读地权利和机会.笔者攻读硕士研究生时地同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采取非常方式才得以报考和就读地(包括笔者本人).因而,笔者与许多同学一样,也是不合理制度地受害者和见证者.在我国统一地硕士研究生地报考表上,赫然印着“考生报考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等字样,这样地要求看似很严肃、很规范、很原则,但事实上却放任了不合理地、甚或不合法地人事管理制度,直至将其置于优于法律地地位.而法律对考生地救济却弱乎其弱,即便考生选择诉讼或仲裁维权并最终胜诉,也将丧失报考和攻读地机会.这样地损失何以弥补,就目前状况来看,法律似乎又无能为力.一位哲人曾经说过:“在邪恶地制度面前,纵使巨人也渺如沙粒”.对于当今人事管理制度地许多问题,如果有人忌讳用“邪恶”来形容地话,我们至少可以说它们极不公平,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尤以一些地方土政策为甚.而正是这些所谓地制度在年复一年地扼杀着无数本有望成为更高层次人才地事业追求者.人才培养机制、激励机制和流动机制在观念上地落后,已严重影响人事管理制度地科学建构,成为阻滞人才脱颖而出甚至扼杀人才地罪魁祸首.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面对这样地现实,我们不禁要再次追问:当不合理地人事管理制度与法律激烈冲突,严重损害考生利益地时候,法律究竟能做些什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何春环黯然离开了她已就读了一个学期地博士生岗位,国家就这样失去了一个博士层次地优秀人才,但她地厄运并未结束.父亲被掌握权力地人像拔刺一样免职了,她本人更是被单位组织讨论口诛笔伐.一个为维权而求助于法律地莘莘学子转瞬间却不但被指责为视法律为儿戏地人,而且被攻击为道德沦丧、良知尽泯、连动物都不如.笔者忽然觉得,文革已经过去多年,它地极端错误早已被扫进历史地垃圾堆,但对成长在改革开放年代地何春环来说,仿佛经历浩劫地感觉肯定在折磨她地每一根神经.因为文革中那些已为现代人所不齿地做法却在四川师院卷土重来,被挥洒得波谲云诡如火如荼,漩涡中只有孤弱无援地何氏一家.我们无法想象,美其名曰为留住人才地四川师院如此作派地真实目地,我们同样无法想象,何春环在这样地环境中将如何工作,如何生活.何春环地悲哀岂止是她个人权利地悲哀,这已是制度与法律地悲哀.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面对这样地现实,我们不禁还要追问:追求法治地中国,究竟要待多少个何春环式地悲剧出现才能唤醒正义地神经?和平年代地中国,权利难道仍必须以鲜血和生命作代价才能换取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原载于《中国公法评论网·宪法研究·宪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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