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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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18•【文号】证监许可[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48号)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报告》(民基发[2012]19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

子公司名称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广州市,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尽快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及深圳证监局报告。

三、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

四、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做好对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安排,与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不得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五、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防范利益输送,切实加强公平交易管理,依法做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26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26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269号)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申请》(中海基[2009]2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将住所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及30层整层。

二、核准你公司对公司章程所作的相应修改。

三、你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并到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结束——。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30•【文号】证监许可〔2018〕892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准予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92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嘉实字〔2017〕31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8年5月30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嘉实新添元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嘉实新添元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嘉实新添元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3•【文号】证监许可〔2018〕1413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准予嘉实新添元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13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嘉实新添元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嘉实字〔2018〕28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嘉实新添元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3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6•【文号】证监许可〔2017〕1630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准予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30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申请报告》(嘉实字〔2016〕49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7年9月6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47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47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47号)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昆山永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报告》(东基[2012]20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名称为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图:人民币元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1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 ,000,00070 %2昆山永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6 ,000,00030 %合计20,000,000100%二、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尽快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及上海证监局报告。

三、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

四、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做好对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安排,与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不得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嘉实致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7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嘉实致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正文:----------------------------------------------------------------------------------------------------------------------------------------------------关于准予嘉实致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766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嘉实致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嘉实字〔2016〕40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嘉实致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21日——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9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91号)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新增股东、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报告》(长安基金字[2012]5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将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20000万元。

其中,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出资3100万元,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出资3300万元,上海磐石投资有限公司认购出资3600万元。

你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人民币万元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1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80004 0 %2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660033 %3上海磐石投资有限公司36001 8 %4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8009 %合计20000100%二、核准你公司所作的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相关的公司章程修改。

三、你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并到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一、核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名称为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核准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人民币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13]1239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24
【实பைடு நூலகம்日期】2013.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239号)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敦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你们报送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设立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报告》(华安基字〔2013〕35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嘉实新添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嘉实新添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2•【文号】证监许可〔2017〕705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准予嘉实新添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05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嘉实新添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嘉实字〔2016〕43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嘉实新添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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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
立子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基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12]1493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1.14
【实施日期】2012.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493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的申请报告》(嘉实字[2012]19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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