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住宅抗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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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备选方案: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具 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对于后续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 设计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 程度大于按后续50年鉴定的建筑。但当遭受预估的第一级水准地震影响 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预估的第二级水准地 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预 估的第三级水准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建筑抗震加固13701381694
chengshaoge@
现有建筑抗震鉴定加固 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1966年3月8日和3月22日,河北邢台 M6.5和M7.2地震,有些村民在3月8日地 震后用铁丝将外闪的前后外墙拉结起来 ,在22日再次地震时没有倒塌,而没有 拉结的房屋倒塌。
此后,历次地震均表明,震前加固的
效果十分明显。
抗震鉴定与加固是减轻地震灾害的有
效手段
1.天津发电设备厂 海城地震后着手加固了主要建筑物64 项,约6万多平方米,仅用钢材40吨。经唐山地震考验(厂 区地震烈度为8度),全厂没有一座车间倒塌,没有一榀屋 架塌落,保护了上千台机器设备的安全,震后三天就恢复 了生产。而相邻的天津重机厂,震前没有按设防烈度加固, 唐山地震后厂房破坏严重,部分屋架塌落,大型屋面板脱 落,支撑破坏,围护墙倒塌和外闪等,到1979年元旦才 部分恢复了生产,修复加固耗费了700t钢材。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1. 2008年7月9日,成立编制组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2. 2009年3月初,形成标准初稿 3. 2009年3月24日,召开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 4. 2009年4月,形成《鉴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5. 2009年5月19日,召开《鉴定标准》送审稿审查会 6. 2009年5月22日,形成《鉴定标准》报批稿 7. 2009年6月5日,09版《鉴定标准》批准 8. 2009年7月1日,09版《鉴定标准》实施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I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

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O,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2. 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 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使用年限划分为 30、40、50年三个档次。 后续使用年限(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或 Continuing seismic service life):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 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 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设计规定的结构或 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订目的使用的时期。 设计基准期(Design reference period):为确定可变作用 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二、抗震鉴定的主要标准规范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 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14-2008) 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5.《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99)2004年版 6.《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7.《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8. 抗震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
一、什么样的建筑物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如:遭受灾害(地震、火灾、爆炸、撞击)受损的建筑,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低劣的建筑等。
(GB50011-2001) ● 2001年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颁布实施 ● 该阶段的特点:

结构安全等级、抗震分类标准、重要性系数等系数

结构安全等级、抗震分类标准、重要性系数等系数

结构安全等级、抗震分类标准、重要性系数等系数结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分类标准、重要性系数、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1、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划分:依据:《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2008)A.1.1 房屋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按表A.1.1划分。

表A.1.1 房屋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1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

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

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

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

简称丁类。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作者:不详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1.总则1.0.1 为使建筑的抗震设计有明确的设防等级,以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减轻地震灾害,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1.0.3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本标准未列的行业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做专门规定。

1.0.4 各行业、各部门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的行业标准,应符合本标准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等级标准的原则要求和规定。

2.术语2.0.1 抗震设防等级划分抗震设计中,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对建筑所作的设防等级分类。

2.0.2 直接经济损失建筑及设备、设施本身破坏的损失,以及其停产所受的损失。

2.0.3 间接经济损失建筑及设备、设施破坏,导致停产所减少的社会产值,修复所需费用,救灾费用以及保险补偿费用等。

2.0.4 社会影响主要指建筑破坏导致人身伤亡和居住条件、福利条件、生产条件以及生态环境污染等造成的损失。

2.0.5 动力系统建筑指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系统的建筑。

3.基本规定3.0.1 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的划分,应综合考虑下列原则:3.0.1.1 社会影响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

3.0.1.2 城市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0.1.3 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

3.0.1.4 结构本身的抗震潜力大小、使用功能恢复的难易程度。

3.0.1.5 建筑各单元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考虑进行局部的等级划分。

3.0.1.6 在不同行业之间的相同建筑,由于所处地位及受地震破坏时产生后果及影响的不同,其抗震设防等级可以不同。

3.0.2 建筑应按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3.0.2.1 甲类建筑,地震破坏后对社会有严重影响,对国民经济有巨大损失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免费下载】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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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作者:不详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1.总则1.0.1 为使建筑的抗震设计有明确的设防等级,以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减轻地震灾害,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1.0.3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本标准未列的行业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做专门规定。

1.0.4 各行业、各部门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的行业标准,应符合本标准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等级标准的原则要求和规定。

2.术语2.0.1 抗震设防等级划分抗震设计中,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对建筑所作的设防等级分类。

2.0.2 直接经济损失建筑及设备、设施本身破坏的损失,以及其停产所受的损失。

2.0.3 间接经济损失建筑及设备、设施破坏,导致停产所减少的社会产值,修复所需费用,救灾费用以及保险补偿费用等。

2.0.4 社会影响主要指建筑破坏导致人身伤亡和居住条件、福利条件、生产条件以及生态环境污染等造成的损失。

2.0.5 动力系统建筑指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系统的建筑。

3.基本规定3.0.1 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的划分,应综合考虑下列原则:3.0.1.1 社会影响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

3.0.1.2 城市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0.1.3 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

3.0.1.4 结构本身的抗震潜力大小、使用功能恢复的难易程度。

3.0.1.5 建筑各单元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考虑进行局部的等级划分。

3.0.1.6 在不同行业之间的相同建筑,由于所处地位及受地震破坏时产生后果及影响的不同,其抗震设防等级可以不同。

3.0.2 建筑应按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3.0.2.1 甲类建筑,地震破坏后对社会有严重影响,对国民经济有巨大损失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21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21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50011-2021强制性条文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I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那么性。

不规那么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那么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那么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防止因局部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防止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以下最低要求: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O,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XXXX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XXXX
c 柱身中段的震害与对柱顶和柱底对比相对较少, 但同样存在严重震害:
(1)柱身配箍太小引起的柱身剪切破坏。 (2)柱身的短柱破坏
d 角柱 框架角柱的震害常比边柱和中柱更为严重:
(1)在双向刚接框架中,地震作用的双向偏心与重力荷载的双向偏心 叠加,使角柱的地震承载力更显不足。
(2)多层和高层建筑中,水平地震作用引起较大倾复力矩,在框架整体 斜向弯曲时,使角柱受到的附加轴力最大。
(2)填充墙框架
这种结构形式主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前应用较多。 特点:
➢嵌砌于框架间的填充砖墙在地震时与钢筋混凝土框架 共同承受地震水平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填充墙框架 的侧移;
➢填充墙的破坏是最为普遍; ➢框架平面内嵌砌砖填充墙时,柱上端易发生剪切破坏。 ➢外墙框架柱在窗洞处因受窗下墙的约束而发生短柱型剪切
b 楼梯梁在承受地震力的同时, 还承受来自双方向楼梯板的剪切扭转作用。
下图 都江堰市规划局办公楼,
六层框架结构, 建于2005年, 楼梯板两处水平断裂裂缝,
主筋弯曲。
上图 都江堰市华夏广场三期商业楼, 五层框架结构,建于2003年。
梯梁开裂破坏, 并与梯板拉开。
二、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
(一)、适用范围:
a 缝宽不足; b 缝内落入物造成破坏; c 防震缝两侧相邻建筑物楼层高度不同发生互撞时,
缝两侧为不同材料建造时由于结构动力特性不同, 地震反应不同可能有相位差,地震时碰撞的震害加重; d 防震缝未彻底断开造成震害.
(三)、各类结构构件破坏形态 1、框架结构整体倒塌
都江堰市某五层框架结构, 整体叠压式倒塌
c 上部为抗震墙等刚性结构,下部为框架,出现的倾覆破坏; d 突出屋顶的收进建筑破坏严重; e 顶层空旷大房间震害严重; f 高低层毗连房屋震害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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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住宅抗震标准
为确保民用住宅的安全和稳定,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需要遵循
一定的抗震标准。

其中,中国的民用住宅抗震标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1. 抗震等级:在设计时,根据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和建筑物的
使用性质,确定抗震等级。

目前国内使用的抗震等级有8个,分为一
至八级,级别越高,抗震能力越强。

2. 设计震烈度:依据地震活动水平,对建筑物进行地震作用计算,规定建筑物在设计基准地震动下的最大加速度。

3. 基础设防:根据建筑物的地质、地形和基础结构等地质条件,选择合适的基础形式和设防标准。

4. 动力性能:要求建筑物具备一定的耐震性能,能够在地震中
保证安全度过。

5. 建筑构造: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在抗震设计中占据主导地位,而木结构等其他结构的建筑需要按照相应的标准设计。

6. 抗震构造措施:在建设中采用一些特殊构造技术和措施,如
增加板、筋、柱的强度和刚度等来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7. 抗震设备:加装抗震设备,如减震器等,增强建筑物的抗震
性能。

总之,民用住宅抗震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的实施可以提高住宅
的抗震性能,为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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