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
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医养结合 合作协议

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医养结合合作协议1. 背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始探索医养结合模式,将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更全面、完善的养老服务。
2. 目的本合作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之间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责,实现医疗资源和养老服务的有机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全面、高品质的养老服务。
3. 合作内容3.1 资源共享医疗卫生机构将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医疗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设备、人员、专业知识等。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以通过合作获得专业医疗支持,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3.2 健康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共同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咨询、健康检查、健康监护等。
通过定期的健康管理,提前预防和发现老年人的健康问题,及时介入和处理,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3.3 康复护理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康复护理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康复设备、康复人员、康复方案等。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合作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帮助老年人恢复和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3.4 紧急救援在老年人突发疾病或意外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将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急救医疗人员、急救设备等。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将及时报告紧急情况,并配合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援工作。
4. 合作机制4.1 合作协调机构设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共同的合作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双方的合作事宜,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4.2 协作流程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制定详细的协作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并通过定期的协作会议,及时沟通和调整合作细节,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4.3 数据共享医疗卫生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需要建立健全的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双方可以在合作协议中明确数据共享的范围、方式和权限等方面的内容。
5. 保密条款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些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医养结合机构运营指南(试行)(国家卫健委2023年12月)

医养结合机构运营指南(试行)(国家卫健委2023年12月)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将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有机结合的机构,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全面的医疗和养老照顾。
本指南旨在为医养结合机构的运营提供指导,确保其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工作。
一、机构管理1. 设立与规划- 医养结合机构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和相关政策。
- 应在养老院基础上,增设医疗治疗等专业设施。
- 应制定详细的运营计划和管理制度。
2. 人员配备与培训- 应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医务人员和养老服务人员。
- 应定期组织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医疗服务1. 医疗设施和设备- 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设备,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
- 应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医疗团队- 应有具备医疗资质和经验的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
- 应与附近医疗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供必要的医疗支持和转诊服务。
三、养老服务1. 老年人照护- 应提供24小时全天候的老年人照护服务。
- 应制定个性化的照护计划,满足老年人的生活和健康需求。
2. 营养饮食- 应提供营养均衡的饮食,满足老年人的营养需求。
- 应注意老年人饮食安全和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四、质量管理1. 质量评估与监控- 应定期进行对医疗和养老服务质量的评估与监控。
- 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改进服务质量。
2. 事故应急处理- 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流程和责任分工。
- 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本指南为医养结合机构运营提供了简要指导,但具体实施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调整。
医养结合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升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医疗和养老照顾。
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民政部2020发布)

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一、总则为适应我国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加强机构内部管理,提升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遵循全面性、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实用性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医养结合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主要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
本指南对医养结合机构管理内容和管理要求作出了规范。
医养结合机构管理应当以老年人健康为中心,根据机构资质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机构内老年人提供医疗、养老等服务并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要求。
1. 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
2. 提供膳食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机构科室设置、设施设备配备等要求。
1. 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其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信息化建设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相应地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2. 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在设施设备配备方面适用《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提供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辅助器具。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国家卫健委2019年12月)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目录一、总则 (2)二、基本要求 (2)(一)机构设置要求 (2)(二)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要求 (3)(三)服务人员资质要求 (3)(四)环境要求 (4)三、服务内容与要求 (5)(一)基本服务 (5)(二)医疗服务 (5)(三)中医药服务 (8)(四)护理服务 (9)(五)康复服务 (9)(六)辅助服务 (10)(七)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11)(八)失智老年人服务 (11)(九)其他要求 (13)四、服务流程与要求 (15)(一)服务流程总则 (15)(二)服务接待................................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老年人入院体检.. (16)(四)老年护理需求评估 (18)(五)老年人能力评估 (18)(六)中医评估 (18)(七)制定服务计划 (19)(八)签订服务协议 (19)(九)建立服务档案 (19)(十)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20)五、附录 (20)一、总则为适应我国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提高其服务质量,规范其服务内容,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相关部门相关标准规范,遵循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实用性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种类型的医养结合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设立或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或开展养老服务两种形式。
医养结合机构主要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护理、康复、辅助与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
医养结合机构所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应当分别适用现行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的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本指南对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作出了规范。
服务内容根据目前我国大部分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老年人需求确定,医养结合机构可以根据机构资质与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内容。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流程与要求。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目录一、总则 1二、基本要求 1(一)机构设置要求 1(二)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要求 2(三)服务人员资质要求 2(四)环境要求 3三、服务内容与要求 4(一)基本服务 4(二)医疗服务 4(三)中医药服务 8(四)护理服务 8(五)康复服务 9(六)辅助服务 11(七)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11(八)失智老年人服务 12(九)其他要求 13四、服务流程与要求 16(一)服务流程总则 16(二)服务接待 16(三)老年人入院体检 19(四)老年护理需求评估 19(五)老年人能力评估 19(六)中医评估 20(七)制定服务计划 20(八)签订服务协议 20(九)建立服务档案 21(十)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21五、附录 22一、总则为适应我国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提高其服务质量,规范其服务内容,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相关部门相关标准规范,遵循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实用性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种类型的医养结合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设立或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或开展养老服务两种形式。
医养结合机构主要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护理、康复、辅助与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
医养结合机构所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应当分别适用现行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的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本指南对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作出了规范。
服务内容根据目前我国大部分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老年人需求确定,医养结合机构可以根据机构资质与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内容。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流程与要求。
二、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要求1.应当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进行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目录一、总则 (2)二、基本要求 (2)(一)机构设置要求 (2)(二)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要求 (3)(三)服务人员资质要求 (3)(四)环境要求 (4)三、服务内容与要求 (5)(一)基本服务 (5)(二)医疗服务 (5)(三)中医药服务 (8)(四)护理服务 (9)(五)康复服务 (9)(六)辅助服务 (10)(七)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11)(八)失智老年人服务 (11)(九)其他要求 (13)四、服务流程与要求 (15)(一)服务流程总则 (15)(二)服务接待...................................................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老年人入院体检.. (16)(四)老年护理需求评估 (18)(五)老年人能力评估 (18)(六)中医评估 (18)(七)制定服务计划 (19)(八)签订服务协议 (19)(九)建立服务档案 (19)(十)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20)五、附录 (20)一、总则为适应我国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提高其服务质量,规范其服务内容,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相关部门相关标准规范,遵循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实用性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种类型的医养结合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设立或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或开展养老服务两种形式。
医养结合机构主要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护理、康复、辅助与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
医养结合机构所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应当分别适用现行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的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本指南对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作出了规范。
服务内容根据目前我国大部分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老年人需求确定,医养结合机构可以根据机构资质与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内容。
《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解读

《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适应我国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加强机构内部管理,提升管理质量和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制定出台了《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参照《指南》要求,以老年人健康为中心,根据机构资质和服务能力,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指南》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对医养结合机构的基本要求,包括机构设置、科室设置、设施设备配备等要求。
二是明确养老服务管理要求,医养结合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照护评估等方面的养老服务管理制度,并加强质量管理。
三是明确医疗服务管理要求,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护理服务管理、医疗康复服务管理、安宁疗护服务管理、感染防控管理、传染病管理、用药管理、病历管理。
四是明确医养服务衔接管理要求,包括服务有效衔接和信息化管理。
五是明确运营管理要求,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行政办公管理、后勤管理、档案管理、外包服务管理、签约及投诉管理、收费管理。
六是加强安全管理,包括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安全巡查管理、出入与人身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财产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5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二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提出以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医养结合服务资源布局(一)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保障医养结合设施发展用地和场所。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应优先考虑同址或邻近设置。
已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机构等未同址或邻近建设的,当地政府应积极协调,通过搬迁、置换等方式实现同址或邻近设置。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卫健委、民政厅、发改委、住建厅。
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推进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通过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或家庭医生工作室(团队)实现功能覆盖,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老年健康服务。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服务,结合党群服务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在社区规范设置护理站并提供上门服务,提高居家护理质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精神,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下同)签约合作,切实提高医养签约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及服务方式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的签约合作服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医疗卫生机构与没有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二是医疗卫生机构与已经设置医疗卫生机构但尚不能满足入住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
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医疗卫生人员上门,也可根据需求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分院或门诊部,安排医疗卫生人员常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在符合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养老机构可探索将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交由签约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
二、基本要求(一)机构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
养老机构应当进行备案。
日间照料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纳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二)人员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中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等要求持证上岗,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
(三)合作原则。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在合作中应当以“平等、自愿、开放”为原则,统筹资源,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实现共赢。
三、服务内容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诊疗服务、医疗康复服务、医疗护理服务、中医药服务、精神卫生服务、安宁疗护服务、家庭病床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服务、双向转诊服务、药事管理指导、专业培训、传染病防控和院内感染风险控制指导、远程医疗服务等。
可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型与资质有所侧重地提供相关服务,如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可重点提供疾病诊疗、中医药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专业培训等服务,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站、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可重点提供医疗康复、医疗护理、安宁疗护、专业培训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重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诊疗、中医药服务、家庭病床、专业培训等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还可与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双向转诊、远程医疗服务。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导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和专题健康咨询,举办健康讲座,为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膳食营养、心理健康等指导,指导老年人建立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戒烟限酒、科学就医等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老年人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
对于存在危险因素的老年人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危险因素干预。
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内符合条件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服务。
对发现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老年病患,同时开展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如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入住老年人有健康体检需求,可协商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有偿服务。
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提供疫苗接种健康指导,并根据国家和地方免疫规划,引导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到当地预防接种门诊接受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每年两次,包含血压测量、末梢血血糖检测、康复指导、护理技能指导、保健咨询、营养改善指导)以及失能老年人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
(二)疾病诊疗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安排执业医师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等疾病的诊疗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老年人意愿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服务项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为慢性病老年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三)医疗康复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安排专业康复医师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内需要康复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医疗康复服务和康复技能指导。
(四)医疗护理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可安排医务人员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管路护理、压疮管理和其他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并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和护理需求评估结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针对性的医疗护理服务。
(五)中医药服务。
有中医药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中医诊疗、中医康复、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管理等服务。
可根据签约协议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中医药技能指导,在养老服务机构推广普及中医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中医推拿、贴敷、刮痧、拔罐、中医养生操等中医保健技术与方法。
(六)精神卫生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安排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内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精神卫生或心理健康相关服务。
针对老年人的心理特征、认知功能、心理支持需求等情况,提供专业的疾病诊疗、情绪调节、心理支持、危机干预、交流沟通等个性化服务。
(七)安宁疗护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安排专业医疗卫生人员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内处于生命终末期的老年人提供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等服务,指导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对临终老年人家属进行情绪疏导、哀伤辅导等心理关怀服务。
(八)家庭病床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和规定下,在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家庭病床,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符合建床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查床、护理、会诊与转诊服务。
(九)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内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急诊急救绿色通道,重点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相应服务。
必要时将急危重症患者转运至签约医疗卫生机构或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紧急救治。
(十)双向转诊服务。
对于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机构,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与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转诊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
(十一)药事管理指导。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药事管理指导,包括日常摆药、储存、质量管理等,可为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合理用药指导。
(十二)专业培训。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定期组织签约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如有能力和相应条件,可对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应急救护等医疗卫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项培训。
(十三)传染病防控和院内感染风险防控指导。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指导签约养老服务机构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协助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的规范处置,提高传染病防控和院内感染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
指导其加强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做好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等工作。
(十四)远程医疗服务。
如具备相应条件,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开展面向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
附件为医疗卫生机构向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协议医疗卫生服务推荐项目,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协商确定具体服务项目。
四、双方责任(一)医疗卫生机构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签约协议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到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上门巡诊、医疗卫生人员多机构执业地点备案及医疗卫生人员医疗责任险申报缴纳等工作。
签约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及频次等如有变动,应当提前与养老服务机构协调沟通。
(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
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签约协议向签约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服务条件并接受指导和培训,落实签约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的老年人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护理、院感管理、疫情防控等方面要求;向签约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老年人健康相关信息,向老年人说明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情况,老年人病情危重需抢救治疗时及时转送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并联系老年人亲属;维护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在执业活动期间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协助老年人办理医疗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等。
诊疗过程中若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协助签约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及其亲属协商沟通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合作经费(一)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为医保定点机构的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个人支付部分由老年人自行支付。
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向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拨付经费;其余部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养老服务机构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签约合作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及入住老年人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量、医疗卫生人员职称及机构间距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设施设备支持等因素,协商确定服务合作经费,并明确服务合作经费涵盖的内容、质量、要求等。
长期派驻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的薪酬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收取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合作费用。
对于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提供对口合作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证长期派驻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正常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合理薪酬待遇。
(五)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收到的医疗卫生服务合作经费单列备查账管理并依法接受检查监督。
六、服务协议签订及履行(一)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就近就便、需求服务匹配等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意向签约的医疗卫生机构,并经双方协商同意,确定医疗卫生服务合作内容及合作经费。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与周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签约合作。
(二)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期限由双方自行约定,期满后根据合作情况再书面续签协议或停止合作。
合作正常优先续签。
续签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协议内容。
(三)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后,签约双方建立沟通协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相关合作事宜。
(四)签约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及时告知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
七、争议解决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时应当明确出现纠纷后的双方处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