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201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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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程记录书写规范及要求

病程记录书写规范及要求

(十一)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 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一、 二、三级手术),手术前在上级医 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 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 的讨论记录。填写“术前讨论”专 页即可。术前讨论记录格式与“疑 难病例讨论”相同,完整记录每位 参加讨论人员的发言,最后由主持 人作综合意见。请外院专家作为术 者的,在术前讨论中应有外院专家
2、副高以上职称医师首次查房 记录 应当于患者入院72小时内 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
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 诊疗意见等。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要及时书写,
一般情况下主治医师每周不少于 2次,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 不少于1次。记录可以自己写, 也可以是下级医师或实习医师书
写,下级医师或实习医师书写后
会诊结束后,主管医师当天应该 书写会诊后病程记录,对会诊讨 论作出总结并制定下一步诊疗方 案。
(十)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 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 总结。病人住院期间在施行手术前, 均应作术前小结,内容包括简要病 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 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 意事项等,由经治医师填写的(一、 二、三级手术)“术前小结”专页, 本院上级医师必须审签。
(九)会诊记录,单科单人会诊 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院内单 科或院外医疗机构单科协助诊疗 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 书写的记录。填写“会诊记录” 单,时间填写要完整、准确。
会诊医师不能决定的问题,应请 示本科上级医师或带回科室讨论, 并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由会诊医 师补记于会诊记录。若需转科或 转院,应写明具体时间和联系人。
(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
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
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
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

河北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河北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河北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4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病历必须同步打印成纸质病历,并经书写、审核者和/或修改者手工签名方可生效。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2013年版)》和《河北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出院病历和运行病历排序应当符合《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2013年版)》要求。

第三章病历的保管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实行门(急)诊电子病历的可根据河北省门诊病历格式内容要求,设计本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格式并打印后由接诊医师签字,交由患者保存;医疗机构应当按《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河北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对患者门(急)诊病历进行保存。

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细则及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最新

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细则及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最新

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细则及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病案质量与控制中心
2011年2月
2011年河北省住院病历书写评比质量评估标准
医院编号:科别:患者姓名:病案号:
注:大于90分为甲级病历,大于80分、小于等于90分为乙级病历,小于等于80分为丙级病历;1项单否扣10分。

河北省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试行)
评分标准说明:1、采取累加的计分方法,最高不超过本书写项目的标准分值。

2、总分为100分,75分以下(含75分)为不合格病历。

检查结果:门诊科别患者姓名(病案号)扣分得分质控医师
评分标准说明:
1、采取累加的计分方法,最高不超过本书写项目的标准分值。

2、总分为100分,75分以下(含75分)为不合格病历。

检查结果:门诊科别患者姓名(病案号)扣分得分质控医师。

病历书写规范完整版

病历书写规范完整版
入院记录—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 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 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 放射性物质接触史,录—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 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 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 、间隔天数、末 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 及生育等情况。 ✓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 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
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每一次抢救都要有抢救记录和病程记录(包括 抢救起始时间和抢救经过)。 1.5 抢救成功次数:抢救后病情稳定≥24小 时,再次出现病情急危,再进行抢救的,按第 二次抢救计算。如果患者有数次抢救,最后一 次抢救失败而死亡,则前几次抢救计为抢救成 功,最后一次计为抢救失败。慢性消耗性疾病 患者临终前的救治不作抢救计算。
精品课件
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入院记录— 一般项目填写齐全
➢内容通常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 况、民族、籍贯(须写明省、市或县别)、部职 别(工作单位及军兵种、职务、职业或工种)、 地址(含邮编和电话号码)、入院时间、病史采 取时间、病历完成时间、病史叙述者。对病史 可靠程度有怀疑时应在现病史中记录原因。
精品课件
典型案例:
✓丢失患者病历 医院被判赔近15万元
2008年03月20日 北京晚报
患者刘某因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闭塞症 于2005年7月入住山东省某医院,行主动脉 双股动脉人造血管旁路手术后不久,患者便 出现抽搐、意识模糊,经抢救无效死亡。
临邑县人民法院认为,医院未能向法庭 提供患者诊疗的原始病历,致使无法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证明其对患者诊疗行 为无过错,判定医院应对患者死亡造成的损 失进行赔偿,赔偿患者家属145216.20元。

河北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精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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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4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病历必须同步打印成纸质病历,并经书写、审核者和/或修改者手工签名方可生效.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2013年版)》和《河北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书写病历.第九条出院病历和运行病历排序应当符合《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2013年版)》要求。

第三章病历的保管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实行门(急)诊电子病历的可根据河北省门诊病历格式内容要求,设计本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格式并打印后由接诊医师签字,交由患者保存;医疗机构应当按《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河北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对患者门(急)诊病历进行保存。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检验、切片、影像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三条病历书写中涉及到日期记录,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月、日”顺序书写,例如“2006-8-28”,时间记录书写采用24小时计时制,如“上午8点记为8点,下午8点记为20点”;涉及到度量衡单位,均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涉及疾病分类,均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涉及到手术、操作分类按ICD-9-CM-3。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五条住院病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

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圆珠笔书写。

一份病历或一种记录不得使用两种以上的颜色的笔书写。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错字字体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病历书写应当由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书写并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进修医师书写的有关记录,如“日常病程记录”应及时由本院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带教医师审阅、修改并签名。

第八条上级医师应及时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

修改时,应在需要修改的部分划双横线,并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在其上方填写修改内容。

如果上方无空隙填写修改内容时,可以在就近的空白处填写,并注明修改日期和修改人员签名。

修改用笔和书写用笔一致。

第九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

医、护记录应当准确、一致。

2020版河北省精神科病历书写规范培训课件-入院记录书写规范及要求

2020版河北省精神科病历书写规范培训课件-入院记录书写规范及要求
不良嗜好:精神活性物质使用史,包括食物、酒精、烟草、药物、麻醉药 品和毒品等,重点记录饮食规律及摄入量。有无冶游史。
七、 月经史、婚姻史、生育史
1 .月经史(女性)。记录初潮年龄、月经量、颜色,是否 规律,有无血块、痛经,末次行经时间,对月经的态度,月经 期的精神状态变化,更年期的状况等情况。 格式如下:
1.3.仪态服饰:包括外貌、衣着、修饰、步态。如 何入院,年貌是否相符,有无奇装异服,特殊打扮,整 洁或是邋遢,姿势、手势有无异常,面部表情有何特点 等。
1.4.态度举止:安静、兴奋、少语、迟缓、紧张、 敌对、敏感等。对周围环境的态度:是否适应现实环境 ,对周围事物是否关心。
1.5.日常生活:日常生活能否自理(洗漱、穿衣等 情况,女性注意询问经期情况),饮食情况,二便情况 ,睡眠情况。
2.生长发育情况。儿童期生长发育情况(是否发育过早/ 过迟;说话、走路时间);有无儿童期神经质症状(夜惊、 胆小等);并说明情况。
3.主要生活经历。教育情况:受教育年龄,教育方式( 公立/私立,寄宿/走读)、学习成绩如何、喜欢哪些科目,道 德品质表现(经常逃课等),学习能力如何等。职业状况: 参加工作的年龄;职业、工种、工作环境;工作能否胜任; 如有无经常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史;依年代顺序排列其职业 变动的情况,说明变动的原因(客观需要还是主观不能适应 )等。
4 、 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 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包括药物名称、剂量及效果。患者提供的药名 、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多次住院患者,如诊断一致,应 仔细描述初次和末次住院的情况,如既往诊断不一致,则需分段 描述每次住院情况、诊断情况、用药情况及对哪些药物效果较好,每次预后如何 ,在家时服药情况及社会功能恢复如何。患者存在与本次住院就诊无紧密关系、 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或在既往史中记录。

病历书写规范

病历书写规范

名(医嘱、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检查单、化验
单等),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新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 第四,新版对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更加详细、 严格、规范。
第三章第十八条:入院记录中的现病史,个人史,
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第二十二条:病程记
录中的首次病程记录,会诊记录的书写都作了具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
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 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 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 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 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在需修改部 分划双横线,并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 在其上方填写修改内容并注明修改时间、 修改人签名(如上方无空隙,在就近空 白处填写。修改用笔和书写笔颜色一致。 (河北省)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 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 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 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 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新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
第三,知情同意书患者不仅签字还要签意见 新版第23条规定,手术同意书内容包括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 增加了第24条:麻醉同意书;和第25条:输血治疗知情同意 书---均需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 新版第26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实施特殊检 查、特殊治疗前,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 书。 新版知情同意书均需患者签署意见,应该说新规更重视患方 参与医疗决策的权利,在是否同意进行相关治疗上,病人拥 有充分的选择权,这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充分尊重的表现。
新版《病历书写 基本规范》
新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
• 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于今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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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2013年版)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话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检验、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病历书写中几项记录格式要求。

(一)日期记录格式。

应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月、日”的顺序,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2013-2-8”或“2013年2月8日”。

(二)时间记录格式。

统一采用24小时计时制,时间记录到分。

如“上午8点10分”记为“8:10”,“晚上8点10分”记为“20:l0”。

(三)度量衡单位记录格式。

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

如血压使用“mmHg”,长度单位要写“米(m)、厘米(cm)、毫米(mm)等,不能写“公尺、公分、公厘”等;容量应写“毫升(ml)”、“升(L)”,不能写“公升、立升”等。

(四)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

疾病分类编码统一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手术、操作分类按ICD-9-CM-3。

(五)抢救记录补记格式。

要按照补记时间书写,但抢救记录内容中必须记录开始抢救时间,具体到分钟。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六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索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油水圆珠笔书写。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署全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描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应在需要修改的部分划双横线,并保持原有记录清晰可辨,在其上方填写修改内容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署全名(如果上方无空隙,可以在就近空白处填写)。

修改用笔和书写用笔颜色一致。

(一)书写病历本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应即刻修改,举例如下:……患者皮肤轻度(李峰,2012年5月20日10:00)无黄染,……(二)手写及计算机打印病历中,上级医务人员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要求:每页不超过三处修改,每处修改字数不超过20字,如果修改内容过多,影响病历整洁,或空白处不足以清晰书写修改内容时,应重新书写本页病历。

(三)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电子病历的修改应根据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相应条款实施,电子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审阅、修改并予以电子签名确认。

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电子病历不得修改。

(四)病历中化验单、报告单及病历眉栏一般信息错误:如姓名、住院号等出现错误需修改时,在病人出院后持患者、代办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由主管医生及患者(或代办人)双签字后,在医务处审批盖章,病历中存档一份,患者保留一份。

一般在复印件上更改。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签名,出现在病历上的各级医师职称要以医院的正式聘任为准。

进修医师须经接受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方可书写病历,进修人员书写的各类医疗、护理记录文件,须经指导医师(护师)及时审阅签名确认。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有关记录,如“病程记录”等,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审阅、修改并签名。

乡镇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可根据情况需要由执业助理医师书写。

上级医师应及时对与自己有关的记录进行审阅、修改并签名确认。

第九条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和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对按照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监护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监护人,由患者监护人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若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应当在病程记录中作详细记录,并向患者作进一步解释,若患者仍拒绝接受处理,也应当在病程记录中说明。

(一)告知范围。

l.病情变化时,如病危病重的告知。

2.各种手术、有创操作的告知。

变更手术方式的告知。

在手术、有创操作中,当手术方式、治疗措施改变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如在实施冠状动脉造影术中,发现冠状动脉闭塞达到一定程度,需要行支架植入或冠脉塔桥术,应履行二次告知义务,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麻醉方式、风险等内容的告知。

4.特殊治疗、特殊检查的告知。

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是指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临床试验性治疗和检查,临床试验性的检查和治疗的告知应遵循伦理的要求,内容包括安全性、适宜性、有效性、具体方法、毒副作用及处理方式、联系方式、费用等内容;使用激素(是指长期或大剂量使用激素会对患者身体或生理功能造成损害的治疗方案)、化疗方案、透析治疗等;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如MRI、核医学检查、增强CT等。

5.自费项目告知。

收费项目或自费比例较高的检查和治疗。

6.贵重药品、高值耗材的告知。

(1)贵重药品:是指日使用费用较高的药品。

(2)高值耗材:主要是指直接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生产使用必须严格控制、价值相对较高的消耗型医用器械。

主要由植入和介入材料组成,包括血管介入类、非血管介入类、骨科植入、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口腔科等材料。

病危病重通知书参考样本7.输血及血液制品的告知。

(1)在输血治疗前及输血液制品前应进行相关的实验室检查。

在紧急情况时,输血前的实验室检查未回报时,可在知情同意书及输血申请单中注明已经抽血检查的内容,待结果回示后在输血申请单、知情同意书中补填。

(2)在输血治疗前应签署知情同意书,对抢救危急患者或重大手术前无法估计准确输血数量时,可在输血知情同意书中,注明抢救、术中多次输血的内容。

当住院患者输血治疗作为不可替代的常规治疗时,如血液系统疾病患者等,可在输血治疗前签署一次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但应在知情同意书中明确输血品种、指征、疗程或输血次数等内容,并向患者或家属履行告知。

(3)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医疗机构指定被授权负责人的范围,并在医务管理部门备案。

使用自费、贵重药品、检查和医用耗材告知同意书参考样本(4)输血液制品,如白蛋白等,可签署一个疗程的知情同意书,注明每日输注的品种、剂量和疗程。

8.拒绝检查、治疗的告知。

患方拒绝检查、治疗时,医师应告知患者检查、治疗的意义、拒绝检查、治疗可能出现的后果以及替代方式,并在病程中记录相关内容,必要时应签署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

9.出院注意事项的告知及自动出院患者的告知;其内容主要体现在出院记录和出院前的病程记录中。

自动出院的患者,应签署未愈患者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同时在病程中记录相关内容。

10.其他事项的告知,如死亡患者,患者家属应签署是否进行尸检的知情同意书。

特殊情况时,如患者家属拒不签署时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

(二)告知方式。

告知方式有两种,分为口头和书面告知。

1.口头告知。

病情不复杂,医疗风险相对小的常规性医疗措施,可采用口头告知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如周围浅静脉穿刺、常规肌肉注射等。

2.书面告知。

病历中主要是书面告知,如手术、麻醉、输血、有创检查、治疗等各种知情同意书,请患者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这是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书面记录,也是证明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获得患者授权委托的重要法律文书。

附: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参考范本附:输血/血液制品治疗知情同意书格式参考格式)3.公共场所的统一告知。

将一些共性的告知事项在医院显要位置或以宣传单的形式告知,如病历复印流程、就诊须知等。

病历中的告知主要以书面告知为主,告知内容应具有针对性。

(三)医疗告知对象。

l.患者本人。

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患者的监护人。

当患者本人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患者的监护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两种: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两种人:①年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但l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除外;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且已成年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

第一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

第二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3.委托代理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授权他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时,被授权人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代理人受权代理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前,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存入病历。

患者随时有权撤销授权。

授权撤销后,应向患者本人进行告知,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自身意愿授权其代理人签字时应签署授权委托书,要求指定一人,特殊情况时可指定多人,指定多人时应注明其中任何一人签字视为被授权人全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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