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最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带注释)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2年目录第一编总则 (6)第二编井工部分 (8)第一章开采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10)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6)第四节采掘机械 (23)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5)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6)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7)第八节防止坠落 (28)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9)第一节通风 (29)第二节瓦斯防治 (37)第三节粉尘防治 (43)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4)第一节一般规定 (44)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5)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6)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8)第一节一般规定 (48)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50)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2)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3)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4)第五章防灭火 (56)第一节一般规定 (5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1)第六章防治水 (63)第一节一般规定 (63)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3)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4)第四节井下排水 (67)第五节探探放水 (69)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1)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1)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5)第三节井下爆破 (77)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3)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3)第二节立井提升 (91)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6)第四节提升装置 (10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8)第九章电气 (108)第一节一般规定 (108)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1)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2)第四节井下电缆 (113)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6)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7)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8)第十章煤矿救护 (120)第一节一般规定 (120)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21)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21)第四节抢救指挥 (123)第五节灾变处理 (124)第三编露天部分 (128)第一章一般规定 (128)第二章采剥 (129)第一节台阶 (129)第二节穿孔 (129)第三节爆破 (130)第四节采装 (134)第三章运输 (137)第一节铁路运输 (137)第二节汽车运输 (142)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43)第四章排土 (145)第五章滑坡防治 (147)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48)第一节防治水 (148)第二节防灭火 (149)第七章电气 (149)第一节一般规定 (149)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5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50)第四节电力牵引 (152)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53)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55)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56)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8)第八章设备检修 (159)第四编职业危害 (160)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60)第二章健康监护 (162)附则 (163)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63)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72)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最新选煤厂安全规程(aq 1010-)

选煤厂安全规程(AQ 1010-2005)1231 范围4本标准规定了选煤厂(包括筛选厂)在生产、操作和管理上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5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筛选厂、选煤厂、也适用水煤浆厂。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7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8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9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01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5煤矿安全规程3 术语和定义1617下列术语和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
183.1事故隐患 accident potential1920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213.2违章指挥 command against rules2223强迫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违章操作 operation against rules2526职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273.4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2829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30机构确诊的疾病。
313.532防护措施 protection measures33为避免职工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34353.636危害因素 hagard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因素。
37383.739动筛跳汰机 ROMJJG40支撑被处理物料床层的跳汰筛板在水中可作上下运动的跳汰机。
413.842数控风阀 numerical control air valve又称电控气动风阀。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本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本1. 引言煤矿安全是煤矿行业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随着技术和管理的不断发展,煤矿安全规程也需要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本文将介绍煤矿安全规程的最新版本,旨在为煤矿从业人员提供详尽的安全指南和操作规范。
2. 范围煤矿安全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工人、管理人员和监督机构。
规程涵盖煤矿开采和生产过程中所有安全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矿井通风、火灾爆炸防护、事故应急处理等。
3. 目标本文档的目标是提供一套全面有效的煤矿安全管理规程,以确保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矿山设备的稳定运行。
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提供全面的煤矿安全管理流程和操作指南;•强调矿井通风和有毒气体处理的重要性;•强调火灾爆炸防护和事故应急处置的重要性;•促进现代化的矿山设备和技术的应用。
4. 主要内容4.1 安全管理流程4.1.1 矿山安全组织煤矿应组建专门的矿山安全组织,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规程。
组织应包括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预备队伍,确保煤矿的安全工作得到有效管理。
4.1.2 安全培训和考核煤矿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职工入井前的安全教育和持续的安全技能培训。
同时,对矿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进行考核,以保证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素质。
4.1.3 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煤矿应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对矿井通风、有毒气体控制、火灾爆炸防护设施等方面的评估。
4.2 矿井通风和有毒气体处理4.2.1 矿井通风设计煤矿应根据矿井情况和矿山设备特点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应能够保证矿井空气流通畅通,并及时排除有毒气体。
4.2.2 有毒气体监测和控制煤矿应安装有毒气体监测设备,并建立相应的监测和管理系统。
一旦监测到有毒气体超标,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矿工人身安全。
4.3 火灾爆炸防护和事故应急处置4.3.1 火灾防护设施和装备煤矿应配备完善的火灾防护设施和装备,包括火灾报警器、灭火器、自动喷水系统等。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第三百二十六条爆炸物品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物品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者抗静电衣服。
第三百二十七条建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没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物品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物品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者线路发生故障时,检修人员可以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第三百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测试电阻值,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必须有2个入口。
(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5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横堤的底部长度和厚度,应当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
(四)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物品库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5‰,并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以铺设不延深到硐室内的轨道。
第三百三十一条井下爆炸物品库应当采用硐室式、壁槽式或者含壁槽的硐室式。
爆炸物品必须贮存在硐室或者壁槽内,硐室之间或者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物品安全距离的规定。
煤矿安全的最新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煤矿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其安全生产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不断出台新的政策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煤矿安全的最新规定,旨在提高煤矿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二、煤矿安全生产红线1. 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2)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擅自组织建设施工的,未经联合试运转或联合试运转超期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进行采掘作业的;(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或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建设的;(4)停产停工矿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5)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行为的(五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五超”: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仍然组织生产;“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三不”: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
2. 违法违规发包、承包、转包煤矿井下工程(1)煤矿未采取整体托管形式进行托管的,或者承包(托管)给不具备承包或承托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3)承包(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4)承包(承托)方再次将煤矿井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的。
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 安全生产培训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安全生产检查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024年新《煤矿安全规程》学习心得体会(4篇)

2024年新《煤矿安全规程》学习心得体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煤矿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话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我参加了2024年新《煤矿安全规程》的学习。
通过学习,我对新《煤矿安全规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中受益匪浅。
在此和大家分享我的学习心得和体会。
首先,新《煤矿安全规程》明确了煤矿安全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它强调了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煤矿企业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风险,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通过学习,我深刻理解到煤矿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只从一个方面着手,而是要从全面的角度加以解决。
只有做到预防为主,控制风险,才能有效地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率。
其次,新《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更加细化和明确。
它规定了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包括煤矿的基本条件和设施,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等。
通过学习,我进一步认识到煤矿安全是一项细致入微的工作,对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只有做到规章制度的落实,才能够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再次,新《煤矿安全规程》强调了煤矿安全培训和教育的重要性。
它规定了煤矿企业必须组织矿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通过学习,我深刻理解到安全培训和教育是保障煤矿安全的重要环节。
只有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才能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减少事故的发生。
此外,新《煤矿安全规程》还加强了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它规定了监督部门对煤矿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对违反规程的煤矿企业进行罚款或者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个别企业或个别人员的责任,而是整个行业共同的责任。
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督和执法,才能有效地杜绝违规行为,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总的来说,学习新《煤矿安全规程》使我更加深入地认识了煤矿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这对我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都影响深远。
(2020年整理)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doc

目录第一编总则 (4)第二编井工部分 (6)第一章开采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8)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4)第四节采掘机械 (20)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3)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3)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八节防止坠落 (26)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6)第一节通风 (26)第二节瓦斯防治 (33)第三节粉尘防治 (39)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1)第一节一般规定 (41)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1)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2)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46)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48)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49)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0)第五章防灭火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4)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7)第六章防治水 (59)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59)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0)第四节井下排水 (63)第五节探探放水 (64)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66)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66)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0)第三节井下爆破 (72)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77)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77)第二节立井提升 (86)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0)第四节提升装置 (96)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2)第九章电气 (103)第一节一般规定 (103)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05)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06)第四节井下电缆 (107)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0)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1)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2)第十章煤矿救护 (114)第一节一般规定 (114)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15)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15)第四节抢救指挥 (117)第五节灾变处理 (118)第三编露天部分 (122)第一章一般规定 (122)第二章采剥 (123)第一节台阶 (123)第三节爆破 (124)第四节采装 (128)第三章运输 (131)第一节铁路运输 (131)第二节汽车运输 (136)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37)第四章排土 (139)第五章滑坡防治 (141)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42)第一节防治水 (142)第二节防灭火 (143)第七章电气 (143)第一节一般规定 (143)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44)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44)第四节电力牵引 (146)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47)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49)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50)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2)第八章设备检修 (153)第四编职业危害 (154)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54)第二章健康监护 (156)附则 (157)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57)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66)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 34 基础管理55 地质测量75.1 一般规定75.2 地质75.3 测量86井工部分86.1 矿建工程86.2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146.3 通风安全监控 22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246.5 防灭火276.6 防治水306.7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316.8 运输和提升376.9 凿井主要设备 516.10 电气 546.11 安装工程607 露天部分647.1 一般规定647.2 采剥647.3 运输687.4 排土707.5 滑坡防治707.6 防治水、防灭火717.7 电气727.8 设备检修778 职业危害788.1 管理和监测788.2 健康监护799 附则79前言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煤矿建设实际编制而成。
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对其关于煤矿建设要求部分进行了细化和充实。
本标准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从开工建设到试生产阶段)安全施工要求。
本标准代替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活动;——强调了安全基础管理和技术措施审批;——增加了煤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和基本要求;——规范了主要安全保障系统的形成期限和安全技术要求;——突出了瓦斯源头防治和地测基础管理,细化了通风技术管理;——吸收了近年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删除了土建工程、铁路工程、安全技术培训、奖惩、抢险救灾、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章节。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煤矿建设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包括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建设活动,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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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编总则 (5)第二编井工部分 (7)第一章开采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9)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5)第四节采掘机械 (22)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4)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5)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6)第八节防止坠落 (27)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8)第一节通风 (28)第二节瓦斯防治 (36)第三节粉尘防治 (42)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4)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5)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7)第一节一般规定 (47)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49)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1)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2)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3)第五章防灭火 (55)第一节一般规定 (55)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0)第六章防治水 (62)第一节一般规定 (62)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3)第四节井下排水 (66)第五节探探放水 (68)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0)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0)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4)第三节井下爆破 (76)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2)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2)第二节立井提升 (90)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5)第四节提升装置 (100)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7)第九章电气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1)第四节井下电缆 (112)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5)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6)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7)第十章煤矿救护 (119)第一节一般规定 (119)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20)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20)第四节抢救指挥 (122)第五节灾变处理 (123)第三编露天部分 (127)第一章一般规定 (127)第二章采剥 (128)第一节台阶 (128)第二节穿孔 (128)第三节爆破 (129)第四节采装 (133)第三章运输 (136)第一节铁路运输 (136)第二节汽车运输 (14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42)第四章排土 (144)第五章滑坡防治 (146)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47)第一节防治水 (147)第二节防灭火 (148)第七章电气 (148)第一节一般规定 (148)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49)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49)第四节电力牵引 (151)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52)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54)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55)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7)第八章设备检修 (158)第四编职业危害 (159)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59)第二章健康监护 (161)附则 (162)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62)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71)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3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5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6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7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8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9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10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11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
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12条井工煤矿必须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13条露天煤矿必须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编井工部分第一章开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5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16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17条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18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19条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20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
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21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22条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
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23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24条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第25条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26条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27条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