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思考(同名20765)
依法处理医患纠纷的思考 交的

依法处理医患纠纷的思考摘要:如今飞速发展的21世纪,随着医学技术水平的快速发展的同时,医患纠纷的另一弊端也慢慢显露出来。
患者和病人以及病人家属殴打医生、打砸医院、甚至扬言要杀医生的医疗纠纷事件在我国各地区时有发生。
近几年在我国,有时会出现几十口子人、甚至上百号人围堵大型、小型的医院,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也给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很多时候只能求助警方来解决当时的冲突局面。
医患纠纷牵扯到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权利,它具有冲突性强、事发性突然、社会的影响力大等特征,医患纠纷也成为增加速度快、调节难度大的纠纷事件之一。
近些年在我国国内,一系列的杀医事件不断的发生让人触目惊心,暗示着目前我国医患之间迅速激化的社会矛盾,这也引起我国人民的强烈反应。
与此同时,这些所引起的纠纷背后说明了我国关于医患纠纷的事件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也存在着很多弊端。
例如,近三年由医患纠纷引起的凶杀案引起一片哗然:在2011年10月5日同仁医院咽喉科的主任徐文被他的患者用长刀乱捅几十刀,场面很惨烈,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其行为极其恶劣”。
在此时,同仁医院的人员举行罢诊抗议活动,由此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大家都谴责犯罪嫌疑人的惨烈行为。
令人胆战心惊的是杀害医务人员的事件并没有因此而减少不到半年的时间,就在2012年3月25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发生一起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影响极其恶劣的事件,事件导致2人死亡、4人受伤,死者生前是哈医大2009级硕士研究生(男,27岁)。
这一起起令人惨绝人寰的事件令人深思,是多深的仇恨要用这么残忍的方式,甚至结束一个人的宝贵生命来了解!患者也不容易,医生也满肚子是委屈!如今,医患之间的关系如此僵持,受害的不只是患者。
由于最近几年我国医患纠纷事件的数量越来越多,处理难度也是随之加大,所引起的社会反响也渐攀高峰,此类事件成为社会和国家关心的热点。
我们怎样才能改善目前所存在的医患纠纷?本文将从依法处理医患纠纷的基本含义和特征说起,进一步阐述医患纠纷的原因并进行分析,而且本文还引用了国外关于医患纠纷的相关经验,并就相关的医患纠纷的分析提出解决我国医患纠纷的相关建议和基本思路,从而进一步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于对当前医患纠纷及应对的几点思考

关于对当前医患纠纷及应对的几点思考当今时代,虽然医疗技术水平不断进步,但医患纠纷也不断增加。
病人和患者家属打医生、砸医院、扬言杀医生的医疗纠纷在我市时有发生。
有时出现几十人、上百人围堵医院,扰乱了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给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威胁,不得已只得求助警力控制局面。
当前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群众利益多元的情况下,利益冲突已从过去隐形表现为显形,社会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
医患纠纷涉及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具有事发突然、社会影响大、对抗性强的特点,是上升速度快、调处难度大的纠纷之一。
一、医闹增多在众多医患纠纷中,大部分医患纠纷发生后通过医患双方沟通协商调解多能得到及时解决。
但因一些病人在输液、分娩等治疗过程中出现意外死亡的纠纷,经常引发医闹。
死者家属认为:人死了医院就有责任。
有的一开价就要200万元,少一分不行。
他们错误的认为:只有与医院闹,施加压力,才会赔钱多,不闹不解决问题。
现在还出现了专门从事医闹的闹托,他们看见病人与医院发生纠纷,便在医院门口发名片给患者家属,耸勇他们闹,甚至替他们闹,闹到钱后提成。
闹托的介入,使医疗纠纷更加复杂化,调处难度增大。
二、医闹形式多样化1、积极地闹。
病人家属、亲戚、朋友等多人打骂、围攻医护人员,砸门窗台子,在医院门口用白布黑字拉大幅标语,摆花圈放鞭炮,游说造舆论。
有的甚至抢尸体,以死人压活人,迫使院方答应他们提出的条件。
2、消极地闹。
占着病房,躺在医院,不答应要求我就不结账、不出院,而住院的费用一分不付,有的病人一耗就是几个月,甚至半年。
3、找来媒体闹。
医疗纠纷发生后,病人或家属除了上访市政府、卫生局外,有的找电视台报社记者来宣传报道。
有的医患双方刚坐下协商,电视台报社记者也随即赶到。
我市九龙医院、第四医院都遇到这类情况。
4、借助网络闹。
有的在网络上发表单方面情况和观点,力图引起社会关注,寻求舆论支持,扩大影响范围。
特别是民营医院,不怕上访,就怕上网给医院带来负面影响。
医患纠纷中患者权益法律保护思考

医患纠纷中患者权益法律保护思考
医患纠纷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涉及到了医生和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同时
也涉及了医疗机构的信誉和社会责任。
任何一种医患纠纷都会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声誉造
成严重的影响,甚至还会引起更大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严格保护患者的权益,让医
疗事业能够持续健康的发展。
首先,医疗机构和医生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医生应该严格遵守医疗伦理规范,按照规定
的医疗标准进行诊治,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其次,医疗机构和医生应该加强医学风险防范意识,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
医疗机构
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科学有效的医疗安全措施,加强医学技能培训和疾病
诊疗规范化管理。
医生应该提高医学诊疗水平,加强沟通和交流,充分解释诊疗方案和风
险提示,实现患者知情同意。
最后,对于医疗损害的患者,应该加强其法律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当患者发现自
己受到医疗损害时,应该及早向医疗机构或相关部门报告,获取证据并寻求合法途径维权。
医疗机构和医生应该认真听取患者的投诉和意见,积极解决问题,依法采取补偿措施,保
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医疗服务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保
障患者的权益和医疗质量。
医生和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医学技能培训,提高医学诊疗水平,
防范医疗风险,积极解决患者的合法需求,推动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视角下的医疗纠纷处理

法律视角下的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生、医疗机构之间因医疗活动产生的争议。
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法律角度的思考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分为三个方面探讨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
一、法律责任的明确医疗行为属于特殊行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生作为具备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负有保护责任。
当医疗纠纷发生时,法律上是对医生和医疗机构进行责任追究的。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首先需要明确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责任是否存在。
如果医生存在过错,导致患者产生了损失,根据《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追究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提供虚假医疗信息、不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等。
法律角度下的处理需要以明确法律责任为前提。
二、调解与仲裁的方式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调解与仲裁是常见的方式。
调解是指有关各方在第三方的协调下,通过妥协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
仲裁则是指将争议交由中立的仲裁机构进行公正的裁决。
调解是一种灵活、便捷、经济的方式,有利于各方自主解决争议。
医疗纠纷的案件调解,既可以借助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也可以通过律师等中介机构进行。
调解的优势在于可以降低医患关系的对立,找到双方的共同利益点,避免争端进一步升级。
仲裁则是一种更正规、法定的解决方式,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在医疗纠纷中,当患者与医生等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公正、专业的裁决,以维护合法权益。
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如医疗机关仲裁委员会等,有利于争议的快速解决。
三、司法诉讼的程序当医疗纠纷无法通过调解和仲裁解决时,患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司法诉讼程序的适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患者作为原告,医生和医疗机构则作为被告,受到法院的裁决。
诉讼过程中,需要患者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证明医生的过错或医疗机构的违约。
医生和医疗机构则有权利进行答辩和辩护,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反思

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反思医疗纠纷大多事出有因,是由医源或非医源性原因引起的医患双方的争执。
它干扰医院秩序,损害医患关系,因此预防其发生在医院管理工作中至关重要;同时,妥善处理纠纷,将其负效应降低到最低程度,在医院管理中也不容忽视,下面介绍某院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和经验教训,发人深思,也反映了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共性问题。
事件经过:患者,男,60岁,1年前的夏季,因车祸伤致右股骨干粉碎性、开放性骨折,托熟人由外院转入某院骨科入院急诊专科手术治疗,患者考虑家境等原因再三要求出院,手术5 d后出院回家,出院后患者未按医嘱要求复诊并负重行走,1周后就近在驻地诊所行创面拆线换药治疗,之后出现伤口经久不愈合,渗血不止。
为缓解医患矛盾,院方得知患者病情后先后两次协调接纳患者入该院治疗,治疗期间患者拖欠并拒交住院费用拒转院,历时半年多次输血,专科精心治疗,终因伤口出血不止、长期卧床、衰竭等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家属即“兴师问罪”拒认领尸体,门诊大厅设灵堂,极大地影响了医院正常工作,院方多次紧急召开协调鉴定会与患者家属沟通配合查清原因,协商死检无果,因而也就不足以认定导致患者死亡原因是手术操作失误所致,无法定性,后请上级权威医院专家会诊分析死亡原因,提出为“血友病”出血致失血、衰竭死亡。
事发3 d后医患双方口头达成补偿协议金6万元,家属同意就此了结。
1周后亲属一反常态又带某报记者采访,医院实事求是的介绍事件过程及达成和解经过,希望不见报,经后续协商,追加补偿金2万元,通过书面协议确定最终解决此纠纷。
事件思考:医疗纠纷多因责任心差、工作粗疏、违反医护操作常规、服务态度差、职业道德素质低下、病历书写不认真不及时、缺乏临床经验、执行制度不严、弄虚作假、对病情不了解、医患缺乏沟通等原因引发。
医疗纠纷经济补偿是核心和焦点,调查难、定性难、处理难、依法处理和人情关系相交织等。
本例在处理过程中有悖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一是医院事故鉴定委员会在死亡原因不明又未做尸检的情况下仓促经济补偿解决,事件反复,补偿金进一步增加,对方得寸进尺,增加处理难度。
医患纠纷中患者权益法律保护思考

医患纠纷中患者权益法律保护思考医患纠纷是一直存在的社会问题,在此过程中,患者和医生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变得非常紧张。
医患关系对医疗安全和医疗效果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对于患者而言,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很可能导致财产损失、身体上的创伤,甚至是生命的危险。
因此,建立一个稳定、公正和安全的医患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在医患纠纷中,患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这有助于维护患者的利益和权益。
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研究一些保护患者权益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为患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如果患者遭受了医疗事故,该条例可以为其提供有效的救助措施。
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患者的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原则和消费者维权的方式,患者是消费者的一部分。
如果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遭受了不当待遇或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可以依据该法律进行投诉和维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一定的合同关系。
该法律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规则和签订、履行、解除等程序,帮助患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其适用范围包括医患关系。
如果患者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民法典寻求法律救济。
除了以上几种法律,还有一些司法解释、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也可以适用于医患纠纷。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处理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
总体来说,患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律只能提供一定的保障,对于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还需要医生提高专业水平、注重沟通与关怀,同时患者也需要自身更多地关注自身健康问题。
只有通过医生和患者通力合作,才能建立一个健康、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与思考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与思考摘要:本文通过对医疗纠纷案件的探讨,经过对比与分析,发现医疗纠纷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方式。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过错;限额赔偿目前,我国医患问题不断升级,时有暴力冲突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了公众的安全,也阻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如何在法律上解决医疗纠纷已成为当下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实现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具体案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1.医疗事故鉴定方式目前,医疗纠纷鉴定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种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司法鉴定。
两种鉴定并存、交错,造成司法实践中技术鉴定程序上的矛盾,究竟运用何种鉴定方式,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司法公正。
2.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的举证责任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具有“双重性”,同样的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构成医疗纠纷事故的被视为特殊侵权,责任倒置;医疗事故以外的侵权被视为一般侵权,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同样的侵权行为却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造成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混乱。
3.对于医疗人身伤亡事故中“限额经济赔偿”与足额经济赔偿的取舍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一方面由于患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需要给予一定保护,另一方面,巨额的赔偿款势必会阻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我们当前的现实情况决定了我们不能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如何分担责任,综合全面考虑,做到合理合法,实现利益均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现实问题。
4.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来调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与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然而,这两个法律依据却在医疗纠纷的处理标准上有所不同,造成司法实践的失范。
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思考

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思考作者:周洪林曹杰发布时间: 2011-08-03 16:13:26医疗纠纷案件,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这一特殊领域的侵权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本文仅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问题,浅谈思考,以求对审判实践有所指导和帮助。
从审判实践看,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在某医疗机构临时坐诊的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不得以医护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推脱责任;三是医疗机构临时聘请的外单位专家或其他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四是医疗机构因医疗设备故障等原因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侵权的民事纠纷,要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前提是确定医务人员所造成的伤、残、亡等损害后果是否符合民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所谓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这些所需的各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必须有损害事实,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失,具体表现为受害人死亡、残废、延长治疗时间等所造成的财产上的减损以及由上述情况导致的受害者及家属精神上的焦虑、忧愁、苦恼等实际损害。
二是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比如按医院的规章制度,给病人用药前必须经过核对,医生不经核对草率用药的行为等。
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四是医疗机构必须有过错。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院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相继出台后,医务界、法学理论界以及审判实务界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些初浅认识:第一,过错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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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思考[内容提要]近年来医患纠纷频繁出现,中国医师协会2006年针对全国的114家医院进行了一个普遍的调查,最后得出了如下结果:三年来,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患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的事件6起。
而且,每次医患纠纷出现的时候,在当地都会引起非常大的反响。
因此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医患纠纷引起了广泛的思考。
本人对之进行了全面、深刻探讨,以期对解决医患纠纷有所裨益。
[关键词] 医患关系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医患关系应该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而另一种则是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
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
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也认为“医疗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本质的不同,应当按特殊的卫生部门法来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和赔偿原则,也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因此,对于医疗法律而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
在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就医学知识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带来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可以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对等性乃是一种常态,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如果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优越地位而主张其在法律地位上的优越性,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正是由于医生掌握了医疗技术,构成了患者给付金钱购买医疗服务的基础,双方在此过程中,医务人员掌握了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给付一定的金钱购买这种服务,双方是一种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虽然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相对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医生在制定和实施医疗方案时,一般情况下要向患者进行说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操作常规,并且须对患者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医生的行为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为患者的利益尽到最大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尚需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方可实施。
在目前医疗体制改革的形势下,很多医院推出了患者选医生的制度,患者在医院、医生和医疗方案的选择方面享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
在我国,医疗法律关系仍未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法律关系分属不同的部门法来调整,如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归属行政法调整,医患关系由于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难以纳入行政法的体系。
从上述分析可知,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上,完全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和自愿原则,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应该纳入到民法的调整体系。
在国外,医患关系基本都是归属民法调整,有的国家从保护患者的利益考虑,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患者的消费者地位,如在美国,患者作为消费者早已成为现实。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历来是一个影响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问题。
目前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认为“医疗行为经医学会组织的相关医务人员鉴定后确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赔偿”。
这个观点在卫生界有相当的代表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由医学会组织的相关医务人员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但并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
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付院长李国光在《突破民事审判新难点》讲话中对此作过专门阐述:“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之所以有人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其根本原因乃是将医疗侵权简单等同于医疗事故,认为如果医疗纠纷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则同样不构成医疗侵权,完全混淆两者的界限,实际上两者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区别。
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按其发生的原因,又可区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
按“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从上述“条例”的规定不难看出,构成医疗事故的,必须是医务人员在客观上造成患者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障碍)的严重侵权后果,同时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方可能构成,否则属于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围。
因此,只有构成严重的医疗侵权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而一般性的侵权行为被排除在“条例”之外。
国务院之所以仅仅将严重的医疗侵权行为定义为医疗事故,主要是由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所决定的。
因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相关的医务人员作出的,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政部门依法要对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对医疗机构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的降职、记过、开除等。
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不构成医疗事故,则医务人员免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因此,从性质上而言,“条例”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至于除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差错和一般侵权行为,因其不涉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所以不在“条例”调整之内。
医疗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而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按照民事侵权行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唯一证据。
三、关于目前医疗纠纷现状的几点思考(一)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尚未明确。
医疗法律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和争论是必然的,但值得我们警惕的是上述两个误区对有些人而言并非完全是认识上的错误,而是为了维护医疗单位的不正当的部门利益。
部分卫生界人士之所以坚持医患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主要是因为民法关于侵权的赔偿范围和数额都远远高于“条例”的规定。
如果按照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医院须赔偿患者及其家属的所有直接、间接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赔偿数额动辄几万元甚至数十万元。
医患关系若不归属民事法律关系,则医疗纠纷就可免受民法调整,医疗部门就可以大大降低开支了。
2.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尚存争议。
由于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上仍尚未完善,还存在着一定缺陷,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成员事实上都是由当地医院的医生组成,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使他们在进行技术鉴定时产生偏袒心理,相当一部分原本属于医疗事故甚至是一级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被鉴定为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按照“条例”的规定,这两种情况均属于医疗部门的免责事项),如果确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医疗纠纷中的唯一证据性,则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就不构成医疗侵权,从而使得患者及其家属在随后的索赔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医疗部门同样可以降低赔偿的数额了。
因而从短期看,医院似乎可以降低赔付数额,而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医疗服务的改善和提高上,但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
以上两个方面问题的存在,给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首先,不利于规范医院的服务。
虽然我国对于医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去年在全国各地开展患者选医生的活动,旨在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但是这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医院存在的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低下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只有理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提高患者在医疗服务中的自主权,健全医疗侵权的赔偿制度,真正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使那些不负责任的医院和医务人员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他们的责任心。
否则,对于医疗侵权行为没有有效的制裁机制,难以彻底改变目前医疗部门的服务问题。
其次,对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医院的正常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上的暗箱操作,很多患者在出现医疗纠纷后不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处理此类诉讼颇感困难。
由于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很强,法官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难以做出判断,一些法院不得不求助于司法鉴定。
一些患者由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不信任和对法院诉讼在时间和金钱上的恐惧,往往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出现医疗纠纷后,患者家属就纠集一批亲戚、朋友到医院大闹,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人身攻击,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直到医院拿出钱来私了才罢休,有些医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钱已经远远大于正常医疗赔偿的数目。
众所周知,医疗行为是一项高风险性的工作,由于医学上仍有很多未知领域,以及患者本身存在相当大的个体差异性,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残疾和功能障碍并非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而是由于无法预料和无法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完全属于医疗意外的范围,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目前医疗赔偿的现有体制下,患者家属出现医疗纠纷不再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处理,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不是由于自身的医疗侵权,而是由患者家属人数的多少和吵闹的程度所决定,这不能不说是目前医疗纠纷处理的悲哀,也是与那些维护医院的部门利益的人的初衷相背离的。
(二)解决我国医疗纠纷的法律思考根据前文对我国医疗纠纷现状的分析,本人认为,从法律角度我们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解决医患纠纷:1. 建立和推广医疗责任保险。
目前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不可能象西方国家那样动辄赔偿数十万元,过高的赔偿数额无疑将制约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最终会损害患者的利益。
从完善医疗制度方面考虑,应当积极鼓励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是医院解困的有效途径。
尽管医学具有特殊性,医疗具有风险性,医院具有公益性,但降低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并不利于化解医患矛盾。
而化解医患矛盾,医院除应提高医疗水平,改进医疗作风,加强医疗责任外,最有效的方法是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由此分散医院和医生的执业风险,让患者及时获得足额的赔偿金,进而缓和医患冲突,维护医院正常秩序。